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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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 化学 物质 环境 管理 办法目 录新 化学 物质 环境 管理 办法新 化学 物质 环境 管理 办法第 一章 总 则第 二章 申 报程 序第 三章 登 记管 理第 四章 跟 踪控 制第 五章 法 律责 任第 六章 附 则新 化 学 物 质 环 境 管 理 办 法环 境 保 护 部 令部 令 第 7 号 新 化 学 物 质 环 境 管 理 办 法 已 由 环 境 保 护 部 2 0 0 9 年 第 三 次 部务 会 议 于 2 0 0 9 年 1 2 月 3 0 日 修 订 通 过。现 将 修 订 后 的 新 化 学 物 质 环 境 管 理 办 法 公布,自 2 0 1 0 年 1 0 月 1

2、 5 日 起 施 行。2 0 0 3 年 9 月 1 2 日 原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 布 的 新 化 学 物 质 环 境 管 理 办 法 同 时 废 止。环 境 保 护 部 部 长 周 生 贤 二 一 年 一 月 十 九 日新 化 学 物 质 环 境 管 理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二 章 申 报 程 序第 三 章 登 记 管 理第 四 章 跟 踪 控 制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第 六 章 附 则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立 法 目 的】为 了 控 制 新 化 学 物 质 的 环 境 风 险,保 障 人 体 健 康,保 护 生 态环 境,根 据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3、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以 及 其 他 有 关法 律、行 政 法 规,制 定 本 办 法。第 二 条【适 用 范 围】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关 境 内 从 事 研 究、生 产、进口 和 加 工 使 用 新 化 学 物 质 活 动 的 环 境 管 理。保 税 区 和 出 口 加 工 区 内 的 新 化 学 物 质 相 关活 动 的 环 境 管 理,也 适 用 本 办 法。医 药、农 药、兽 药、化 妆 品、食 品、食 品 添加 剂、饲 料 添 加 剂 等 的 管 理,适 用 有 关 法 律、法 规;但 作 为 上

4、 述 产 品 的 原 料 和 中 间 体的 新 化 学 物 质 相 关 活 动 的 环 境 管 理,适 用 本 办 法。设 计 为 常 规 使 用 时 有 意 释 放出 所 含 新 化 学 物 质 的 物 品,按 照 本 办 法 管 理。第 三 条【分 类】根 据 化 学 品 危 害 特 性 鉴 别、分 类 标 准,新 化 学 物 质 分 为 一 般 类 新 化 学物 质、危 险 类 新 化 学 物 质。危 险 类 新 化 学 物 质 中 具 有 持 久 性、生 物 蓄 积 性、生 态 环 境和 人 体 健 康 危 害 特 性 的 化 学 物 质,列 为 重 点 环 境 管 理 危 险 类 新

5、 化 学 物 质。本 办法 所 称 新 化 学 物 质,是 指 未 列 入 中 国 现 有 化 学 物 质 名 录 的 化 学 物 质。中 国 现 有化 学 物 质 名 录 由 环 境 保 护 部 制 定、调 整 并 公 布。第 四 条【基 本 制 度】国 家 对 新 化 学 物 质 实 行 风 险 分 类 管 理,实 施 申 报 登 记 和 跟 踪 控制 制 度。第 五 条【登 记 证】新 化 学 物 质 的 生 产 者 或 者 进 口 者,必 须 在 生 产 前 或 者 进 口 前 进 行 申报,领 取 新 化 学 物 质 环 境 管 理 登 记 证(以 下 简 称“登 记 证”)。未 取

6、 得 登 记 证 的 新 化 学 物质,禁 止 生 产、进 口 和 加 工 使 用。未 取 得 登 记 证 或 者 未 备 案 申 报 的 新 化 学 物 质,不 得用 于 科 学 研 究。第 六 条【鼓 励 先 进 技 术】国 家 支 持 新 化 学 物 质 环 境 风 险、健 康 风 险 评 估 和 控 制 技 术 的科 学 研 究,推 广 先 进 适 用 的 新 化 学 物 质 环 境 风 险 控 制 技 术,鼓 励 环 境 友 好 型 替 代 化 学物 质 的 研 究、生 产、进 口 和 加 工 使 用,鼓 励 申 报 人 共 享 新 化 学 物 质 申 报 登 记 数 据。第 七 条

