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02∕T 557.2-2022 村级小微权力运行规范 第2部分:村务工作(唐山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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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 S 0 3.0 8 0C C S A 1 2唐 山 市 地 方 标 准D B 1 3 0 2/T 5 5 7.2 2 0 2 2村 级 小 微 权 力 运 行 规 范第 2 部 分:村 务 工 作2 0 2 2-1 2-2 8 发 布 2 0 2 3-0 1-2 7 实 施唐 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B1302D B 1 3 0 2/T 5 5 7.2 2 0 2 2目 次前 言 引 言 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总 体 要 求 15 事 项 内 容 16 工 作 职 责 26.1 村 26.2 村“两 委”26.3

2、 村 委 会 36.4 村 民 代 表 36.5 工 程 管 理 小 组 36.6 党 组 织 36.7 村 监 会 36.8 采 购 小 组 36.9 书 记 主 任 36.1 0 分 管 村 干 部 36.1 1 村 级 财 会 人 员 46.1 2 村 退 役 军 人 服 务 站 47 决 策 类 事 项 运 行 47.1 财 务 开 支 47.2 资 金 拨 付 57.3 集 体 资 产 资 源 处 置 57.4 集 体 土 地 征 收 及 征 收 款 发 放 67.5 小 型 商 品 物 资 采 购 77.6 大 型 商 品 物 资、服 务 采 购 87.7 临 时 用 人、用 工

3、1 07.8 村 务 财 务 公 开 1 18 管 理 类 事 项 运 行 1 28.1 小 型 工 程 1 28.2 中 大 型 工 程 1 38.3 招 投 标 工 作 1 48.4 财 产 物 资 管 理 1 58.5 非 村 干 部 报 酬 补 贴 发 放 1 69 代 办 类 事 项 运 行 1 79.1 低 保 办 理 1 7D B 1 3 0 2/T 5 5 7.2 2 0 2 29.2 救 灾 款 物 审 批 1 89.3 特 困 人 员 供 养 办 理 1 99.4 危 房 改 造 办 理 2 09.5 高 龄 津 贴 办 理 2 19.6 6 0 岁 退 伍 军 人 生 活

4、 补 助 款 办 理 2 19.7 重 度 残 疾 人 护 理 补 贴、困 难 残 疾 人 生 活 补 贴 申 办 2 29.8 散 居 孤 儿 基 本 生 活 费 申 请 审 核、审 批 2 39.9 宅 基 地 办 理 2 49.1 0 农 村 部 分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奖 励 扶 助、特 别 扶 助 工 作 2 59.1 1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计 划 生 育 奖 励 申 报、光 荣 证 办 理(补 办)工 作 2 69.1 2 农 村 独 生 子 女 高 考 加 分 初 审 2 79.1 3 学 生 贫 困 证 明 办 理 2 89.1 4 征 兵 工 作 2 89.1 5

5、矛 盾 纠 纷 调 解 2 99.1 6 离 任 村 书 记 和 村 主 任 生 活 补 贴 申 请 3 09.1 7 临 时 救 助 3 19.1 8 造 林 绿 化 补 贴 申 请 3 21 0 监 督 考 核 3 31 0.1 镇 党 委 政 府、街 道 党 工 委 办 事 处 监 督 3 31 0.2 审 计 监 督 3 31 0.3 舆 论 监 督 3 41 0.4 村 务 监 督 委 员 会 监 督 3 41 0.5 村 民 监 督 3 4附 录 A(规 范 性)财 务 开 支 工 作 流 程 图 3 5附 录 B(规 范 性)资 金 拨 付 工 作 流 程 图 3 6附 录 C(

6、规 范 性)集 体 资 产 资 源 处 置 工 作 流 程 图 3 7附 录 D(规 范 性)集 体 土 地 征 收 及 征 收 款 发 放 工 作 流 程 图 3 8附 录 E(规 范 性)小 型 物 品 物 资 采 购 工 作 流 程 图 3 9附 录 F(规 范 性)大 型 商 品 物 资、服 务 采 购 工 作 流 程 图 4 0附 录 G(规 范 性)临 时 用 人、用 工 工 作 流 程 图 4 1附 录 H(规 范 性)村 务 财 务 公 开 工 作 流 程 图 4 2附 录 I(规 范 性)小 型 工 程 工 作 流 程 图 4 4附 录 J(规 范 性)中 大 型 工 程 工

