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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 安 全 生 产 法 复 习 题 库 一、单 选 题 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于 2002年()经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十 八 次 会 议 通 过。A、6 月 9 日 B、6 月 19日 C、6 月 29日 D、11月 1 日 答 案:C2.新 修 改 的 安 全 生 产 法 是 根 据 2014年()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决 定 第 二 次 修 正。A、7 月 31日 B、8 月 31日 C、8 月 30日 D、7 月 30日
2、答 案:B3.修 改 后 的 安 全 生 产 法 由 习 近 平 主 席 于 2014年 签 署 第 十 三 号 令 予 以 公 布,自 2014年()起 施 行。A、10月 1 日 B、11月 1 日 C、12月 1 日 D、8 月 31日 答 案:C4.保 障 人 民 群 众()安 全,是 制 定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目 的 之 一。A、生 命 B、财 产 C、生 命 和 财 产 D、生 命 和 健 康 答 案:C5.制 定 安 全 生 产 法,就 是 要 从()保 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健 康 有 序 地 开 展 生 产 经 营 活 动,防 止 和 减 少 生 产 安 全 事
3、故,从 而 促 进 和 保 障 经 济 社 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A、思 想 上 B、组 织 上 C、制 度 上 D、认 识 上 答 案:C6.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方 针 是()oA、安 全 第 一、预 防 为 主、综 合 治 理 B、安 全 生 产 人 人 有 责 C、安 全 为 了 生 产,生 产 必 须 安 全 D、坚 持 安 全 发 展 答 案:A7.按 照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全 国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实 施()oA、综 合 管 理 B、综 合 监 督 管 理 C、监
4、督 管 理 D、规 划 管 理 答 案:B8.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相 应 的 机 制,加 强 对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落 实 情 况 的(),保 证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的 落 实。A、综 合 管 理 B、监 督 考 核 C、监 督 管 理 D、综 合 监 督 管 理 答 案:B9.安 全 生 产 法 第 十 八 条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负 有 七 个 方 面 的 职 责,其 中 最 重 要 的 一 条 是()oA、保 证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的 有 效 实 施 B、建 立、健
5、全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C、及 时、如 实 报 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D、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计 划 答 案:B10.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矿 山、金 属 冶 炼、建 筑 施 工、道 路 运 输 单 位 和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经 营、储 存 单 位,应 当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上 述 以 外 的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从 业 人 员 超 过()人 的,应 当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6、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A、100B、400C、300D、200答 案:A11.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有 关 协 会 组 织 依 照 法 律、行 政 法 规 和 章 程,为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提 供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信 息、培 训 等 服 务,发 挥()作 用,促 进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A、监 督B、综 合 监 督 C、监 管 D、自 律 答 案:D12.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煤 矿、水 泥 等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及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履 行 的 职 责 有()项。A
7、、5B、6C、7D、8答 案:C13.依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十 七 条 的 规 定,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oA、不 得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B、经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允 许 生 产 经 营 C、经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可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D、经 国 家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批 准 后 方 可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答 案:A14.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储 存 单 位 以 及 矿 山、金 属 冶 炼 单 位 应 当 有()从 事
8、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A、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B、专 职 或 兼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C、相 关 资 格 技 术 人 员 D、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答 案:D15.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新 建、改 建、扩 建 工 程 项 目 的(),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同 时 施 工、同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A、生 活 设 施 B、福 利 设 施 C、安 全 设 施 D、工 作 设 施答 案:c16.依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国 家 对 严 重 危 及 生