7、【保 守 秘 密】从 事 新 化 学 物 质 环 境 管 理 的 工 作 人 员,应 当 为 申 报 人 保 守 商 业 秘密 和 技 术 秘 密。第 八 条【公 众 监 督】一 切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有 权 对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行 为 进 行 揭 发、检 举和 控 告。第 二 章 申 报 程 序第 九 条【申 报 类 型】新 化 学 物 质 申 报,分 为 常 规 申 报、简 易 申 报 和 科 学 研 究 备 案 申 报。第 十 条【常 规 申 报 要 求】新 化 学 物 质 年 生 产 量 或 者 进 口 量 1 吨 以 上 的,应 当 在 生 产 或者 进 口 前

8、 向 环 境 保 护 部 化 学 品 登 记 中 心(以 下 简 称“登 记 中 心”)提 交 新 化 学 物 质 申 报报 告,办 理 常 规 申 报;但 是,符 合 简 易 申 报 条 件 的,可 以 办 理 简 易 申 报。新 化 学 物 质 申 报 报 告,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一)新 化 学 物 质 常 规 申 报 表,并 附 具 按 照 化 学 品 分 类、警 示 标 签 和 警 示 性 说 明 安 全规 范 等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进 行 的 分 类、标 签 和 化 学 品 安 全 技 术 说 明 书;(二)风 险 评 估 报 告,包 括 申 报 物 质 危 害

9、评 估、暴 露 预 测 评 估 和 风 险 控 制 措 施,以 及环 境 风 险 和 健 康 风 险 评 估 结 论 等 内 容;(三)物 理 化 学 性 质、毒 理 学 和 生 态 毒 理 学 特 性 的 测 试 报 告 或 者 资 料,以 及 有 关 测 试机 构 的 资 质 证 明。生 态 毒 理 学 特 性 测 试 报 告,必 须 包 括 在 中 国 境 内 用 中 国 的 供 试 生 物按 照 相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完 成 的 测 试 数 据。第 十 一 条【常 规 申 报 数 量 级 别】常 规 申 报 遵 循“申 报 数 量 级 别 越 高、测 试 数 据 要 求越 高”的

10、 原 则。申 报 人 应 当 按 照 环 境 保 护 部 制 定 的 新 化 学 物 质 申 报 登 记 指 南,提 供 相应 的 测 试 数 据 或 者 资 料。依 据 新 化 学 物 质 申 报 数 量,常 规 申 报 从 低 到 高 分 为 下 列 四 个 级 别:(一)一 级 为 年 生 产 量 或 者 进 口 量 1 吨 以 上 不 满 1 0 吨 的;(二)二 级 为 年 生 产 量 或 者 进 口 量 1 0 吨 以 上 不 满 1 0 0 吨 的;(三)三 级 为 年 生 产 量 或 者 进 口 量 1 0 0 吨 以 上 不 满 1 0 0 0 吨 的;(四)四 级 为 年

11、生 产 量 或 者 进 口 量 1 0 0 0 吨 以 上 的。第 十 二 条【简 易 申 报 基 本 情 形】新 化 学 物 质 年 生 产 量 或 者 进 口 量 不 满 1 吨 的,应 当在 生 产 或 者 进 口 前,向 登 记 中 心 办 理 简 易 申 报。办 理 简 易 申 报,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一)新 化 学 物 质 简 易 申 报 表;(二)在 中 国 境 内 用 中 国 的 供 试 生 物 完 成 的 生 态 毒 理 学 特 性 测 试 报 告。第 十 三 条【简 易 申 报 特 殊 情 形】生 产 或 者 进 口 的 新 化 学 物 质 有 下 列 特 殊

12、 情 形 之 一 的,应 当 办 理 简 易 申 报:(一)用 作 中 间 体 或 者 仅 供 出 口,年 生 产 量 或 者 进 口 量 不 满 1 吨 的;(二)以 科 学 研 究 为 目 的,年 生 产 量 或 者 进 口 量 0.1 吨 以 上 不 满 1 吨 的;(三)新 化 学 物 质 单 体 含 量 低 于 2 的 聚 合 物 或 者 属 于 低 关 注 聚 合 物 的;(四)以 工 艺 和 产 品 研 究 开 发 为 目 的,年 生 产 量 或 者 进 口 量 不 满 1 0 吨,且 不 超 过 二 年的。办 理 特 殊 情 形 简 易 申 报,应 当 提 交 新 化 学 物

