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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离婚问题的法律调查报告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根本单位,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 由此可见,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从前曾共同生活、亲切接触乃至有过甜美时间的夫妻,今日何以曲终人散、分道扬镳 。笔者分别从我院近十三年的离婚案件进展了分析比拟,并从近三年来审结的离婚案件中随机抽取了100件(判决和调解的案件)进展了分析,得出以下一些微薄的结论,并提出一点拙见,以供大家参考。 一. 从1991年2023年十三年来离婚案件的数量分析 年份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23 2
2、023 2023 2023 件数 218 169 193 235 205 224 207 219 187 228 261 227 212 占当年的比例 20% 12% 16% 15% 13% 21% 18% 20% 15% 21% 25% 23% 24% (说明:因从2023年开头实行大民事统计,为了进展比拟,从1991年起统一按大民事统计方法进展统计) 从以上表中可以看出,离婚案件的比例总体上是有所上升,并且占据民商事案件较大的比例。几年来,很多国家的离婚率直线上升。据美国统计,在过去100年间离婚增长率是人口增长率的13倍,有1/3的初婚者以离婚告终。前苏联的离婚率也高达35%左右。我国1
3、980年离婚率为4.75%,而到了1997年离婚率竟增加到13%,有的大城市甚至到达了25%。 二、通过对近三年判决和调解结案的离婚案件抽样分析,离婚案件在实体上的新特点 (一)结婚时间比拟短,离婚率却比拟高 结婚不到一年的有5件,占5%;结婚13年的15件,占15%;结婚35年的16件,占16%;结婚510年的30件,占30%;结婚1020年的25件,占25%;结婚20年以上的9件,占9%。 (二)、年龄比拟小,离婚率较高 30岁以下离婚的占46.5%,3040岁的离婚的占34.5%,4050岁离婚的占13.5%,50岁以上离婚的占5%。 (三)、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 女方起诉为58件
4、,占58%;男方起诉为42件,占42%。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缘由有:性格不和及无感情根底、女方有婚外情、经济纠纷及对性生活不满;而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合、丈夫有外遇、经济纠纷及男方有罪。 (四)、离婚的缘由比拟集中 从分析说明,离婚的缘由主要有:(1).因一方存在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25件,占25%;(2). 因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冲突而导致离婚的23件,占23% ;(3).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的17件,占17%;(4)因双方感情不合分居而离婚的11件,占11% ;(5)因一方患有严峻的疾病的8件,占8%;(6). 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4件,占4%(7)
5、.因一方被判处刑法而离婚的3件,占3%;(8).因家庭经济困难而离婚的2件. 占2%;(9)因婆媳关系不和导致离婚的2件,占2%; (10).一方因网恋而导致离婚的1件,占1%。(11).其他案件4件,占4%。 (五)、通过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比例高,有88件,占88%。(不包括撤诉案件在内) 三、在程序上的新特点 (一)、举证困难。在证明夫妻感情裂开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比拟少。书面证据主要就是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大局部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证据也不是很充分,从统计的判决准予离婚的57件案件中,只有结婚常住人口登记卡,当事人的陈述的有42件,占70%。大局部
6、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是由于证据缺乏,从统计的12件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因证据缺乏的为8件,占67%。 (二)、公告送达的案件为11件,直接送达的为89件。 (三)、缺席的比例高,缺席审理的为24件, 占24%。 (四)、调解的比例比拟低,调解结案的为31件,占31%。判决结案的为69件,占69%。(2023年我院一般民商案件的调解率为46%)。 (五)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短期内(在6个月到一年内)其次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比例高,有19件,占19%;其次次提出离婚诉讼判决准予离婚的比例高,19件中被判准予离婚的为18件,占95%。 三、上述现象存在缘由的分析 (一)、为何离婚案件长期以来始终居高不