7、 作 流 程 图 4 5附 录 K(规 范 性)招 投 标 工 作 流 程 图 4 6附 录 L(规 范 性)财 产 物 资 管 理 工 作 流 程 图 4 7附 录 M(规 范 性)非 村 干 部 报 酬 补 贴 发 放 工 作 流 程 图 4 8附 录 N(规 范 性)低 保 办 理 工 作 流 程 图 4 9附 录 O(规 范 性)救 灾 款 物 审 批 工 作 流 程 图 5 0附 录 P(规 范 性)特 困 人 员 供 养 办 理 工 作 流 程 图 5 1附 录 Q(规 范 性)危 房 改 造 办 理 工 作 流 程 图 5 2附 录 R(规 范 性)高 龄 津 贴 办 理 工 作

8、 流 程 图 5 3附 录 S(规 范 性)6 0 周 岁 退 伍 军 人 生 活 补 助 款 办 理 工 作 流 程 图 5 4附 录 T(规 范 性)重 度 残 疾 人 护 理 补 贴、困 难 残 疾 人 生 活 补 贴 申 办 工 作 流 程 图 5 5附 录 U(规 范 性)散 居 孤 儿 基 本 生 活 费 申 请 审 核、审 批 工 作 流 程 图 5 6D B 1 3 0 2/T 5 5 7.2 2 0 2 2附 录 V(规 范 性)宅 基 地 办 理 工 作 流 程 图 5 7附 录 W(规 范 性)农 村 部 分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奖 励 扶 助、特 别 扶 助 工 作

9、 流 程 图 5 8附 录 X(规 范 性)独 生 子 女 父 母 计 划 生 育 奖 励 申 报、荣 证 办 理(补 办)工 作 流 程 图 5 9附 录 Y(规 范 性)农 村 独 生 子 女 高 考 加 分 初 审 流 程 图 6 1附 录 Z(规 范 性)学 生 贫 困 证 明 办 理 流 程 图 6 2附 录 A A(规 范 性)征 兵 工 作 流 程 图 6 3附 录 A B(规 范 性)矛 盾 纠 纷 调 解 工 作 流 程 图 6 4附 录 A C(规 范 性)离 任 村 书 记 和 村 主 任 生 活 补 贴 申 请 工 作 流 程 图 6 5附 录 A D(规 范 性)临

10、时 救 助 工 作 流 程 图 6 6附 录 A E(规 范 性)造 林 绿 化 补 贴 申 请 受 理 工 作 流 程 图 6 8参 考 文 献 6 9D B 1 3 0 2/T 5 5 7.2 2 0 2 2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定 起 草。本 文 件 为 村 级 小 微 权 力 运 行 规 范 的 第 2 部 分。本 文 件 由 迁 安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中 共 迁 安 市 委 组 织 部、迁 安

11、市 五 重 安 镇 人 民 政 府、迁 安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侯 永 利、张 卫 兵、付 琪 瑛、宋 立 文、吴 立 新、彭 红 梅。D B 1 3 0 2/T 5 5 7.2 2 0 2 2引 言村 级 事 务“小 微 权 力 清 单”是 梳 理 规 范 村 级 权 力 事 项 的 名 称、具 体 实 施 的 责 任 主 体、权 力 事 项 的 来由 依 据、权 力 运 行 的 操 作 流 程、运 行 过 程 的 公 开 公 示、违 反 规 定 的 追 责 办 法 所 形 成 的 清 单,村 级 小 微 权力 运 行 规 范 在 村 级 事 务“

12、小 微 权 力 清 单”的 基 础 上,有 效 明 确 村 级 小 微 权 力 运 行 内 容、运 行 程 序 及 监 督机 制,明 确 小 微 权 力 的 形 式 界 定、职 责、义 务,明 确 村 民 对 村 级 事 务 的 知 情 权、参 与 权、监 督 权,通 过标 准 化 手 段 优 化 和 规 范 权 力 运 行 流 程,减 少 人 为 不 确 定 因 素 的 干 扰,严 格 限 制 自 由 裁 量 权,解 决 村 务 管理 混 乱、村 干 部 用 权 行 为 不 规 范,信 息 不 对 称、权 力 不 透 明 导 致 的 干 部 与 群 众 的 猜 疑 和 不 信 任 等 问 题