13、质 简 易 申 报 表 以 及 符 合 相 应 情 形 的 证明 材 料。第 十 四 条【备 案 申 报 要 求】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应 当 在 生 产 或 者 进 口 前,向 登 记 中 心提 交 新 化 学 物 质 科 学 研 究 备 案 表,办 理 科 学 研 究 备 案 申 报:(一)以 科 学 研 究 为 目 的,新 化 学 物 质 年 生 产 量 或 者 进 口 量 不 满 0.1 吨 的;(二)为 了 在 中 国 境 内 用 中 国 的 供 试 生 物 进 行 新 化 学 物 质 生 态 毒 理 学 特 性 测 试 而 进口 新 化 学 物 质 测 试 样 品 的。第

14、 十 五 条【系 列 申 报、联 合 申 报、重 复 申 报】办 理 常 规 申 报,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可 以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申 报 手 续:(一)同 一 申 报 人 对 分 子 结 构 相 似、用 途 相 同 或 者 相 近、测 试 数 据 相 近 的 多 个 新 化 学物 质,可 以 提 出 新 化 学 物 质 系 列 申 报;(二)两 个 以 上 申 报 人 同 时 申 报 相 同 新 化 学 物 质,共 同 提 交 申 报 材 料 的,可 以 提 出 新化 学 物 质 联 合 申 报;(三)两 个 以 上 申 报 人 先 后 申 报 相 同 新 化 学 物

15、质,后 申 报 人 征 得 前 申 报 人 同 意 后 使 用前 申 报 人 的 测 试 数 据 的,可 以 提 出 新 化 学 物 质 重 复 申 报。数 据 的 测 试 费 用 分 担 方 法,由 申 报 人 自 行 商 定。第 十 六 条【申 报 人 资 格】新 化 学 物 质 申 报 人 或 者 其 代 理 人,应 当 是 中 国 境 内 注 册 机 构。非 首 次 进 行 新 化 学 物 质 申 报 的,近 三 年 内 不 得 有 因 违 反 新 化 学 物 质 环 境 管 理 规 定 而 被行 政 处 罚 的 不 良 记 录。第 十 七 条【如 实 报 告】申 报 人 在 办 理

16、新 化 学 物 质 申 报 手 续 时,应 当 如 实 提 交 新 化 学 物质 危 害 特 性 和 环 境 风 险 的 全 部 已 知 信 息。第 十 八 条【环 境 信 息 公 开】申 报 人 对 所 提 交 的 申 报 材 料 中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或 者 技 术 秘 密要 求 保 密 的,应 当 在 申 报 材 料 中 注 明。对 涉 及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和 环 境 安 全 的 信 息,不 得要 求 保 密。申 报 人 对 要 求 保 密 的 内 容 予 以 公 开 时,应 当 书 面 告 知 登 记 中 心。第 十 九 条【测 试 机 构】为 新 化 学 物 质 申 报

17、 目 的 提 供 测 试 数 据 的 境 内 测 试 机 构,应 当 为环 境 保 护 部 公 告 的 化 学 物 质 测 试 机 构,并 接 受 环 境 保 护 部 的 监 督 和 检 查。境 内 测 试 机构 应 当 遵 守 环 境 保 护 部 颁 布 的 化 学 品 测 试 合 格 实 验 室 导 则,并 按 照 化 学 品 测 试 导 则 或者 化 学 品 测 试 相 关 国 家 标 准,开 展 新 化 学 物 质 生 态 毒 理 学 特 性 测 试。在 境 外 完 成 新 化学 物 质 生 态 毒 理 学 特 性 测 试 并 提 供 测 试 数 据 的 境 外 测 试 机 构,必 须

18、 通 过 其 所 在 国 家 主管 部 门 的 检 查 或 者 符 合 合 格 实 验 室 规 范。第 三 章 登 记 管 理第 二 十 条【常 规 申 报 登 记 程 序】新 化 学 物 质 常 规 申 报 登 记,按 下 列 程 序 执 行:(一)登 记 中 心 受 理 常 规 申 报 后,应 当 将 新 化 学 物 质 申 报 报 告 提 交 环 境 保 护 部 化 学 物质 环 境 管 理 专 家 评 审 委 员 会(以 下 简 称“评 审 委 员 会”)。评 审 委 员 会 由 化 学、化 工、健 康、安 全、环 保 等 方 面 专 家 组 成。(二)评 审 委 员 会 应 当 依

