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参考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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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 卷 二 一、单 项 选 择 题。1.A.司 法 解 释 也 是 刑 法 的 渊 源,故 其 时 间 效 力 与 刑 法 完 全 一 样,适 用 从 旧 兼 从 轻 原 则 B.行 为 时 无 相 关 司 法 解 释,新 司 法 解 释 实 施 时 正 在 审 理 的 案 件,应 当 依 新 司 法 解 释 办 理 C.行 为 时 有 相 关 司 法 解 释,新 司 法 解 释 实 施 时 正 在 审 理 的 案 件,仍 须 按 旧 司 法 解 释 办 理 D.依 行 为 时 司 法 解 释 已 审 结 的 案 件,若 适 用 新 司 法 解 释 有 利 于 被 告 人 的,应 依 新 司

2、法 解 释 改 判 2.A.危 害 结 果 是 所 有 具 体 犯 罪 的 构 成 要 件 要 素 B.抽 象 危 险 是 具 体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的 危 害 结 果 C.以 杀 死 被 害 人 的 方 法 当 场 劫 取 财 物 的,构 成 抢 劫 罪 的 结 果 加 重 犯 D.骗 取 他 人 财 物 致 使 被 害 人 自 杀 身 亡 的,成 立 诈 骗 罪 的 结 果 加 重 犯3.A.甲 先 天 双 目 失 明,在 大 学 读 书 期 间 因 琐 事 致 室 友 重 伤。甲 具 有 限 定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B.乙 是 聋 哑 人,长 期 组 织 数 名 聋 哑 人 在

3、 公 共 场 所 扒 窃。乙 属 于 相 对 有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C.丙 服 用 安 眠 药 陷 入 熟 睡,致 同 床 的 婴 儿 被 压 迫 窒 息 死 亡。丙 不 具 有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D.丁 大 醉 后 步 行 回 家,嫌 他 人 小 汽 车 挡 路,将 车 砸 坏,事 后 毫 无 记 忆。丁 具 有 完 全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A.正 当 防 卫 中 的 不 法“侵 害”的 围,与 紧 急 避 险 中 的“危 险”相 同 B.对 正 当 防 卫 中 不 法 侵 害 是 否“正 在 进 行”的 认 定,与 紧 急 避 险 中 危 险 是 否“正 在 发 生”的 认

4、 定 相 同 C.对 正 当 防 卫 中 防 卫 行 为“必 要 限 度”的 认 定,与 紧 急 避 险 中 避 险 行 为“必 要 限 度”的 认 定 相 同 D,若 正 当 防 卫 需 具 有 防 卫 意 图,则 紧 急 避 险 也 须 具 有 避 险 意 图 5.A.以 合 同 诈 骗 罪 220万 元 未 遂 论 处,酌 情 从 重 处 罚 B.以 合 同 诈 骗 罪 100万 元 既 遂 论 处,合 同 诈 骗 120万 元 作 为 未 遂 情 节 加 以 考 虑C.以 合 同 诈 骗 罪 120万 元 未 遂 论 处,合 同 诈 骗 100万 元 既 遂 的 情 节 不 再 单 独

5、 处 罚 D,以 合 同 诈 骗 罪 100万 元 既 遂 与 合 同 诈 骗 罪 120万 元 未 遂 并 罚 6.A.乙 提 供 钥 匙 的 行 为 对 甲 成 功 实 施 盗 窃 起 到 了 促 进 作 用,构 成 盗 窃 罪 既 遂 的 帮 助 犯 B.乙 提 供 的 钥 匙 虽 未 起 作 用,但 对 甲 实 施 了 心 理 上 的 帮 助,构 成 盗 窃 罪 既 遂 的 帮 助 犯 C.乙 欲 帮 助 甲 实 施 盗 窃 行 为,因 意 志 以 外 的 原 因 未 能 得 逞,构 成 盗 窃 罪 的 帮 助 犯 未 遂 D.乙 的 帮 助 行 为 的 影 响 仅 延 续 至 甲 着

6、 手 开 门 盗 窃 时,故 乙 成 立 盗 窃 罪 未 遂 的 帮 助 犯 7.A.甲 欺 骗 乙 望 风,构 成 间 接 正 犯。间 接 正 犯 不 影 响 对 共 同 犯 罪 的 认 定,甲、乙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的 共 犯 B.乙 企 图 帮 助 甲 实 施 盗 窃 行 为,却 因 意 志 以 外 的 原 因 未 能 得 逞,故 对 乙 应 以 盗 窃 罪 的 帮 助 犯 未 遂 论 处 C.对 甲 应 以 故 意 杀 人 罪 论 处,对 乙 以 非 法 侵 入 住 宅 罪 论 处。两 人 虽 然 罪 名 不 同,但 仍 然 构 成 共 同 犯 罪D.乙 客 观 上 构 成