13、,切 实 保 障 基 层 人 民 群 众 的 权 益,确 保 权 力 在 阳 光 下 运 行,达 到 降 低 制 度 性 交 易 成 本 和 提 升 村 级 事 务 小 微权 力 运 行 效 率 的 目 标。D B 1 3 0 2/T 5 5 7 由 三 部 分 构 成。第 1 部 分:党 务 工 作。对 村 级 党 务 工 作 的 总 体 要 求、事 项 内 容、工 作 职 责、事 项 运 行 以 及 监 督考 核 等 内 容 和 要 求 进 行 规 定,旨 在 规 范 村 级 党 务 小 微 权 力 运 行。第 2 部 分:村 务 工 作。对 村 级 村 务 工 作 的 总 体 要 求、事

14、 项 内 容、工 作 职 责、各 类 事 项 运 行 以 及监 督 考 核 等 内 容 和 要 求 进 行 规 定,旨 在 规 范 村 级 村 务 小 微 权 力 运 行。第 3 部 分:便 民 服 务 工 作。对 村 级 便 民 服 务 工 作 的 总 体 要 求、事 项 内 容、工 作 职 责、事 项 运 行以 及 服 务 评 价 与 改 进 等 内 容 和 要 求 进 行 规 定,旨 在 规 范 村 级 便 民 服 务 小 微 权 力 运 行。D B 1 3 0 2/T 5 5 7.2 2 0 2 21村 级 小 微 权 力 运 行 规 范 第 2 部 分:村 务 工 作1 范 围本 文

15、 件 规 定 了 村 级 小 微 权 力 村 务 工 作 的 总 体 要 求、事 项 内 容、工 作 职 责、各 类 事 项 运 行 以 及 运 行 监督 等 内 容 和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村 级 小 微 权 力 村 务 工 作 的 开 展 和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四 议 一 行 两 公 开 两 监 督四 议、一 行、两 公 开、两 监 督 组 合 起 来 的 总 称。“四 议”是 涉 及 村 发 展 和 村 民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16、 大 事 项,应 经 村 党 组 织 提 议、村“两 委”会 商 议、镇 党 委 政 府(街 道 党 工 委 办 事 处)审 议、村 民 会 议 或 村 民 代 表会 议 决 议,提 交 村 民 会 议 或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讨 论 作 出 决 定;“一 行”是 村 委 会 执 行;“两 公 开”是 实 行 村级 重 大 事 务 决 议 结 果 公 开 和 实 施 结 果 公 开;“两 监 督”是 村 监 会、镇 党 委 政 府(街 道 党 工 委 办 事 处)全程 监 督。4 总 体 要 求4.1 以 清 单 化、流 程 化 的 形 式 对 村 务 工 作 事 项 运 行 进 行 规

17、范。4.2 梳 理、明 确 村 级 工 作 职 责,杜 绝 基 层 干 部 违 纪 现 象 发 生4.3 坚 持 全 面、真 实、规 范 的 原 则,加 强 对 村 务 工 作 的 管 理,实 行 村 务 事 项 清 单 内 容、政 策 依 据、运行 流 程 的 公 开。4.4 针 对 村 务 运 行 的 关 键 点 及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 点,提 前 进 行 监 督。建 立 监 督 考 核 机 制,凡 是 涉 及 财 务资 金、重 大 工 程 建 设 以 及 群 众 利 益 等 方 面 的 事 项,加 强 监 督 检 查,确 保 事 项 的 实 现 和 完 成。5 事 项 内 容村

18、务 工 作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事 项:决 策 类 事 项:财 务 开 支;资 金 拨 付;集 体 资 产 资 源 处 置;集 体 土 地 征 收 及 征 收 款 发 放;小 型 商 品 物 资 采 购;D B 1 3 0 2/T 5 5 7.2 2 0 2 22 大 型 商 品 物 资、服 务 采 购;临 时 用 人、用 工;村 务 财 务 公 开;管 理 类 事 项:小 型 工 程;中 大 型 工 程;招 投 标 工 作;财 产 物 资 管 理;非 村 干 部 报 酬 补 贴 发 放;办 理 类 事 项:农 村 部 分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奖 励 扶 助、特 别 扶 助 工 作;独

19、 生 子 女 父 母 计 划 生 育 奖 励 申 报、光 荣 证 办 理(补 办)工 作;农 村 独 生 子 女 高 考 加 分 初 审;学 生 贫 困 证 明 办 理;救 灾 款 物 审 批;临 时 救 助;宅 基 地 办 理;危 房 改 造 办 理;低 保 办 理;高 龄 津 贴 办 理;特 困 人 员 供 养 办 理;重 度 残 疾 人 护 理 补 贴、困 难 残 疾 人 生 活 补 贴 申 办;散 居 孤 儿 基 本 生 活 费 申 请 审 核、审 批;离 任 村 书 记 和 村 主 任 生 活 补 贴 申 请;6 0 岁 退 伍 军 人 生 活 补 助 款 办 理;征 兵 工 作;矛

