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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 品 资 料、公 司 法:是 调 整 公 司 的 设 立、变 更 和 消 灭,以 及 规 定 公 司 内 部 职 能 部 门 管 理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这 些 规 范 主 要 是 调 整 公 司 作 为 一 个 法 人 主 体 资 格 和 主 体 能 力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2、有 限 责 任 公 司:是 股 东 以 其 出 资 额 为 限 对 公 司 承 担 责 任,公 司 以 其 全 部 资 产 对 公 司 的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的 公 司。商 事 关 系 一 一 就 是 一 定 社 会 中 通 过 市 场 经 营 活 动 而 形 成 的 社
2、会 关 系,它 主 要 包 括 两 个 部 分:商 事 组 织 关 系 和 商 事 交 易 关 系。商 法 一 一 又 称 商 事 法,指 以 商 事 关 系 为 调 整 对 象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商 人 一 一 是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实 施 商 行 为 并 以 此 为 常 业 的 人。商 行 为 一 一 就 是 适 用 商 事 法 律 规 范 的 营 利 行 为。营 业 商 行 为 一 一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并 具 有 营 业 性 质 的 行 为。附 属 商 行 为 一 一 为 了 从 事 某 种 营 业 而 附 带 行 为 的 行 为。形 式 的 商 法 一 一
3、最 典 型 的 就 是 独 立 于 民 法 典 之 外 的 商 法 典,这 种 立 法 体 例 称 为 民 商 分 立 制,法 国、德 国、日 本 等 国 采 用 了 这 种 体 例。实 质 的 商 法 一 一 英 美 法 系 没 有 民 法 与 商 法 的 严 格 区 别,因 而 不 存 在 民 商 分 立 与 民 商 合 一 的 问 题。英 美 的 商 法 概 念,实 际 上 涵 盖 了 许 多 被 大 陆 法 学 者 看 来 是 民 法 的 内 容,如 财 产、合 同、侵 权 行 为、代 理 等 等。公 示 原 则 一 一 在 涉 及 公 众 或 多 数 当 事 人 的 场 合,商 法
4、实 行 公 示 原 则,要 求 将 有 关 事 实 公 诸 于 世,公 示 的 方 式,一 是 登 记,二 是 公 告。外 观 法 则 一 一 对 于 商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效 力,各 国 商 法 大 都 采 用 客 观 主 义 的 认 定 方 法,即 有 关 行 为 的 内 容 及 含 义 的 解 释,以 表 示 行 为 的 客 观 表 象 为 准,即 使 这 种 解 释 不 利 于 表 意 人 也 不 得 推 翻。公 司 一 一 是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而 一 发 设 立 的,具 有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行 为 能 力,以 自 有 资 产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5、的 企 业 法 人。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一 一 是 股 东 以 其 出 资 额 为 限 对 公 司 承 担 责 任,公 司 以 全 部 资 产 对 公 司 的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的 公 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 一 是 指 全 部 资 本 分 为 等 额 股 份,股 东 以 其 所 持 股 份 为 限 对 公 司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的 公 司。国 有 独 资 公 司 一 一 是 指 根 据 我 国 公 司 法 第 64条 的 规 定,由 国 家 授 权 投 资 的 机 构 或 者 国 家 授 权 的 部 门 单 独 投 资 设 立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无 限 责