7、故 意 杀 人 罪 的 帮 助 犯,但 因 其 仅 有 盗 窃 故 意,故 应 在 盗 窃 罪 法 定 刑 的 围 对 其 量 刑 8.A.甲 为 冒 充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招 摇 撞 骗 而 盗 窃 国 家 机 关 证 件,并 持 该 证 件 招 摇 撞 骗。甲 成 立 盗 窃 国 家 机 关 证 件 罪 和 招 摇 撞 骗 罪,数 罪 并 罚 B.乙 在 道 路 上 醉 酒 驾 驶 机 动 车,行 驶 2 0公 里 后,不 慎 撞 死 路 人 某。因 已 发 生 实 害 结 果,乙 不 构 成 危 险 驾 驶 罪,仅 构 成 交 通 肇 事 罪 C.丙 以 欺 诈 手 段 骗

8、 取 某 的 名 画。某 发 觉 受 骗,要 求 丙 返 还,丙 施 以 暴 力 迫 使 某 放 弃。丙 构 成 诈 骗 罪 与 抢 劫 罪,数 罪 并 罚 D.已 婚 的 丁 明 知 某 是 现 役 军 人 的 配 偶,却 仍 然 与 之 结 婚。丁 构 成 重 婚 罪 与 破 坏 军 婚 罪 的 想 象 竞 合 犯 9.A.甲 绑 架 他 人 作 为 人 质 并 与 警 察 对 峙,经 警 察 劝 说 放 弃 了 犯 罪。甲 是 在“犯 罪 过 程 中”而 不 是“犯 罪 以 后 自 动 投 案,不 符 合 自 首 条 件 B.乙 交 通 肇 事 后 留 在 现 场 救 助 伤 员,并 报

9、 告 交 管 部 门 发 生 了 事 故。交 警 到 达 现 场 询 问 时,乙 否 认 了 自 己 的 行 为。乙 不 成 立 自 首 C.丙 故 意 杀 人 后 如 实 交 代 了 自 己 的 客 观 罪 行,司 法 机 关 根 据 其 交 代 认 定 其 主 观 罪 过 为 故 意,丙 辩 称 其 为 过 失。丙 不 成 立 自 首D.丁 犯 罪 后,仅 因 形 迹 可 疑 而 被 盘 问、教 育,便 交 代 了 自 己 所 犯 罪 行,但 拒 不 交 代 真 实 身 份。丁 不 属 于 如 实 供 述,不 成 立 自 首 10.A.王 某 是 偶 犯,可 酌 情 从 轻 处 罚 B.王

10、 某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降 低,可 从 轻 处 罚 C.王 某 在 公 众 场 合 持 刀 行 凶,社 会 影 响 恶 劣,可 从 重 处 罚 D.王 某 与 被 害 人 存 在 特 殊 身 份 关 系,可 酌 情 从 轻 处 罚 11.A.甲 因 爆 炸 罪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1 2年,已 服 刑 1 0年,确 有 悔 改 表 现,无 再 犯 危 险。对 甲 可 以 假 释 B.乙 因 行 贿 罪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9 年,已 服 刑 5 年,确 有 悔 改 表 现,无 再 犯 危 险。对 乙 可 优 先 适 用 假 释 C.丙 犯 贪 污 罪 被 判 处 无 期

11、徒 刑,拒 不 交 代 贪 污 款 去 向,一 直 未 退 赃。丙 已 服 刑 20年,确 有 悔 改 表 现,无 再 犯 危 险。对 丙 可 假 释 D.丁 因 盗 窃 罪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5 年,已 服 刑 3 年,一 直 未 退 赃。丁 虽 在 服 刑 中 有 重 大 技 术 革 新,成 绩 突 出,对 其 也 不 得 减 刑 12.A.猎 户 甲 合 法 持 有 猎 枪,猎 枪 被 盗 后 没 有 及 时 报 告,造 成 严 重 后 果。甲 构 成 丢 失 枪 支 不 报 罪 B.乙 故 意 破 坏 旅 游 景 点 的 缆 车 的 关 键 设 备,致 数 名 游 客 从 空

12、 中 摔 下。乙 构 成 破 坏 交 通 设 施 罪 C.丙 吸 毒 后 驾 车 将 行 人 撞 成 重 伤(负 主 要 责 任),但 毫 无 觉 察,驾 车 寓 去。丙 构 成 交 通 肇 事 罪 D.丁 被 空 姐 告 知“不 得 打 开 安 全 门”,仍 拧 开 安 全 门,致 飞 机 不 能 正 点 起 飞。丁 构 成 破 坏 交 通 工 具 罪 13.A.虽 未 经 海 关 许 可,但 外 贸 公 司 擅 自 销 售 原 材 料 剩 料 的 行 为 发 生 在 我 国 境,不 属 于 走 私 行 为 B.外 贸 公 司 的 销 售 行 为 有 利 于 物 尽 其 用,从 利 益 衡