7、下? 笔者以为: 从婚前感情根底来分析。现在在外打工的绝大局部都是年轻人,特殊是农村的年轻人,打工与异性接触的时机大,又没有父母的监视和帮忙,恋爱比拟自由。但也产生一个负面作用,双方了解不是很深时 ,就已经进展同居生活。从分析说明,婚前恋爱时间不到一年占18%,特殊是早婚的现象也越来越严峻,结婚时一方未到婚龄的占15%。 从婚后的感情建立来分析:结婚的时间长短中分析,就会发觉,结婚的时间的长短与年龄成正比例,30岁以下,一般结婚在10年以内,从时间上结婚10年以内的比例为36%;从年龄分析上30岁以下离婚的占46.5%。即年龄越小,其结婚的时间越短,夫妻之间的感情还不很坚固,加上年轻气盛,说离
8、就离。但大局部都已生育了子女,孩子也比拟小,认为孩子小越好办,对孩子的感情上不会有较大的影响。随着年龄的增大,结婚的时间越长,一方面夫妻的感情比拟深厚,不易裂开;另一方面,随着孩子长大,双更多的要考虑孩子的感情及其影响,也就会比拟理智。 从离婚的缘由来分析:年轻的夫妻离婚,大局部是由于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原来婚前根底不牢,结婚的时间不长,夫妻假如一方外出打工或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打工,夫妻长期分居生活,感情就会渐渐变淡,很难经得起冲击。另外,外出人员一般年收入在1.5万2万元,和在家乡的收入反差剧烈,从而导致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一旦有什么曲折,及易导致离婚。 (二)、为何
9、30岁以内的离婚率较高(达46.5%) 以前在农村,一谈到离婚,就觉得非常丢人。现在农村的青年在外打工的比拟多, 他们与外界接触的时机多,见得世面比原来的要宽敞的多。人们的生活观和价值观正在发生变化。加上现在的电子信息高速进展,人们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对离婚的案件及离婚程序了解的比拟 清晰。夫妻之间实在和不来,能够比拟理智的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另一个方面,由于受到外面的精彩世界的诱惑,一些人开头对自己在家务农的结发之妻感到不满,想方设法通过婚外情来查找满意,有的想干脆加以抛弃。 (三)、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 之所以消失这种状况,主要是由于妇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提高,不再忍气吞声,一旦对婚姻不满
10、,就可依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离婚后,妇女有力量自己独立生活。另一个主要缘由是男人对外交往比拟多,接触危及婚姻关系的不良因素的几率比拟大,相对女方更简单受外界影响,比方有的丈夫养成了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有的丈夫不敬重妻子,对妻子任意打骂,还有的与他人同居,这些都严峻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欧美男性提出离婚的主要缘由有:太太有外遇、要求太多、无法与亲戚很好相处及婚姻对自由限制过多。而妻子提出的离婚理由更多,主要有:丈夫大男子主义、不关怀爱护妻子、婚外性关系、嗜酒及赌博、婚姻暴力(对妻子进展身体和心理虐待)、共性不合、性生活问题及财务困难等。 (五)、离婚缘由比拟集中的表达在婚外情方面 从上面的分析
11、说明,因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比例位居第一。成年人的婚外情,尤其是男性所占的比例要高于女性。从分析的数据反映,男性为15件,女性为10件,比例为1.5:1。据北京某区调查,由“第三者”插足而引起的离婚在1982年占总数的14%,1983年占30%,1988年到达了40%左右。在上海徐汇区的调查,随机抽出的633件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或双方有婚外情的占了35%。武汉某区1995年17月受理离婚案件480件,其中因“第三者”插足的占了60%以上。而婚外情中,真正纯感情交往的比例比拟小。大局部都与性有关。巴尔的摩的心理学家葛莱丝针对发生外遇的男女所做的讨论发觉,75%的男性表示性欢愉是让他们“偷腥”的主
12、要缘由,但只有35%的女性如此表示。77%的女性认为发生婚外情的理由经常是“陷入恋爱之中”,而这个比例在男性中只有43%。婚外性关系的背后也隐蔽着种种动机:对梦想的爱与性的追求,或对浪漫的寻求;奇怪心(尤其是那些没有什么婚前性检验的人);妇女想证明自己的吸引力,男子想证明自己的男性气质;各种缘由引起的性自卑;性厌烦;性试验;对自己伴侣的报复(即使是不让对方知道);偶然遇到实现妄想的时机,以及想验证一下自己的力量。对于有些人来说,婚外性关系的吸引力,在于其隐秘性,他们说“猥亵”的性比“合法”的性更令人满意等等。固然也有出于性需要未能满意的状况。旅游、节假日、离家在外和晚会等,都会是引起婚外性关系
13、的潜在因素,但通常只是短暂的。由于现在男女在外打工,时机都许多,这就增加了亲热的时机,使得婚外性关系更有可能。除此之外,大局部以夫妻感情不合、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冲突为由的案件中,其实际上就隐含了夫妻性生活不协调的缘由在内。新近上海的一份调查报告则明确说明,自1984年以后明确提出因性生活问题而离婚的人数明显增加,目前在离婚夫妇中有23%以上认为性生活不和谐而不情愿将家庭维持下去,还有36%的离婚缘由系“第三者”插足所致。这样,直接由性因 素造成的.再加上“第三者”插足所致,在离婚案例中竟有半数以上与性有关。 (五)、现在 离婚案件在程序上消失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是离婚案件有其独特的特点 1.