6、任 公 司 一 一 是 指 两 人 以 上 股 东 所 组 织,全 体 股 东 对 公 司 债 务 负 连 带 无 限 责 任 的 公 司。股 份 的 发 行 一 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设 立 中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了 筹 集 公 司 资 本,出 售 和 分 配 股 份 的 法 律 行 为。上 市 公 司 一 一 发 行 的 股 票 经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批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交 易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两 合 公 司 一 一 指 一 人 以 上 无 限 责 任 股 东 与 一 人 以 上 有 限 责 任 股 东 所 组 织,前
7、者 对 公 司 债 务 负 连 带 无 限 责 任,后 者 仅 负 有 限 责 任 的 公 司。公 司 法 一 一 公 司 法 是 调 整 公 司 的 设 立、变 更、消 灭 和 公 司 经 营 内 外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包 括 以 公 司 法 为 核 心 的 本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行 政 规 章,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司 法 解 释,我 国 参 加 承 认 的 国 际 条 约,地 方 性 法 规 等,通 称 公 司 法。公 司 章 程 一 一 是 公 司 股 东 依 法 订 立 的 规 范 公 司 组 织
8、与 活 动 的 基 本 法 律 文 件。子 公 司 的 法 律 地 位 一 一 子 公 司 具 有 企 业 法 人 资 格,依 法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一 一 是 公 司 设 立 时 所 有 的 资 产,是 投 资 者 在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登 记 的 实 际 出 资 额 的 总 和。股 份 转 让 一 一 是 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份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愿 将 自 己 的 股 份 转 让 给 他 人,使 他 人 取 得 股 份 成 为 股 东 的 法 律 行 为。发 起 人 一 一 就 是 创 办、筹 备 股 份 有 限 责
9、任 公 司 的 人。股 份 责 任 有 限 公 司 的 设 立,主 要 依 靠 发 起 人 的 活 动。募 股 申 请 一 一 发 起 人 在 向 公 众 公 开 募 股 之 前,必 须 向 主 管 机 关 报 送 有 关 文 件,并 在 主 管 机 关 审 查 批 准 后,才 能 开 始 募 股。创 立 大 会 一 一 是 公 司 设 立 过 程 中 由 认 股 人 组 成 的 决 议 机 关。由 发 起 人 召 集,通 知 全 体 认 股 人 参 加。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地 位 一 一 它 是 公 司 的 意 思 机 关 和 最 高 权 利 机 关,公
10、司 的 一 切 重 大 事 项,如 章 程 的 变 更、公 司 的 解 散 与 合 并 等,都 必 须 由 股 东 大 会 作 出 决 议。公 司 的 其 他 机 关 都 隶属 或 服 从 于 股 东 大 会。监 事 会 一 一 即 监 察 委 员 会,是 对 公 司 业 务 管 理 活 动 实 行 监 督 的 机 关。股 份 发 行 的“三 公”原 则 一 一 公 开、公 平、公 正 原 则;同 股 同 权,同 股 同 利。记 名 股 票 一 一 是 公 司 债 券 的 一 种,是 将 股 东 的 姓 名 或 名 称 记 载 于 股 票 的 股 份,记 名 股 票 的 权 利 只 能 由 股
11、 东 本 人 享 有。上 市 公 司 一 一 是 指 所 发 行 的 股 票 经 国 务 院 或 国 务 院 授 权 证 券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资 产 负 债 表 一 一 资 产 负 债 表 是 反 映 公 司 某 一 特 定 日 期 财 务 状 况 的 会 计 报 表,也 可 以 称 为 财 务 状 况 表。公 积 金 一 一 公 积 金 是 公 司 为 了 预 备 弥 补 亏 损 和 扩 大 大 生 产 规 模 在 注 册 资 本 之 外 准 备 的 基 金。公 司 合 并 一 一 是 指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12、 上 的 公 司 合 并 成 为 一 家 公 司,原 来 公 司 的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由 合 并 后 的 公 司 全 面 承 受,合 并 搁 放 的 债 权、债 务 由 存 续 的 公 司 或 者 新 设 立 的 公 司 继 承。公 司 分 立 一 一 是 指 一 个 公 司 根 据 股 东 会 或 者 法 律 的 规 定 分 立 成 为 两 个 或 者 数 个 公 司,原 来 公 司 的 财 产、债 权 和 债 务 由 公 司 股 东 会 决 定 由 分 立 后 的 公 司 按 照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比 例 继 承。外 国 公 司 的 分 支 机 构 一 一 是 指 外 国 公