20、 盾 纠 纷 调 解;造 林 绿 化 补 贴 申 请。6 工 作 职 责6.1 村负 责 上 报 村 务 相 关 工 作 材 料 给 相 关 事 务 部 门。6.2 村“两 委”6.2.1 负 责 协 商 小 型 工 程、中 大 型 工 程、招 标 等 村 务 工 作 的 可 行 性。6.2.2 负 责 协 同 村 民 代 表、工 程 管 理 小 组 对 小 型 工 程、中 大 型 工 程、招 标 等 村 务 工 作 进 行 验 收。6.2.3 负 责 采 购 小 组 成 立 及 询 价 通 知 书 的 确 定。6.2.4 负 责 批 准 总 额 在 5 0 0 元 至 5 0 0 0 元 的

21、 临 聘 人 员 事 项。6.2.5 负 责 确 定 非 专 职 人 员 报 酬 补 贴 发 放 事 项 的 对 象、项 目 及 金 额。6.2.6 负 责 上 报、调 查 各 类 补 贴 事 项 等 工 作。6.2.7 负 责 会 议 表 决 与 村 民 代 表 对 离 任 村 书 记、村 主 任 生 活 补 贴 申 请。6.3 村 委 会D B 1 3 0 2/T 5 5 7.2 2 0 2 236.3.1 负 责 督 促 所 有 权 人 清 除 地 上 物 并 交 付 土 地。6.3.2 负 责 对 低 保 审 批、特 困 人 员 供 养 审 批 等 村 务 事 务 符 合 条 件 的

22、组 织 民 主 评 议。6.3.3 负 责 村 委 会 组 织 发 放 救 灾 款 物。6.3.4 负 责 调 查 核 实 办 理 高 龄 津 贴 的 申 请。6.3.5 负 责 村 委 会 汇 总 符 合 奖 补 政 策 的 造 林 地 块 并 上 报 至 镇(街 道)。6.3.6 负 责 初 审 并 加 盖 公 章 办 理 贫 困 证 明 的 申 请。6.4 村 民 代 表6.4.1 负 责 表 决 小 型 工 程、中 大 型 工 程、招 投 标 工 作 的 可 行 性。6.4.2 负 责 协 同 村“两 委”、工 程 管 理 小 组 对 小 型 工 程、中 大 型 工 程、招 投 标 等

23、 村 务 工 作 进 行 验 收。6.4.3 负 责 会 议 决 议 大 型 物 资 采 购、集 体 资 产 资 源 处 置、非 村 干 部 报 酬 补 贴 发 放 等 村 务 事 务 工 作。6.4.4 负 责 批 准 总 额 在 5 0 0 0 元 至 2 0 0 0 0 元 的 临 时 用 人、用 工 事 项。6.4.5 负 责 会 议 表 决 与 村“两 委”对 离 任 书 记、村 主 任 生 活 补 贴 的 申 请。6.5 工 程 管 理 小 组6.5.1 负 责 监 管 相 关 工 程 建 设 情 况,对 需 变 更 的 工 程,上 报 上 级 相 关 部 门 并 保 存 影 像

24、资 料。6.5.2 负 责 协 同 村“两 委”、村 民 代 表 对 小 型 工 程、中 大 型 工 程、招 投 标 等 村 务 工 作 进 行 验 收。6.6 党 组 织6.6.1 负 责 对 小 型 工 程、中 大 型 工 程 项 目 提 出 方 案。6.6.2 负 责 提 出 对 大 型 商 品 物 资、服 务 采 购 的 采 购 建 议。6.7 村 监 会6.7.1 负 责 监 督 各 项 村 务 工 作 环 节。6.7.2 负 责 审 核 文 件 并 加 盖 公 章。6.8 采 购 小 组负 责 询 价 采 购 类 的 工 作,确 定 商 品、货 款、供 应 商,填 写 采 购 商

25、品 表 等 一 系 列 采 购 类 的 工 作。6.9 书 记 主 任负 责 批 准 财 务 开 支、签 字 并 加 盖 财 务 章、资 金 拨 付、总 额 5 0 0 元 的 临 时 用 人、用 工 等 财 务 类 工 作。6.1 0 分 管 村 干 部6.1 0.1 负 责 填 制 记 工 表。6.1 0.2 负 责 月 底 村 助 理 会 计 统 一 开 完 工 证 并 进 行 登 记。6.1 1 村 级 财 会 人 员负 责 填 写 村 务、财 务 公 开 事 项 的 相 关 表 格。6.1 2 村 退 役 军 人 服 务 站负 责 初 审 6 0 周 岁 退 伍 军 人 生 活 补