9、产 安 全 的 工 艺、设 备 实 施()制 度。A、审 批 B、登 记 C、淘 汰 D、监 管 答 案:C17.依 据 安 全 生 产 法,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应 当 按 照()的 原 则,查 清 事 故 原 因,查 明 事 故 性 质 和 责 任。A、实 事 求 是、尊 重 科 学 B、公 开、公 正、公 平 C、及 时、准 确、合 法 D、科 学 严 谨、依 法 依 规、实 事 求 是、注 重 实 效 答 案:D18.煤 矿 企 业 与 从 业 人 员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应 当 载 明 有 关 保 障 从 业 人 员 劳 动 安 全、防 止 职 业 危 害 的 事 项,以
10、及 依 法 为 从 业 人 员 办 理()的 事 项。A、工 伤 保 险 B、社 会 保 险 C、工 伤 社 会 保 险 D、失 业 保 险 答 案:A19.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得 使 用()的 危 及 生 命 安 全 的 工 艺、设 备。A、国 家 明 令 淘 汰 B、国 家 禁 止 使 用 C、应 当 淘 汰 D、国 家 明 令 淘 汰、禁 止 使 用 答 案:C20.依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从 业 人 员 有 权 了 解 其 作 业 场 所 和 工 作 岗 位 存 在 的 危 险 因 素、防 范 措 施 及(
11、)。A、劳 动 用 工 情 况 B、安 全 技 术 措 施 C、安 全 投 入 资 金 情 况D、事 故 应 急 措 施 答 案:D21.煤 矿 企 业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未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导 致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给 予 撤 职 处 分,并 在()年 内 不 得 担 任 任 何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A、2B、3C、5D、7答 案:C22.安 全 生 产 法 共 计 有 7 章 114条,其 中 条 款 最 多 的 是()。A、第 二 章: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保 障
12、 B、第 三 章:从 业 人 员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C、第 四 章:安 全 生 产 的 监 督 管 理 D、第 六 章:法 律 责 任 答 案:A23.安 全 设 备 的 设 计、制 造、安 装、使 用、检 测、维 修、改 造 和 报 废,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A、行 业 标 准 B、地 方 标 准 C、企 业 标 准 D、车 间 标 准 答 案:A24.安 全 生 产 法 所 指 的 危 险 物 品 包 括()oA、易 燃 易 爆 物 品、危 险 化 学 品、放 射 性 物 品 B、枪 支 弹 药 C、高 压 气 瓶、手 持 电 动 工 具 D、大 型 机 械 设
13、 备 答 案:A25.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经 专 门 的 安 全 作 业 培 训。取 得(),方 可 上 岗 作 业。A、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证 书B、培 训 合 格 证 书 C、相 应 资 格 D、特 种 作 业 操 作 合 格 证 书 答 案:C26.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一 百 零 四 条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从 业 人 员 不 服 从 管 理,违 反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或 者 操 作 规 程 的,由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依 照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给 予()。A、行 政
14、处 罚 B、处 分 C、追 究 刑 事 责 任 D、批 评 教 育 答 案:B27.根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安 全 投 入 的 保 障 主 体 是()。A、董 事 会 B、股 东 大 会 C、监 事 会D、执 行 总 裁 答 案:A28.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对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瞒 不 报、谎 报 或 者()的,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负 责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A、拖 延 不 报 B、迟 报 C、被 举 报 D、不 报 答
15、案:B29.依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建 设 项 目 的 安 全 设 施 必 须 做 到“三 同 时 一”,即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新 建、改 建、扩 建 工 程 项 目 的 安 全 设 施,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A、同 时 勘 察、同 时 设 计、同 时 施 工 B、同 时 审 批、同 时 设 计、同 时 施 工 C、同 时 设 计、同 时 施 工、同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D、同 时 施 工、同 时 修 复、同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答 案:c30.依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16、查 人 员 应 当 将 检 查 的 时 间、地 点、内 容、发 现 的 问 题 及 其 处 理 情 况()oA、作 出 书 面 记 录,并 由 检 查 人 员 和 被 检 查 单 位 的 负 责 人 签 字 B、口 头 告 知 被 检 查 单 位,责 令 立 即 整 改 C、作 出 书 面 记 录,并 由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D、作 出 书 面 记 录,由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答 案:A31.煤 矿 企 业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在 本 单 位 发 生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后 逃 匿 的,由()处 十 五
17、 日 以 下 拘 留。A、公 安 机 关 B、检 察 机 关 C、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D、国 务 院 答 案:A32.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从 业 人 员()了 解 其 作 业 场 所 和 工 作 岗 位 存 在 的 危 险 因 素、防 范 措 施 及 事 故 应 急 措 施。A、无 权 B、经 批 准 可 以 C、特 殊 情 况 下 有 权 D、有 权 答 案:D33.根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发 现 危 及 从 业 人 员 生 命 安 全 情 况 时、工 会 有 权()从 业 人 员 撤 离 危 险 场 所。A、代 表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决 定
