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及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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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生产“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管 理制度,有效遏止“不安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行为,杜绝“不安全”行为,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安 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管理内容第二条“不安全”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不安全”行为,往往 由师传徒,由甲传乙,侥幸变“经验”,习惯成自然,由于对事故的 严重后果没有意识或认识不足,使违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置自己或他 人于危险状态,甚至酿成

2、悲剧。第三条“不安全”的定义1、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 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 产的行为。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约占6070%。在违 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 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 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 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2、违章作业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 险进行作业的行为。3、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

3、劳动秩序,即违反 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4、灾害防治(1)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组织者及 操作者。(2)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前,未制定探查安全技术 措施,未探明预留煤柱、水、火、瓦斯等情况,并根据探明情况采取 措施,进行处理的责任人。(3)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 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爆破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 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5、其它(1)采掘工作面无规程、措施或者不按规程、措施组织作业的 主要责任人。(2)倾斜巷道掘进时,未按规定采取防止

4、阡石、物料滚落和支 架歪倒等安全措施的组织者及操作者。(3)在有爆炸物的旧眼、残眼或瞎炮眼中打眼或站在输送机上 打眼的打眼工。(4)在同一采煤工作面回柱与爆破平行作业,回柱与机械落煤 等工序平行作业时的安全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操作者。(5)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在相距50nl前、其它巷 道在相距20nl前,未停止一侧工作面作业,仍继续进行双巷或多巷掘 进的责任人。(6)掘进巷道贯通前未对另一侧停掘巷道的顶板、积水、瓦斯、 通风等情况进行认真探查,并根据探明情况采取措施,恢复正常通风, 设置栅栏及警标而继续掘进的责任人。(7)巷道贯通期间,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未派专人和瓦 斯检

5、查工共同检查停掘工作面及其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顶板等情况的 班组长。(8)巷道贯通期间,另一侧巷道瓦斯浓度超过1.0%,或存在积 水、顶板、支护、通风等问题,而不及时进行处理,继续进行作业的 指挥者。(9)巷道贯通期间,不按措施规定的距离在两侧巷道设置警戒 的班组长。(二)一般“不安全”1、顶板控制(1)采掘工作面支架架设不牢固,或无防倒措施的操作者。(2)采掘工作面支架(柱)连续三架(根)以上出现退山或过 山,或者出现前倾后仰的操作者。(3)爆破打歪、打倒支柱(或巷道支架),未及时进行处理仍 继续作业的爆破工和班组长。(4)工作面临时支柱不按规程支设的支护工和班组长。(5)采煤工作面乳化液泵站

6、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乳化液泵吸 空或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的泵站司机。(6)开工前、爆破(割煤)后,对工作面安全情况未进行检查、 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班组长。(7)开工前、爆破(割煤)后,对自己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壁、 支护等情况未进行安全检查、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对危石、活石或 支护失稳等隐患未及时排除而进行作业的支护工。(8)底板松软而支柱连续3根以上未穿柱靴,造成支柱钻底大于 100mm,或者将支架架设在浮煤、浮阡上的支护工。(9)端头或两巷超前支护使用双楔梁支护的采煤工作面,有3 处使用双楔梁楔不全的维护工。(10)端头或两巷超前支护使用较接梁支护的采煤工作面,较接 梁连续2处未较接、

7、或者水平楔无防飞链、或有3处水平楔立放的支护 工。(10)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支护 工和班组长。(11)工作面两巷超前维护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责任人。(12)工作面或两巷超前支护连续2根以上支柱未系安全绳的责 任人。(13)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柱(支架)或端头支护液压支柱(支架)、 两巷超前支护液压支柱的初撑力连续3根(架)低于作业规程要求, 碰倒、损坏或失效的支柱(支架)未及时更换或恢复的支护工。(14)采煤工作面顶板来压,或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 定未加强支护的支护工。(15)采煤工作面连续出现三处支架(柱)间距超过标准规定且 未采取措施的支护工。(16)机采工

8、作面伞檐长度大于2m,深度大于300nmi,厚度大于 300mm的采煤机司机。(17)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端面距连续5架超过规程规定且未采 取措施的支护工。(18)悬移支架工作面有连续2架以上支架接顶不实,综采工作 面液压支架连续3架以上接顶不实的支护工。(19)移架结束和推溜结束后,未把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操作人 员。(20)切顶线特殊支护的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支护 工。(21)采煤工作面采用爆破方式回撤单体支柱的操作者。(22)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m范围内的支架未加固或加固不齐全 不可靠的班组长及操作者。(23)巷道工作高度超过2. 5m或倾斜巷道倾角大于30的支护施 工,未搭建脚手