13、 司 依 照 我 国 公 司 法 的 规 定,在 我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经 营 性 组 织。商 事 组 织 法 一 一 是 指 国 家 以 法 律 的 形 式 规 定 一 定 的 商 事 主 体 设 立、存 在、变 更 和 消 灭 的 法 律。税 后 利 润 一 一 是 指 公 司 上 一 个 年 度 的 利 润 在 扣 除 弥 补 亏 损、扣 除 法 定 公 积 金、法 定 公 益 金 和 任 意 公 积 金 后 的 剩 余 的 利 润,此 部 分 利 润 本 应 分 配 给 股 东,但 经 股 东 会 决 议 立 不 分 配,而 转 为 公 司 的 投 资 款 项。公 司 债 券 一
14、 一 是 公 司 为 了 筹 集 生 产 经 营 资 金,依 照 公 司 法 和 证 券 法 及 有 关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公 开 发 行 并 约 定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还 本 付 息 的 有 价 证 券。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一 一 是 指 公 司 作 为 法 人,要 具 有 相 应 的 机 关 去 经 营 管 理 公 司 利 益 和 维 护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堇 事 会 一 一 是 公 司 的 常 设 权 利 机 关,由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出 的 堇 事 组 成,代 表 股 东 经 营 管 理 公 司,对 股 东 大 会 负 责,按 照 股 东 大
15、 会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授 权 负 责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是 公 司 的 代 表 机 关,公 司 的 法 定 代 表 认 就 是 公 司 的 董 事 长。商 事 合 伙-商 事 合 伙 必 须 是 以 营 利 为 目 的,从 事 商 业 活 动 并 达 到 一 定 的 程 度 和 规 模,拥 有 自 己 的 商 号,并 且 在 商 号 的 名 义 下 进 行 活 动 而 结 成 的 合 伙。普 通 合 伙 一 一 就 是 全 体 合 伙 人 共 同 出 资、共 同 经 营、共 享 利 润 和 共 负 亏 损,全 体 合 伙 人 对 合 伙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合
16、 伙。特 殊 合 伙-是 部 分 成 员 不 参 加 经 营 并 且 对 合 伙 债 务 负 有 限 责 任 的 合 伙。隐 名 合 伙 一 一 指 当 事 人 约 定 一 方 对 他 方 所 经 营 的 事 业 出 资,而 分 享 其 营 业 所 得 收 益 及 分 担 其 营 业 所 受 损 失 的 契 约。有 限 合 伙 一 一 就 是 一 名 以 上 普 通 合 伙 人 与 一 名 以 上 有 限 合 伙 人 组 成 的 合 伙。合 伙 企 业-是 指 依 照 合 伙 企 业 法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由 各 合 伙 人 订 立 合 伙 协 议,共 同 出 资、合 伙 经 营
17、、共 享 收 益、共 担 风 险,并 对 合 伙 企 业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的 营 利 性 组 织。合 伙 企 业 分 支 机 构-指 合 伙 企 业 在 自 身 营 业 场 所 以 外 设 立 的,以 合 伙 企 业 的 财 产 从 事 本 企 业 核 定 经 营 范 围 内 的 业 务 活 动 的,从 属 于 合 伙 企 业 的 经 营 机 构。竞 业 禁 止 一 一 即 合 伙 人 不 得 自 营 或 者 同 他 人 合 作 经 营 与 本 合 伙 企 业 相 竞 争 的 业 务。交 易 禁 止 一 一 即 合 伙 人 非 经 合 伙 协 议 约 定 或 者 全 体
18、 合 伙 人 同 意,不 得 同 本 合 伙 企 业 进 行 交 易。声 明 退 伙 一 一 又 称 自 愿 退 伙,是 指 合 伙 人 基 于 自 愿 的 意 思 表 示 而 退 伙。法 定 退 伙 一 一 是 指 合 伙 人 因 出 现 法 律 规 定 的 事 由 而 退 伙。破 产 一 一 是 在 债 务 人 无 力 偿 债 的 情 况 下 以 其 财 产 对 债 权 人 进 行 公 平 清 偿 的 法 律 程 序。破 产 原 因 一 一 是 适 用 破 产 程 序 所 依 据 的 特 定 法 律 事 实。它 是 法 院 进 行 破 产 所 依 据 的 特 定 事 实 状 态。破 产 无
