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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 (2021 2035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 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知识 产权发展规划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产业知识产权发 展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以 下简称“促进中心”)是指以特定产业中具备较高知识产权 优势和较强知识产权竞争力及影响力的知识产权领军企业为 主体或主要成员,通过有效整合产业创新和知识产权资源、 开展高水平知识产权合作等方式,提升产业整体创新发展水 平和竞争力的产业知识产权协同创新和运用联合体。笫三
2、条 促进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坚持“市场主导、政府 引导、科学发展、注重实效”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 作用,培育形成有效促进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知识产权保障体系。第四条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市促进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制定促进中心建设规范,对促进中心建设提供相应支 持,加强对其运行的指导和监督,推动促进中心规范、有 序、健康发展。第五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组织、产业链企业、知识 产权品牌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有关单位等共同参与促 进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提升促进中心建设效能。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六条 申报促进中心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所在产业属于
3、北京市十大高精尖产业登记指导目 录的行业范围或北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二)知识产权基础好。过去3年年均专利申请量以及 截至上一年度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一般不少于1000件。医药 健康产业申报主体有效专利数量一般不少于100件。(三)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具备完备和健全 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有负责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工作的 专门部门。(四)创新和知识产权工作投入充分。过去3年年均科 技研发费用投入一般不少于1亿元,用于知识产权管理、运 营等的经费年均投入一般不少于2000万元。(五)具备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专职从事知识产权管理 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人,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等专业工作的总 人数不少于
4、10人。负责组织开展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建 设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且应保持相对稳定。(六)具备开展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建设和运行有关 工作的场地及软硬件基础设施等条件。产业组织的主要成员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述条件 的,本条第(二)、(四)、(五)项所述的专利、经费及 人员等数量条件,可以按照产业组织中符合条件的主要成员 单位的相应数量累计计算。第七条 促进中心申报认定程序如下:(一)申报申报促进中心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包括:1 .北京市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申请表;2 .产业知识产权促进中心建设方案;3 .相关工作制度、资金及人员投入等材料。(二)审核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
5、合申报条 件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三)专家评审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 价,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走访核实,择优产生拟认定单位名 单。(四)公示及认定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议,审议通 过的单位在市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公示7天。没有异议 的,在市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公告认定结果;有异议的, 进行核实处理。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认定为促进中心:(一)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二)过去3年有经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认定或司法部门 判决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或知识产权领域其他严重违法 违规行为的;(三)受到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惩戒或有其他违反诚实信 用行为、被列入失
6、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第三章重点工作任务第九条强化产业知识产权发展支撑。贯彻实施专利 导航指南系列国家标准,在产业及其细分产业领域建设专 题专利数据库,开展产业和企业专利导航工作,发布产业专 利导航报告,为产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制定、技术创新、专 利布局、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风险防控和维权保护等提供有 效数据和决策支撑。推动产业专题专利数据库开放和利用, 制作发布产业专利发展状况年度报告或蓝皮书,提升产业知 识产权发展影响力。第十条加强高质量专利培育和布局。以提升企业和产 业知识产权整体发展水平为导向,完善支持持续产出高质量 专利的培育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知识产 权全过程管理和评价制度
7、,将知识产权管理与创新管理、项 目管理、商业管理等深度融合。建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和知 识产权协同创造机制,制定专利布局策略并实施,提升产业 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效率。加强知识产权海外布局,提 高产业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第十一条 提高产业知识产权协同保护能力。围绕提升 企业和产业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水平,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并实施。完善知识产权风险识别、研判、监控和应对等工作 和管理机制,开展企业和产业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梳理知识 产权风险清单,发布产业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报告。制定发布 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和工作手册。建立产业知识产权保护 协作机制,组织产业知识产权协同维权,开展产业知识产权
8、纠纷调解服务。第十二条加快知识产权转化和运用。围绕产业核心关 键技术,自主开展专利实施和产业化工作。建立产业知识产 权运营服务平台和工作机制,推动高等学校、科研组织、重 点实验室的高质量专利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向 产业链企业扩散,加强知识产权对于产业创新发展的有效支 撑。制作发布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情况年度报告,探索产业知 识产权运营的新模式。第十三条促进产业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发展。围绕产 业核心专利构建一批高质量专利组合。组织遴选产业内核心 专利,建立产业专利池,完善专利池建设、管理和运营规 则,开展专利池运营。组织或参与产业有关技术、产品和服 务等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
9、体标准等制修 订工作,将专利技术嵌入标准制修订过程,加强专利标准 化,推动标准专利实施,提升产业知识产权整体话语权和国 际竞争力。第十四条加强产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制定产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发布产业知识产权人才 发展情况年度报告。组织产业知识产权人才进阶培训,分层 次、按需求培养产业知识产权人才。支持产业人才参加知识 产权职称评审等人才评价活动。建立产业知识产权专家智 库。组织开展产业知识产权年会、论坛、沙龙等多种形式交 流活动,提高产业知识产权影响力。第四章保障和管理第十五条 促进中心的建设周期一般为五年,自认定之 日起计算。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建立北京市促进中心名录,对 已被
10、认定的促进中心实施动态管理。第十六条 促进中心按照经审定的建设方案开展有关建 设和运行工作,确定年度或阶段性建设目标和任务,建立工 作台账,按年度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交有关工作开展 和建设目标及任务完成等情况。促进中心根据建设和运行等实际情况,需要调整建设方 案的,应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书面同意后调整实施。第十七条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促进中心建设和运行工 作情况开展评价考核,根据评价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政策 和资金支持。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促进中心的名义开展 与促进中心建设和运行工作任务无关的商业宣传和经营活动 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建设单位从事上述活动的,撤销促进 中心认定资格,且五
11、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北京市产业知识产 权促进中心。以促进中心名义开展或参与慈善等公益活动 的,应事先征得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书面同意。第十九条促进中心的建设单位发生名称变更、合并、 重组、破产、解散等重大经营情况变化的,应自决定上述事 项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满足本 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并有意愿继续开展促进中心建设工作 的,经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审定,可以维持促进中心认定资 格;不再满足条件或没有意愿继续开展促进中心建设工作 的,终止促进中心认定资格。发生上述情况的,由北京市知 识产权局进行公告。第二十条促进中心认定资格不得转让。除本办法第十 九条规定的情形外,促进中心认定资格不得转移或承继。与 促进中心建设单位具有控股、参股等关联关系的单位,促进 中心认定资格不得借用或冒名使用。第五章附则第二H一条本办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