9、架或工作平台的支护工;以及工作平台距离底板高度 大于2nl未使用保险带的人员。(24)掘进巷道支护达不到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的操作者。(25)煤巷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进行处理的主要责任人。(26)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不采取安全措施而在两帮 同时施工的责任人。(27)安装锚杆(索)不符合作业规程操作要求的支护工。(28)施工过程中,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检测锚杆(索)安装质量 的支护工。(29)锚杆(索)安装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未按作业规程规定 及时处理的支护工。(30)锚杆巷道中安装前探梁卡环的锚杆,外露丝长度、抗拔力 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31)锚杆(索)支护巷道未进行顶板离层和巷道收

10、敛监测,未 按规定抽检锚杆(索)抗拔力、预紧力的主要责任人。(32)锚杆(索)支护巷道连续3处不符合规程规定,或锚杆托 板连续3个不接煤(岩)面或锚杆托板损坏、破裂、失效,而未及时 采取补强措施的责任人。(33)喷射混凝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操作者。(34)喷射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配合比不符合 作业规程规定的操作者。2、采掘机电(1)井下施工中对电缆及机电设备等未进行保护或保护不符合 要求的班组长。(2)采掘工作面爆破作业时,不对电缆和机电设备等进行保护 的爆破工。(3)未在指定修理碉室检修电钻的检修工。(4)煤电钻电缆横跨运输机时,不按规定悬挂的责任人。(5)采煤机未安装能

11、停止工作面运输机的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 的机电工及包机人。(6)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仍继续组织生产的现场责任 人。(7)采煤机、掘进机、扒装机司机未发信号而开机的司机。(8)采煤机运行期间,距离采煤机3nl之外的司机,无线遥控采 煤机除外。(9)采煤机运行期间,进入煤壁侧的人员。(10)采煤机停止牵引时,未把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司机。(11)在距离采煤机前后10m (综采面15m)范围内推移工作面刮 板输送机的操作者。(12)用支护锚杆(索)或液压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的操作 者。(13)移工作面机头时,开动转载机或顺槽刮板输送机的责任人。(14)移动转载机时,两道受力链两侧及锚固点周围

12、4米范围内 有人的操作者和组织者。(15)延接或缩短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操作者。(16)在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阡、卡大块煤块或其它物体时, 不停机闭锁处理的司机。(17)正对刮板输送机头、胶带输送机头操作的司机。(18)刮板输送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未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 板输送机的人员。(19)利用刮板输送机、装载机移工作面运输机头或回撤单体支 柱(支架)或巷道支架的人员。(20)刮板运输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煤阡或用脚、手调整刮 板链的人员。(21)停掘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的司机。(22)利用综掘机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人员。(23)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把截割头降落到

13、底板上的司机。(24)未正常使用综掘机防护栏的司机。(25)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摇臂活动区域的人员。(26)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或按钮失灵 的责任人。(27)移动扒装机时,未断开扒装机电源,用扒装机自身的绞车 牵引扒装机的操作者和指挥者。(28)倾斜巷道掘进牵移扒装机后,不上牢四个卡轨器就摘钩头 的责任人。(29)扒装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人。(30)斜巷扒装机无护身点柱,或点柱打设不牢的扒装机司机。(31)扒装机缺少挡绳栏而继续使用的司机。(32)扒装机、综掘机无照明作业的班组长及司机。(33)利用巷道、采煤工作面正规支架起吊物件,或使用不合格 绳头起吊的操作

14、人员。(34)采掘工作面检修采煤机、综掘机、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 机等机电设备时,未断开控制该设备的开关电源并闭锁,在其上悬挂 “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牌板的操作人员。3、井巷维修(1)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或维修期间行车无 安全措施的组织者及操作人员。(2)巷道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人员。(3)巷道维修未按施工顺序依次进行(由外向里、逐排逐棚进 行),或拉茬点数量超过规程措施规定的责任人。4、“一通三防”及灾害防治(1)炮采、炮掘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造成煤尘严重飞扬的操作者。(2)采煤工作面用浮化液泵站高压液防尘或冲刷浮煤的操作者。(3)岩巷掘进进行干式打眼的打眼工。(4)综采、悬移支架工