13、量 出 发,应 认 定 存 在 超 法 规 的 犯 罪 排 除 事 由 C.外 贸 公 司 采 取 隐 瞒 手 段 不 进 行 纳 税 申 报,逃 避 缴 纳 税 款 数 额 较 大 且 占 应 纳 税 额 的 10%以 上,构 成 逃 税 罪 D.如 海 关 下 达 补 缴 通 知 后,外 贸 公 司 补 缴 应 纳 税 款,缴 纳 滞 纳 金,接 受 行 政 处 罚,则 不 再 追 究 外 贸 公 司 的 刑 事 责 任 14.A.与 银 行 工 作 人 员 相 勾 结,使 用 伪 造 的 银 行 存 单,骗 取 银 行 巨 额 存 款 的,只 能 构 成 票 据 诈 骗 罪,不 构 成

14、金 融 凭 证 诈 骗 罪 B.单 位 以 非 法 占 有 目 的 骗 取 银 行 贷 款 的,不 能 以 贷 款 诈 骗 罪 追 究 单 位 的 刑 事 责 任,但 可 以 该 罪 追 究 策 划 人 员 的 刑 事 责 任 C.购 买 意 外 伤 害 保 险,制 造 自 己 意 外 受 重 伤 假 象,骗 取 保 险 公 司 巨 额 保 险 金 的,仅 构 成 保 险 诈 骗 罪,不 构 成 合 同 诈 骗 罪 D.签 订 合 同 时 并 无 非 法 占 有 目 的,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才 产 生 非 法 占 有 目 的,后 收 受 被 害 人 货 款 逃 匿 的,不 构 成 合

15、同 诈 骗 罪 15.A.甲 对 家 庭 成 员 负 有 扶 养 义 务 而 拒 绝 扶 养,故 意 造 成 家 庭 成 员 死 亡。甲 不 构 成 遗 弃 罪,成 立 不 作 为 的 故 意 杀 人 罪 B.乙 闯 入 银 行 营 业 厅 挟 持 客 户 王 某,以 杀 害 王 某 相 要 挟,迫 使 银 行 职 员 交 给 自 己 2 0万 元。乙 不 构 成 抢 劫 罪,仅 成 立 绑 架 罪 C.丙 为 报 复 周 某,花 5000元 路 费 将 周 某 1 2岁 的 孩 子 带 至 外 地,以 2000元 的 价 格 卖 给 他 人。丙 虽 无 获 利 目 的,也 构 成 拐 卖 儿

16、 童 罪 D.丁 明 知 工 厂 主 熊 某 强 迫 工 人 劳 动,仍 招 募 苏 某 等 人 前 往 熊 某 工 厂 做 工。丁 未 亲 自 强 迫 苏 某 等 人 劳 动,不 构 成 强 迫 劳 动 罪 16.A.意 图 使 他 人 受 刑 事 追 究,向 司 法 机 关 诬 告 他 人 介 绍 卖 淫 的,不 仅 触 犯 诬 告 陷 害 罪,而 且 触 犯 侮 辱 罪 B.法 官 明 知 被 告 人 系 被 诬 告,仍 判 决 被 告 人 有 罪 的,法 官 不 仅 触 犯 徇 私 枉 法 罪,而 且 触 犯 诬 告 陷 害 罪 C.诬 告 陷 害 罪 虽 是 侵 犯 公 民 人 身

17、权 利 的 犯 罪,但 诬 告 企 业 犯 逃 税 罪 的,也 能 追 究 其 诬 告 陷 害 罪 的 刑 事 责 任 D.15周 岁 的 人 不 对 盗 窃 负 刑 事 责 任,故 诬 告 15周 岁 的 人 犯 盗 窃 罪 的,不 能 追 究 行 为 人 诬 告 陷 害 罪 的 刑 事 责 任 17.A.某 将 某 作 为 工 具 加 以 利 用,实 现 转 移 某 财 产 的 目 的,应 以 盗 窃 罪 论 处 B.某 虚 构 事 实,对 某 实 施 欺 骗 并 导 致 某 处 分 财 产,应 以 诈 骗 罪 论 处 C.某 骗 取 某 的 银 行 卡 号、密 码 等 个 人 信 息,应

18、 以 侵 犯 公 民 个 人 信 息 罪 论 处 D.某 利 用 电 信 网 络,为 实 施 诈 骗 而 发 布 信 息,应 以 非 法 利 用 信 息 网 络 罪 论 处 18.A.某 欲 向 县 长 钱 某 行 贿,委 托 甲 代 为 将 5 万 元 贿 赂 款 转 交 钱 某。甲 假 意 答 应,拿 到 钱 后 据 为 己 有B.乙 将 自 己 的 房 屋 出 售 给 某,虽 收 取 房 款 却 未 进 行 所 有 权 转 移 登 记,后 又 将 房 屋 出 售 给 某 C.丙 发 现 洪 灾 灾 区 的 居 民 已 全 部 转 移,遂 进 入 居 民 房 屋,取 走 居 民 来 不 及

