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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宣 贯7/2/2023 1目录一、修订说明二、条文解读三、落实办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7/2/2023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经2007年12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2月14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局长:李长江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7/2/2023 3一、修订说明(一)修订必要性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令第2号)是1999年2月14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
2、督局发布的,对加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促进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7/2/2023 4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贸易全球化进程加快,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及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主体形式多元化,企业生产方式呈现多样化,获得许可企业的后续监管情况也日益复杂化,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管工作提出了一些新课题;而原规章对这些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基层在执法中无法可依,执法不力。7/2/2023 5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发布。行政许可法的颁布,要求行政部门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和
3、程序,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也必须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作进一步规范,完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等规定,对涉及到许可的撤回、撤销和注销等事项也应当予以明确,规范基层执法,保护企业权利。7/2/2023 6(二)修订过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工作于2006年4月正式启动。在全面总结、分析和研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8年来所取得的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06年,先后两次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部分计量技术机构征求意见。经过对这些建议和意见的
4、认真分析、仔细研究,并通过召开立法调研会、座谈会、征求系统内有关单位意见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7/2/2023 7特别是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完善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制度。2007年11月,经第三次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形成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并于2007年12月28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07年12月29日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7/2/2023 8(三)主要修订内容 1、将规章名称由原规章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并对有关条款的表述作了相应修改。这是因为,行政许可的外延较
5、行政许可证大,而办法主要规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更名有利于文题相符。少一个“证”字,更为准确。说明我们管理的范围不仅包括发证、还包括证后监管、销售监督以及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等有关内容。7/2/2023 92、办法对原规章的结构作了调整。原规章根据许可项目类别的不同,在第二章、第三章中分别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与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申请、考核和发证工作作出规定。办法则基于两项许可的条件、程序、要求非常类似,将两项许可合并,按照许可工作的程序,在第二章、第三章中对两项许可的申请与受理、核准与发证作出规定。7/2/2023 103、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在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中,提
6、出了申请许可证的条件,严格依法规定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申请、受理、考核和决定程序,增加了许可证的颁发规定,明确了复查换证的程序,补充了另行办证与重新办证的规定,规范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工作,切实保护相对人权益。4、办法规定,受理申请制造许可证的机关由四类情况改为两类,即改为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规定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7/2/2023 115、针对目前行业生产出现的新情况,在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委托加工制度,规定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制造计量器具的,被委托方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并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委托加工计量器具的标
7、识制度作出规定,要求标注被委托方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6、为了规范许可工作,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办法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首次在计量器具许可规章中对许可的撤回、撤销和注销等作出了规定,规范了基层执法工作。7/2/2023 127、关于对无证查处的规定,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参考了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制度,除单位或个人本身未取证的情形外,对已取证但未严格按照规章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重新办证或另行办证,且未在质监部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也按照无证查处。8、在办法第四、五章中,对已取得制造、修理许可的计量器具监管增加了以下几种制度:复查换证制度、证书变更制度、标识制度、委托加工制
8、度、查验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撤回制度、撤销制度、注销制度、公告制度和备案制度。7/2/2023 13二、条文解读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活动,加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7/2/2023 14解读:修订依据:主要两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作为依据,是新增内容。7/2/2023 15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以经营为目的修理计量器具,以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