19、照 环 境 保 护 部 颁 布 的 新 化 学 物 质 危 害 和 风 险 评 估 导 则 和 规范,以 及 化 学 品 危 害 特 性 鉴 别、分 类 等 国 家 相 关 标 准,对 新 化 学 物 质 的 以 下 内 容 进 行识 别 和 技 术 评 审:1 名 称 和 标 识;2 物 理 化 学、人 体 健 康、环 境 等 方 面 的 危 害 特 性;3 暴 露 程 度 以 及 对 人 体 健 康 和 环 境 的 风 险;4 人 体 健 康 和 环 境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 适 当性。评 审 委 员 会 认 为 现 有 申 报 材 料 不 足 以 对 新 化 学 物 质 的 风 险

20、 做 出 全 面 评 价 结 论 的,由 登 记 中 心 书 面 通 知 申 报 人 补 充 申 报 材 料。(三)评 审 委 员 会 应 当 提 出 新 化 学 物 质 登 记 技 术 评 审 意 见,报 送 环 境 保 护 部。新 化 学物 质 登 记 技 术 评 审 意 见 包 括:1.将 新 化 学 物 质 认 定 为 一 般 类、危 险 类 以 及 是 否 属 于 重 点 环 境 管 理 危 险 类 新 化 学 物 质的 管 理 类 别 划 分 意 见;2.人 体 健 康 和 环 境 风 险 的 评 审 意 见;3.风 险 控 制 措 施 适 当 性 的 评 审 结 论;4.是 否

21、准 予 登 记 的 建 议。(四)环 境 保 护 部 应 当 对 新 化 学 物 质 登 记 技 术 评 审 意 见 进 行 审 查,确 定 新 化 学 物 质 管理 类 别,并 视 不 同 情 况,做 出 决 定:1.对 有 适 当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予 以 登 记,颁 发 登 记 证;2.对 无 适 当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不 予 登 记,书 面 通 知 申 报 人 并 说 明 理 由。环 境 保 护 部 在做 出 登 记 决 定 前,应 当 对 新 化 学 物 质 登 记 内 容 进 行 公 示。第 二 十 一 条【简 易 申 报 登 记 程 序】新 化 学 物 质 简

22、 易 申 报 登 记,按 下 列 程 序 执 行:(一)登 记 中 心 受 理 简 易 申 报 后,应 当 提 出 书 面 处 理 意 见,报 送 环 境 保 护 部。对 按 要求 提 交 生 态 毒 理 学 特 性 测 试 报 告 的,评 审 委 员 会 应 当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技 术 评 审,并 提出 技 术 评 审 意 见,报 送 环 境 保 护 部。(二)环 境 保 护 部 对 符 合 要 求 的,予 以 登 记,颁 发 登 记 证;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不 予 登记,书 面 通 知 申 报 人 并 说 明 理 由。第 二 十 二 条【备 案 申 报 登 记 程 序】

23、新 化 学 物 质 科 学 研 究 备 案,按 下 列 程 序 执 行:(一)登 记 中 心 收 到 科 学 研 究 备 案 申 报 后,应 当 按 月 汇 总 报 送 环 境 保 护 部;(二)环 境 保 护 部 定 期 在 政 府 网 站 上 公 告。第 二 十 三 条【登 记 公 告】环 境 保 护 部 应 当 在 政 府 网 站 上 公 告 予 以 登 记 的 新 化 学 物 质 名称、申 报 人、申 报 种 类 和 登 记 新 化 学 物 质 管 理 类 别 等 信 息。第 二 十 四 条【办 理 时 限】登 记 中 心 应 当 自 受 理 常 规 申 报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24、 日 内,将 新 化学 物 质 申 报 报 告 提 交 评 审 委 员 会;自 受 理 简 易 申 报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将 书 面 处 理意 见 报 送 环 境 保 护 部。常 规 申 报 登 记 的 专 家 评 审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6 0 日,简 易 申 报 登 记 的专 家 审 查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3 0 日。登 记 中 心 通 知 补 充 申 报 材 料 的,申 报 人 补 充 申 报 材 料 所需 时 间 不 计 入 专 家 评 审 时 间。环 境 保 护 部 应 当 自 收 到 登 记 中 心 或 者 评 审 委 员 会 上 报 的新 化 学 物

25、质 登 记 文 件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做 出 是 否 予 以 登 记 的 决 定。1 5 个 工 作 日 内不 能 做 出 决 定 的,经 环 境 保 护 部 负 责 人 批 准,可 以 延 长 1 0 个 工 作 日。第 二 十 五 条【登 记 证 内 容】登 记 证 应 当 载 明 下 列 主 要 事 项:(一)申 报 人 或 者 代 理 人 名 称;(二)新 化 学 物 质 名 称;(三)登 记 用 途;(四)登 记 量 级 别 和 数 量;(五)新 化 学 物 质 的 管 理 类 别。常 规 申 报 的 登 记 证 还 应 当 载 明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和