19、 效 行 为 一 一 债 务 人 在 破 产 状 态 下 实 施 的 使 破 产 财 产 不 当 减 少,或 违 反 公 平 清 偿 原 则,从 而 使 债 权 人 的 一般 清 偿 利 益 受 到 损 害,依 法 应 被 确 认 无 效 的 财 产 处 分 行 为。破 产 案 件 受 理 一 一 是 法 院 在 收 到 破 产 案 件 申 请 后,认 为 申 请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而 予 以 接 受,并 由 此 开 始 破 产 程 序 的 司 法 行 为。破 产 宣 告 一 一 就 是 法 院 对 债 务 人 具 备 破 产 原 因 的 事 实 作 出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认 定。
20、破 产 债 权 一 一 是 基 于 破 产 宣 告 前 的 原 因 而 发 生 的,能 够 通 过 破 产 分 配 由 破 产 财 产 公 平 受 偿 的 财 产 请 求 权。债 权 人 会 议 是 全 体 债 权 人 参 加 破 产 程 序 并 集 体 行 使 权 利 的 决 议 机 关,是 在 破 产 程 序 中 的 意 思 发 表 机 关。破 产 抵 消 权 一 一 是 指 破 产 债 权 人 在 破 产 宣 告 前 对 破 产 人 负 有 债 务 的,不 论 债 的 种 类 和 到 期 时 间,得 于 清 算 分 配 前 以 破 产 债 权 抵 消 其 所 负 债 务 的 权 利。别
21、除 权 一 一 是 指 债 权 人 不 依 破 产 程 序,而 由 破 产 财 产 中 的 特 定 财 产 单 独 优 先 受 偿 的 权 利。取 回 权 一 一 从 清 算 人 接 管 的 财 产 中 取 回 不 属 于 破 产 人 的 财 产 的 请 求 权。破 产 费 用 一 一 是 指 破 产 程 序 开 始 后,为 破 产 程 序 的 进 行 以 及 为 全 体 债 权 人 的 共 同 利 益 而 在 破 产 财 产 的 管 理、变 价 和 分 配 中 产 生 的 费 用,以 及 为 破 产 财 产 进 行 诉 讼 和 办 理 其 他 事 物 而 支 付 的 费 用。破 产 变 价
22、一 一 是 指 清 算 人 将 非 金 钱 的 破 产 财 产,通 过 合 法 方 式 加 以 出 让,使 之 转 化 为 金 钱 形 态,以 便 清 算 分 配 的 过 程。破 产 分 配-又 称 破 产 财 产 的 分 配,是 指 破 产 清 算 人 将 变 价 后 的 破 产 财 产,依 照 符 合 法 定 顺 序 并 经 债 权 人 会 议 通 过 的 分 配 方 案,对 全 体 破 产 债 权 人 进 行 平 等 清 偿 的 程 序。和 解 一 一 是 指 具 备 破 产 原 因 的 债 务 人,为 避 免 破 产 清 算,而 与 债 权 人 团 体 达 成 以 让 步 方 法 了
23、结 债 务 的 协 议,协 议 经 法 院 认 可 后 生 效 的 法 律 程 序。重 整 一 一 是 指 在 企 业 无 力 偿 债 的 情 况 下,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保 护 企 业 继 续 营 业,实 现 债 务 调 整 和 企 业 整 理,使 之 摆 脱 困 境,走 向 复 兴 的 再 建 型 债 务 清 理 制 度。票 据 一 一 是 出 票 人 依 票 据 法 发 行 的,无 条 件 支 付 一 定 金 额 或 委 托 他 人 无 条 件 支 付 一 定 金 额 给 收 款 人 或 持 票 人 的 一 种 文 书 凭 证。汇 票 一 一 就 是 出 票 人 委 托
24、他 人 于 到 期 日 无 条 件 支 付 一 定 金 额 给 收 款 人 的 票 据。本 票 一 一 就 是 出 票 人 自 己 于 到 期 日 无 条 件 支 付 一 定 金 额 给 收 款 人 的 票 据。支 票 一 一 就 是 出 票 人 委 托 银 行 或 其 他 法 定 金 融 机 构 于 见 票 时 无 条 件 支 付 一 定 金 额 给 收 款 人 的 票 据。票 据 贴 现 一 一 是 指 对 未 到 期 票 据 的 买 卖 行 为,也 就 是 说 持 有 未 到 期 票 据 的 人 通 过 卖 出 票 据 来 得 到 现 款。票 据 法 一 一 是 规 定 票 据 的 种
25、类、签 发、转 让 和 票 据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等 内 容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票 据 的 抗 辩 一 一 票 据 债 务 人 对 于 票 据 债 权 人 提 出 的 请 求(请 求 权),提 出 某 种 合 法 的 事 由 而 予 以 拒 绝,称 为 票 据 的 抗 辩。空 白 票 据 一 一 是 出 票 人 在 签 发 票 据 时,有 意 将 票 据 上 应 记 载 的 事 项 不 记 完 全,留 持 票 人 以 后 补 充 的 票 据。票 据 丧 失 一 一 是 指 持 票 人 失 去 对 票 据 的 占 有,包 括 绝 对 丧 失(如 毁 灭、焚 毁 等
