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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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解读与纳税筹划新思维GR-Investment11 统一适用范围,结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双轨制的历史2 统一纳税人规定,有效行使国家的税收管辖权3 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兼顾财政收入与企业负担4 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促进公平竞争5 统一优惠政策,突出产业政策导向与区域协调发展新一轮税制改革主旋律:统一税制2一、税率的变动及其影响31.现行所得税法规: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二档照顾税率2.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2、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新税法第4条、第28条,实施条例第91条、92条)(一)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41.税法公布(2007年3月16日)之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以在本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原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实施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年度起计算(新税法第57条)(二)过渡时期的安排5 税法公布之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税法公布之前已经完成注册登

3、记的企业(实施条例第131条)对于2005年10月1日以前及2005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之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内资企业,都可以享受有关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国税发2005 129号文,国税函2007365号)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度仍可以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但不能享受有关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7115号文)(二)过渡时期的安排6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低税率优惠:原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执行,2009年按20%执行,2010年按22%

4、执行,2011年按24%执行,2012年按25%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执行 定期减免税优惠: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二)过渡时期的安排7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上述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二)过渡时期的安排82.法律设置的发

5、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国务院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新税法第57条)(二)过渡时期的安排9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过渡时期

6、的安排10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述企业同时在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二)过渡时期的安排11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国发20

7、07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二)过渡时期的安排121.税率变化对各行业的影响 目前,银行、保险、饮料、通信、煤炭、钢铁、石化、商贸、房地产等行业的实际税负高于25,上述行业将因此受惠。造纸行业税负接近25,行业整体受益不大电力、有色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医药生物、纺织服装、汽车、家电、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等行业多数企业税负水平低于25,并不能享受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带来的好处 高新技术、基础产业、农业和环保产业的发展将受到重点保护,而劳动密集型的加工业生存的压力增大(三)税率变

8、化的影响132.税率变化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率略低于28.64%的世界平均水平(OECD,2006)对外资仍具有一定吸引力(三)税率变化的影响工业国家 周边国家美国 42%印度 30%加拿大 46%越南 28%日本 41%-46%韩国 13%-25%丹麦 28%新加坡 20%OECD 28.64%中国 25%142.税率变化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 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有所增加,增加的幅度取决于税务机关对可享受15%低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范围界定 新税法将影响外资企业对商业模式、投资架构、选址和融资策略的选择:单纯依赖定期减免税的传统做法将难以为继,国际税收筹划工具将被重新重视,包括知

9、识产权筹划,税收优化供应链安排,转让定价安排等,投资选址的决定性因素将从地域税收优惠转向企业运营方面 国内资本借道海外的“返程投资”现象有望减少(三)税率变化的影响153.税率变化对公司报表业绩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债务法处理所得税会计,当税率发生变动时,应按新税率对账面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进行调整,从而影响当期报表业绩 新会计准则要求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当采用与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三)税率变化的影响16二、优惠政策的变化及其影响171.“特惠制”取代“普惠制”: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和外资优惠为主的

10、格局,转变到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优惠格局2.突出产业政策导向: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安全生产、公益事业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等成为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3.税收优惠形式多样化(一)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特点18 典型案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4)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不再享受该优惠政策财税200256号文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所取得的所得单独计算享受所得税减免,初始投资产生的所得不再享受优惠国税发20036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

11、资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立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纳税191.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新税法第27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90条)注:仅限于居民企业 示例:居民企业A公司在2008年度向B公司进行技术转让获得所得800万元。A公司应纳税额为:(800-500)25%50%=37.5万元(二)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20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

12、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税法第28条)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以及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二)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21“脑白金”“不白”2001年12月5日,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从“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南堤路88号”变更为“无锡新区锡南二路旺庄路北侧”,变更的地址正处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资料显示,无锡健特自

13、2001年第四季度即开始享受15%的税率优惠,仅当年第四季度就获得减免税款2017万元。近四年下来,无锡健特因税率优惠而获得的税收优惠估计在1亿元左右 典型案例22 高新技术创业投资可以抵税(新税法第31条)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未抵扣的部分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实施条例第97条)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二)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

14、容23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二)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24 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新税法第30条)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而计入当期损益的,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5、新税法第32条)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加速折旧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二)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252.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税法第27条,实施条例第86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具体的优惠目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实施条例规定项目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新税

16、法第27条,实施条例第87条)(二)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263.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下岗再就业人员,军队退伍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100%扣除(新税法第30条,实施条例第96条,财税200792号)亏损企业不适用上述条款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新税法第33条,实施条例第99条)(二)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274.鼓励环境保护与节能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17、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实施条例第88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新税法第34条,实施条例第100条)5.支持安全生产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二)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286.促进社会公益事业 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税法第9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免征所得税(新税法第26条)7.授予国务院制定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权力 根据

18、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新税法第36条)(二)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291.规定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新税法第26条)权益性投资收益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条例第83条)示例:A于2008年3月份向B投资1000万元,当年获股息80万元,A同时还购买了C的股票,当年获股息50万元(三)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方