26、行 政 管理 要 求。第 二 十 六 条【新 特 性 报 告 及 处 理】登 记 证 持 有 人 发 现 获 准 登 记 新 化 学 物 质 有 新 的 危 害特 性 时,应 当 立 即 向 登 记 中 心 提 交 该 化 学 物 质 危 害 特 性 的 新 信 息。登 记 中 心 应 当 将 获准 登 记 新 化 学 物 质 危 害 特 性 的 新 信 息,提 交 评 审 委 员 会 进 行 技 术 评 审。环 境 保 护 部 根据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技 术 评 审 意 见,采 取 下 列 措 施:(一)对 于 通 过 增 加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可 以 控 制 风 险 的,在 登

27、 记 证 中 增 补 相 关 风 险 控 制 措施,并 要 求 登 记 证 持 有 人 落 实 相 应 的 新 增 风 险 控 制 措 施;(二)对 于 无 适 当 措 施 控 制 其 风 险 的,撤 回 该 新 化 学 物 质 登 记 证,并 予 以 公 告。第 二 十 七 条【重 新 申 报】尚 未 列 入 中 国 现 有 化 学 物 质 名 录,且 已 获 准 登 记 的 新 化学 物 质,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登 记 证 持 有 人 应 当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程 序 重 新 进 行 申 报:(一)增 加 登 记 量 级 的;(二)变 更 重 点 环 境 管 理 危 险

28、类 新 化 学 物 质 登 记 用 途 的。已 被 列 入 中 国 现 有 化 学 物质 名 录,且 获 准 登 记 的 重 点 环 境 管 理 危 险 类 新 化 学 物 质,变 更 登 记 用 途 的,也 可 以由 登 记 新 化 学 物 质 的 加 工 使 用 者,重 新 进 行 申 报。第 二 十 八 条【信 息 共 享】环 境 保 护 部 应 当 将 已 获 准 登 记 为 危 险 类 新 化 学 物 质(含 重 点环 境 管 理 危 险 类 新 化 学 物 质)的 有 关 信 息,通 报 相 关 管 理 部 门。第 四 章 跟 踪 控 制第 二 十 九 条【环 评 审 批 前 置

29、条 件】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应 当 将 新 化 学 物 质 登 记,作 为 审 批 生产 或 者 加 工 使 用 该 新 化 学 物 质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的 条 件。第 三 十 条【信 息 传 递】常 规 申 报 的 登 记 证 持 有 人 应 当 在 化 学 品 安 全 技 术 说 明 书 中 明 确新 化 学 物 质 危 害 特 性,并 向 加 工 使 用 者 传 递 下 列 信 息:(一)登 记 证 中 规 定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二)化 学 品 安 全 技 术 说 明 书;(三)按 照 化 学 品 分 类、警 示 标 签 和 警 示 性 说

30、 明 安 全 规 范 的 分 类 结 果;(四)其 他 相 关 信 息。第 三 十 一 条【一 般 风 险 控 制 措 施】常 规 申 报 的 登 记 证 持 有 人 和 相 应 的 加 工 使 用 者,应当 按 照 登 记 证 的 规 定,采 取 下 列 一 项 或 者 多 项 风 险 控 制 措 施:(一)进 行 新 化 学 物 质 风 险 和 防 护 知 识 教 育;(二)加 强 对 接 触 新 化 学 物 质 人 员 的 个 人 防 护;(三)设 置 密 闭、隔 离 等 安 全 防 护,布 置 警 示 标 志;(四)改 进 新 化 学 物 质 生 产、使 用 方 式,以 降 低 释 放

31、 和 环 境 暴 露;(五)改 进 污 染 防 治 工 艺,以 减 少 环 境 排 放;(六)制 定 应 急 预 案 和 应 急 处 置 措 施;(七)采 取 其 他 风 险 控 制 措 施。危 险 类 新 化 学 物 质(含 重 点 环 境 管 理 危 险 类 新 化 学 物质)的 登 记 证 持 有 人 以 及 加 工 使 用 者,应 当 遵 守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等 现 行法 律、行 政 法 规 的 相 关 规 定。第 三 十 二 条【重 点 风 险 控 制 措 施】重 点 环 境 管 理 危 险 类 新 化 学 物 质 的 登 记 证 持 有 人 和加 工 使

