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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开工监理工作制度一、开工条件监理工程师应在签发开工令之前,应审查确认开工条件是否满足 规定要求。1、业主及承包人负责的施工条件已经得到满足。2、业主或承包人根据有关法规向政府部门申请的各种许可已经 齐备。3、承包人提交的开工申请报告已获得业主批准。二、开工令的签发1、监理工程师应在符合上款规定的前提下,尽快地签发开工令, 避免发生不合理的拖延。2、如果因为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不能在施工合同中规定的最 迟开工日之前开工,则监理工程师应向承包人发书面通知,说明合同 工期的起算日,由承包人承担工期拖延的责任。3、监理工程师应在通知中明确告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对合同 工期的起算日有异议,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书面提出。4、若承包人对合同工期起算日提出的异议被监理工程师和项目 业主接受,监理工程师应重新签发书面通知,确认新的合同工期起算 Ho5、若承包人对合同工期起算日提出的异议不能被监理工程师和 项目业主接受,合同工期起算日起将不予改变。但如果项目业主同意, 监理工程师可与承包人协商一个双方无可接受的合同工期起算日,经 项目业主批准后书面通知承包人。若不能达成新的约定,应视为发生 合同争议,按本章程中合同争议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