19、 带 走 的 贵 重 财 物 D.丁 分 期 付 款 购 买 汽 车,约 定 车 款 付 清 前 汽 车 由 丁 使 用,所 有 权 归 卖 方。丁 在 车 款 付 清 前 将 车 另 售 他 人 19.A.若 事 前 通 谋 之 罪 的 法 定 刑 低 于 窝 藏、包 庇 罪 的 法 定 刑,即 使 事 前 通 谋 的,也 应 以 窝 藏、包 庇 罪 论 处 B.即 使 刑 法 第 310条 没 有 第 2 款 的 规 定,对 于 事 前 通 谋 事 后 窝 藏、包 庇 的,也 应 以 共 同 犯 罪 论 处 C.因 缺 乏 明 文 规 定,事 前 通 谋 事 后 掩 饰、隐 瞒 犯 罪 所

20、 得 的,不 能 以 共 同 犯 罪 论 处 D.事 前 通 谋 事 后 掩 饰、隐 瞒 犯 罪 所 得 的,属 于 想 象 竞 合,应 从 一 重 罪 处 罚 20.A.甲 盗 伐 本 村 村 民 某 院 落 外 面 的 零 星 树 木,如 果 盗 伐 数 量 较 大,构 成 盗 伐 林 木 罪 B.乙 在 林 区 盗 伐 珍 贵 林 木,数 量 较 大,如 同 时 触 犯 其 他 法 条 构 成 其 他 犯 罪,应 数 罪 并 罚c,丙 将 邻 县 国 有 林 区 的 珍 贵 树 木 移 植 到 自 己 承 包 的 林 地 精 心 养 护 使 之 成 活 的,不 属 于 盗 伐 林 木 D

21、.丁 在 林 区 偷 扒 数 不 多 的 具 有 药 用 价 值 的 树 皮,致 使 数 较 大 的 林 木 枯 死 的,构 成 盗 伐 林 木 罪 21.A.王 某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套 取 公 款,构 成 贪 污 罪,贪 污 数 额 为 1 0万 元 B.王 某 利 用 与 乙 公 司 签 订 合 同 的 机 会 谋 取 私 利,应 以 职 务 侵 占 罪 论 处 C.某 为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事 后 将 货 款 交 给 王 某,某 行 为 构 成 贪 污 罪 D.某 协 助 王 某 骗 取 公 款,但 因 其 并 非 国 家 工 作 人 员,故 构 成 诈 骗 罪

22、 22.A.自 诉 案 件 审 理 程 序 适 用 当 事 人 主 义 诉 讼 构 造 B.被 告 人 认 罪 案 件 审 理 程 序 中 不 存 在 控 辩 对 抗 C.侦 查 程 序 已 形 成 控 辩 审 三 方 构 造 D.审 查 起 诉 程 序 中 只 存 在 控 辩 关 系 23.A.不 得 侦 查 本 案B.可 对 陆 某 先 行 拘 留 C.不 得 对 陆 某 批 准 逮 捕 D.可 对 陆 某 提 起 公 诉 24.A.B 区 法 院 可 以 该 案 涉 及 王 某 为 由 裁 定 不 予 受 理 B.B 区 法 院 受 理 该 案 后 应 请 求 上 级 法 院 指 定 管

23、 辖 C.B 区 法 院 受 理 该 案 后,王 某 应 自 行 回 避 D.齐 某 可 申 请 A 市 中 级 法 院 及 其 下 辖 的 所 有 基 层 法 院 法 官 整 体 回 避 25.A.钱 甲 被 拘 留 后,钱 乙 可 为 其 申 请 取 保 候 审 B.本 案 移 送 审 查 起 诉 时,公 安 机 关 应 将 案 件 移 送 情 况 告 知 钱 乙 C.检 察 院 讯 问 小 时,武 某 可 在 场 D.如 检 察 院 对 钱 甲 和 小 分 案 起 诉,法 院 可 并 案 审 理 26.A.传 闻 证 据 规 则B.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C.关 联 性 规 则

24、D.意 见 证 据 规 则 27.A.由 检 察 院 侦 查 监 督 部 门 负 责 B.审 查 应 不 公 开 进 行 C.检 察 院 可 向 公 安 机 关 了 解 本 案 侦 查 取 证 的 进 展 情 况 D.如 对 甲 父 的 申 请 决 定 不 予 立 案 的,应 由 检 察 长 批 准 28.A.乙 可 成 为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原 告 人 B.交 通 运 输 管 理 所 可 成 为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被 告 人 C.丙 的 妻 子 提 起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的,法 院 应 裁 定 不 予 受 理 D.乙 和 丙 的 近 亲 属 可 与 甲 达 成 刑 事 和