32、 用 者,还 应 当 采 取 下 列 风 险 控 制 措 施:(一)在 生 产 或 者 加 工 使 用 期 间,应 当 监 测 或 者 估 测 重 点 环 境 管 理 危 险 类 新 化 学 物 质向 环 境 介 质 排 放 的 情 况。不 具 备 监 测 能 力 的,可 以 委 托 地 市 级 以 上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认 可的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所 属 监 测 机 构 或 者 社 会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监 测。(二)在 转 移 时,应 当 按 照 相 关 规 定,配 备 相 应 设 备,采 取 适 当 措 施,防 范 发 生 突 发事 件 时 重 点 环 境 管 理 危

33、险 类 新 化 学 物 质 进 入 环 境,并 提 示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时 的 紧 急 处 置方 式。(三)在 重 点 环 境 管 理 危 险 类 新 化 学 物 质 废 弃 后,按 照 有 关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规 定 进 行 处置。第 三 十 三 条【禁 止 转 让】常 规 申 报 的 登 记 证 持 有 人,不 得 将 获 准 登 记 的 新 化 学 物 质 转让 给 没 有 能 力 采 取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 加 工 使 用 者。第 三 十 四 条【研 发 管 理 要 求】新 化 学 物 质 的 科 学 研 究 活 动 以 及 工 艺 和 产 品 的 研 究 开

34、发活 动,应 当 在 专 门 设 施 内,在 专 业 人 员 指 导 下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进 行。以科 学 研 究 或 者 以 工 艺 和 产 品 的 研 究 开 发 为 目 的,生 产 或 者 进 口 的 新 化 学 物 质,应 当 妥善 保 存,且 不 得 用 于 其 他 目 的。需 要 销 毁 的,应 当 按 照 有 关 危 险 废 物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置。第 三 十 五 条【活 动 报 告】常 规 申 报 的 登 记 证 持 有 人,应 当 在 首 次 生 产 活 动 3 0 日 内,或者 在 首 次 进 口 并 已 向 加 工 使 用 者 转 移 3

35、0 日 内,向 登 记 中 心 报 送 新 化 学 物 质 首 次 活 动 情况 报 告 表。重 点 环 境 管 理 危 险 类 新 化 学 物 质 的 登 记 证 持 有 人,还 应 当 在 每 次 向 不 同 加工 使 用 者 转 移 重 点 环 境 管 理 危 险 类 新 化 学 物 质 之 日 起 3 0 日 内,向 登 记 中 心 报 告 新 化 学物 质 流 向 信 息。第 三 十 六 条【年 度 报 告】简 易 申 报 的 登 记 证 持 有 人,应 当 于 每 年 2 月 1 日 前 向 登 记 中 心报 告 上 一 年 度 获 准 登 记 新 化 学 物 质 的 实 际 生

36、产 或 者 进 口 情 况。危 险 类 新 化 学 物 质(含重 点 环 境 管 理 危 险 类 新 化 学 物 质)的 登 记 证 持 有 人,应 当 于 每 年 2 月 1 日 前 向 登 记 中 心报 告 上 一 年 度 获 准 登 记 新 化 学 物 质 的 下 列 情 况:(一)实 际 生 产 或 者 进 口 情 况;(二)风 险 控 制 措 施 落 实 情 况;(三)环 境 中 暴 露 和 释 放 情 况;(四)对 环 境 和 人 体 健 康 造 成 影 响 的 实 际 情 况;(五)其 他 与 环 境 风 险 相 关 的 信 息。重 点 环 境 管 理 危 险 类 新 化 学 物

37、 质 的 登 记 证 持 有人,还 应 当 同 时 向 登 记 中 心 报 告 本 年 度 登 记 新 化 学 物 质 的 生 产 或 者 进 口 计 划,以 及 风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的 准 备 情 况。第 三 十 七 条【资 料 保 存】登 记 证 持 有 人 应 当 将 新 化 学 物 质 的 申 报 材 料 以 及 生 产、进 口活 动 实 际 情 况 等 相 关 资 料 保 存 十 年 以 上。第 三 十 八 条【监 管 通 知】环 境 保 护 部 收 到 登 记 中 心 报 送 的 新 化 学 物 质 首 次 活 动 情 况 报告 表 或 者 新 化 学 物 质 流 向 信