9、本办法。解读:强调了以销售为目的的制造、以经营为目的的修理计量器具,以及实施监督管理,都应当遵守本办法。另外,在国内生产专用于出口的计量器具需要不需要办理许可证?7/2/2023 16 1998年8月18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关于在国内制造专供出口的计量器具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函1998004号),明确规定:对在国内制造专供出口的计量器具的,不必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专供出口的计量器具,省局应明确告诉企业,不能在国内销售,也不能以后出口转内销。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7/2/2023 17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器具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
10、器具。解读:管理范围的确定。关于型式批准目录的确定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则:1、属概念原则:既目录中的计量器具并不特指某一种计量器具,而是具有这一类属性的所有计量器具都要管理,也就是以功能划分,而非名称划分。7/2/2023 182、检定规程适用原则:一个计量器具是否在目录范围内,要看该产品的工作原理、主要功能等是否与型式评价大纲或检定规程相一致。一致就管,不一致就不要管。对于多参数监测计量器具,其主要功能在我们管理的目录内,就要管,但只管规程适用的部分。如多参数监护仪,其中心电监护部分在我们的目录范围内,我们要管,但只管理心电监护部分,心率、血压监护等部分暂不管理。7/2/2023 193、型式评
11、价依据确定原则:对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要完全按照型式评价大纲、计量检定规程和产品标准进行。决不能有漏项和随意增项。对于新产品,国家局原则要求:各省可以提出新增目录的建议。国家根据该行业情况以及技术机构发展情况提出制定型式评价大纲的计划,然后再调整目录。7/2/2023 202006年8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回复我局关于动态轨道衡计量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质检量函2006640号)明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243-1990动态称量轨道衡不适用于最大称量大于100吨的动态称量轨道衡,企业根据用户生产工艺的需要,生产最大称量大于100吨的动态称量轨道衡,不需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12、7/2/2023 21第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解读:一是生产、修理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二是要经过考核合格才能准予制造、修理。7/2/2023 22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监部门在省级质监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工作。解读:分级管理,责任明确。7/2/2023 23 第六条 制造、
13、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高效、便民的原则。解读:与行政许可法要求的原则相一致。7/2/2023 24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二)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三)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7/2/2023 25(四)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五)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解读:这一条和第八条都是申请
1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与原办法的要求基本一致。7/2/2023 26在重点管理的9种计量器具中,国家局发布了衡器、煤气表、水表制造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质技监局量发2000117号)和电能表制造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质技监局量发2000110号),另外国家有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制造许可证考核规范、税控燃油加油机制造许可证考核规范(JJF10611999),我们省制定了热能表考核必备条件,对衡器的必备条件进行了补充完善等等,这些对规范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在许可证的考核工作中,如何把握好这些必备条件,需要注意两点:7/2/2023 27一、正确理解必备条件 2001
15、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答复安徽省质监局 对重点管理计量器具考核必备条件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量函20013号)中明确规定:除厂房允许租借以外(而且租借厂房应有书面合同),其它生产设施和检测设备必须是生产该产品的企业自身具备的条件,必须是自有资产。强调必备条件是为了有效杜绝销售型企业、服务型企业以及中间商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7/2/2023 28 二、在考核必备条件中有的规定了生产规模,如何把握?如在静止式电能表生产必备条件里面明确规定:年生产能力在40万台以上,高温老化室的日老化量1200台以上,24表位的电能表检定装置至少要8台。对于这些条件今后在量上不再作为硬性要求,只要企业能够生
16、产出合格的产品,满足必备条件所要求的就可以了。7/2/2023 29第八条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有关材料。解读:关于申请人的资格问题,特别是以集团公司还是分公司的名义申请,国家局在2000年6月下发关于对华立集团有限公司易地生产及申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质技监局量函2000189号)中明确规定:7/2/2023 301.根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申请办理许可证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集团公司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可单独办理制造许可证,也可以集团公司的名义办理制造许可证。3.以集团公司的名义办
17、理制造许可证的,应由集团公司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组织考核,子公司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参加。7/2/2023 31第九条申请制造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重点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制造其他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或者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依法确定的市、县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修理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7/2/2023 32 解读:管理权限的规定。按照我们省的有关规定,重点管理的9种计量器具和在省工商注册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向省局申请制造许可证,其他的向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申请。7/2/2023 33第十条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18、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解读:受理时限及要求:“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7/2/2023 34第十一条质监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申请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解读:除明文规定外,不得另外增加附加条件,限制申请许可。说明几个问题:(一)关于异地生产受理问题:1、尽量建议不要异地生产,原则上生产厂地在哪里,就在当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申请。2、异地生产带来的管理成本,要由企业承担。3、异地生产考核时,受理市局要和当地市局共同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