25、解 29.A.一 审 判 决 于 9 月 3 0日 生 效B.因 黄 某 耽 误 上 诉 期 间,卢 某 将 上 诉 书 交 予 黄 某 时,上 诉 期 间 中 止 C.因 黄 某 过 失 耽 误 上 诉 期 间,卢 某 可 申 请 期 间 恢 复 D.上 诉 书 寄 到 法 院 时 一 审 判 决 尚 未 生 效 30.A.确 定 遗 弃 婴 儿 的 原 因 后 才 能 立 案 B.马 某 对 公 安 机 关 不 予 立 案 的 决 定 可 申 请 复 议 C.了 解 婴 儿 被 谁 遗 弃 的 知 情 人 可 向 检 察 院 控 告 D.检 察 院 可 向 公 安 机 关 发 出 要 求

26、说 明 不 立 案 理 由 通 知 书 31.A.强 制 猥 亵 案,让 犯 罪 嫌 疑 人 对 被 害 人 进 行 辨 认 B.盗 窃 案,让 犯 罪 嫌 疑 人 到 现 场 辨 认 藏 匿 赃 物 的 房 屋 C.故 意 伤 害 案,让 犯 罪 嫌 疑 人 和 被 害 人 一 起 对 凶 器 进 行 辨 认 D.刑 讯 逼 供 案,让 被 害 人 在 4 照 片 中 辨 认 犯 罪 嫌 疑 人 32.A.检 察 院 可 将 案 卷 材 料 退 回 公 安 机 关 并 建 议 公 安 机 关 撤 销 案 件B.在 两 次 退 回 公 安 机 关 补 充 侦 查 后,检 察 院 应 作 出 证

27、 据 不 足 不 起 诉 的 决 定 C.检 察 院 作 出 不 起 诉 决 定 后,被 害 人 不 服 向 法 院 提 起 自 诉,法 院 受 理 后,不 起 诉 决 定 视 为 自 动 撤 销 D.如 最 高 检 察 院 认 为 对 叶 某 的 不 起 诉 决 定 确 有 错 误 的,可 直 接 撤 销 不 起 诉 决 定 33.A.自 诉 案 件 的 刑 事 调 解 书 经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收 后,即 具 有 法 律 效 力,不 得 上 诉 B.地 方 各 级 法 院 的 第 一 审 判 决,法 定 期 限 没 有 上 诉、抗 诉,期 满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C.在 法

28、定 刑 以 下 判 处 刑 罚 的 判 决,报 请 最 高 法 院 核 准 后 生 效 D.法 院 可 通 过 再 审,撤 销 或 者 改 变 已 生 效 的 二 审 判 决 34.A.甲 为 境 外 非 法 提 供 国 家 秘 密 案,情 节 较 轻,可 能 判 处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B.乙 抢 劫 案,可 能 判 处 1 0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检 察 院 未 建 议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C.丙 传 播 淫 秽 物 品 案,经 审 查 认 为,情 节 显 著 轻 微,可 能 不 构 成 犯 罪 D.丁 暴 力 取 证 案,可 能 被 判 处 拘 役,丁 的 辩 护

29、人 作 无 罪 辩 护 35.A.经 审 理 发 现 犯 罪 已 过 追 诉 时 效 且 不 是 必 须 追 诉 的B.自 诉 人 未 经 法 庭 准 许 中 途 退 庭 的 C.经 审 理 发 现 被 告 人 系 精 神 病 人,在 不 能 控 制 自 己 行 为 时 造 成 危 害 结 果 的 D.被 告 人 在 审 理 过 程 中 死 亡,根 据 已 查 明 的 案 件 事 实 和 认 定 的 证 据,尚 不 能 确 认 其 无 罪 的 36.A.应 另 行 组 成 合 议 庭 B.应 由 审 判 员 5 人 组 成 合 议 庭 C.应 开 庭 审 理 D.可 直 接 改 判 死 刑 缓

30、 期 2 年 执 行,该 判 决 为 终 审 判 决 37.A.医 疗 费 一 银 行 贷 款 财 产 损 失 一 罚 金 B.医 疗 费-财 产 损 失 一 银 行 贷 款 一 罚 金 C.银 行 贷 款 f 医 疗 费 T财 产 损 失 T 罚 金 D.医 疗 费 f财 产 损 失 f 罚 金 r 银 行 贷 款 38.A.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由 A 区 法 院 决 定B.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由 B 区 法 院 决 定 C.暂 予 监 外 执 行 期 间 由 A 区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实 行 社 区 矫 正 D.收 监 执 行 由 B 区 法 院 决 定 39.A.作 出 附

31、 条 件 不 起 诉 决 定 后,应 释 放 小 周 B.本 案 审 查 起 诉 期 限 自 作 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决 定 之 日 起 中 止 C.监 督 考 察 期 间,如 小 周 经 批 准 迁 居 B 县 继 续 上 学,改 由 B 县 检 察 院 负 责 监 督 考 察 D.监 督 考 察 期 间,如 小 周 严 格 遵 守 各 项 规 定,表 现 优 异,可 将 考 察 期 限 缩 短 为 5个 月 40.A.如 大 风 公 司 未 提 起 附 带 民 事 诉 讼,检 察 院 可 代 为 提 起,并 将 大 风 公 司 列 为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原 告 人 B.董 某