18、 B、命 令 现 场 负 责 人 组 织 C、向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建 议 组 织 D、采 取 紧 急 措 施 指 挥 答 案:C34.安 全 生 产 法 的 立 法 目 的 是:为 了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工 作,防 止 和 减 少 安 全 生 产 事 故,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A、促 进 经 济 发 展 B、促 进 社 会 和 谐 发 展 C、促 进 经 济 社 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D、促 进 人 民 幸 福 答 案:C35.依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从 业 人 员 发 现 直 接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19、况 时,可 以()后 撤 离 现 场。A、经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同 意 B、经 单 位 负 责 人 批 准 C、经 现 场 负 责 人 同 意 D、采 取 可 能 的 应 急 措 施 答 案:D36.依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造 成 人 员 伤 亡、他 人 财 产 损 失,拒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或 者 其 负 责 人 逃 匿 的.由()依 法 强 制 执 行。A、人 民 法 院B、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C、公 安 机 关 D、劳 动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答 案:A37.依 据 安 全 生
20、 产 法 的 规 定,居 民 委 员 会、村 民 委 员 会 对 发 现 其 所 辖 区 域 内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存 在 的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oA、应 当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B、应 当 立 即 下 达 整 改 通 知 书 C、应 当 向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D、必 须 向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举 报 答 案:C38.依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与 从 业 人 员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应 当 载 明 有 关 保 障 从
21、 业 人 员 劳 动 安 全 和()的 事 项。A、事 故 应 急 措 施 B、防 止 职 业 危 害C、安 全 技 术 措 施 D、职 业 危 害 申 报 答 案:B39.依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应 当 制 定 本 单 位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A、国 家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B、工 会 组 织 C、生 产 经 营 单 位 D、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答 案:C40.依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建 立 应 急
22、 救 援 体 系。A、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B、各 级 人 民 政 府 C、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D、市 级 以 上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答 案:c41.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坚 持()的 方 针,警 钟 长 鸣,常 抓 不 懈。A、安 全 责 任 重 于 泰 山 B、安 全 生 产 管 理 C、安 全 第 一、预 防 为 主、综 合 治 理 D、安 全 生 产,人 人 有 责 答 案:C42.依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工 程 项 目 的 安 全 设 施,必 须 与 主
23、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同 时 施 工、同 时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A、新 建、扩 建、引 进 B、新 建、扩 建、改 建 C、扩 建、改 建、翻 修 D、新 建、改 建、装 修 答 案:B43.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具 备 与 本 单 位 所 从 事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相 应 的()。A、安 全 作 业 培 训 B、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能 力 C、安 全 生 产 知 识 D、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 答 案:D44.煤 矿 企 业 应 当 为 从
24、业 人 员 提 供 符 合()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不 符 合 要 求 的,不 准 提 供。A、行 业 标 准 或 者 企 业 标 准 B、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C、国 家 标 准 或 者 企 业 标 准 D、企 业 标 准 或 者 地 方 标 准 答 案:B45.依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煤 矿 企 业 必 须 对 安 全 设 备 进 行()维 护、保 养。A、定 期 B、周 期 性C、经 常 性 D、一 次 性 答 案:C46.煤 矿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度,采 取 技 术、()及 时 发
25、 现 并 消 除 事 故 隐 患。A、应 急 措 施 B、救 援 措 施 C、管 理 措 施 D、应 急 预 案 答 案:C47.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受 到 损 害 的 从 业 人 员,除 依 法 享 有 工 伤 保 险 外,依 照 有 关 民 事 法 律 尚 有 获 得 赔 偿 的 权 利 的,有 权 向()提 出 赔 偿 要 求。A、本 单 位 B、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C、工 伤 保 险 经 办 机 构D、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答 案:A48.根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储 存()的 仓 库 不 得 与 员