19、4、获得行政许可后,要接受两个市的证后监督管理。7/2/2023 35(二)关于受理时计量器具名称的有关问题:1、计量器具名称要符合工作计量器具命名与分类代码(JJF1051-1996)技术规范的要求:工作计量器具的命名原则:2.1工作计量器具的命名应简明、科学、合理、易懂、易记并照顾习惯沿用。2.2工作计量器具不能以计量单位命名。7/2/2023 362.3工作计量器具的命名应能表征其功能、用途,必要时可能用它的结构、原理、材料、测量范围或专用测试对象等基本特征加以描述。2.4工作计量器具的命名一般由主题词和若干项基本特征词组配而成。2.4.1主题词由反映产品基本形貌的词或词组构成,例:“仪
20、”、“表”、“计”、“器”、“提”、“装置”、“采样器”、“变送器”、“测试系统”等。7/2/2023 372.4.2基本特征词由测量对象(包括修饰测量对象的定语);测量原理(一般可后续“式”);特征描述词(一般指必须强调的结构、性能、材料、准确度、测量范围、灵敏度等词)构成,作为工作计量器具命名主题词的前缀,用来区别同类种的不同工作计量器具。2、计量器具的名称尽量为型式批准目录中的名称,可加前缀,但后面的基本组成部分不变。7/2/2023 383、对于有行业标准的如电能表,要按照行业要求确定计量器具名称;对于个别企业先取得防爆等其他证书的,而防爆证书上的名称与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目录中不完全一致
21、的,可采取加括号的形式解决。不规范例子:微机配料控制系统(电子皮带秤、定量给料机、固体流量计),甲烷远传测定仪7/2/2023 39第三章核准与发证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应当及时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人实施现场考核。考核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提交现场考核报告。解读:考核实行考评员制,组成考核组,考核完成,提交考核报告。7/2/2023 40第十三条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应当根据现场考核报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22、并说明理由。解读:自申请至发证30个工作日完成。7/2/2023 41 注意: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7/2/2023 42第十四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只对经批准的计量器具名称、型号等项目有效。新增制造、修理项目的,应当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解读:一个企业只给一个计量器具编号。7/2/2023 43 新增项目,如生产电能表,后又生产水表(这就是计量器具名称不同,属于新增项目);先生产单项电能表,后又生产三相电能表(这叫
23、生产的型号不同),都要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7/2/2023 44第十五条制造量程扩大或者准确度提高等超出原有许可范围的相同类型计量器具新产品,或者因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改变导致产品性能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其有关现场考核手续可以简化。解读:(一)量程扩大或准确度等级提高。如由三级秤到二级秤,要重新申请,由技术机构确定型式评价项目,出具报告后,发型式批准证书。反之,量程减小、准确度降低,只要原证书没有覆盖,就要重新申请办理。7/2/2023 45(二)计量器具的其他改变,需要不需要重新申请许可证的情况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局74号令)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制造
24、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型式。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型式批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7/2/2023 46 举两个例子:1、加油机增加防作弊功能,专家认为只是增加了编码器,没有改变计量性能,不属于重大改进,因此,国家要求不需要重新申请取证;2、电子汽车衡传感器由模拟改为数字式,根据全国衡器计量技术委员会关于对衡器的许可证监督管理中问题讨论情况的汇报(国衡技委2007第017号)的文件精神,对有关情况进行了明确。7/2/2023 47 衡器通常可分为三大部分承载器、称重传感器和称重显示器,其中任
25、何一个发生变更都属于衡器的重大改进,应当重新申请型式批准。衡器的其它原器件(接线盒、CPU集成块等)的更换,可暂不将其列入衡器的重大改进。但应当要求衡器制造企业在制造许可证换证时,自行申报,留案可查。对于非自动衡器中的汽车衡而言,它是典型由三个分离部件组成的衡器,其分离部件可分以下两种情况:7/2/2023 48A、若称重传感器,由模拟(电路)称重传感器换成数字(电路)称重传感器,称重显示器也就必须更换为数字(电路)的称重显示器,承载器(秤体)也须做少量改变,汽车衡的原理发生了变化,我们称之为“数字式汽车衡”。应按规定重新申请型式批准、进行全性能的型式评价。7/2/2023 49B、若汽车衡只
26、是更换不同型号的称重显示器或称重传感器,称重显示器或称重传感器仍然是模拟式的、且取得了许可证;或者承载器(秤体)微量的改变。对于这种情况应按规定重新申请型式批准,但没有必要进行全性能的型式评价,只须做首次检定的项目以及必要的补充试验即可。7/2/2023 50总之,企业的产品一旦与原型式评价的产品发生了改变就要积极申报,至于是不是需要重新作型式试验,是由计量管理部门征求国家局、计量专家或者是授权作型式试验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意见后进行决定,否则,一切后果由企业自己负责。7/2/2023 51(三)关于计量准确度或最大允许误差方面的有关问题:1、企业申请时,仪器的示值误差用“准确度”等级表述的,
27、如准确度等级为0.1、0.01等,均应按照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或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型式评价;企业申请不能超过国家最高级别的计量器具,也不能出现国家规程中没有的准确度等级。7/2/2023 522、仪器的示值误差用“最大允许误差”表述的,如化学需氧量测定仪,示值误差要求是8%。企业在申报时,可根据自身仪器实际能够达到的误差填写,如5%,技术机构在做型式评价时,要根据企业申报的示值误差进行评价,达不到申报误差的,视为不合格;达到申报误差的,视为合格,并按仪器的实际出报告,型式批准部门按型式评价报告的指标颁发证书。在以后的检定过程中,按照企业标注的最大允许误差进行检定,达
28、不到要求的,视为不合格或降级使用。7/2/2023 533、仪器没有对应的“准确度或最大允许误差”指标,如气相色谱仪等,在申请书中“准确度”一栏中应填写仪器的主要性能指标,如重复性、检出限等,型式评价机构按此指标进行实验,型式批准证书按此指标颁发。7/2/2023 54(四)“因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改变导致产品性能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这种情况何时做,何时不做,以国家局文件为准。(五)“有关现场考核手续可以简化”。具体应该根据不同情况简化有关手续。如扩大量程,可以不再考核管理制度、体系文件等等。7/2/2023 55第十六条因制造或修理场地迁移、检验条件或技术
29、工艺发生变化、兼并或重组等原因造成制造、修理条件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解读:常见的是生产场地搬迁,必须重新申请生产条件的考核,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7/2/2023 56第十七条质监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申请材料和考核报告等有关许可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前款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为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5年。解读:及时整理归档,保存5年。7/2/2023 57第四章证书和标志第十八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30、的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进行复查换证考核。7/2/2023 58解读:企业到期前3个月申请的,按换证处理;到期后申请的,按新申请处理;企业在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申请的,采用如下方式处理:许可证到期前办完相关手续的,按换证处理;许可证到期仍然没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原证注销,重新发证(即按新申请处理)。7/2/2023 59第十九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更名、兼并、重组但未造成制造、修理条件改变的,应当向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提交证明材料,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解读:情况变化但未造成制造、修理条件改变的,只需提供证明材料,办理更名手续即可。7/2/2023 60第