32、 与 大 风 公 司 既 可 就 是 否 对 董 某 免 除 刑 事 处 分 达 成 和 解,也 可 就 民 事 赔 偿 达 成 和 解 C.双 方 刑 事 和 解 时 可 约 定 由 董 某 在 1 年 补 栽 树 苗 200棵D.如 双 方 达 成 刑 事 和 解,检 察 院 经 法 院 同 意 可 撤 回 起 诉 并 对 董 某 适 用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41.A.复 议 期 间 可 暂 缓 执 行 强 制 医 疗 决 定,但 应 采 取 临 时 的 保 护 性 约 束 措 施 B.应 由 公 安 机 关 将 甲 送 交 强 制 医 疗 C.强 制 医 疗 6 个 月 后,甲 父

33、才 能 申 请 解 除 强 制 医 疗 D.申 请 解 除 强 制 医 疗 应 向 市 中 级 法 院 提 出 42.A.约 翰 可 通 过 W国 驻 华 使 馆 委 托 W国 律 师 为 其 辩 护 B.本 案 由 A区 法 院 一 审 C.约 翰 精 通 汉 语,开 庭 时 法 院 可 不 为 其 配 备 翻 译 人 员 D.给 约 翰 送 达 的 法 院 判 决 书 应 为 中 文 本 43.A.国 务 院 议 事 协 调 的 撤 销 经 由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后,由 国 务 院 总 理 提 交 国 务 院 全 体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B.国 务 院 行 政

34、 增 设 司 级 设,由 国 务 院 编 制 管 理 机 关 提 出 方 案,报 国 务 院 决 定c.国 务 院 议 事 协 调 的 编 制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单 独 确 定 D.国 务 院 行 政 的 编 制 在 国 务 院 行 政 设 立 时 确 定 44.A.处 分 决 定 可 以 口 头 方 式 通 知 某 B.处 分 决 定 自 作 出 之 日 起 生 效 C.受 处 分 期 间 为 12个 月 D.某 在 受 处 分 期 间 不 得 晋 升 工 资 档 次 45.A.省 政 府 认 为 需 要 制 定 行 政 法 规 的,可 于 每 年 年 初 编 制 国 务 院 年 度

35、立 法 工 作 计 划 前 向 国 务 院 报 请 立 项 B.国 务 院 法 制 根 据 有 关 部 门 报 送 的 立 项 申 请 汇 总 研 究,确 定 国 务 院 年 度 立 法 工 作 计 划 C.列 入 国 务 院 年 度 立 法 工 作 计 划 的 行 政 法 规 项 目 应 适 应 改 革、发 展、稳 定 的 需 要 D.国 务 院 年 度 立 法 工 作 计 划 一 旦 确 定 不 得 调 整 46.A.公 安 交 管 局 在 辖 区 城 市 快 速 路 入 口 处 悬 挂“危 险 路 段,谨 慎 驾 驶”的 横 幅B.县 公 安 局 依 照 刑 事 诉 讼 法 对 某 进

36、行 拘 留 C.区 政 府 对 王 某 作 出 房 屋 征 收 决 定 D.因 民 间 纠 纷 引 起 的 打 架 斗 殴 双 方 经 公 安 派 出 所 调 解 达 成 的 协 议 47.A.公 司 应 到 市 规 划 局 办 公 场 所 提 出 申 请 B.公 司 应 对 其 申 请 材 料 实 质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C.公 司 的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的,市 规 划 局 应 作 出 不 受 理 决 定 D.市 规 划 局 为 公 司 提 供 的 申 请 格 式 文 本 可 收 取 工 本 费 48.A.因 扣 押 发 生 的 保 管 费 用 由 王 某 承 担 B.应

37、制 作 现 场 笔 录 C.应 制 作 并 当 场 交 付 扣 押 决 定 书 和 扣 押 清 单 D.不 得 扣 押 与 违 法 行 为 无 关 的 财 物 49.A.某 对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裁 决 不 服 向 法 院 起 诉 的B.某 外 国 人 对 出 入 境 边 检 机 关 实 施 遣 送 出 境 措 施 不 服 申 请 行 政 复 议,对 复 议 决 定 不 服 向 法 院 起 诉 的 C.财 政 局 工 作 人 员 某 对 定 期 考 核 为 不 称 职 不 服 向 法 院 起 诉 的 D.某 企 业 对 县 政 府 解 除 与 其 签 订 的 政 府 特 许 经 营 协

38、议 不 服 向 法 院 起 诉 的 50.A.市 检 察 院 为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B.朱 某 不 能 以 口 头 方 式 提 出 赔 偿 申 请 C.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时 间 是 计 算 精 神 抚 慰 金 的 唯 一 标 准 D.侵 犯 朱 某 人 身 自 由 的 每 日 赔 偿 金 应 按 照 2014年 度 职 工 日 平 均 工 资 计 算 二、多 项 选 择 题。51.A.在 网 络 上 建 立 赌 博 的,属 于 开 设 赌 场 B.通 过 网 络 传 播 淫 秽 视 频 的,属 于 传 播 淫 秽 物 品 C.在 网 络 上 传 播 电 子 盗 版 书 的,属