26、)与 相 对 丧 失(如 遗 失、被 盗 等)。背 书 一 一 是 票 据 流 通 的 主 要 方 法,是 指 在 票 据 背 面 或 者 粘 单 上 记 载 有 关 事 项 并 签 章 的 票 据 行 为。承 兑 一 一 是 汇 票 付 款 人 明 确 表 示 于 到 期 日 致 富 汇 票 金 额 的 一 种 票 据 行 为,也 就 是 表 示 愿 意 承 担 票 据 义 务 的 行 为。出 票 一 一 指 出 票 人 委 托 付 款 人 向 收 款 人 支 付,定 金 额 的 行 为。票 据 关 系 一 一 是 指 基 于 票 据 行 为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关 系。非 票
27、据 关 系 一 一 相 对 于 票 据 关 系 而 言 的 一 种 法 律 关 系,这 类 关 系 虽 不 是 基 于 票 据 本 身 而 发 生 的,但 却 与 票 据 有 密 切 联 系。基 本 当 事 人 一 一 是 随 出 票 行 为 而 出 现 的 当 事 人,换 言 之,即 票 据 一 经 发 行 就 存 在 当 事 人。非 基 本 当 事 人 一 一 是 在 票 据 发 出 之 后 通 过 其 他 票 据 行 为 而 加 入 到 票 据 关 系 中 的 当 事 人,如 票 据 被 收 款 人 转 让 后 的 受 让 人、背 书 人、保 证 人、汇 票 中 参 加 的 承 兑 人、
28、预 备 付 款 人 等。票 据 行 为 一 一 狭 义 的 票 据 行 为 指 承 担 票 据 债 务 的 要 式 法 律 行 为,包 括 出 票(发 票)、背 书、承 兑、保 证、成 绩 承 兑、保 兑 等 六 种。票 据 权 利 一 一 就 是 票 据 上 所 表 示 的 金 钱 债 权,是 持 票 人 以 取 得 票 据 金 额 为 目 的 凭 票 据 向 票 据 行 为 人 所 行 使 的 权 利。原 始 取 得 一 一 出 票 是 创 设 票 据 权 利 的 票 据 行 为,因 而 收 款 人 从 出 票 人 处 得 到 票 据,实 际 这 就 是 得 到 了 票 据 权 利,这 种
29、 取 得 票 据 的 方 式 称 为 原 始 取 得。继 受 取 得 一 一 持 票 人 从 有 正 当 处 分 权 的 人 那 里 依 背 书 转 让 或 交 付 程 序 而 取 得 票 据 的,为 继 受 取 得。票 据 的 变 造 一 一 没 有 合 法 权 限 的 人 在 已 有 效 成 立 的 票 据 上 变 更 签 名 以 外 的 记 载 内 容 的 行 为,就 是 票 据 的 变 造。票 据 的 涂 消 一 一 指 涂 去 票 据 上 记 载 的 事 项(包 括 签 名)的 行 为。汇 票 的 保 证 一 一 是 指 票 据 债 务 人 以 外 的 人,为 担 保 特 定 票 据
30、 债 务 人 票 据 债 务 的 履 行,以 负 担 同 一 内 容 的 票 据 债 务 为 目 的 所 为 的 一 种 具 有 独 立 性 的 附 属 票 据 行 为。追 索 权 一 一 是 指 汇 票 到 期 不 获 付 款 或 期 前 不 获 承 兑,或 者 有 其 他 法 定 原 因 出 现 时,持 票 人 在 履 行 了 保 全 手 续 后,向 其 前 手 请 求 偿 还 汇 票 金 额、利 息 及 费 用 的 一 种 票 据 上 的 权 利。证 券 法 上 的 证 券 一 一 主 要 指 有 价 证 券 中 的 资 本 证 券。证 券 法 一 一 指 专 门 调 整 证 券 关 系
31、 的 法 律 即 专 指 调 整 和 规 范 证 券 发 行、证 券 交 易、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关 系 及 其 他 与 证 券 相 关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证 券 法 的 调 整 对 象 一 一 是 指 法 律 要 促 进、限 制 获 保 护 的 社 会 关 系 的 范 围,就 是 证 券 关 系。证 券 关 系 一 一 是 指 因 证 券 的 发 行、交 易、监 管 及 其 他 相 关 活 动 而 产 生 的 社 会 关 系。证 券 发 行 一 一 是 指 发 行 人 以 筹 集 资 金 获 调 整 股 权 结 构 为 目 的,作 成 证 券 并 交 付 相 对 人
32、 的 单 独 法 律 行 为。股 票 一 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的,表 示 股 东 按 其 持 有 的 股 份 数 额 享 受 权 益 和 承 担 义 务 的 书 面 凭 证。债 券 一 一 发 行 人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发 行 的,约 定 按 期 向 持 有 人 支 付 利 息 和 偿 还 本 金 的 有 价 证 券,债 券 是 表 明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的 一 种 书 面 凭 证。证 券 发 行 注 册 制 一 一 是 证 券 发 行 审 核 制 度 中 的 重 要 形 态,也 是 许 多 国 家 普 遍 采 用 的 证 券 发 行 监 管 方 式。证 券 发 行