26、助 款 申 请,并 一 次 性 告 知 发 放 标 准 及 办 理 流 程。7 决 策 类 事 项 运 行D B 1 3 0 2/T 5 5 7.2 2 0 2 247.1 财 务 开 支7.1.1 政 策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村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会 计 制 度 等。7.1.2 界 定 范 围所 有 村 级 开 支。7.1.3 风 险 点财 务 开 支 工 作 风 险 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民 主 决 策 程 序 不 到 位;附 加 说 明 不 全。7.1.4 工 作 流 程7.1.4.1 工

27、 作 流 程 图财 务 开 支 工 作 流 程 图 见 附 录 A。7.1.4.2 预 算填 写 开 支 预 算 审 批 表,进 行 预 算。7.1.4.3 开 票原 始 凭 证 写 清 开 支 说 明,由 经 手 人 签 字 后 予 以 开 票。1 0 0 0 元 以 下 的 开 支 由 村 书 记(主 任)审 批;1 0 0 0 2 0 0 0 0 元 的 开 支 由 村“两 委”会 议 决 议;2 0 0 0 0 5 0 0 0 0 元 的 开 支 由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决 议(同 一 事 项 已 经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通 过,经 上 级 有 关部 门 确 定 用 途 的 专

28、 项 资 金 等 支 出 可 不 必 经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决 议);5 0 0 0 0 元 以 上 的 开 支 按 照“四 议 一 行 两 公 开 两 监 督”流 程 决 策。7.1.4.4 审 批书 记 主 任 审 核 签 字 加 盖 财 务 章。7.1.4.5 监 督村 监 会 审 核 并 由 主 任 签 字 盖 村 监 会 章。7.1.4.6 再 审报 镇(街 道)农 业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总 会 计 审 核,无 异 议 直 接 转 分 管 会 计 核 对 无 误 后 录 入 微 机;有 异 议,则 返 村 处 理,处 理 合 格 后,转 分 管 会 计 核 对 无 误 后

29、 录 入 微 机。7.1.4.7 付 款转 账 付 款。7.2 资 金 拨 付D B 1 3 0 2/T 5 5 7.2 2 0 2 257.2.1 政 策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村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法。7.2.2 界 定 范 围资 金 拨 付。7.2.3 风 险 点资 金 拨 付 工 作 风 险 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财 务 开 支 预 算 审 批 表 填 写 不 详 细;民 主 决 策 程 序 不 到 位;不 转 账 到 收 款 方。7.2.4 工 作 流 程7.2.4.1 工 作 流 程 图资 金 拨 付 工 作 流 程 图 见 附 录 B。7.2.4.2 预

30、 算村 助 理 会 计 填 写 财 务 开 支 预 算 审 批 表,详 细 逐 步 填 写 用 途 清 单。7.2.4.3 审 批 签 字7.2.4.3.1 书 记、主 任、村 监 会 主 任 签 字,附 会 议 记 录、打 款 表 及 付 款 依 据。7.2.4.3.2 农 业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主 任、主 管 领 导、镇 长(街 道 办 事 处 主 任)依 权 限 签 字,各 镇(街 道)依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设 置 权 限 数 额。7.2.4.4 拨 付收 款 方 无 论 单 位 或 个 人,资 金 拨 付 一 律 采 取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拨 付,确 保 资 金 运

31、行 安 全。7.3 集 体 资 产 资 源 处 置7.3.1 政 策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村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法、中 国 共 产 党 农 村 工 作 条 例、农 业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农 村 集 体 资 金 资 产 资 源 管 理 指 导 的 意 见。7.3.2 界 定 范 围集 体 资 产 资 源 处 置 界 定 范 围 如 下:集 体 所 有 的 耕 地、鱼 塘、四 荒(荒 滩、荒 坡、荒 山、荒 地)、林 地 等 自 然 资 源(不 含 矿 产 资 源)的 承 包、出 租、转 让、出 让、流 转 经 营;集 体 所 有 的 建 筑 物、交 通 工 具、

