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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重庆市潼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处置办法政策解读为规范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 人的合法权益,2023年5月16日,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了重庆市潼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 建筑处置办法潼南府办发202314号,以下简称认定意 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泛知晓认定 意见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其内容作出解读。一、背景和依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渝府发202226号)第二十条规定“区县政府组织住房 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和 机构,对未经登记建筑的合法性进行集体会审认定。认定为
2、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结合剩余期限予以适 当补偿;认定为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区 县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标准。”第三 十七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应以不动产权属 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 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存在错误 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 确无记载或记载不明确的,区县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 认定,并将认定结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被征收房屋土 地使用权证与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不一致的,以房屋产权证
3、记载用途为准;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不明确的,参照房屋土 地使用权证记载用途认定;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产权证 记载用途均不明确的,根据该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用途进行综 合认定;无法综合认定的,按房屋实际用途认定。”为确保我 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推进,必须制定符 合本区实际的征收调查认定和处置意见。潼南区认定意见的制定由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潼南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潼南区城市管理局、潼南区征地和房屋 征收中心、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 潼南区大佛街道办事处、潼南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潼南区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潼南区工业投资 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积极参与
4、,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补 偿标准(讨论稿)。在反复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征求 意见稿”,在政府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开展社会稳定风 险评估,召开专家论证会研究,征求公众代表意见等,修改 完善形成“送审稿”,上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经潼南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v重庆市渝北区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和处置意见的通知(潼南府 办发202314号)于2023年5月16日正式印发。二、主要内容认定意见共12条,主要规定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定义,明确认定小组职责,规范调 查认定应当进行现场调查、形成初步结果、提交认定小组会
5、审、集体会审、提出处理结果、对外公示等程序。三、政策问答问:我需要如何配合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工作? 答:您应当在调查登记过程中积极申报未经登记建筑,配合房屋面积测量,提交房屋修建年代证明等。问:我觉得未经登记建筑测绘面积与实际不符怎么办?答:未经登记建筑测绘工作由征收现场办公室、具备相 应能力的测绘机构和您三方共同参与,如您对面积有异议, 可以向现场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由测绘单位重新进行测绘。问:我的未经登记建筑缴纳了罚款的,是否就是合法建答:本区对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的标准为修建时间,即 1990年4月1日以前修建的未经登记建筑视为合法建筑。即使您曾经缴纳了罚款,该未经登记建筑也不当然视为合法 建筑,仍需按修建年代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