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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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深 圳 市 现 代 物 流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第 一 章 第 一 章 第 一 章 第 一 章 总 则 总 则 总 则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促 进深 圳市 现代 物流 业的 发展,根据 深 圳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发 展 深 圳 现 代 物 流 业 的 若 干 意 见(深 府2 0 0 2 1 7 4 号),制 定 本 办 法。第 二 条 深 圳 市 现 代 物 流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是 市 政 府 为 调 整和 优 化 经济 结构,加 快发 展现 代物 流业,支 持 物 流 公共 信息 服 务平 台 项 目建 设和 物流 园

2、区 信息 化建 设,培 育一 批现 代物 流和 供 应链 管 理 企业 而设 立的 专项 资金(以 下简 称专 项资 金)。第 三 条 市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市 物 流 主 管 部 门 对 专 项 资 金规 模 进 行测 算,在 当 年市 产业 发展 资金 中予 以安 排,不单 独切 块。第 四 条 专 项 资 金主 要用 于:(一)对 经市 政府 物流 主管 部门 确认 的全 市性 物流 公共 信 息服 务 平 台项 目、物 流园 区公 共物 流信 息服 务平 台项 目和 公共 服 务设 施 的 补助。(二)重点 物流 企业 利用 现代 信息 技术,实 现现 代物 流和 供应

3、链 服 务管 理方 式系 统化、网 络化、商务 运营 电子 化等 有关 物 流管 理 项 目(以下 简称 物流 管理 项目)。(三)对 经市 物流 主管 部门 认定 的重 点物 流企 业和 经市 物 流主 管 部 门确 认的 全 球 1 0 0 强 物 流 企业 在深 圳设 立或 投资 建设 区 域性 配 送 中心、分 拨中 心、采购 中心 等物 流设 施的 奖励。2(四)对 经过 市物 流主 管部 门确 认的 全 球 1 0 0 强 物 流 企业 在深 圳 设 立区 域性 总部 的奖 励。(五)对市 重点 物流 企业 的一 次性 奖励。(六)对促 进我 市现 代物 流业 发展 工作 所需 的

4、专 项规 划、环评、可 研、立项 等前 期工 作;(七)对经 市政 府批 准的 促进 现代 物流 业发 展的 其他 特殊 的、紧 急 的 需要 支持 的项 目的 资助。第 五 条 专 项 资 金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坚 持“公 开、公 平、公 正”的 原 则,实行 自愿 申报、专家 评审、社会 公示、政府 决策、绩 效评 价 制 度。第 二 章 第 二 章 第 二 章 第 二 章 管 理 职 责 及 分 工 管 理 职 责 及 分 工 管 理 职 责 及 分 工 管 理 职 责 及 分 工第 六 条 市 物 流 主管 部门 职责:(一)根据 我市 社会 经济 发展 情况 和物 流业 发展

5、规划,向 市财 政 主 管部 门提 出 专 项 资金 年度 使用 计划 及分 项预 算;(二)编制 专项 资金 年度 决算;(三)会 同市 财政 主管 部门 制定 本办 法规 定需 要另 行制 定 的有 关 实 施细 则和 操作 规程;(四)编 制年 度资 助指 南,受 理资 助申 请,组 织对 资助 申 请单 位 与 项目 的考 察、评审、公 示及 招标;(五)会同 市财 政主 管部 门下 达专 项资 金年 度使 用计 划,负责 专 项 资 金 的 日 常 管 理,负 责 建 立 资 助 企 业 和 资 助 项 目 的 申 请、3评 审、审批 等档 案并 进行 管理;(六)负责 组织 项目

6、验收,并 对资 助项 目和 资助 企业 进行 绩效 评 价。第 七 条 市 财 政 主管 部门 职责:(一)审核 专项 资金 年度 使用 计划、审 核专 项资 金年 度支 出结 构、审查 专项 资金 年度 决算,上 报市 政府 审定;(二)会同 市物 流主 管部 门下 达专 项资 金年 度使 用计 划,办理 资 助 资金 拨款;(三)参 与制 定本 办法 规定 需要 另行 制定 的有 关实 施细 则 和操 作 规 程;(四)监督 检查 专项 资金 的管 理和 使用 情况,负 责对 专项 资金 的 绩 效评 价。第 八 条 资 金 使 用单 位责 任:(一)编制 项目 投资 预算;(二)落实 项