39、于 复 制 发 行 他 人 文 字 作 品 D.盗 用 他 人 网 络 账 号、密 码 上 网,造 成 他 人 电 信 资 费 损 失 的,属 于 盗 窃 他 人 财 物 52.A.甲 以 杀 人 故 意 用 铁 棒 将 某 打 昏 后,以 为 某 已 死 亡,为 隐 藏 尸 体 将 某 埋 入 雪 沟,致 其 被 冻 死。甲 的 前 行 为 与 某 的 死 亡 有 因 果 关 系 B.乙 夜 间 驾 车 撞 倒 某 后 逃 逸,某 被 随 后 驶 过 的 多 辆 汽 车 辐 轧,但 不 能 查 明 是 哪 辆 车 造 成 某 死 亡。乙 的 行 为 与 某 的 死 亡 有 因 果 关 系 C

40、.丙 将 海 洛 因 送 给 13周 岁 的 王 某 吸 食,造 成 王 某 吸 毒 过 量 身 亡。丙 的 行 为 与 王 某 的 死 亡 有 因 果 关 系 D.丁 以 杀 害 故 意 开 车 撞 向 周 某,周 某 为 避 免 被 撞 跳 入 河 中,不 幸 溺 亡。丁 的 行 为 与 周 某 的 死 亡 有 因 果 关 系 53.A.丙 的 行 为 属 于 打 击 错 误,依 具 体 符 合 说,丙 对 乙 的 死 亡 结 果 没 有 故 意 B.丙 的 行 为 属 于 对 象 错 误,依 法 定 符 合 说,丙 对 乙 的 死 亡 结 果 具 有 故 意 C.不 论 采 取 何 种

41、学 说,丙 对 乙 都 不 能 构 成 正 当 防 卫 D.不 论 采 用 何 种 学 说,丙 对 甲 都 不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未 遂 54.A.若 承 认 片 面 共 同 正 犯,甲 对 乙 的 行 为 负 责,对 甲 应 以 抢 劫 罪 论 处,对 乙 以 盗 窃 罪 论 处B.若 承 认 片 面 共 同 正 犯,根 据 部 分 实 行 全 部 责 任 原 则,对 甲、乙 二 人 均 应 以 抢 劫 罪 论 处 C.若 否 定 片 面 共 同 正 犯,甲 既 构 成 故 意 伤 害 罪,又 构 成 盗 窃 罪,应 从 一 重 罪 论 处 D.若 否 定 片 面 共 同 正 犯,

42、乙 无 须 对 甲 的 故 意 伤 害 行 为 负 责,对 乙 应 以 盗 窃 罪 论 处 55.A.甲 犯 某 罪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2 年,犯 另 一 罪 被 判 处 拘 役 6 个 月。对 甲 只 需 执 行 有 期 徒 刑 B.乙 犯 某 罪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2 年,犯 另 一 罪 被 判 处 管 制 1 年。对 乙 应 在 有 期 徒 刑 执 行 完 毕 后,继 续 执 行 管 制 C.丙 犯 某 罪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6 年,执 行 4 年 后 发 现 应 被 判 处 拘 役 的 漏 罪。数 罪 并 罚 后,对 丙 只 需 再 执 行 尚 未 执 行

43、 的 2 年 有 期 徒 刑 D.丁 犯 某 罪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6 年,执 行 4 年 后 被 假 释,在 假 释 考 验 期 犯 应 被 判 处 1 年 管 制 的 新 罪。对 丁 再 执 行 2 年 有 期 徒 刑 后,执 行 1 年 管 制 56.A.甲 犯 抢 劫 罪,所 适 用 的 是“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的 法 定 刑,缓 刑 只 适 用 于 被 判 处 拘 役 或 者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的 罪 犯,故 对 甲 不 得 判 处 缓 刑 B.乙 犯 故 意 伤 害 罪 与 代 替 考 试 罪,分 别 被 判 处 6 个 月 拘

44、役 与 1 年 管 制。由 于 管 制 不 适 用 缓 刑,对 乙 所 判 处 的 拘 役 也 不 得 适 用 缓 刑c.丙 犯 为 境 外 非 法 提 供 情 报 罪,被 单 处 剥 夺 政 治 权 利,执 行 完 毕 后 又 犯 帮 助 恐 怖 活 动 罪,被 判 处 拘 役 6 个 月。对 丙 不 得 宣 告 缓 刑 D.丁 D 周 岁 时 犯 抢 劫 罪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5 年,刑 满 释 放 后 的 第 4 年 又 犯 盗 窃 罪,应 当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2 年。对 丁 不 得 适 用 缓 刑 57.A.甲 故 意 非 法 开 启 实 验 室 装 有 放 射 性