33、 核 准 制 一 一 是 在 准 则 主 义 立 法 思 想 基 础 上 建 立 起 来 的 证 券 发 行 审 核 制 度,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政 权 发 行 必 须 遵 守 信 息 披 露 义 务,证 券 发 行 也 必 须 符 合 证 券 法 规 定 的 证 券 发 行 条 件 并 接 受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政 府 有 权 对 证 券 发 行 人 资 格 及 其 所 发 行 的 证 券 作 出 实 质 审 查 和 决 定 等。信 息 公 开(披 露)一 一 是 指 证 券 发 行 者 及 上 市 公 司 按 照 法 定 要 求 将 公 司 经 营 的 财 务 等 情
34、 况 向 社 会 公 众 公 告,并 向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报 告。上 市 公 司 收 购 一 一 是 指 投 资 者 依 法 定 程 序 公 开 收 购 上 市 公 司 已 经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从 而 达 到 对 该 上 市 公 司 控 制 或 兼 并 目 的 的 行 为。要 约 收 购 一 一 持 有 目 标 公 司 3仿 以 上 股 票 的 收 购 人,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采 取“收 购 要 约”的 形 式 收 购 其 他 股 东 所 持 股 票 之 行 为。协 议 收 购 收 购 人 在 场 内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外,与 目 标 公 司
35、管 理 部 门 或 股 东 私 下 达 成 协 议 并 按 协 议 规 定 的 收 购 条 件、收 购 价 格、收 购 期 限 及 其 它 规 定 事 项 收 购 目 标 公 司 股 份 的 行 为。内 幕 交 易 行 为 一 一 单 位 或 个 人 以 获 取 利 益 或 减 少 损 失 为 目 的,利 用 内 幕 信 息 进 行 证 券 发 行 与 交 易 的 行 为。欺 诈 客 户 的 行 为 一 一 单 位 或 个 人 在 证 券 发 行、交 易 及 相 关 活 动 中,利 用 职 务 之 便,编 造、传 播 虚 假 信 息 或 进 行 误 导 投 资 者 的 行 为,以 及 利 用
36、其 作 为 客 户 代 理 人 或 顾 问 的 身 份,实 施 损 害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行 为。虚 假 陈 述 信 息 一 一 披 露 义 务 人 违 反 信 息 披 露 义 务,对 证 券 发 行、交 易 及 相 关 活 动 的 事 实、性 质、前 景 等 事 项 作 出 虚 假、严 重 误 导 或 有 重 大 遗 漏 的 陈 述。操 纵 市 场 行 为 是 指 在 证 券 交 易 中,任 何 单 位 或 工 人 利 用 优 势 地 位 或 滥 用 行 政 职 权,从 而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价 格,扰 乱 政 权 市 场 秩 序,损 害 证 券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行 为。
37、证 券 商 一 一 是 依 法 从 事 证 券 经 营 业 务 的 法 人 或 自 然 人,至 于 具 体 的 证 券 经 营 业 务 范 围 则 由 各 国 法 律 自 行 确 定。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一 一 是 为 了 证 券 交 易 提 供 集 中 的 登 记、托 管 与 结 算 服 务 的 不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的 法 人。证 券 交 易 所 一 一 是 提 供 证 券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场 所 的 不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的 法 人。证 券 交 易 一 一 证 券 合 法 持 有 人 依 照 国 家 法 律、法 规、规 章、政 策 及 交 易 场 所 规