7、目 实施 条件 和配 套资 金;(三)对资 助资 金进 行财 务管 理和 会计 核算;(四)接受 有关 部门 的监 督检 查和 验收;(五)按要 求提 供资 助资 金使 用情 况和 项目 执行 情况 报告;(六)提 供市 物流 主管 部门 和市 财政 管理 部门 进行 绩效 评 价所 需 的 生产 和财 务资 料。(七)配 合有 关部 门做 好各 项与 资助 资金 管理 有关 的其 他 工作。4第 三 章 第 三 章 第 三 章 第 三 章 资 助 对 象、资 助 方 式 及 支 出 结 构 资 助 对 象、资 助 方 式 及 支 出 结 构 资 助 对 象、资 助 方 式 及 支 出 结 构

8、 资 助 对 象、资 助 方 式 及 支 出 结 构第 九 条 专 项 资 金资 助对 象:(一)经市 政府 批准 设立 的物 流园 区;(二)经 市物 流 主 管 部门 认定,在 深 圳市 注册,具有 独立 法人 资 格 并从 事现 代物 流服 务或 供应 链管 理的 重点 物流 企业;(三)促 进现 代物 流业 发展 和物 流园 区建 设工 作所 需专 项 规划、环 评、可研、立 项等 前期 工作 的承 办单 位;(四)提供 全市 性物 流公 共信 息服 务平 台项 目的 承担 单位;(五)对 经过 市物 流主 管部 门确 认的 全 球 1 0 0 强 物 流 企业 的奖 励。(六)经市

9、政府 批准 的,由本 专项 资金 资助 的其 他事 项。第 十 条 有 下 列 情形 之一 的,本专 项资 金不 予资 助:(一)知识 产权 有争 议的 项目 或企 业;(二)已 经获 得市 政府 投资 或我 市其 他财 政性 专项 资金 资 助的 项 目;(三)申请 单位 近两 年内 因违 法行 为被 执法 部门 查处 的,或无 法 执 行司 法部 门判 决的;(四)申 请 单位 违反 本办 法规 定,正 在接 受有 关部 门调 查 的;(五)申 请单 位有 逃废 银行 债务、欠 税、恶意 欠薪 等以 及 其他 经 政 府部 门确 认严 重失 信行 为的;(六)法律、法 规、规章 规定 的其

10、 他不 予资 助情 况。第 十 一 条 专 项 资 金 采 取 银 行 贷 款 贴 息、补 助、奖 励 三 种(资5助)方 式。原 则 上 按照 以下 支出 结构 安排 专项 资金 年度 使用 计划:银 行 贷 款贴 息、补 助和 奖励 三种 方式 分别 占专 项资 金总 量 的5 0%、2 0%和 3 0%。为 体 现 重点 扶持 的原 则,对 重点 物流 企业 的资 助占 专项 资 金总 量 的 6 5%以 上。重 点 物 流 企 业 的 认 定 办 法 由 市 物 流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市 财 政 主管 部 门 另行 制定。第 四 第 四 第 四 第 四 章 章 章 章 资 助 的

11、 条 件 与 标 准 资 助 的 条 件 与 标 准 资 助 的 条 件 与 标 准 资 助 的 条 件 与 标 准第 十 二 条 申 请 补 助的 条件 与标 准补 助 主 要 是 对 全 市 性 物 流 公 共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项 目 和 物 流 园区 内 的 公 共 物 流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以 及 经 市 政 府 批 准 的 促 进 我 市 现代 物 流 发展 工作 专项 规划、环 评、可 研、立 项等 前期 工作 给予 资助。物 流 园 区 内 的 公 共 物 流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申 请 补助 的,必须 获得 市物 流主 管部 门的 立项