26、工 宿 舍 在 同 一 座 建 筑 物 内,并 应 当 与 员 工 宿 舍 保 持 距 离。A、印 刷 品 B、仿 制 品 C、烟 花 爆 竹 D、电 动 工 具 答 案:C49.依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给 予 拘 留 的 行 政 处 罚 由()决 定。A、负 责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报 请 县 级 以 下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权 限 B、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C、公 安 机 关 依 照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 规 定 D、负 责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答 案:C50.安 全 生 产 法
27、 律 责 任 的 形 式 中,()在 追 究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的 法 律 责 任 方 式 中 运 用 最 多。A、行 政 责 任 B、刑 事 责 任 C、民 事 责 任 D、赔 偿 责 任 答 案:A51.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在 有 较 大 危 险 因 素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和 有 关 设 施、设 备 上,设 置 明 显 的()。A、安 全 使 用 标 志 B、安 全 警 示 标 志 C、安 全 合 格 标 志 D、安 全 检 验 检 测 标 志 答 案:B52.事 故 调 查 组 的(),说 明 它 是 法 定 的 工 作 机
28、 构,代 表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履 行 事 故 调 查 职 责,相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必 须 予 以 支 持 和 配 合。A、专 业 性 B、临 时 性 C、法 定 性 D、建 设 性 答 案:C53.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应 当 按 照 科 学 严 谨、依 法 依 规、实 事 求 是、注 重 实 效 的 原 则,及 时、准 确 地 查 清(),查 明 事 故 性 质 和 责 任。A、事 故 原 因 B、事 故 类 型 C、事 故 影 响 D、事 故 损 失 答 案:A54.安 全 生 产 法 共 计 有 7 章()条。A、97B、115C、114D、
29、95答 案:C55.依 照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承 担()的 机 构 应 当 具 备 国 家 规 定 的 资 质 条 件。A、安 全 评 价、认 可、检 测、检 验 B、安 全 预 评 价、认 证、检 测、检 验 C、安 全 评 价、认 证、检 测、检 验 D、安 全 预 评 价、认 可、检 测、检 验 答 案:C.56.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有 关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设 定 的 法 律 责 任 分 别 处 以()的 行 政 处 罚;构 成 犯 罪 的,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A、降 职、撤 职、罚 款、拘 留 B
30、、降 职、罚 款、拘 役、拘 留 C、降 职、撤 职、拘 役、拘 留 D、罚 款、撤 职、拘 役、拘 留 答 案:A57.依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使 用 的 危 险 物 品 的 容 器、运 输 工 具,以 及 涉 及 人 身 安 全、危 险 性 较 大 的 海 洋 石 油 开 采 特 种 设 备 和 矿 山 井 下 特 种 设 备,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由 专 业 生 产 单 位 生 产,并 经 取 得 专 业 资 质 的 检 测、检 验 机 构 检 测、检 验 合 格,取 得()方 可 投 入 使 用。A、安 全 使 用 证 或 者
31、安 全 标 志 B、检 测 检 验 合 格 证 或 者 安 全 标 志 C、安 全 认 证 标 志 或 者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D、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或 者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答 案:A58.依 照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煤 矿 企 业()与 从 业 人 员 订 立 协 议,免 除 或 者 减 轻 其 对 从 业 人 员 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伤 亡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A、可 以 B、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可 以 C、不 得 D、一 般 不 得 答 案:C59.依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煤 矿 企 业 对 承 包 单 位、承
32、 租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实 行()管 理。A、委 托 负 责 B、统 一 协 调 C、全 面 负 责 D、间 接 负 责 答 案:B60.根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受 到 损 害 的 从 业 人 员,关 于 享 有 工 伤 保 险 和 提 起 民 事 赔 偿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只 能 依 法 享 有 工 伤 保 险 补 偿 B、只 能 依 照 有 关 民 事 法 律 的 规 定 向 本 单 位 提 出 赔 偿 C、除 依 法 享 有 工 伤 保 险 外,可 以 依 照 有 关 民 事 法 律 的 规 定 向 本 单
33、位 提 出 赔 偿 D、依 法 享 有 工 伤 保 险,但 应 当 首 先 向 本 单 位 提 出 民 事 赔 偿 答 案:C61.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矿 山、金 属 冶 炼、建 筑 施 工、道 路 运 输 单 位 和 危 险 物 品 的()单 位,应 当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A、生 产、运 输、储 存 B、生 产、储 存、使 用 C、生 产、运 输、使 用 D、生 产、经 营、储 存 答 案:D62.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煤 矿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在 本 单 位 发 生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34、 事 故 时,不 立 即 组 织 抢 救 或 者 在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期 间 擅 离 职 守 或 者 逃 匿 的,给 予 降 职、撤 职 的 处 分,对 逃 匿 的 处()日 以 下 的 拘 留。A、5B、10C、15D、20答 案:C63.64.依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教 育 的 费 用 由()承 担。A、从 业 人 员 B、安 全 培 训 机 构 C、政 府 主 管 部 门 D、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答 案:D65.依 据 法 的 效 力 解 释,安 全 生 产 法 的 效 力 是 依 据 哪 种 原