19、式30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新税法第26条)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财税199679号、国税发2000118号:投资方税率高于被投资方,应按规定补税。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只要被投资方在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分配处理,投资方应确认投资所得实现(三)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方式31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相关的、合理的费用外,全部用于公益事业或非营利事业 财产及其孳息不

20、用于分配 投入人对投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比例内 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三)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方式322.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项目: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民族自治机构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21、,可决定免征或减征(三)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方式333.降低税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92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或虽设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4.减计收入: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三)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方式345.加计扣除: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在计算应纳

22、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6.加速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8.税额抵免: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三)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方式351.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2.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延长3年减半期3.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半税率4.15%或24%的优惠税率5.再投资退税6.固定资产投资抵免(四)新税法废止的税收优惠政策361.统一内外资企业

23、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享受超国民待遇的历史即将终结,有助于公平竞争2.突出产业政策导向,有助于调整产业结构,提升引进外资的水平3.明确优惠政策的制定权,具体的优惠对象以及具体的优惠力度,授权国务院来规定,有助于防止税收优惠政策的滥用4.税收优惠并非吸引来华投资的首要因素5.税收饶让影响优惠政策实施效果(五)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影响37三、税基的变化及其影响381.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一般原则 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者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

24、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实施条例第9条)(一)应纳税所得额39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的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一)应纳税所得额40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暂行条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国税发20065

25、6号)新税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主要变化:增加了“不征税收入”项目;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放在“扣除额”和“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前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亏损”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一)应纳税所得额413.清算所得 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新税法第55条)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

26、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扣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实施条例第11条)(一)应纳税所得额421.收入的定义 税法: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会计:区分收入和利得。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利得是指企业收入以外的收益。(二)

27、收入432.收入的确认 一般原则:仅明确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税法对收入的确认不以风险转移为条件)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税法看重所有权是否转移)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税法强调收入和费用必须合理)(二)收入44 不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情形 权益性投资收益: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同约定的付费日期 捐赠收入: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跨年度的劳务收入:按完

28、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认 产品分成收入:实际分得产品的日期 实施条例第14条至24条(二)收入45 非货币收入 非货币形式收入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实施条例第13条)视同销售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实施条例第25条)(二)收入463.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事业性收费: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向特

29、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基金: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新税法第7条,实施条例第26条)(二)收入471.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税法第8条)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间接相关的支出不能扣除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

30、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三)税前扣除482.取消了对内资企业计税工资的限制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条例34条)工资薪金: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一般不得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保险,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2%、2.5%范围内据实扣除(三)税前扣除493.调整了一些项目的扣除标准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

31、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实施条例第37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新税法第9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实施条例第44条)(三)税前扣除503.调整了一些项目的扣除标准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实施条例第43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32、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实施条例第49条)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置的机构、场所,就其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归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实施条例第50条)(三)税前扣除514.明确了各项资产及其处置的计税基础 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改变 固定资产,与原制度规定基本一致,主要变化有:固定资产的残值率改由企业自行确定,不得变更(实施条例第59条)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缩短为3年(实施条例第60条)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新税法第11条)(三)税前扣除52 固定资产

33、改建支出:已提足折旧的按尚可使用年限摊销,租入的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摊销;改建后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上述两者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实施条例第68条)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该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按照固定资尚可使用年限摊销(实施条例第69条)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实施条例第70条)如开办费等(三)税前扣除534.明确了资产的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主要变化有:外购的商誉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通过非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其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相关资产处置

34、或转让之前不得扣除 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新税法第14条,实施条例第71条)(三)税前扣除544.明确了资产的计税基础 存货: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需要12个月以上的购建或生产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应当予以资本化 存货成本的计算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任选一种(实施条例第73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实施条例第75条)(三)税前扣除555.统一税前扣除政策的影响 对内资企业的影响:一方面,内资企业的税后剩余利益有所提高,有利于企业扩大

35、其生产规模,另一方面,实现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税收负担,可以促进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促进内资企业的发展 对外资企业的影响: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总额有所下降,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所提高,其实际的税收负担略有增加。但统一后的税前扣除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扩大了外资企业的费用扣除范围,例如,研发费用(三)税前扣除561.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新企业所得税法: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实施条例第76条)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均为大于零或等于零的数额(四)应纳税额57四

36、、纳税主体的变化及其影响581.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以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在中国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外,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为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新税法第1条)(一)重新界定纳税人身份59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实施条例第2条)凡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

37、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照外国法律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示例:A、B、C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餐厅,注册为合伙企业,一年后注册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一)重新界定纳税人身份602.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重新区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有效行使我国的税收管辖权(包括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判定标准:注册原则;有效管理地原则;控制权标准;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标准(财产、产品生产和销售)地域管辖权判定标准:判定非居民企业对本国是否有纳税义务时,主要依据该

38、非居民企业是否有来源于本国的所得或存在于本国的财产(一)重新界定纳税人身份613.采用“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双重标准来判定企业的居民身份 外企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总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 新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新税法第2条)(一)重新界定纳税人身份62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