31、二十条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妥善保管许可证书。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申请补办。解读: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及时补办。7/2/2023 61第二十一条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应当在其产品的明显部位(或铭牌)、使用说明书和包装上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受产品表面面积限制而难以标注的,可以仅在使用说明书和包装上标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应当在修理合格证上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7/2/2023 62解读:关于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技监局量
32、发1999108号)第六部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编号方法做如下调整:1、制造许可证的编号样式为:A制B号;修理的编号样式为:A修B号。其中:“A”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国家简称“国”;7/2/2023 63“B”为地、市、县的行政区代码和许可证的顺序号,共八位数字,其中1-4位填写国家标准GB/T2260-1995规定的地、市、县行政区代码,5-8位填写许可证的顺序号。如国家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前四位数字为0000。2、发证部门对每个制造或修理计量器具企业只给一个编号。7/2/2023 64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编号与标志必须在一起使用,编号标注在标志的下侧或
33、右侧。4、制造许可证标准和编号必须制作在产品上或产品的铭牌上,产品说明书和外包装上也必须有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修理许可证的标志和编号应印制在修理合格证上。7/2/2023 65第二十二条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制造计量器具的,被委托方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并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加工的计量器具,应当标注被委托方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7/2/2023 66解读:1、A企业委托B企业制造计量器具,并以B企业的产品名称和型号销售,只要B企业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计量器具上标注B企业的有关信息既可。2、A企业委托B企业制造计量器具,但以A企业的名义销售该产品,A企
34、业和B企业都要独立取得该产品、该精度的制造许可证,同时企业标注上最少要标注被委托方(B企业)的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制造地址。3、禁止A企业无许可证的前提下委托B企业以A企业的名义制造和销售计量器具。7/2/2023 67第二十三条 销售计量器具的,应当查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解读:销售计量器具的,应当查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计量器具。并在罚则中对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条款。7/2/2023 68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取得制造、
35、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其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解读:禁止条款,为后面的罚则作准备。7/2/2023 69第二十五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的式样和编号方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并公布。解读:国家局对证书及标志、编号方法等已经作出了明确地规定。7/2/2023 70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不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计量器具。解读:不许可则不允许。7/2/2023 71第二十七条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对制
36、造、修理计量器具质量实施监督检查。解读:谁许可谁负责,权责统一。7/2/2023 72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应当撤回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许可被终止的;(二)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许可被终止的;(三)计量器具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7/2/2023 73(四)其他依法应当撤回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解读:此条为关于撤回行政许可的规定。撤回强调的是客观条件、法律法规的变化,是无过错情况引起的。7/2/2023 74第二十九条有下
37、列情形之一的,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或者其上级质监部门可以撤销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决定的;7/2/2023 75(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五)其他依法可以撤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解读:此条是关
38、于撤销的规定。因过错、不当采取撤销方式。7/2/2023 76第三十条各级质监部门发现存在撤回、撤销许可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提出撤回、撤销许可意见,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处理。解读:尊重事实,认真取证,严格撤回、撤销的程序。7/2/2023 77第三十一条 作出撤回、撤销许可决定前,质监部门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有关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质监部门应当进行核实;陈述和申辩成立的,质监部门应当予以采纳。解读:体现和谐共建的理念,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到正确执法、和谐执法。7/2/2023 78第三十
39、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应当注销其许可:(一)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二)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依法终止的;(三)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个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四)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7/2/2023 79(五)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六)其他依法应当注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解读:此条是注销的规定。行政许可事项被依法终止即为注销。7/2/2023 80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3号)第二条第三款:本规定所称生产许可证
40、注销程序是指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生产许可资质被依法撤回、撤销、吊销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而被依法终止,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的过程。7/2/2023 81第三十三条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应当及时公告许可核准、变更、注销等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省级质监部门。解读:公告的形式多种多样,可是在报纸上,也可以在网络上等等。7/2/2023 82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公告制度:向社会公告和公布制度:一是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许可核准、变更、注销等情况;二是省级质监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名单进行统一定期公布。7/2/202