35、 则 设 置 的()。A、属 地 原 则 B、属 人 原 则 C、属 人 原 则 与 属 地 原 则 相 结 合 D、以 上 内 容 都 不 是 答 案:C66.依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煤 矿 企 业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后,事 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立 即 报 告()。A、本 单 位 负 责 人 B、所 在 地 市 总 工 会 C、所 在 地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部 门 D、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答 案:A67.依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对 未 依 法 取 得 批 准 或 者 验 收 合 格 的 单 位 擅 自 从 事 有 关
36、 活 动 的,负 责 行 政 审 批 的 部 门 发 现 或 者 接 到 举 报 后,应 当 立 即()oA、予 以 停 产 整 顿 B、予 以 取 缔 C、予 以 责 令 整 改 D、予 以 通 报 批 评 答 案:B68.依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均 有 权 向()报 告 或 者 举 报。A、各 级 人 民 政 府B、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部 门 C、安 全 生 产 监 察 机 关 D、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答 案:D69.依
37、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矿 山、金 属 冶 炼 建 设 项 目 和 用 于 生 产、储 存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前 应 当()对 安 全 设 施 进 行 验 收。A、由 建 设 单 位 负 责 组 织 B、按 照 有 关 法 律、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C、国 家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D、依 据 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答 案:A70.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煤 矿 企 业 不 得 因 从 业 人 员 对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提 出 批 评、检 举、控 告 或 者()而 降 低
38、 其 工 资、福 利 等 待 遇 或 者 解 除 与 其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A、紧 急 情 况 下 停 止 作 业、拒 绝 违 章 指 挥 B、拒 绝 违 章 指 挥、强 令 冒 险 作 业C、强 令 冒 险 作 业、紧 急 情 况 下 的 撤 离 D、紧 急 情 况 下 停 止 作 业、紧 急 撤 离 答 案:B71.依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煤 矿 企 业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未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受 刑 事 处 罚 或 撤 职 处 分 的,自 刑 罚 执 行 完 毕 或 者 受 处 分 之 日 起()年 内 不 得 担 任 任 何 生 产
39、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对 重 大、特 别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负 有 责 任 的,()不 得 担 任 本 行 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A、3,5B、5,10C、3,终 身 D、5,终 身 答 案:D72.依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是 安 全 生 产 的 责 任 主 体。A、施 工 单 位 B、生 产 经 营 单 位 C、建 设 单 位D、监 理 工 程 师 答 案:B73.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煤 矿 企 业 必 须 遵 守 本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法 规,加 强 安 全 生 产
40、 管 理,建 立、健 全(),完 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确 保 安 全 生 产。A、安 全 生 产 问 责 制 度 B、安 全 生 产 预 防 制 度 C、安 全 生 产 保 障 制 度 D、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 答 案:D74.安 全 生 产 法 体 现 了()的 理 念,在 赋 予 各 种 法 律 主 体 必 要 权 利 的 同 时 设 定 其 应 尽 的 义 务。A、以 人 为 本 B、效 率 为 上 C、降 低 事 故 率 D、合 理 安 排 生 产答 案:A75.依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要 具 备 法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41、 件,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资 金 保 障,()是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救 命 钱”。A、安 全 意 识 B、安 全 产 出 C、安 全 投 入 D、安 全 责 任 答 案:C76.依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范 围 由()确 定。A、国 务 院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B、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C、国 务 院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D、国 务 院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42、 的 部 门 或 者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答 案:B77.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给 予()的 行 政 处 罚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照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条 例 的 规 定 决 定。A、关 闭 B、拘 留 C、罚 款 D、吊 销 执 照 答 案:B78.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从 业 人 员 应 当 接 受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掌 握 本 职 工 作 所 需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提 高(),增 强 事 故 预 防 和 应 急 处 理 能 力。A、安 全 生 产 技 能 B、安 全 生 产 意 识 C、安 全 培 训 技 能 D、安 全 素 质