12、 批准,按 照“建 设 方 投 资为 主、专 项资 金扶 持为 辅”的 原 则,落 实 建设 方资 金来 源。每 个园 区 只 能申 请一 个项 目,每 个项 目补 助金 额控 制在 该项 目实 际 投资 总 额 的 4 0%以 内,原则 上最 高不 超 过 6 0 0 万 元。全 市 性 物流 公共 信息 服务 平台 项目 承担 单位 申请 补助 的,必须 获 得 市物 流主 管部 门的 立项 批准,按 照“建 设 方 投资 为主、专6项 资 金 扶持 为辅”的 原 则,落 实 建设 方资 金来 源。项目 补助 金 额控 制 在 该项 目实 际投 资总 额 的 5 0%以 内,原 则上 最高

13、 不超 过 1 0 0 0万 元。经 市 政 府 批 准 的 促 进 我 市 现 代 物 流 业 发 展 和 物 流 园 区 建 设工 作 的 专项 规划、环 评、可 研、立 项等 前期 工作 的承 办单 位可 申请 项 目 补助,每 个项 目的 补助 金额 原则 上最 高不 超 过 2 0 0 万 元。第 十 三 条 申 请 贴 息的 条件 与标 准申 请 银 行贷 款贴 息资 助的,必 须是 重点 物流 企业,其申 请 贴息 贷 款 必 须 用 于 企 业 的 主 营 业 务,包 括 物 流 设 施 的 建 设 与 改 造、物 流 设 备的 购置,以 及 物流 业务 的保 理、开信 用证、

14、办 理商 业 承对 汇 票 等。其 获 得 贷 款 的 时 间 必 须 在 企 业 申 请 之 日 起 的 前 一 年内,贴 息金 额以 企业 实际 已支 付的 银行 贷款 利息 为依 据确 定,贴息 额 度 原则 上最 高不 超 过 2 0 0 万 元。第 十 四 条 申 请 奖 励的 条件 与标 准奖 励 主 要用 于以 下方 面:(一)设 立重 点物 流企 业服 务创 新奖,每 年奖 励 1 至 2 家企业,每 家奖 励 1 0 0 万 元;(二)对 初 次 认 定 的 市 重 点 物 流 企 业,每 家 一 次 性 给 予 3 0万 元 奖 励。若以 后再 次被 认定 为重 点物 流企

15、 业,不再 奖励。(三)经 过市 物流 主管 部门 认定 的重 点物 流企 业和 经市 物 流主 管 部 门 确 认 的 全 球 1 0 0 强 物 流 企 业 独 资 或 合 资(股 权 不 低 于4 0%)建 设 区 域 性 配 送 中 心、分 拨 中 心 和 采 购 中 心 等 物 流 设 施,且 实 际 投资 额已 超 过 1 亿 元 的,一 次性 给 予 1 0 0 万 元 的 奖励。7(四)经过 市物 流主 管部 门确 认的 全 球 1 0 0 强 物 流 企业,经国 家 有 关部 门批 准在 深圳 市注 册登 记设 立区 域性 总部 的,一 次 性给 予 1 0 0 万 元 的

16、奖励。(五)设立 物流 技术 促进 奖,每年 奖 励 1 至 2 家 在 先 进技 术研 发、应用 方面 作出 杰出 贡献 的物 流企 业,每家 奖 励 5 0 万 元;第 五 章 第 五 章 第 五 章 第 五 章 资 助 的 申 报 及 审 批 资 助 的 申 报 及 审 批 资 助 的 申 报 及 审 批 资 助 的 申 报 及 审 批第 十 五 条 市 物 流 主管 部门 提出 年度 资金 预算,市财 政主 管部 门 审 核 制 订 年 度 资 金 支 出 结 构 意 见 报 分 管 物 流 工 作 的 市 长 审批 后 执 行。第 十 六 条 资 助 申 请 由 市 物 流 主 管

17、部 门 于 每 年 第 四 季 度 受理。每 年上 半年 由市 物流 主管 部门 公开 发布 资助 申报 指南,明 确申 请 各 类资 助所 需提 供的 材料 以及 材料 制作 的标 准,并 印发 有 关的 申 请 表格。第 十 七 条 市 物 流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专 家 对 资 助 申 请 进行 评 审,必 要 时,组 织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对 资 助 申 请 进 行 实 地 考 察。专 家 评 审工 作和 工作 人员 实地 考察 工作 应分 别独 立进 行,专 家 评审 意 见 和实 地考 察意 见相 一致 的,其 资助 申请 才能 进入 专项 资 金项 目 库。专