38、 息 3 0 日 内,应 当 向 危 险 类 新 化 学 物 质(含 重 点 环 境 管 理 危险 类 新 化 学 物 质)的 生 产 者、加 工 使 用 者 所 在 地 省 级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发 送 新 化 学 物 质 监管 通 知。省 级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负 责 将 监 管 通 知 发 送 至 该 化 学 物 质 生 产 者、加 工 使 用 者 所在 地 地 市 级 或 者 县 级 环 境 保 护 部 门。监 管 通 知 内 容 包 括:新 化 学 物 质 名 称、管 理 类 别、登 记 证 上 载 明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和 行 政 管 理 要 求 以 及 监

39、督 检 查 要 点 等。第 三 十 九 条【监 督 检 查】负 有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地 方 环 境 保 护 部 门,应 当 根 据 新 化 学 物质 监 管 通 知 的 要 求,按 照 环 境 保 护 部 制 定 的 新 化 学 物 质 监 督 管 理 检 查 规 范,对 新 化 学物 质 生 产、加 工 使 用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检 查。发 现 生 产 或 者 加 工 使 用 新 化 学 物 质 活动,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即 时 性 或 者 累 积 性 环 境 污 染 危 害 的,应 当 责 令 生 产 者、加 工 使用 者 立 即 采 取 措 施,消 除 危

40、害 或 者 危 险,并 将 有 关 情 况 逐 级 报 告 至 环 境 保 护 部。环 境 保 护 部 可 以 根 据 报 告 情 况,要 求 登 记 证 持 有 人 提 供 获 准 登 记 新 化 学 物 质 可 能 存 在的 新 危 害 特 性 信 息,并 按 照 本 办 法 有 关 新 化 学 物 质 新 的 危 害 特 性 报 告 和 处 理 规 定 予 以处 理。第 四 十 条【注 销 登 记】登 记 证 持 有 人 未 进 行 生 产、进 口 活 动 或 者 停 止 生 产、进 口 活 动的,可 以 向 登 记 中 心 递 交 注 销 申 请,说 明 情 况,并 交 回 登 记 证

41、。环 境 保 护 部 对 前 款 情况 确 认 没 有 生 产、进 口 活 动 发 生 或 者 没 有 环 境 危 害 影 响 的,给 予 注 销,并 公 告 注 销 新化 学 物 质 登 记 的 信 息。第 四 十 一 条【列 入 现 有 化 学 物 质 名 录 程 序】一 般 类 新 化 学 物 质 自 登 记 证 持 有 人 首 次 生产 或 者 进 口 活 动 之 日 起 满 五 年,由 环 境 保 护 部 公 告 列 入 中 国 现 有 化 学 物 质 名 录。危 险 类 新 化 学 物 质(含 重 点 环 境 管 理 危 险 类 新 化 学 物 质)登 记 证 持 有 人 应 当

42、自 首 次 生产 或 者 进 口 活 动 之 日 起 满 五 年 的 六 个 月 前,向 登 记 中 心 提 交 实 际 活 动 情 况 报 告。环 境 保 护 部 组 织 评 审 委 员 会 专 家 对 实 际 活 动 情 况 报 告 进 行 回 顾 性 评 估,依 据 评 估 结 果将 危 险 类 新 化 学 物 质(含 重 点 环 境 管 理 危 险 类 新 化 学 物 质)公 告 列 入 中 国 现 有 化 学物 质 名 录。简 易 申 报 登 记 和 科 学 研 究 备 案 的 新 化 学 物 质 不 列 入 中 国 现 有 化 学物 质 名 录。第 四 十 二 条【定 期 排 查】

43、环 境 保 护 部 每 五 年 组 织 一 次 新 化 学 物 质 排 查。对 2 0 0 3 年 1 0月 1 5 日 前 已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生 产 或 者 进 口 的 化 学 物 质,环 境 保 护 部 列 入 中 国 现 有 化 学 物 质 名 录。对 未 取 得 登 记 证 生 产、进 口 或 者 加 工 使 用 新 化 学 物 质 的,环 境 保 护 部 门 依 法 予 以 处 罚。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第 四 十 三 条【虚 假 申 报】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在 申 报 过 程 中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材 料 的

44、,由 环 境 保 护 部 责 令 改 正,公 告 其 违 规 行 为,记 载 其 不 良 记 录,处 一 万 元 以 上三 万 元 以 下 罚 款;已 经 登 记 的,并 撤 销 其 登 记 证。第 四 十 四 条【环 境 保 护 部 处 罚 事 项】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由 环 境 保护 部 责 令 改 正,处 一 万 元 以 下 罚 款:(一)未 及 时 提 交 获 准 登 记 新 化 学 物 质 环 境 风 险 更 新 信 息 的;(二)未 按 规 定 报 送 新 化 学 物 质 首 次 活 动 情 况 报 告 表 或 者 新 化 学 物 质 流 向