38、则 将 证 券 转 让 于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行 为。保 险 一 一 是 指 投 保 人 根 据 合 同 约 定,向 保 险 人 支 付 保 险 费,保 险 人 对 于 合 同 约 定 的 可 能 发 生 的 事 故 因 其 发 生 所 造 成 的 财 产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保 险 金 责 任,或 者 被 保 险 人 死 亡、伤 残、疾 病 或 者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的 年 龄、期 限 时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的 商 业 行 为。保 险 合 同 一 一 投 保 人 与 保 险 人 约 定 保 险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保 险 代 位 一 一 指
39、实 现 保 险 利 益 的 权 利 代 位 和 被 保 险 标 的 物 残 余 价 值 产 权 的 代 位 两 种。权 利 代 位 一 一 指 由 第 三 人 的 侵 权 行 为 导 致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被 保 险 人 有 权 选 择 请 求 保 险 公 司 赔 偿 损 失,也 有 权 请 求 第 三 人 损 害 赔 偿,如 果 被 保 险 人 选 择 保 险 人 赔 偿 损 失,之 后 有 义 务 将 追 究 造 成 损 害 第 三 人 承 担 责 任 的 权 利 转 给 保 险 人,由 保 险 公 司 向 侵 权 人 请 求 赔 偿,即 代 位 追 偿。财 产 损 失 保 险
40、一 一 是 指 以 存 放 在 固 定 地 点 而 且 处 于 静 止 状 态 的 物 质 财 产 及 其 有 关 利 益 位 保 险 标 的,以 火 灾、雷 电、爆 炸、气 候 灾 难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事 故 位 保 险 责 任 的 保 险。责 任 保 险 一 一 是 指 保 险 公 司 承 担 由 被 保 险 人 的 缱 绻 行 为 而 应 依 法 承 担 的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的 一 种 特 殊 的 险 种。人 寿 保 险 一 一 是 指 以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限 内 死 亡 或 者 生 存 到 保 险 期 限 届 满 为 保 险 标 的 的 一 个 大
41、险 种,投 保 人 向 保 险 人 缴 纳 约 定 的 保 险 费,当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限 内 死 亡 或 者 生 存 到 一 定 年 龄 时,保 险 人 向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收 益 人 给 付 一 定 量 的 保 险 金。再 保 险 一 一 指 保 险 公 司 将 其 所 承 担 的 保 险 责 任 的 一 部 分 或 全 部 分 散 给 其 他 保 险 公 司 承 担 的 保 险 业 务。保 险 代 理 人 一 一 指 根 据 保 险 人 的 委 托,向 保 险 人 收 取 代 理 手 续 费,并 在 保 险 人 授 权 的 范 围 内 代 为 办 理 保 险 业
42、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人。保 险 欺 诈 一 一 是 指 投 保 人 意 图 通 过 保 险 谋 取 非 法 的 或 者 不 正 当 的 利 益。财 产 保 险 一 一 是 保 险 法 规 定 的 以 各 种 物 质 潺 潺 和 与 其 有 关 的 利 益 为 保 险 标 的,保 险 人 承 担 这 些 财 产 保 险 标 的 的 因 遭 受 各 种 自 然 灾 害 或 以 外 事 故 所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的 赔 偿 责 任 的 一 种 法 律 制 度。人 身 保 险 一 一 是 以 人 的 寿 命 和 身 体 作 为 保 险 标 的 的 一 种 保 险。公 司 法:是 调 整
43、公 司 的 设 立、变 更 和 消 灭,以 及 规 定 公 司 内 部 职 能 部 门 管 理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这 些 规 范 主 要 是 调 整 公 司 作 为 一 个 法 人 主 体 资 格 和 主 体 能 力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2.无 限 公 司:是 指 二 人 以 上 股 东 所 组 织,全 体 股 东 对 公 司 债 务 负 连 带 无 限 责 任 的 公 司。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是 股 东 以 其 出 资 额 为 限 对 公 司 承 担 责 任,公 司 以 其 全 部 资 产 对 公 司 的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的 公 司。4.