41、3 83第三十四条省级质监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解读:定期公布核准单位,并报国家局备案。7/2/2023 84上下级报告和备案制度:一是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应当将办理许可的情况逐级上报省级质监部门;二是省级质监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单位和名单等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局要求省局每年年底将全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名单(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等)报总局,我们要求每个市局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制造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的情况报省局。7/2/2023 85第三十五条各级质监部门在监督管理和检查
42、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妨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单位或个人正常生产活动。解读:自我监督,自我约束。7/2/2023 86第三十六条各级质监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保守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解读:遵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是对公务人员的基本要求。7/2/2023 87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解读: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
43、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2/2023 88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办理许可;逾期未办理的,依照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新增项目计量器具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计量器具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7/2/2023 89 解读:此条规定明确了企业新增项目、量程扩大或者准确度提高、场地迁移、检验条件或技术工艺发生
44、变化、兼并或重组等原因造成制造、修理条件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不办的按无证处罚。2002年7月25日,国家局曾发国质检法函2002499号文,明确已取证企业因扩大量程等原因未及时办理型式批准的,按未办理型式批准的规定进行处罚。在104号令实施后,此文件作废。7/2/2023 90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解读: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才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7/2/2023 91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
45、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解读:对标注的警告与处罚。7/2/2023 92第四十一条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被委托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而接受委托、制造计量器具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解读:被委托方不具备相应资格,委托方与被委托方都要受到处罚。7/2/2023 93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
46、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解读:对冒用、出租等违法行为予以惩处的规定。7/2/2023 94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解读:销售无证产品要进行处罚。7/2/2023 95第四十四条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经县级以上质监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解读:计量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7/2/2023 96第四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应当
47、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处理,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解读:欺骗得到的许可证,责任在企业;贿赂得到的许可证,责任即有企业的,也有受贿者的责任。一经查实,依法处理。7/2/2023 97第四十六条 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解读:依公务员法等规定对违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7/2/2023 98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监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解读:处罚要有具备行政处罚权的质监部门负责处罚。7/2/2023 99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收费,
4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解读:行政收费按照2005年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5711号规定执行,一个产品收费150元,一个系列收费1500元,证书工本费10元。7/2/2023 100第四十九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考评员与考核组的组织管理以及现场考核依照有关规定执行。解读:考评员按照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评员培训、考核、聘任规定进行,考核组一般由3-4人组成等等。许可办法出台后,国家正在积极制定相对应的考核规范,现场考核工作要严格按照规范与必备条件进行考核和管理。7/2/2023 101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解读: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
49、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2月14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解读:5月1日实施,原办法作废。7/2/2023 102三、落实办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原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教学用计量器具、家庭用衡器可以免予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新办法没有了这方面的规定,具体如何操作?国家局将针对这个问题于近期下发文件,专门作出规定,原则上是作型式评价、许可证考核从简,但要纳入许可证的管理范畴。7/2/2023 103(二)制定型式评价目录的原则75类产品对应209个检定规程,其中23个检定规程中有型式评价的要求,有4个检定规程可以参照,出租
50、汽车计价器有定型鉴定大纲。列入目录的必须办,不列入目录的必须不办。1、正当目录原则。重要的必须列入,工业生产中使用的非关键性的计量器具不再纳入;7/2/2023 1042、同等国民待遇原则。进口计量器具目录与型式评价目录完全相同;3、逐步调整的原则。将来还要根据需要,进一步缩小或者增加目录中的计量器具种类;4、可操作性原则。目录中的计量器具都对应明确的计量检定规程,便于管理;5、参考国际建议、国外管理情况而制定的目录。7/2/2023 105(三)、新目录发布实施后,国家局以前下发的文件有的可以继续使用,有的已经作废,大家要注意鉴别。目录发布后国家局又根据情况相继下发了一些解释性文件,这不是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