45、 信 息 的;(三)未 按 规 定 报 送 上 一 年 度 新 化 学 物 质 的 生 产 或 者 进 口 情 况 的;(四)未 按 规 定 提 交 实 际 活 动 情 况 报 告 的。第 四 十 五 条【地 方 处 罚 事 项 一】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由 负 有 监 督 管理 职 责 的 地 方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责 令 改 正,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三 万 元 以 下 罚 款,并 报 环 境 保 护部 公 告 其 违 规 行 为,记 载 其 不 良 记 录:(一)拒 绝 或 者 阻 碍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监 督 检 查,或 者 在 接

46、受 监 督 检 查 时 弄 虚 作 假 的;(二)未 取 得 登 记 证 或 者 不 按 照 登 记 证 的 规 定 生 产 或 者 进 口 新 化 学 物 质 的;(三)加 工 使 用 未 取 得 登 记 证 的 新 化 学 物 质 的;(四)未 按 登 记 证 规 定 采 取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五)将 登 记 新 化 学 物 质 转 让 给 没 有 能 力 采 取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 加 工 使 用 者 的。第 四 十 六 条【地 方 处 罚 事 项 二】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由 负 有 监 督 管理 职 责 的 地 方 环 境 保

47、 护 部 门 责 令 改 正,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三 万 元 以 下 罚 款:(一)未 按 规 定 向 加 工 使 用 者 传 递 风 险 控 制 信 息 的;(二)未 按 规 定 保 存 新 化 学 物 质 的 申 报 材 料 以 及 生 产、进 口 活 动 实 际 情 况 等 相 关 资 料的;(三)将 以 科 学 研 究 以 及 工 艺 和 产 品 的 研 究 开 发 为 目 的 生 产 或 者 进 口 的 新 化 学 物 质 用于 其 他 目 的 或 者 未 按 规 定 管 理 的。第 四 十 七 条【评 审 专 家 违 规 处 罚】评 审 委 员 会 专 家 在 新 化 学 物

48、质 评 审 中 弄 虚 作 假 或 者有 失 职 行 为,造 成 评 审 结 果 严 重 失 实 的,由 环 境 保 护 部 取 消 其 入 选 评 审 专 家 库 的 资 格,并 予 以 公 告。第 四 十 八 条【测 试 机 构 违 规 处 罚】为 新 化 学 物 质 申 报 提 供 测 试 数 据 的 境 内 测 试 机 构 在新 化 学 物 质 测 试 过 程 中 伪 造、篡 改 数 据 或 者 有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的,由 环 境 保 护 部 从测 试 机 构 名 单 中 除 名,并 予 以 公 告。第 四 十 九 条【滥 用 职 权 处 罚】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49、,从 事 新 化 学 物 质 环 境 管 理 的 工 作 人 员滥 用 职 权 或 者 玩 忽 职 守 的,依 法 给 予 处 分;构 成 犯 罪 的,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第 六 章 附 则第 五 十 条【术 语】本 办 法 中 下 列 术 语 的 含 义:(一)一 般 类 新 化 学 物 质,是 指 尚 未 发 现 危 害 特 性 或 者 其 危 害 性 低 于 化 学 物 质 危 害 特性 鉴 别、分 类 相 关 标 准 规 定 值 的 新 化 学 物 质;(二)危 险 类 新 化 学 物 质,是 指 具 有 物 理 化 学、人 体 健 康 或 者 环 境 危 害 特 性,且

50、达 到或 者 超 过 化 学 物 质 危 害 特 性 鉴 别、分 类 相 关 标 准 规 定 值 的 新 化 学 物 质。第 五 十 一 条【文 书 格 式】本 办 法 下 列 文 书 格 式,由 环 境 保 护 部 统 一 制 定:(一)新 化 学 物 质 常 规 申 报 表;(二)新 化 学 物 质 简 易 申 报 表;(三)新 化 学 物 质 科 学 研 究 备 案 表;(四)新 化 学 物 质 环 境 管 理 登 记 证;(五)新 化 学 物 质 首 次 活 动 情 况 报 告 表;(六)新 化 学 物 质 监 管 通 知。第 五 十 二 条【生 效 日 期】本 办 法 自 2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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