14、突出表现离婚案件的证据缺乏与离婚率高的冲突。离婚案件涉及的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感情方面的事,是人的内心的思想活动,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晰,别人只能从一些外表现象去摧测,加上现在人们的思想观念的变化,大家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和“宁愿建一座庙,不愿拆一桩婚姻”的思想,要求当事人供应相应的证人是比拟困难,但有些案件事实是众所周知的,又没有人肯出来作证,另一方当事人又不辩论和参与开庭,通常假如是第一起诉的,以证据缺乏判决不准离婚。假如是其次次起诉的,一般仅以原告的陈述就判决离婚。 2.公告送达的案件增多,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处理上随便性较大。在实践中,一方因下落不明,其缘由主要有在外打工,从未与家人
15、联系,一般与家人联系,只要其家人不说,仍无法查找其下落;还有就是一方原来是外省人(多数是女方),假如夫妻关系发生冲突,大多数是一走了之;另外就是一方(也多为女性)存在婚外情,干脆家庭与情人远走高飞。而另一方又常因规划生育被罚款,这时起诉到法院,只有通过公告送达。这类案件在证据方面也是不很充分,但通常多会被判决离婚。 3.对待离婚案件的观点正在发生变化。大局部办理离婚案件的法官认为,离婚案件是涉及个人的隐私问题,因充分表达个人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对方同意离婚,不管是否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完全裂开,调解离婚的除外),一律判决离婚。不再重视调解的方式结案。 4.同样是审理一件民
16、事案件,对于离婚案件所花费的时间和本钱要高于其他案件,而且从效益的角度来讲,又是比拟低,因而大局部法官对于离婚案件并不是非常的重视。往往抱有一种吃力不讨好的感觉,所以在处理上,主观随便性比拟大,很少去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5.其次次起诉在肯定的意义上变成了推断是否准予离婚的又一新的标准。笔者在上述的分析中也提到,第一次起诉假如证据缺乏,被判决不准离婚后。通常法官会对当事人解释只有等下次起诉,当事人也会认为其次次起诉,法院肯定会判决准予离婚。而实践中,在当事人其次次起诉后,即使证据不是很充分,一般也会判决准予离婚。这里的理由一般有两种,一是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被判决不准离婚
17、后,双方分居一年以上,视为夫妻感情确以裂开;二是以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夫妻关系没有能够改善,因而认定其夫妻感情确以裂开。 四、思索与建议 民事案件无小事。单个看起来离婚案件只是一个家庭的问题,也有人认为离婚案件比拟简洁,其实不然。在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不仅在数量上占据较大的比例,而且离婚案件也是最为简单,且最为简单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一类案件。假如处理不好或不妥,极易引发新的冲突和纠纷,各类报纸也常常登有这类报道。 (一)、端正熟悉,抓好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但是在我国,犯罪学家、临床心理学家分别证明了青少年犯罪和青少年及儿童罹患心理、精神疾病与家庭环境的关系。临床心理学的大量统计数
18、据说明,亲生父母离异的过程和结果,都对孩子尤其是幼龄孩子造成不行避开的心理损害,他们的孤独、自卑、怨恨等不让良心情可能导致难以矫治的人格障碍。因此,应重视对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需要法官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工作。这又与司法效率相冲突。通常,我们对待事关重大社会生活特别类型的案件,成立特地的法庭进展审理,如少年法庭,军人维权法庭等。在这里笔者有一个建议,即各基层法院成立一个特地的婚姻家庭法庭。配备一些阅历丰富的资深法官和适当的女法官,注意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解开当事人的思想疙瘩,尽量挽回一个家庭。对这样的特地的法庭,不宜定经济指标,对它以一高一低两个比率来进展考量,即以调解结案率(高)
19、和当事人重复起诉率(低)。 (二)、注意证据,加强职权干预。 婚姻案件不能把它简洁当作一般的民事案件来处理。它不仅解决双方当事人的感情问题,还要附带解决财产、子女问题。对单纯的夫妻感情,我们没有必要过多的加以干预,但对于因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家庭暴力、重婚等缘由导致的离婚,还是有必要以公职权加以干预,以更好的爱护弱势群体的婚姻家庭关系。对于一些当事人确因证据缺乏,但又必需逃离枷锁婚姻(这里把一方利用婚姻家庭之名实行对另一方的虐待称之为枷锁婚姻),应赐予肯定的帮忙,即可以增加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 目前,我国婚姻家庭的总体状况是好的,以爱情为根底的
20、自主婚姻不断的增多,夫妻公平、团结和谐的家庭已成为当代社会婚姻家庭的主流。但是,由于经济的进展、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人们人生观和价值观也在发生变化。婚外性行为、包二奶的现象正在冲击着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一些舆论导向只注意自身的经济价值而无视了其担当的社 会责任。大局部人认为现在离婚率高的缘由是年轻人看电视、电影多了,受其中的影响大深所致。我们要宣传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它是文明社会的基石,它为男女的性生活供应了最安全、最安康、最合法、最自由的空间;为儿童社会化供应了最适应的场所。 解释 、见(人民网2023-10-25/中新广东新闻网) 孟继贤生活之谜:离婚,很多都有性问题 见易松国自深圳特区报关于婚外情的深度调查(一) 见陈苇主编的结婚与婚姻无效纠纷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