15、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使用架间喷雾的支 护工。(5)报废的巷道未及时封闭,或封闭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人。5、其它(1)采掘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带班、跟班的责任人。(2)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封闭的通风 单位或部门负责人。(3)炮采、炮掘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布置炮眼实行爆破的 打眼工。(4)多台钻同时钻眼时,钻与钻之间进行交错钻眼作业的打眼 工。(5)用钻打眼时,钻前有人员工作(领钎工领钎认眼除外), 或者打钻人员站在钻前,或者手扶麻花钻杆打眼的。(6)利用管内高压从三用阀上摘除注液枪的操作人员。(7)采煤工作面有人进入机道工作或放顶煤工作面支架后方有 人工作时,10架范围内

16、检修或移动支架的操作人员。(8)小于煤岩体最小抵抗线打眼爆破的人员。(9)采掘工作面高压管接头使用单腿销、铁丝销的责任人。(三)轻微不安全”(1)注液枪使用后放置在地面而不吊挂的人员。(2)电话机距离迎头或工作面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人。(3)采煤工作面联网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工。(4)采掘工作面作业人员个体安全防护措施不全、无个体防尘 措施的操作者。(5)综采和悬移支架工作面爆破时对支架(柱)及其液压系统 不采取保护措施的爆破工及班组长。第十二条机电运输(一)严重“不安全”1、机电(1)井下带电检修、搬迁机电设备、电缆、电线,或造成电器 失爆的责任人。(2)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

17、理不合格的维修工。(3)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 电”标志的责任人。(4)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仍继续使用的责任人。(5)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责任人。(6)螺丝隔爆结构的螺纹和丝数少于6丝的责任人。(7)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使用者。(8)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 擅自开动者。(9)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和倒闸操作票制度的。2、运输(1)矿井主要提升装置的提升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主 管责任人。(2)矿井主提升绞车设备的防过卷、过速、断绳、松、落绳以 及保险闸、深度指示器等安全防护和保护装置

18、或设施失效、不齐全失 去保护作用的相关责任人。(3)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的人员。(4)滚筒驱动胶带机,没有使用经检测合格的阻燃胶带的机电 主管责任人。(5)造成绞车过卷的责任人。(6)井下扒车、蹬钩、跳车的人员。(7)井下搭乘刮板输送机或非乘人带式输送机的人员。(8)斜巷提升超挂车辆、放飞车的摘、挂钩人员和绞车司机。(9)斜坡提升、下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斜坡中途,而司 机又脱离岗位的。(10)斜巷运输过程中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 人员。(11)不负责任,造成坠物或跑车的推车工。(12)违章乘坐电机车(电瓶车)或矿车的人员。(13)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

19、一手开车,一 手处理爬绳的小绞车司机。(14)小绞车无护绳板或护绳板不符合要求而开绞车的小绞车司 机。(15)斜巷提升时,不使用安全设施,或者安全设施不灵敏,信 号失灵仍继续使用的绞车司机。(16)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辆的司机。(17)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未把控制手把取下、 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的司机。(18)机车的灯、警铃(喇叭)、闸、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有一 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仍继续使用该机车的司机。(19)机车运行期间跟车工上、下车辆扳道岔,或不下车扳道岔 的司机、跟车工。(20)人车运行期间将头、手或身体伸出车外的人员。(21)井下使用非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或汽油

20、动力装置,或者防 爆装置不合格的指挥者。(22)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使用的燃油闪点低于7CFC的司机及物 资供应责任人。(23)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 后,其浓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的司机、施工组织 者及通风负责人。3、其它(1)重、特大机电运输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2)甩掉风电闭锁或不试验漏电继电器的责任人。(二)一般“不安全”1、机电(1)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的操作者和指挥者。(2)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 的人员。(3)信号、通讯、照明、操作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维修 人员。(4)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或人员安全仍

21、继续使用的操作者。(5)井下电气设备无接地极或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维 修班长。(6)井下在用电缆的铠装、铅皮不与接地系统连接的电气维修 班长。(7)电气设备标志牌标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维修责 任人。(8)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9)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者。(10)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 未站在绝缘台上的操作人员。(11)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或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 绝缘不良好的使用者。(12)矿灯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的使用者。(13)在用防爆电气设备缺少“两证一标志”的使用者、购货者。(14)井下电缆有明接头、鸡