39、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实施条例第3条)在中国境内成立 成立的依据为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属于取得收入的经济组织。包括企业和非企业组织,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非企业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一)重新界定纳税人身份63 实际管理机构: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是对企业有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实质性指客观事实上而非法律意义上的管理和控制 是对企业实行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全面是指整个生产经营过程

40、而非某个方面或环节 管理和控制的内容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一)重新界定纳税人身份64 示例:2008年1月1日,中南联合矿业有限公司在南非注册成立,该公司主要在南非从事金钢钻石的开采、加工与销售活动。该公司总机构设在南非的Kimberly并在多国设有营业机构。该公司的大部分董事住在上海,董事会会议大多在上海举行,在上海举行的董事会决定除矿井作业以外的所有经营事项,在Kimberly的董事只拥有诸如矿山的工资、原材料等事项上,在有限数额内的决定权。(一)重新界定纳税人身份65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

41、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新税法第2条)依照外国外国(地区)法律成立:成立的法律依据为外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外成立,属于取得收入的经济组织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工程作业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一)重新界定纳税人身份66 委托营业代理人的,视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存在代理组织或个人 有经常性的代理行为,包括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 示例:A公司是依照日本法律在日本注册成立的企业,该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在日本。A公司为销售的便利,在北京寻

42、找了一位营业代理人。该代理人可以代表A公司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一)重新界定纳税人身份674.纳税义务的划分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新税法第3条)(一)重新界定纳税人身份68类别境内应纳税所得境外应纳税所得居民企业 全球所得(25%

4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25%所得与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来源于中国境内部分10%来源于中国境外部分免税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25%(股息、红利免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部分10%来源于中国境外部分免税(一)重新界定纳税人身份69 所得来源的确定标准 销售货物所得:按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提供劳务所得:按劳务发生地确定 财产转让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转让动产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认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负担或支付所得

44、的企业、机构、场所所在地或个人住所地确定 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一)重新界定纳税人身份70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以下两种关系的,属于“实际联系”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拥有的股权、债权而取得的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所拥有、管理和控制的财产取得的 示例:A公司是居民企业,该公司在上海的机构获得一笔来自韩国某企业的利息100万元。该企业曾向A公司借款1000万元,A公司为了支付在上海机构的运转费用,和韩国企业达成协议,直接将利息支付给上海机构(一)重新界定纳税人身份711.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45、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新税法第23条)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抵免限额: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含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超抵免限额部分,在以后5年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弥补(二)解决了企业的双重征税问题72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示例:甲公司2007年全年实现利润8475000元,其

46、中包括A国分公司取得经营利润1200000元,已经在A国缴纳所得税420000元;在B国非常设办事处取得利润350000元,已经在B国缴纳所得税42000元。另外,甲公司拥有设于C国子公司20的股份,取得股息75万元,按照与C国税收协定的规定,对股息预提税的限制税率为10,假设该国公司所得税率为25(二)解决了企业的双重征税问题73 甲公司的直接抵免 甲公司在A国所得的抵免限额847500025(12000008475000)300000(元),甲公司在A国实际缴纳所得税420000元,则在汇总纳税时可抵免300000元,其余120000元留等以后年度抵补。甲公司在B国所得的抵免限额84750

47、0025(3500008475000)87500(元);甲公司在B国实际缴纳所得税42000元,低于抵免限额,则在汇总纳税时可全额抵免所得税额 直接抵免所得税额=300000+42000=342000元(二)解决了企业的双重征税问题742.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新税法第24条)直接控制: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间接控制: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二)解决了企业的双重征税问

48、题75 间接抵免计算办法(一层间接抵免)母公司应分担的子公司所得税额=子公司缴纳所得税总额(母公司取得股息/子公司税后净利润)母公司由子公司获取的所得额=股息+该项股息所应分担的子公司所得税额;抵免限额=母公司由子公司获取的所得额母公司所在国所得税率(二)解决了企业的双重征税问题76 上例甲公司的间接抵免 C国子公司的税前利润=75(125%)20%500万元 C国子公司应在C国缴纳税款金额=50025125万元 该项股息应分担C国子公司所得税额=12575/(500125)=25万元 甲公司由C国子公司获取的所得额=75+25=100万元 抵免限额=10025%=25万元。甲公司实际纳税数额

49、=(847.5+25)25%2534.27.5=151.425万元(二)解决了企业的双重征税问题77 间接抵免计算办法(两层间接抵免)子公司应承担孙公司所得税孙公司所得税(子公司股息孙公司税后所得)子公司来自孙公司所得子公司股息孙公司所得税(子公司股息孙公司税后所得)母公司应承担的子、孙公司所得税(子公司所得税子公司承担的孙公司所得税)(母公司股息子公司税后所得)母公司来自子、孙公司的所得母公司股息母公司应承担的子、孙公司所得税(二)解决了企业的双重征税问题781.完善了转让定价立法: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

50、理方法调整(新税法41条)关联方: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关联的其他关系(实施条例109条,110条)独立交易原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三)加大对企业国际避税的打击力度79 预约定价安排: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定后达成的协议(实施条例第113条)企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须附送年度关联业务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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