18、项 资 金项 目库 由市 物流 主管 部门 负责 管理。专 项 资 金 项 目 库 管 理 细 则 以 及 对 资 助 申 请 的 实 地 考 察 实 施方 案 和 专 家 评 审 操 作 规 程 由 市 物 流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市 财 政 主 管 部8门 另 行 制定。第 十 八 条 专 项 资 金的 审批 程序:(一)市 物流 主管 部门 对已 经进 入专 项资 金项 目库 的资 助 申请 进 行 审议,按 照年 度资 金预 算和 结构 及急 重缓 轻的 顺序,提 出资 金 安 排的 初步 意见;(二)市 物流 主管 部门 将资 金安 排的 初步 意见 送市 财政 主 管部 门 复

19、 核;(三)市财 政主 管部 门复 核后,由 市物 流主 管部 门通 过新 闻媒 体 向 社会 公 示 5 个 工 作 日;(四)根据 公示 结果,市 物流 主管 部门 会同 市财 政主 管部 门联 合 下 达资 金资 助计 划;(五)除贴 息外,获 批准 的资 助申 请人 与市 物流 主管 部门 签署 深圳 市现 代物 流业 发展 专项 资金 使用 合同(以 下简 称合 同);(六)市财 政主 管部 门按 照合 同的 有 关 规 定 办理 拨款 手续。第 六 章 第 六 章 第 六 章 第 六 章 资 金 使 用 及 项 目 管 理 资 金 使 用 及 项 目 管 理 资 金 使 用 及 项

20、 目 管 理 资 金 使 用 及 项 目 管 理第 十 九 条 除 贴 息 外,受 专项 资金 资助 的单 位对 所取 得的 资助 资 金,必 须采 取专 用账 户、封闭 管理 方式 进行 管理。资 助 资 金使 用单 位与 市物 流主 管部 门签 订合 同后,必须 在 指定 的 监 管 银 行 开 设 专 用 账 户。市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合 同 的 有 关 规定,将 资助 资金 拨入 专用 账户。监 管 银 行由 市财 政主 管部 门负 责审 定,并 由市 财政 主管 部 门9定 期 对 监管 银行 进行 考核。监 管 银 行应 负责 对资 助资 金的 使用 进行 分类 统计,并

21、向 市 财政 主 管 部门 和市 物流 主管 部门 提供 年度 统计 报表。统计 分类 由 市物 流 主 管部 门和 市财 政主 管部 门另 行拟 定。第 二 十 条 市 物 流 主 管 部 门 应 会 同 监 管 银 行 对 资 助 资 金 使用 单 位 提出 的资 金使 用申 请进 行审 查,发 现超 出合 同规 定使 用 资金 或 改 变资 金用 途的,市 物流 主管 部门 可授 权监 管银 行拒 付。第 二 十 一 条 资 助 资 金 使 用 单 位 要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财 务 制 度的 规 定 和合 同的 有关 要求,加 强对 资助 资金 的管 理,并 实行 单 独核 算,需

22、要 政府 采购 的按 照政 府采 购规 定办 理。资 助 资 金使 用单 位应 当按 照以 下规 定使 用资 助资 金:(一)全 市性 物流 公共 信息 服务 平台 项目 和物 流园 区内 公 共物 流 信 息服 务平 台项 目的 补贴 资金,必须 全部 用于 与项 目有 关 的计 算 机 硬件 设备 和其 他的 设备 的购 置,以 及进 行相 关系 统软 件 的开 发 与 升级;(二)企业 所获 得的 奖励 资金,应 全部 用于 本企 业的 业务 发展 支 出。第 二 十 二条 物 流 园 区的 资助 项目 因故 终止,项目 承担 单 位应 及 时 报经 市物 流主 管部 门审 批,停止 对