22、爪子、羊尾巴的维修责任人。(15)压风机风包安全阀、压力调节器、放水阀以及其它安全防 护装置的安装、使用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而继续使用者。(16)在井下私自打开、敲打或损坏矿灯的人员。(17)运输机液压联轴节的易熔塞,用其它材料代替的责任人。(18)对私调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 去作用的人员。(19)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无专人监护,检修 前未进行验电的操作者。(20)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的人员。(21)使用钢丝绳漏检、造假数的责任人。(22)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责任人。(23)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作电钻电源无措施的操作者和指 挥者。(2

23、4)井下使用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前,不检测使用地点 瓦斯浓度的人员。(25)在回风流中检修设备前不检查瓦斯浓度的人员。(26)在运行线路上不切断架空线电源检修电机车的检修人员。(27)线路停电检修时,未按要求挂接地线的工作人员。(28)挂接地线前未进行各项验电的操作人员。(29)破碎机前后无挡煤研帘的责任人。(30)破碎机处的安全保护失效、急停开关不起作用不及时处理 仍继续使用的操作人员。(31)在高、低压架空线下方施工,或堆放物料不采取措施的组 织者和操作者。2、提升运输(1)提升机司机在运行期间,手离操作手把者(自动化开车除 外)。(2)在主井绞车运行期间,擅自进入井口栅栏内的人员。(

24、3)不按规定进行人车、主付井提升装置钢丝绳试验的机电科 负责人。(4)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维修 人员。(5)运输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司机和机电科 负责人。(6)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人员。(7)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或不听信号开车的司机。(8)提升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连接环和连接销的摘挂钩 人员和跟车工(有特殊措施的除外)。(9)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的维修责任人。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 的行为。第四条“不安全”行为产生的根源“不安全”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 安全知识

25、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 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 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 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 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 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 执行或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实际经验表明,反“不安全”行为要控制23种人:一是善于冒险、不计后果的“大胆人”;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 三是吊儿郎当的“马虎人”; 四是满不在乎的

26、“粗心人”; 五是心存侥幸的“麻痹人”; 六是投机取巧的“大能人”; 七是固执己见的“怪癖人”; 八是牢骚满腹的“情绪人”; 九是心事重重的“忧愁人”; 十是急于求成的“草率人”; 十一是心神不定的“心烦人”; 十二是习惯违章的“固执人”, 十三是凑凑和和的“懒惰人”; 十四是带病工作的“坚强人”; 十五是休息不好、身体欠佳的“疲惫人”; 十六是变化工种岗位的“改行人”; 十七是酒后上岗的“不醉人”; 十八是力不从心的“老工人”;(10)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端绳在滚筒上 缠绕少于三圈的维修责任人。(11)小绞车安装后,在未经验收、发放运行许可证而使用的责 任人。(12)使用三

27、个月以上的小绞车不用混凝土浇灌基础的机电科负 责人。(13)小绞车双向提升无保护措施或安全技术措施的使用者和指 挥者。(14)斜巷提升、下放空钩头不跟人的责任人。(15)对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超长、偏载严重或封车不 牢不制止的把钩工。(16)将头或上身伸入两车之间摘挂钩的把钩工。(17)井下无措施用绞车起吊重物的操作人员和指挥者。(18)跨、穿越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者。(19)带式输送机保护不齐全、不可靠而使用的指挥者和司机。(20)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而开机的操作人员。(21)多台带式运输机连续运行,不按逆煤流方向逐台开动的操 作人员。(22)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内

28、的人员。(23)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0.5m以内的煤阡人员。(24)输送机停运时开动给煤机放煤的人员。(25)转载机运行时,在桥拱下行走的人员。(26)在井上、下顶车或人车运行期间,打开阻车器的或离阻车 器2m以内的人员。(27)机车司机不按信号指令行车,或在开车前未发开车信号的。(28)机车在运行过程中,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者。(29)机车牵引车辆数超过规定的跟车工。(30)电机车(电瓶车)制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维修人员。(31)在非车场顶车不挂销环的;前方无专人警戒、指挥或顶车 数超过规定的司机和跟车工。(32)在车场顶车时,不在同一轨道上顶车,或在车场以外顶车 的司机和跟车

