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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一件事,改革方案配套文件编制说明一、起草背景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 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一件事” 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1) 20号),以数字化改革 为牵引,推进“优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评审制度、建立严 格的调查评估和修复质控制度、完善多部门联动监管机制、 打造数字化应用场景、推进修复工程试点”等五大改革,重塑 责任链、监管链,进一步规范省内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领 域专家管理,压实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的属地监管职责,强化 省级部门对市级部门的监督指导职责,建立形成制度化、规 划化的抽查机制,亟待制定出台改革
2、配套政策标准。二、主要内容今年3月,我厅启动了相关配套政策标准的编制工作, 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存在问题和业内专家学者意见,形成了 目前的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数字化应 用系统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数字化管理办法)、浙 江省土壤领域污染防治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 家管理细则)、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审查表和浙江省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采样检测质量控制抽查 规程(以下简称质控规程)等征求意见稿。(一)数字化管理办法共4章、19条。1 .总则。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规定了建设用地 相关活动需通过信息系统开展信息记录,以及要求确保数据 和运行安全。2 .信息系统管理与
3、使用。规定了信息系统的管理责任方, 各类角色账号的权限和义务,要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相关活 动需通过信息系统上报信息。3 .信息共享与安全。明确自然资源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 应当进行数据共享的信息,以及土地使用权人需共享的相关 信息。要求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尽可能确保数据完整、可用、 准确,开发和运维单位需保障数据和软件的安全。4 .附则。提出信息系统可因工作需要进行优化、迭代, 明确数字化管理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专家管理细则共5章、13条和1个附件。1 .总则。明确了目的依据,规定了适用范围和专家分类 情况。2 .专家要求。规定除满足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专家库 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外,
4、土壤、地下水领域专家还应 当具备的条件和承担的义务。3 .专家使用。明确了专家组组成的人数和专业类别要求, 规定了专家需通过数字化应用随机抽取,明确了个人评审意 见和专家组评审意见的具体要求。4 .监督管理。明确了专家水平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法, 规定了专家库使用单位保障专家信息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以 及对专家业务培训考核的相关要求。5 .附则。明确土壤、地下水领域专家子库分级管理要求, 提出各设区市要以省级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专家名单为 基础,完善市级专家库建设,并进行统一管理。6 .附件。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 /效果评估)评审专家水平评价表,用于对专家进行评价记 分,并实
5、行绿、黄、黑三色标记管理。(三)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审查表由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技术审查表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表浙 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含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技 术审查表三张表组成,用于第三方报告编制单位自查以及 专家审查,将原来相对主观的评审,细化为客观量化打分评 审,有利于促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 估评审更加公平公正,有助于降低廉政风险和履职风险。其中,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技术审 查表包括8项否决项,42项打分项,分为报告封面及扉页、 项目概述、地块基本情况、关注污染物和重点污染区分析、 土壤/地下水调查布点取样
6、、调查结果分析和调查结论以及附 件等7个部分;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技 术审查表包括9项否决项,22项打分项,分为报告封面及 估模型、风险表征、不确定性分析、修复目标和范围、结论 和建议、附件等n个部分;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 (含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表包括8项否决项,扉页、项目概述、扉页、项目概述、危害识别、暴露评估、毒性评估、风险评59项打分项,分为报告封面及扉页、项目概述、地块基本情 况、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风险管控与修复实施情况、更新 地块概念模型、效果评估布点、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风 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环境监管建议、结论、附 件等12个部分。三
7、个审查表均要求报告有重大瑕疵和细漏或者打分在 80分以下,审查结果为不通过。(四)质控规程1 .关于适用范围。按照“一件事改革方案中要求,需建 立采样检测全程质控机制,将重点企业用地土壤污染调查质 控制度,全面应用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效果评估中。 根据改革方案要求,本抽查规程将应用于我省建设用地土壤 污染2 .关于工作职责设定的考虑。根据管理办法,各设区市 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 报告的评审、修复方案备案管理,按权限承担风险评估报告、 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建设 用地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和后期管理 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
8、管理,因此,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落实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现场采样环节及实验室监 测分析环节职责范围内的属地监管责任;省生态环境厅监督 指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 效果评估和后期管理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因此为强化省级部 门对市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增加省级部门对报告评审环节的 抽查。3 .质控对象和比例的确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 (以下简称调查活动)的质控对象突出关注涉及人居环境安 全的重点地块,即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确定的潜在高风险 地块以及曾经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地块,且用途拟 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或者规划用途不明 的,以及社会舆情重点关
9、注的地块,该原则与管理办法中分 类别管理的思路相吻合。市级质控抽查比例要求与“一件事” 改革方案中的“到2025年,各设区市建设用地调查的质控抽 查率不低于20%”考核要求相一致;省级质控抽查对象则侧 重于污染复杂、社会舆情重点关注的地块,为有效保证省级 部门对市级部门的有效监督指导,对各地市的省级质控抽查 个数做了最低要求。开展风险评估或效果评估活动(以下简称评估活动)的 质控对象以8大重点关注行业且规划为敏感用地地块为主, 即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电镀、 制革、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和危 险废物经营等8个行业中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原址, 且规
10、划为敏感用地地块的评估活动,以及社会舆情重点关注 地块的评估活动。因该部分地块均已进入名录,地块相对较 少,因此适当增加省级质控抽查比例,调整为30%,且各地 市总数少于5个的应当全部抽查。4 .质控方式的选择。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环节,需要制定 采样方案,由于土壤污染的不均匀性,采样点的布设及采样 深度等的合理性直接影响到结论是否可靠,有必要进一步加 强监督检查;现场采样和实验室检测分析环节,通过报告评 审难以发现其实际质量问题,并且是影响调查质量的关键环 节,有必要突出重点,实施现场实地检查;数据评估和结果 分析可通过报告评审把关。质控方式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灵 活采用现场采样环节、实验室检测分
11、析环节和报告审查环节 的一个或多个环节。对调查活动或评估活动完成送审后的监管活动,建议尽 早跟进报告审查环节,该部分监管活动省里已有相关案例, 且台州市对辖区内调查活动的报告溯源倒查进行了摸索,对 于推动及提高报告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对质控节点和质 控方式选取仍需继续探索积累经验。5 .成果应用。判断报告评审结论是否可靠,若调查或评 估过程的抽查发现严重问题的,可要求现场整改并提交书面 整改材料;若报告送审后评审完成前的抽查发现严重问题的, 未经整改前可采用不予受理评审或后续报告评审不予通过; 若报告评审通过后的抽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可责令调查 或评估单位重新调查或评估。对发现评审存在重大疏忽的有关评审专家,可按照浙 江省土壤污染防治专家管理细则及有关规定,作为专家库 动态调整依据。各环节抽查结论也可应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 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加强对第 三方技术审查单位、报告评审专家及报告编制单位专业性评 判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