32、机 械 设 备 等 财 产 以 及 其 他 依 法 属 于 集 体 的 资 产 处 置。7.3.3 风 险 点集 体 资 产 资 源 处 置 工 作 风 险 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民 主 决 策 程 序 不 规 范;交 易 程 序 不 公 开、不 公 平、不 公 正;D B 1 3 0 2/T 5 5 7.2 2 0 2 26 合 同 后 续 管 理 不 规 范;公 示 不 符 合 要 求。7.3.4 工 作 流 程7.3.4.1 工 作 流 程 图集 体 资 产 资 源 处 置 工 作 流 程 图 见 附 录 C。7.3.4.2 提 议党 组 织 经 党 员 大 会 通 过 后 提 议

33、。7.3.4.3 商 议村“两 委”会 议 商 议,形 成 初 步 意 见。7.3.4.4 审 议将 承 包、出 租、转 让 或 出 让 用 途 说 明,可 行 性 报 告 等 材 料,集 体 资 产 资 源 处 置 申 请 表,村“两 委”会 议、村 民 代 表 会 议 记 录 报 镇 党 委 政 府(街 道 党 工 委 办 事 处)审 议。7.3.4.5 决 议组 织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决 议,结 果 公 示 7 日。7.3.4.6 招 投 标在 镇(街 道)农 业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等 相 关 部 门 监 督 下 实 施 公 开 招 投 标,发 布 招 标 公 告,结 果 公

34、 示 7 日,并 接 受 群 众 评 议,公 示 无 异 议 后 签 订 合 同。7.3.4.7 签 订 合 同承 包 双 方 签 到 合 同,书 记、主 任 审 核 签 字,盖 村 委 会 公 章。7.3.4.8 备 案 存 档招 投 标 简 章、合 同、村 民 代 表 会 议 记 录 等 相 关 材 料 报 镇(街 道)农 业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备 案 存 档。7.4 集 体 土 地 征 收 及 征 收 款 发 放7.4.1 政 策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村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法。7.4.2 界 定 范 围集 体 土 地。7.4.3 风 险 点集 体 土 地 征

35、收 及 征 收 款 发 放 工 作 风 险 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民 主 决 策 程 序 不 规 范;不 上 报 备 案;不 公 开 公 示;补 偿 款 不 兑 现 到 所 有 权 人。D B 1 3 0 2/T 5 5 7.2 2 0 2 277.4.4 工 作 流 程7.4.4.1 工 作 流 程 图集 体 土 地 征 收 及 征 收 款 发 放 工 作 流 程 图 见 附 录 D。7.4.4.2 商 议村“两 委”会 议 商 议 拟 定 分 配 方 案。7.4.4.3 决 议组 织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决 议。7.4.4.4 签 订 协 议签 订 征 地 协 议。7.4.4.5

36、 补 偿 款清 点 青 苗、地 上 附 着 物,青 苗、地 上 附 着 物 补 偿 款 到 村 委 会,兑 现 到 所 有 权 人,村 委 会 负 责 督 促 所有 权 人 清 除 地 上 物 并 交 付 土 地。7.4.4.6 征 收 款7.4.4.6.1 征 地 款 到 村 委 会,征 地 款 分 配 按“四 议 一 行 两 公 开 两 监 督”工 作 流 程 操 作。7.4.4.6.2 分 配 方 案 和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记 录 报 镇(街 道)备 案。7.4.4.6.3 分 配 方 案、兑 现 清 单 公 示 7 日,无 异 议 后 兑 现 到 所 有 权 人。7.5 小 型

37、商 品 物 资 采 购7.5.1 政 策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村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法、中 国 共 产 党 农 村 工 作 条 例、农 业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农 村 集 体 资 金 资 产 资 源 管 理 指 导 的 意 见、河 北 省 农 村 集 体 资 产 管 理 条 例、唐 山 市 农 村 集 体 资 产管 理 条 例。7.5.2 界 定 范 围一 次 采 购 同 一 商 品 或 服 务 不 超 过 1 5 万 元 的,如 日 常 办 公 用 品、办 公 设 施、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确 定 的 公 益宣 传、清 包 工 工 程 所 涉 及 的 工 程

38、 材 料 的 采 购。7.5.3 风 险 点小 型 商 品 物 资 采 购 风 险 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采 购 小 组 询 价 比 价 过 程 不 规 范;商 品 质 量 把 关 不 严 格;发 票 开 具 或 结 账 方 式 不 符 合 要 求;不 附 购 买 清 单;维 修 费 用 审 批 不 严 格,维 修 项 目、材 料、零 部 件 价 格 审 核 不 严 格;制 作 单 位 的 邀 请 和 确 定,制 作 内 容 的 审 核 不 规 范;限 额 控 制 和 财 务 审 批 不 规 范。7.5.4 工 作 流 程D B 1 3 0 2/T 5 5 7.2 2 0 2 287.5