29、工。(33)利用电机车反向运行档进行停车制动的司机。(34)蓄电瓶电机车与蓄电池箱固定不牢、锁紧装置不可靠的操 作司机。(35)电机车、电瓶车进入弯道前未示警的。(36)两列(辆)电机车或电瓶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上行 驶时,间隔小于100m,或不使用红尾灯的司机。(37) 2. 5吨电瓶车牵引车辆数量超过6辆的责任人;5吨电瓶车 牵引车辆数量超过12辆的责任人。(38)在架空线下运输高度超过轨面1.8m的设备时,上方未铺盖 绝缘物,并未使用绝缘绳固定的司机。(39)车辆掉道,用电机车或电瓶车牵引复道的司机及指挥者。(40)人力推车时,1次推车超过1辆的。人员站在矿车两侧推车的。同向推车间距

30、,在轨道坡度小于5%。时小于10m、在轨道坡度大 于5%o时小于30nl的。在推车时不注意观察前方的。人工推车或机车运行过程中发现前方有人或障碍物时不及时 发出警号的。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 门、碉室出口时不及时发出警号的。在坡度大于7%。的轨道上推车的;推车时放飞车的;或者未与 井下调度站联系好而在运输大巷推车的推车人。(41)在运输大巷中工作不穿反光特种服装,不按规定设置警示 标志或警戒的组织者和工作人员。(42)井下运输装卸东西时,不采取可靠的阻车稳车措施的操作 者。(43)确需在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时,不采取可靠的稳车 措施的人员。(44)井下矿用防

31、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排气口的排气温度超过7(TC, 或其表面温度超过I5(rc的司机.(45)井下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使用铝合金部件,或使用不 具备阻燃和抗静电性能的非金属材料的司机。(46)井下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的油箱和管路使用可燃性材 料,或油箱的最大用油量超过8升的施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47)井下使用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的地点无灭火器材的现 场安全第一责任人。(48)运输车辆在未停稳并制动的情况下进行装载作业的装载人 员。(49)运输车辆装载期间,将身体伸出驾驶室的司机。(50)运输车辆装载期间,检查维修车辆,或有人员上、下车辆 的人员。(51)挖掘机未发出信号而将运输车辆驶入、

32、驶出装车点的司机。(52)运输车辆未定期检查其可靠性,无示宽灯或标志的司机。(53)车辆在井下超速行驶,或超车的司机。3、其它(1)使用的煤仓、溜煤眼上口不按规定设置栅栏及警示灯的施 工单位责任人。(2)煤仓、溜煤眼无篦子、警示装置,或者篦子不使用,或不 按规定使用篦子的队长。(3)在检修煤仓或溜煤眼上口的机头卸载滚筒部分或整改支架 时,煤仓上部未封口或封口不严的现场组织者和操作者(有特殊措 施的除外)。(4)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或起吊设备上有人而进行起吊作业的 操作者。(5)锅炉安全阀、高低水平报警和超温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的 维修班长和司炉工。(6)锅炉管道带压维护或安装,未采取相关的隔断措施

33、的组织 者和操作者。(7)用塔吊运料车提运人的。(8)无按规定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在井下从事烧焊、气割等明 火作业的安排者、组织者和操作人员。(三)轻微”不安全”(1)非工作人员擅自进入要害场所的。(2)重要岗位的岗位工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工作的。(3)无计划停电检修设备的人员。(4)大型设备在运行期间不按时巡检、填写运行日志者。(5)破碎机不起作用,致使大块阡石煤块进入运输系统的责任 人。(6)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无记录或记录不认真的责任 人。(7)在人车运行期间,进行交接班的把钩工或信号工。(8)井下运输机运行期间各转载点不开喷雾或停运期间不关喷 雾的司机。(9)电瓶车在有架空线轨道上行

34、驶的司机。(10)电机车不用红尾灯,而由人转发信号的。(11)电机车或电瓶车车速超过4m/s的。(12)无故将车辆停放在道岔上的。(13)车场存车数超过规定的责任人。(14)车辆排队等待期间,车与车之间未保持规定安全间距的司 机。第十三条“一通三防”(一)严重“不安全”1、通风(1)造成矿井主通风机停止运转10分钟以上的主要责任人。(2)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人员。(3)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 风流短路的人员。(4)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组织者和 操作者。(5)角联分支未采取可靠通风措施,不能保证风流稳定的通风 负责人。(6)连接进