23、资 助资 金的 使用,批 准后 将 剩 余资 金归 还市 财政 主管 部门,已建 设或 购置 的资 产按 照 国家 有 关 规定 处置。市 物 流 主 管 部 门 应 会 同 市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项 目 进 行 专 项 审计,并根 据审 计结 果提 出处 理意 见,报分 管物 流工 作的 市长 审 批。1 0第 七 章 第 七 章 第 七 章 第 七 章 监 督 和 检 查 监 督 和 检 查 监 督 和 检 查 监 督 和 检 查第 二 十 三 条 资 助 资 金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要 求 及 时 向物 流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年 度 资 助 资 金 使

24、 用 情 况 和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的 总结 报 告。第 二 十 四 条 市 物 流 主 管 部 门 应 定 期 对 资 助 项 目 的 执 行 情况 以 及 资金 使用 情况 进行 专项 检查。市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对 专 项 资 金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重 点检 查。项 目 完 成后,市 物流 主管 部门 应及 时对 项目 进行 验收,并 将项 目 验 收情 况书 面送 市财 政主 管部 门。项 目 验 收 管 理 细 则 由 市 物 流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市 财 政 主 管 部 门另 行 制 定。第 二 十 五 条 市 物 流 主 管 部 门 负

25、 责 对 被 资 助 企 业 以 及 已 经验 收 的 项目 进行 绩效 评价,并将 绩效 评价 情况 书面 送市 财政 主 管部 门。绩 效评 价结 果将 作为 资助 申请 人再 次申 请资 助的 重要 评 审依 据。市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对 上 年 度 专 项 资 金 的 整 体 使 用 情 况 进行 绩 效 评价。绩 效评 价结 果将 作为 安排 本年 度预 算的 重要 依据。绩 效 评 价 实 施 办 法 由 市 物 流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市 财 政 主 管 部 门另 行 制 定。第 二 十 六条 对 于 违 反财 经纪 律,虚 报、冒 领、截 留、挪 用、1 1挤

26、 占 专 项资 金经 费的 行为,由 市财 政主 管部 门责 令改 正,同 时 按照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规 定 的 权 限 由 市 财 政、审 计、监 察 机 关进 行处 理、处分 或处 罚。构成 犯罪 的,依法 移交 司法 机关 处 理。对 存 在 上款 违规 行为 的单 位,市 物流 主管 部门 三年 内不 受 理其 资 助 申请,并 将这 些单 位及 责任 人列 入不 诚信 名单。受 委 托 的 中 介 机 构 在 项 目 和 经 费 的 评 审、评 估 和 审 计 过 程中,存 在弄 虚作 假、隐瞒 事实 真相、与 资助 资金 申请 单位 串通 作弊 等

27、行 为且 证据 确凿 的,由 市物 流主 管部 门取 消其 项目 与经 费 的评 审、评 估和 审计 资格。同 时,市 财 政主 管部 门按 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会计 法、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注 册会 计师 法 和 深圳 经 济特 区 注 册 会 计 师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单 位 和 责 任 人 进 行 处罚。中 介机 构提 供虚 假审 计报 告,造成 专项 资金 损失 的,依法 追究 法 律 责任。第 二 十 七条 参 与 评 审、评估 的专 家利 用评 审、评 估的 机 会以 权 谋 私或 弄虚 作假 的,一经 发现,取 消 其专 家资 格,并在 新 闻媒 体

28、 上 公布;应 追 究责 任的,按 有 关规 定执 行;构 成犯 罪的,依法 移 交 司法 机关 处理。第 二 十 八条 专 项 资 金管 理工 作人 员违 反本 办法,没有 认 真履 行 职 责,在管 理和 监督 工作 中滥 用职 权、玩忽 职守、徇 私舞 弊的,由 市财 政和 监察 机关 等按 照 财 政违 法行 为处 罚处 分条 例、深 圳 市行 政机 关工 作人 员行 政过 错责 任追 究暂 行办 法 规 定 对责 任 人 进行 处罚、处 分。构成 犯 罪 的,依法 移交 司法 机关 处理。1 2第 八 章 第 八 章 第 八 章 第 八 章 附 则 附 则 附 则 附 则第 二 十 九 条 本 专 项 资 金 的 管 理 费 用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列 入 年度 部 门 预算 安排。第 三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试 行,至 2 0 1 2 年 1 2 月 3 1日 止。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市 物 流 主 管 部 门 和 市 财 政 主 管 部 门负 责 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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