39、.4.1 工 作 流 程 图小 型 商 品 物 资 采 购 工 作 流 程 图 见 附 录 E。7.5.4.2 1 万 元 以 下 的 商 品(服 务)采 购1 万 元 以 下 的 商 品(服 务)采 购,按 照 本 镇(街)制 定 的 最 高 限 价 目 录 执 行 采 购。7.5.4.3 1 万 元(含)5 万 元 的 商 品(服 务)采 购7.5.4.3.1 1 万 元(含)5 万 元 的 商 品(服 务)采 购,“两 委”应 确 定 至 少 3 人 的 采 购 小 组。7.5.4.3.2 采 购 小 组 向 至 少 3 个 商 家 询 价,在 询 价 通 知 书 上 签 字 并 确 定

40、 供 应 商,如 供 应 商 提 供 价 格 但拒 绝 盖 章 由 采 购 小 组 写 明 情 况 并 签 字 并 按 手 印 确 认。电 器 维 修 采 取 报 价 的 方 式 确 定 商 家。7.5.4.3.3 确 定 商 品 和 货 款,附 询 价 通 知 书。商 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日 常 办 公 用 品 包 括 笔、计 算 器、办 公 耗 材、日 用 品 等;办 公 设 施 包 括 办 公 桌 椅、档 案 柜、空 调、电 脑 等 办 公 家 具、电 器 等;公 益 宣 传 制 作 包 括 宣 传 册、宣 传 窗、横 幅、牌 匾 等;工 程 材 料 包 括 门、窗、水 泥、商

41、品 混 凝 土、钢 筋、砂 石、石 渣 等 少 量 材 料。7.5.4.3.4 填 写 采 购 商 品 计 划 申 请 表。7.5.4.3.5 供 应 商 开 具 发 票(附 购 买 清 单 并 加 盖 公 章)。7.5.4.3.6 费 用 审 核(经 手 人、书 记 主 任 签 字)。7.5.4.3.7 镇(街 道)农 业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转 账 付 款。7.5.4.4 5 万(含)1 5 万 元 的 商 品(服 务)采 购5 万(含)1 5 万 元 的 商 品(服 务)采 购,委 托 专 业 机 构 询 价 采 购。7.5.4.5 特 殊 情 况遇 急 难 险 重 如 抢 险 救

42、灾 等 应 急 性 工 作,来 不 及 召 开 会 议 研 究,应 先 上 报 镇 党 委 政 府(街 道 党 工 委 办事 处)批 准,事 后 再 补 开 相 关 会 议。7.6 大 型 商 品 物 资、服 务 采 购7.6.1 政 策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村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法、中 国 共 产 党 农 村 工 作 条 例、农 业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农 村 集 体 资 金 资 产 资 源 管 理 指 导 的 意 见、河 北 省 农 村 集 体 资 产 管 理 条 例、唐 山 市 农 村 集 体 资 产管 理 条 例。7.6.2 界 定 范 围一 次 采 购

43、 同 一 商 品(服 务)在 1 5 万 元(含)以 上 的。7.6.3 风 险 点大 型 商 品 物 资、服 务 采 购 工 作 风 险 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指 定 商 家 不 经 询 价 比 价;民 主 决 策 程 序 不 到 位。7.6.4 工 作 流 程7.6.4.1 工 作 流 程 图D B 1 3 0 2/T 5 5 7.2 2 0 2 29大 型 商 品 物 资、服 务 采 购 工 作 流 程 图 见 附 录 F。7.6.4.2 提 出 建 议党 组 织 经 党 员 大 会 通 过 提 出 采 购 建 议。7.6.4.3 商 议村“两 委”会 议 商 议。7.6.4.4

44、审 议将 会 议 记 录 等 材 料 报 镇 党 委 政 府(街 道 党 工 委 办 事 处)审 核。7.6.4.5 决 议召 开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进 行 决 议,决 议 结 果 公 示 7 日。7.6.4.6 实 施 决 议村“两 委”会 组 织 实 施 决 议。7.6.4.7 招 投 标7.6.4.7.1 委 托 专 业 机 构 实 施 公 开 招 投 标,发 布 招 标 公 告,招 投 标 结 果 公 示 7 日 无 异 议 后,签 订 合 同。7.6.4.7.2 清 包 工 工 程 所 涉 及 的 工 程 材 料,包 括 门、窗、水 泥、商 品 混 凝 土、钢 筋、砂 石、石