45、物 质 的 容 器,致 使 多 名 实 验 人 员 遭 受 辐 射 B.乙 投 放 毒 害 性、放 射 性、传 染 病 病 原 体 之 外 的 其 他 有 害 物 质,危 害 公 共 安 全 C.丙 欲 制 造 社 会 恐 慌 气 氛,将 食 品 干 燥 剂 粉 末 冒 充 炭 疽 杆 菌,大 量 邮 寄 给 他 人 D.丁 在 食 品 中 违 法 添 加 易 使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罂 粟 壳 粉 末,食 品 在 市 场 上 极 为 畅 销 58.A.以 非 法 占 有 目 的,用 虚 假 身 份 证 明 骑 领 信 用 卡 后 又 使 用 该 卡 的,应 以 妨 害 信 用 卡 管 理

46、 罪 与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并 罚 B.根 据 司 法 解 释,在 自 动 柜 员 机(ATM机)上 擅 自 使 用 他 人 信 用 卡 的,属 于 冒 用 他 人 信 用 卡 的 行 为,构 成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C.透 支 时 具 有 归 还 意 思,透 支 后 经 发 卡 银 行 两 次 催 收,超 过 3 个 月 仍 不 归 还 的,属 于 恶 意 透 支,成 立 信 用 卡 诈 骗 罪D.刑 法 规 定,盗 窃 信 用 卡 并 使 用 的,以 盗 窃 罪 论 处。与 此 相 应,拾 得 信 用 卡 并 使 用 的,就 应 以 侵 占 罪 论 处 59.A.甲 长 期 用

47、高 倍 望 远 镜 偷 窥 邻 居 的 日 常 生 活 B.乙 将 单 位 数 据 库 中 病 人 的、血 型、DNA等 资 料,卖 给 某 生 物 制 药 公 司 C.丙 将 捡 到 的 几 本 通 讯 簿 在 网 上 卖 给 他 人,通 讯 簿 被 他 人 用 于 电 信 诈 骗 犯 罪 D.丁 将 收 藏 的 多 封 5 0年 代 的 信 封(上 有 收 件 人、单 位 或 住 址 等 信 息)高 价 转 让 他 人 60.A.甲 欲 进 王 某 家 盗 窃,正 撬 门 时,路 人 某 经 过。甲 误 以 为 某 是 王 某,会 阻 止 自 己 盗 窃,将 某 打 昏,再 从 王 某 家

48、 窃 走 财 物。甲 不 构 成 抢 劫 既 遂 B.乙 潜 入 周 某 家 盗 窃,正 欲 离 开 时,周 某 回 家,进 屋 将 乙 堵 在 卧 室。乙 掏 出 凶 器 对 周 某 进 行 恐 吓,迫 使 周 某 让 其 携 带 财 物 离 开。乙 构 成 入 户 抢 劫 C.丙 窃 取 某 汽 车 时 被 发 现,驾 某 的 汽 车 逃 跑,某 乘 出 租 车 追 赶。途 遇 路 人 某 过 马 路,丙 也 未 减 速,将 某 撞 成 重 伤。丙 构 成 抢 劫 致 人 重 伤 D.丁 抢 夺 某 财 物 后 逃 跑,为 阻 止 某 追 赶,出 于 杀 害 故 意 向 某 开 枪 射 击

49、。子 弹 未 击 中 某,但 击 中 路 人 汪 某,致 其 死 亡。丁 构 成 抢 劫 致 人 死 亡61.A.甲 容 留 未 成 年 人 吸 食、注 射 毒 品,构 成 容 留 他 人 吸 毒 罪 B.乙 随 身 携 带 藏 有 毒 品 的 行 入 关,被 现 场 查 获,构 成 走 私 毒 品 罪 既 遂 C.丙 乘 至 北 京 的 火 车 运 输 毒 品,快 到 时 被 查 获,构 成 运 输 毒 品 罪 既 遂 D.丁 以 牟 利 为 目 的 容 留 某 吸 食 毒 品 并 向 其 出 卖 毒 品,构 成 容 留 他 人 吸 毒 罪 和 贩 卖 毒 品 罪,应 数 罪 并 罚 62.

50、A.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明 知 其 近 亲 属 利 用 自 己 的 职 务 行 为 受 贿 的,构 成 受 贿 罪 B.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虚 假 承 诺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他 人 谋 利,收 取 他 人 财 物 的,构 成 受 贿 C.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实 施 渎 职 犯 罪 并 收 受 贿 赂,同 时 构 成 渎 职 罪 和 受 贿 罪 的,除 刑 法 有 特 别 规 定 外,以 渎 职 罪 和 受 贿 罪 数 罪 并 罚 D.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明 知 他 人 有 请 托 事 项 而 收 受 其 财 物,视 为 具 备“为 他 人 谋 取 利 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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