43、答 案:A79.依 据 安 全 生 产 法,关 于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责 任 主 体,下 列 说 法 中,正 确 的 是()。A、责 任 主 体 包 括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及 其 从 业 人 员,不 包 括 其 他 主 体B、责 任 主 体 包 括 生 产 经 营 单 位、个 体 工 商 户 和 合 伙 组 织,不 包 括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C、责 任 主 体 包 括 生 产 经 营 单 位,不 包 括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D、责 任 主 体 包 括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工 作 以 及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及 其 从 业 人
44、 员、中 介 机 构 及 相 关 人 员 答 案:D80.安 全 生 产 行 政 法 规 是 指 由()依 法 制 定 的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规 范 性 文 件。A、国 务 院 B、国 务 院 部 委 和 直 属 机 构 C、国 务 院 部 委 D、国 务 院、国 务 院 部 委 和 直 属 机 构 答 案:A81.依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从 业 人 员 当 发 现 直 接 危 及 自 身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况 时,()oA、采 取 一 切 技 术 手 段 抢 险 救 灾 B、要 立 即 向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报 告C、在 采 取 必 要 的 个
45、人 防 护 措 施 后,在 现 场 静 观 事 态 变 化 D、有 权 停 止 作 业 或 在 采 取 可 能 的 应 急 措 施 后 撤 离 作 业 现 场 答 案:D82.依 据 安 全 生 产 法,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与 从 业 人 员 订 立 协 议,免 除 或 者 减 轻 其 对 从 业 人 员 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伤 亡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的,该 协 议 无 效;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A、责 令 停 止 生 产 B、责 令 停 产 整 顿 C、责 令 限 期 改 正 D、主 要 负 责 人、个 人 经 营 的 投 资 人 给 予 罚 款 处 罚
46、答 案:D83.依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矿 山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应 急 救 援 组 织,生 产 规 模 较 小 的,可 以 不 建 立 应 急 救 援 组 织,但 应 当()A、指 定 兼 职 的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B、指 定 专 职 的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C、与 政 府 监 管 部 门 签 订 救 援 协 议D、与 保 险 公 司 签 订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答 案:A84.依 据 安 全 生 产 法,全 面 负 责 领 导 安 全 生 产 工 作,在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中 处 于 组 织 领 导 核 心 地 位 的
47、是()。A、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B、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C、国 家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指 挥 中 心 D、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答 案:A85.()依 法 对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进 行 监 督。A、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B、生 产 经 营 单 位 C、安 全 生 产 中 介 机 构 D、工 会 答 案:D86.事 故 调 查 报 告 应 及 时 向()公 布。A、社 会 B、工 会 C、从 业 人 员 D、政 府 部 门 答 案:A87.安 全 生 产
48、 法 规 定 的 生 产 安 全 一 般 事 故、较 大 事 故、重 大 事 故、特 别 重 大 事 故 的 划 分 标 准 由()规 定。A、国 家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B、各 级 人 民 政 府 C、国 务 院 D、人 民 法 院 答 案:C88.下 列 关 于 安 全 生 产 法 适 用 范 围 的 理 解,正 确 的 是()。A.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适 用 本 法,但 消 防 安 全 和 道 路 交 通 安 全、铁 路 交 通 安 全、水 上 交 通 安 全、民 用 航 空 安 全 以 及 核 与 辐 射 安 全、特 种 设 备 安 全 除 外 B.
49、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适 用 本 法;有 关 法 律、行 政 法 规 对 消 防 安 全 和 道 路 交 通 安 全、铁 路 交 通 安 全、水 上 交 通 安 全、民 用 航 空 安 全 以 及 核 与 辐 射 安 全、特 种 设 备 安 全 另 有 规 定 的,适 用 其 规 定 C.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适 用 本 法;消 防 安 全 和 道 路 交 通 安 全、铁 路 交 通 安 全、水 上 交 通 安 全、民 用 航 空 安 全 以 及 核 与 辐 射 安 全、特 种 设 备 安 全.参 照 适 用 本 法 有 关 规 定 D.生 产 经
50、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适 用 本 法;消 防 安 全 和 道 路 交 通 安 全、铁 路 交 通 安 全、水 上 交 通 安 全、民 用 航 空 安 全 以 及 核 与 辐 射 安 全、特 种 设 备 安 全,适 用 其 他 有 关 法 律、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答 案:B89.某 公 司 董 事 长 由 上 一 级 单 位 总 经 理 张 某 兼 任,张 某 长 期 在 外 地.不 负 责 该 公 司 日 常 工 作。该 公 司 总 经 理 安 某 在 国 外 脱 产 学 习,期 间 日 常 工 作 由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徐 某 负 责,分 管 安 全 生 产 工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