45、渣 等 大量 材 料 采 购,不 应 将 项 目 化 整 为 零 规 避 乡 村 两 级 公 开 招 投 标 以 及 政 府 采 购。7.6.4.8 验 收组 织 验 收,实 施 结 果 公 示 3 日。7.6.4.9 结 算公 示 无 异 议 后,将 招 标 简 章、合 同、上 级 审 批 材 料、验 收 资 料 及 各 类 会 议 记 录 等 材 料 报 镇(街 道)农 业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结 算。7.6.4.1 0 特 殊 情 况遇 急 难 险 重 如 抢 险 救 灾 等 应 急 性 工 作,来 不 及 召 开 会 议 研 究,要 先 上 报 镇 党 委 政 府(街 道 党 工

46、委 办事 处)批 准,事 后 再 补 开 相 关 会 议。7.7 临 时 用 人、用 工7.7.1 政 策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村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法、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财 务 制 度。7.7.2 界 定 范 围符 合 临 时 聘 用 人 员 录 用 方 案,按 实 际 情 况,以 岗 定 薪。7.7.3 风 险 点临 时 用 人、用 工 风 险 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民 主 决 策 程 序 不 规 范;D B 1 3 0 2/T 5 5 7.2 2 0 2 21 0 实 际 工 程 量 的 监 管 不 严 格;没 有 具 体 领 取 人 签 字 备

47、 案。7.7.4 工 作 流 程7.7.4.1 工 作 流 程 图临 时 用 人、用 工 工 作 流 程 图 见 附 录 G。7.7.4.2 提 议分 管 村 干 部 提 议。7.7.4.3 决 策 方 式宜 按 照 当 地 的 实 际 情 况 或 以 下 方 式 进 行:总 额 在 1 0 0 0 元 以 下 由 书 记 主 任 批 准;总 额 在 1 0 0 0 元 至 2 0 0 0 0 元 由 村“两 委”会 议 决 议;总 额 在 2 0 0 0 0 元 至 5 0 0 0 0 元 由 村 民 代 表 会 议 决 议;总 额 在 5 0 0 0 0 元 以 上 按“四 议 一 行 两

48、 公 开 两 监 督”工 作 流 程 决 策。7.7.4.4 登 记7.7.4.4.1 分 管 村 干 部 填 制 记 工 表,月 底 村 助 理 会 计 统 一 开 具 完 工 证 并 登 记。7.7.4.4.2 当 月 用 工 应 当 月 入 账。7.7.4.5 报 账完 工 证 附 用 工 审 批 表、相 关 会 议 记 录 报 镇(街 道)农 业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审 核 报 账。7.7.4.6 特 殊 情 况遇 急 难 险 重 如 抢 险 救 灾 等 应 急 性 工 作,来 不 及 召 开 会 议 研 究,要 先 上 报 镇 党 委 政 府(街 道 党 工 委 办事 处)批 准

49、,事 后 再 补 开 相 关 会 议。7.8 村 务 财 务 公 开7.8.1 村 务 公 开7.8.1.1 政 策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村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法,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财 务 制 度,河 北 省 村 集 体 财 务 管理 条 例 等。7.8.1.2 界 定 范 围村 务 公 开 界 定 范 围 如 下:上 级 要 求 公 开 的 1 5 项 内 容;村 民 代 表 会 议 决 议 事 项 及 实 施 情 况;政 府 拨 付 和 接 受 社 会 捐 赠 的 救 灾 救 助 补 贴 补 助 等 资 金;物 资 的 管 理 使 用 情 况;美 丽 乡

50、 村 建 设 项 目;涉 及 村 民 利 益 和 村 民 普 遍 关 系 的 其 他 事 项。7.8.1.3 风 险 点D B 1 3 0 2/T 5 5 7.2 2 0 2 21 1村 务 公 开 工 作 风 险 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民 主 决 策 程 序 不 到 位;公 开 版 面 不 清 晰 不 整 洁;内 容 不 完 整;不 按 要 求 及 时 公 开。7.8.1.4 工 作 流 程7.8.1.4.1 分 管 村 干 部 填 写 公 开 表。7.8.1.4.2 村“两 委”会 议 讨 论 决 定。7.8.1.4.3 村 主 任 签 字 加 盖 村 委 会 公 章。7.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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