35、、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的,或溜煤眼在特殊情况下 放空未采取防止风流短路措施的放煤工。(7)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测尘牌板和冲尘牌板及填 报假数的人员。(8)未按规定装备和使用通防仪器仪表,或使用不合格仪器仪 表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9)采煤工作面停采结束后不及时封闭,或采煤工作面回采结 束后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未及时封闭的通风部门负责人。(10)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不及时全部封闭的通风部门负责人。(11)盲巷封闭不及时的通风部门负责人。(12)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通风部门负责人。(13)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责任人。(14) 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通风部 门负责人。

36、(15)局部通风出现循环风的通风部门负责人。(16)同一地点50m范围内同时安装三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的通 风部门负责人。(17)局部通风未使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 和瓦斯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通风部门和使用单位负责人。(18)瓦斯异常区的局部通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通风部 门和机电部门负责人。(19)掘进巷道未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通风部门和施工单位负 责人。2、瓦斯防治(1)空班、漏检、假检的瓦检员。(2)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仍继续组织生产 的责任人。(3)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的组织者和操作者。(4)恢复已封闭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未事先排

37、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或排除瓦斯工作无安全技术措施的通风部门负责 人。(5)临时停工地点停风的,或者停风后未切断电源、设置栅栏、 警标,并向矿调度室汇报的施工单位负责人。(6)临时停风地点恢复通风工作未按规程规定进行的通风部门 负责人。(7)排放瓦斯未按规程规定实施的现场组织者和操作者。3、粉尘防治(1)爆破前后,不对爆破地点201n范围内洒水冲尘的。(2)转载点附近有煤尘堆积不及时清理的责任人。4、防灭火(1)开拓设计、开采方案、作业规程无防火措施的编审人员。(2)井下使用灯泡或电炉取暖的人员。(3)在井下电、气、喷灯焊接或切割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和 安全技术措施规定作业,或安全防护措施不齐全而进行

38、作业的操作者。(4)在井下从事电、气、喷灯焊接或切割作业无措施,或者措 施重复使用的队长、技术员及操作者。(5)在井下存放或未按规程规定使用汽油、煤油、香精水、变 压器油等易燃物品,或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无专人运送的指挥者和 操作者。(二)一般“不安全”1、通风(1)各类密闭前无栅栏、不设警标的通风单位负责人。(2)密闭不按规定要求喷堵的通风单位负责人。(3)永久密闭前不设置检查箱的通风单位负责人。(4)不按规定对密闭进行检查的瓦检员。(5)永久密闭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的瓦检员。(6)井下密闭漏风的责任人。(7)永久密闭应留反水池而未留的通风单位负责人。(8)主要风门、行车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的

39、通风单位负责人。(9)行车处风门不设底坎的通风单位负责人。(10)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责任人。(11)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施工单 位负责人。(12)局扇安设位置不当,无支架、无消音器的通风单位负责人。(13)局部通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的通风单位及供应部门 负责人。(14)风筒拐急弯未使用弯头,或风筒多处漏风不能保证掘进工 作面有效风量的通风工。(15)人为破坏风筒的人员。(16)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测风工。(17)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或回风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的通风管理 部门及单位负责人。2、瓦斯防治(18)矿井无防止瓦斯积聚措施,或发生瓦斯积聚未及时

40、处理的 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19)第一、二次瓦斯检查间隔不足3小时或超过5小时的瓦检员 (瓦斯异常且有特殊规定的除外)。(20)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未按规程规定检查 的。(21)采煤工作面隅角、掘进工作面迎头不按规定悬挂便携式甲 烷检测仪的现场当班负责人。(22)爆破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或不及时填 写记录的瓦检员及爆破工、班组长。(23)采煤机、综掘机司机未随身携带甲烷便携仪的。(24)下井时不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矿长、矿技术负责 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流 动电钳工。(25)入井时不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

41、学甲 烷检测仪的安全检查员。(26)隔(抑)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的通风单位及部门负责人。3、粉尘防治(1)不按规定测尘的测尘工。(2)防尘管路未按照规定设置三通的通风单位负责人。(3)防尘水管不按规定跟到掘进工作面迎头的掘进队当班现场 负责人。(4)采煤工作面进、回风侧不安设风帘风嶂的采煤队长,或生 产期间不使用流净化水幕的当班现场负责人。(5)采煤机无内外喷雾装置或装置失效的机电队负责人。(6)采煤机割煤时,不开喷雾的采煤机司机。(7)掘进工作面不安设喷雾的掘进队队长,或生产期间不使用 净化水幕的当班跟班副队长。(8)掘进机无内外喷雾和除尘器或装置失效的机电负责人(本 机无内喷雾的除外)。(9