44、两 合 公 司:指 一 人 以 上 无 限 责 任 股 东 与 一 人 以 上 有 限 责 任 股 东 所 组 织,前 者 对 公 司 债 务 负 连 带 无 限 责 任,后 者 仅 负 有 限 责 任 的 公 司。*股 份 有 限 公 司:是 指 将 公 司 的 全 部 资 本 分 为 等 额 股 份,股 东 以 其 所 持 股 份 为 限 对 公 司 承 担 责 任,公 司 以 其 全 部 资 产 对 公 司 的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的 一 种 公 司 形 式。6 监 事 会:是 指 公 司 为 了 保 障 董 事 和 其 他 高 层 职 员 忠 实 执 行 股 东 会 决 议 和 公
45、 司 章 程,专 门 行 使 内 部 监 督 权 的 一 个 职 能 机 关,股 份 公 司 必 须 设 立 监 事 会,规 模 较 大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须 设 立 监 事 会。监 事 会 由 股 东 代 表 和 适 当 的 公 司 职 工 代 表 组 成。久 破 产 无 效 行 为:是 指 债 务 人 在 破 产 状 态 下 实 施 的 使 破 产 财 产 不 当 减 少,或 违 反 公 平 清 偿 原 则,从 而 使 债 权 人 的 一 般 清 偿 利 益 受 到 损 害,依 法 应 被 确 认 无 效 的 财 产 处 分 行 为。&破 产 债 权:是 基 于 破 产 宣 告
46、前 的 原 因 而 发 生 的,能 够 通 过 破 产 分 配 由 破 产 财 产 公 平 受 偿 的 财 产 请 求 权。9 票 据 抗 辩:指 票 据 债 务 人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对 票 据 债 权 人 拒 绝 履 行 义 务 的 行 为。1 0.票 据 法:是 规 定 票 据 的 种 类、签 发、转 让 和 票 据 当 事 人 的 权 利、义 务 等 内 容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11、承 兑:是 汇 票 付 款 人 明 确 表 示 于 到 期 日 支 付 汇 票 金 额 的 一 种 票 据 行 为,也 就 是 表 示 愿 意 承 担 票 据 义 务 的 行 为。1 2
47、 汇 票 的 保 证:是 指 票 据债 务 人 以 外 的 人,为 担 保 特 定 票 据 债 务 人 票 据 债 务 的 履 行,以 负 担 同 一 内 容 的 票 据 债 务 为 目 的 所 为 的 一 种 具 有 独 立 性 的 附 属 票 据 行 为。B 内 幕 交 易:是 指 内 幕 信 息 的 知 情 人 员 利 用 其 所 知 道 的 内 幕 信 息 进 行 的 证 券 交 易 行 为。1 4 汇 票:是 指 出 票 人 签 发 的,委 托 付 款 人 在 见 票 时 或 在 指 定 日 期 无 条 件 支 付 确 定 的 金 额 给 收 款 人 或 持 票 人 的 票 据。票
48、据 权 利:是 指 持 票 人 为 取 得 票 据 金 额,依 法 所 附 予 的 可 以 对 票 据 债 务 人 行 使 的 权 利。16.团 体 人 身 保 险:指 以 团 体 为 投 保 人,与 保 险 人 订 立 的 一 份 总 保 险 单,该 团 体 的 成 员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一 种 人 身 保 险。17.人 寿 保 险:是 指 以 保 险 人 在 一 定 时 期 或 终 身 的 死 亡 或 生 存 为 给 付 条 件 的 一 种 保 险。保 险:是 指 投 保 人 根 据 合 同 约 定,向 保 险 人 支 付 保 险 费,保 险 人 对 于 合 同 约 定 的 可 能
49、发 生 的 事 故 引 起 发 生 所 造 成 的 财 产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保 险 金 责 任,或 者 当 被 保 险 人 死 亡、伤 残、疾 病 或 者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的 年 龄、期 限 时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的 商 业 保 险 行 为。191人 身 保 险:是 以 人 的 寿 命 和 身 体 作 为 保 险 标 的 的 一 种 保 险。2 Q 财 产 保 险 合 同:是 指 以 财 产 和 其 有 关 利 益 为 保 险 标 的 的 保 险 合 同。商 法 名 词 解 释 第 一 章 商 法 总 论 1、商 事 关 系(PD:就 是 一 定 社 会 中
50、通 过 市 场 经 营 活 动 而 形 成 的 社 会 关 系。它 主 要 包 括 两 部 分,一 是 商 事 组 织 关 系,二 是 商 事 交 易 关 系。商 事 组 织 就 是 人 们 为 从 事 商 品 生 产 和 交 换 而 结 成 的 经 济 实 体。商 事 交 易 就 是 商 事 组 织 以 及 其 他 人 在 市 场 领 域 从 事 的 各 种 经 营 活 动。2 商 人(P2):就 是 以 自 己 名 义 实 施 商 行 为 并 以 此 为 常 业 的 人。入 商 行 为(P3):就 是 适 用 商 事 法 律 规 范 的 营 利 行 为。4 形 式 的 商 法(P5):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