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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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防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2021)通防办公室是矿通防安全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是矿通防 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通防办公室管理人员和员工必须熟 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安全职责 第 1 条负责煤矿“一通三防”等技术组织、管理工作。第 2 条积极配合矿长、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矿的“一通三防”工作。第3条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4条按时组织科室人员进行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第 5 条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续

2、审查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第 6 条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7条在参与审查的煤矿有关具体安全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第 8 条积极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组织开展“一通三防”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水平。第 9 条每日对报送矿长签字的各类通防报表进行审阅、把关。第 10 条监督通防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第 11 条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第 12 条负责组织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第 13 条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生产

3、要求。第 14 条组织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第 15 条组织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第 16 条组织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的准确、及时。第 17 条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组织通防专业范围内职业卫生健康管理体系的运行,及时发现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第 18 条组织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第 19 条组织拟定反风演习方案、瓦斯

4、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主要通风机性能、通风阻力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第 20 条负责编制本专业、分区域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灾害处理计划,负责职业健康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第 21 条负责本专业各工种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标准岗位流程操作、业务素质提升管理及监督工作。第 22 条组织通防专业范围内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负责煤矿通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第 23 条负责自救器的管理、检查,保证数量充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第24条通防办公室干部和员工必须尽职心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 第 25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办公室责任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 监察指令的。第 26 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办公室责 任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7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通防办公室责任人记过直至撤职的处

6、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通防办公室责任人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通防办公室责任人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第 28 条对煤矿生产“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 29 条在“一通三防”方面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津、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应负主要责任。第 30 条在煤矿有关“一通三防”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负直接责任。第 31 条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负直接责任。第 32 条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通

7、风设施施工和维护,不能够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负直接责任。第 33 条未及时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负直接责任。第 34 条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负直接责任。第 35 条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负直接责任。第 36 条未按规定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及时组织人员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的,负直接责任。第37条预防瓦斯积聚措施不力,或未进行有效监督的,负直接责任。第 38 条不及时、按计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负直接责任。第 39 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第 40 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

8、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负直接责任。第 41 条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监控系统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未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的,负直接责任。第 42 条未对自救器进行有效检查,致使其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的,负直接责任。第4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办公室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第 44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给予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通防部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2021)通防部部长是煤矿

9、通防一线安全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是煤 矿通防一线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通防部部长必须熟练掌握 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 第 1 条负责煤矿一线“一通三防”等技术组织、管理工作。第 2 条积极配合矿长、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 本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第3条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 4 条按时组织部室(区队)人员进行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第 5 条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续审查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

10、系统合理。第 6 条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 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7条在参与审查的煤矿有关具体安全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第 8 条积极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开展“一通三防”部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水平。第 9 条每日对报送矿长签字的各类通防报表进行审阅、把关。第 10 条监督分工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第 11 条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 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第 12 条负责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第 13 条经常深入现场,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第 14 条组

11、织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第 15 条组织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第 16 条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第 17 条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第 18 条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第 19 条组织拟定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第 20 条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的准确、及时

12、。第 21 条负责煤矿通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第 22 条负责自救器的管理、检查,保证数量充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第 23 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 24 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 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部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 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 全监察指令的。第 26 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部部 长

13、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7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第 28 条对煤矿生产一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 29 条煤矿企业在“一通三防”方面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

14、术规范,通防部部长应负主要责任。第 30 条在煤矿有关“一通三防”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第 31 条未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要责任。第 32 条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通防设施施工和维护,不能够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第 33 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调入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 34 条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第 35 条

15、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第 36 条未按规定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及时组织人员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的,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第37条预防瓦斯积聚措施不力,或未进行有效监督的,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第 38 条不及时、按计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第 39 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第 40 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第 41 条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监控系统(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未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的,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第 42 条未对自救器进行有效检查,致使其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的,通防部部长负重要责任。第4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部部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第 44 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通防部部长负直接责任。第 45 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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