42、)掘进机凿煤岩时,不开喷雾的司机。(10)各装、转、卸载点无喷雾装置的区队长,或使用不正常的 岗位人员。(11)主要运输巷道、皮带运输巷、暗斜井不按规定冲尘的责任 单位负责人。(12)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不按规定冲尘的责任单位负责人。(13)扒装机扒装前,不对煤岩阡石洒水和冲洗巷道顶帮的司机。(14)掘进迎头及其外段不按规定冲尘的当班现场负责人。(15)爆破前后,不对爆破地点20m范围内洒水冲尘的爆破工及 班组长。(16)井下巷道粉尘堆积超过规定的责任单位负责人。(17)喷浆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的当班负责人及喷浆工。4、防灭火(18)井下和井口房使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或休息间的 区队负责人

43、。(19)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未按 规定储备,或未定期检查、更换的区队负责人。(20)将消防材料和工具挪作它用的责任人。(21)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碉室、检修碉室、材料库、井底车 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耦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巷道中 的灭火器材,未按规定的数量、规格、品种和存放地点存放的区队长。(22)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不在专用碉室进行的或使用不燃性洗涤剂的维修人员。(23)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 装的;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乱扔乱放的维 修人员。5、安全监控(1)瓦斯传感器不按规程规定悬挂的瓦检员或当班施工队

44、队长。(2)瓦斯传感器未按规程规定进行定期标校的通风单位及部门 负责人。(3)安全监控设备未按规程规定进行定期调试、校正的通风单 位负责人。(4)安全监控设备电缆未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或与动力 电缆等共用的责任人。(5)安全监控设备无故障闭锁功能,或闭锁功能未按规定使用, 或使用不正常的责任人。(6)安全监控系统的功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 条规定的责任人。(7)安全监控系统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一条第 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安装、使用和维护的责任人。(8)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责任人。(9)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未及时处理

45、的责任人。(10)出现瓦斯误报警不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的责任人。(11)采掘工作面顶板出水量较大时,未对瓦斯传感器进行防水 保护的责任人。(三)轻微不安全”(1)瓦斯牌板填写不认真,字迹不清,内容不全,不签名的瓦 检员。(2)现场不带原始记录的瓦检员。(3)冲尘时,不对瓦斯、测风牌板进行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 冲尘人员。(4)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第十四条爆破及火工管理(一)严重“不安全”1、井下爆破(1)井下爆破作业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或炸药、雷管 安全等级及使用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供应部门负责人。(2)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取得爆破工资格证而进行爆破作业 的指挥人员和爆破工。(

46、3)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工。(4)在瓦斯超限、煤尘超限的情况下爆破的,或明电爆破、放 糊炮、放明炮的爆破人员。(5)强令爆破员违章爆破的指挥者。(6)爆破距离不符合规定的爆破工。(7) 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及两台以上爆破器爆破的指 挥者及爆破工。(8)爆破作业不坚持自联自放的爆破工。(9)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爆炸材料的库管员和爆破工。(10)综采工作面采用放震动炮方式过地质变化带时,在爆破之 前将机组开入爆破区域割煤的机组司机。2、火工管理(1)偷拿、私存炸药、雷管,或私带炸药、雷管升井的人员。(2)违反火工发放和领退制度发放、领退炸药、雷管的库管员 及爆破工。(3)

47、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的人员。(4)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的爆破工。(5)乘坐机车头运送爆炸材料,或将爆炸材料放置在机车头上 的爆破工及机车司机。(6)将炸药和雷管混装在同一容器内的爆破工。(二)一般“不安全”1、井下爆破(1)不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的爆破工。(2)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爆破工和班组长。十九是初来乍到的“新工人”;二十是受了委屈的“气愤人”;二十一是不求上进的“抛锚人”;二十二是单纯追求任务指标的“效益人”;二十三是盲目听从指挥的“糊涂人”。这23种人不仅存在于现场操作人员中,也存在于管理人员之中。第五条杜绝“不安全”行为的对策1、通过对我国历次事故的认真分析发现,“不安全”行为是引 发事故的最根本和直接原因,“不安全”不除,事故难免。“不安全” 行为和现象不仅存在于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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