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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法律风险与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与防范 合同篇合同篇法律的作用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防患于未然企业法律风险种类1、企业设立法律风险2、企业治理法律风险3、公司合同风险;4、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5、公司人力资源法律保障体系;6、公司重大重组项目风险防范体系;企业常见合同问题 1、疏于签订书面合同 2、合同内容欠缺,估计不足 3、文字含混不清,含义不唯一 4、内容矛盾 5、可操作性不强,难达预期目的 6、无效约定案例5:提交工程结算报告未让发包人签字致使不能及时结算。2003年5月,H建筑公司与M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总价款1300万元的公寓建设施工合同,2004年10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M公
2、司尚有275万元的工程尾款尚未支付。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是,由H公司提交竣工结算报告交由M公司审核无误后,M公司支付其中的210万元(其余款项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H公司于当年10月将竣工结算报告提交M公司项目负责人后,M公司迟迟未有回音。2005年初,催要欠款未果的H公司不得不就此款项按合同的约定提请仲裁。仲裁中,M公司提出其项目负责人已辞职离开公司,M公司从未收到H公司提交的结算报告。而此时H公司也拿不出M公司的签收回执,举证不能的H公司只得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重新提交了工程结算报告,经协商,最后双方达成M公司在10日内付款180万元的和解协议而结案。案例:违规操作导致签订无效合同。A建筑公司
3、的王总与B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李总系私交甚密的多年朋友,在此背景下双方企业也一直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2003年,A公司在B公司的一次商品住宅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中失利,李总一直考虑寻机给予A公司补偿。当年年底,B公司在原住宅用地附近又取得了一小型写字楼项目。李、王两人经过商议,决定参照以往两家公司合作的标准,以工程总承包价610万元的金额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4年初李总退休后,B公司因拖欠工程款被A公司于2005年初诉至法院。而让A公司没想到的是,B公司提出该建设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因实际并未招标,双方签订的合同按照解释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法院支持了B公司关于该合同为无效合同的主张。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
5、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案例2:垫资施工没有约定利息而要求发包人付息得不到支持。2002年C建筑公司在D宾馆举行的酒店项目施工招标中一举中标。但在双方签约
6、时,D宾馆要求C公司前期垫资1000万元施工款,C公司考虑到这是一个工程总额近5000万元的大合同,能拿到手不容易,于是就同意了D宾馆的要求。然而垫资施工期结束后,D公司仍分文未付,C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要求D宾馆支付工程款并按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同时申请对D宾馆拥有的一块土地进行了财产保全。法院经审理支持了C公司要求D宾馆支付工程款的主张,但以双方没有约定为由驳回了其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
7、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案例3:变更合同不备案导致出现黑白合同。E建筑公司投标成功后依据中标合同与F公司签订了包工包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报当地建委备案。E公司进场施工不久,钢材价格上涨,在此背景下,承发包双方经反复磋商,达成了适当提高工程总承包价的一致意见,并重新签署了一份施工合同。新合同比原合同的总承包价款高出120万元,但未到当地建委备案。工程竣工后,双方因工程结算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E公司要求按照新合同结算工程价款,F
8、公司则认为,新合同未经备案是“黑合同”,双方应以“白合同”即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法院支持了F公司的主张。防范措施1、事前调查住所、资产、资信状况、涉诉状况、项目实现的可能性2、尽量使用格式合同3、责权义关联设置 己方权利对方义务 对方义务责任 己方义务对方义务4、内容具体,但要留有余地 5、注意合同用语的法律意义6、注意行为的法律效力7、注意使用情事变更条款8、尽量争取设置担保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索赔管理(1)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尽量以对方认可的书面文件记录权过程(2)使用情事变更原则 合同变更后及时了 结既往责任(3)及时依约定发出告知,请求索赔或解除(3)适时控制对方部
9、分财产,保证可能产生的诉讼真正胜诉。(4)适时进行诉讼及诉讼保全以保证享有法定优先权 谢谢 谢谢 !2010 2010年年6 6月月1212日日 K建筑公司于2001年8月承接了W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住宅施工项目。2002年12月20日工程全部竣工后,因该商品房预售情况不佳,W公司尚欠950万元工程款未付。K公司本想通过诉讼解决该欠款,但考虑到W公司承诺将加大售房力度,保证在半年内利用回笼资金付清全部欠款,于是决定暂不起诉。但到2003年7月,W公司因多种原因仍欠下730万的工程款无力支付。当月K公司提起诉讼,要求W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和违约金,并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优先受偿。在审理中,法院查明
10、W公司已将该工程抵押给了银行,法院经审理虽然支持了K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和违约金的请求,但对于K公司要求优先受偿的问题,法院认为K公司未在法定的6个月期限内行使该权利,且目前银行系该工程的抵押权人,故对K公司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例如,某合同中地质资料说明,地下为普通地质,砂土。合同条件规定,“如果出现岩石地质,则应根据商定的价格调整合同价”。在实际工程中地下出现建筑垃圾和淤泥,造成施工的困难,承包商提出费用索赔要求,但被业主否决,2003年3月,G建筑公司与某乡政府签订了总价款500余万元的办公大楼的施工合同,双方约定根据工程进度发包人分4期付款,发包人迟延付款超过1个月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
11、可要求赔偿损失。按照合同约定,发包人应于2003年8月31日前首期付款150万元,2003年12月31前付款150万元。但G公司包工包料垫资施工至当年10月份时,乡政府仍未支付首期工程款,当月乡政府给G公司发来一封致歉函,告知G公司因上级拨款未能到位,导致其无力支付工程款,若G公司同意双方可解除合同,若G公司超过1个月未向其发出解除合同函,则视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G公司接函后因对乡政府可能年底付款心存幻想,故未及时提出解除合同。结果至2004年春节前乡政府仅陆续付款80余万元,G公司在支付了工人工资后,实在无力支撑下去,遂向乡政府正式提出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书面通知。但乡政府却委托律师向其发来了律师函,告知其已丧失合同解除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