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条例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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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业保险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标准农业保险活动,爱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力量,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安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依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患病商定的自然灾难、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担当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三条国家支持进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动的原

2、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夫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与农业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视治理。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进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动、治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视治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动农业保险进展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

3、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动、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夫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夫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与农业保险。 第七条农夫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赐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根据规定赐予保险费补贴,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制定。 国家鼓舞地方人民政府实行由地方财政赐予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进展农业保险。 第八条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

4、定。 国家鼓舞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第九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待。 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建立适应农业保险业务进展需要的基层效劳体系。 国家鼓舞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夫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其次章农业保险合同 第十条农业保险可以由农夫、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夫投保。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夫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具体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状况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在农业保险合同有效期

5、内,合同当事人不得因保险标的的危急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农业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准时进展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状况。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夫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 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商定,可以实行抽样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采纳抽样方式核定损失程度的,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样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损的农业保险标的的处理有规定的,理赔时应当取得受损保险标的已依法处理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保险机构不得主见对受损的保险标的剩余价值的权利,农业保险合同另有商

6、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商定的,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商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商定,依据核定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机构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夫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本条例对农业保险合同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经营规章 第十七

7、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依法批准: (一)有完善的基层效劳网络; (二)有特地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三)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掌握度; (四)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 (五)偿付力量符合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的规定; (六)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第十八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治理,单独核算损益。 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应当公正、合理地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属

8、于财政赐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夫代表意见的根底上拟订。 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其次十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预备金评估和偿付力量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的规定。 农业保险业务的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需要实行特别原则和方法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详细方法。 其次十一条保险机构可以托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帮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当与被托付帮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商定费用支付,并对帮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

9、展业务指导。 其次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的规定妥当保存农业保险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伪造、隐匿或者违反规定销毁查勘定损的原始资料。 其次十三条保险费补贴的取得和使用,应当遵守依照本条例第七条制定的详细方法的规定。 制止以以下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展屡次投保; (二)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赐予的保险费补贴。 其次十四条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其次十五条本条例

10、对农业保险经营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保险经营规章及监视治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其次十六条保险机构未经批准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视治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峻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撤消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保险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非法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视治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七条保

11、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视治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顿承受新业务或者取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资格: (一)编制或者供应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二)拒绝或者阻碍依法监视检查; (三)未根据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其次十八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视治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顿承受新业务或者取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资格: (一)未根据规定将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治理,单

12、独核算损益; (二)利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值利益; (三)未根据规定申请批准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未根据规定报送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由保险监视治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九条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保险监视治理机构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赐予惩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对取得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的人员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三条规定,骗取保险费补贴的,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四条规定,挪用、截留、侵占保险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保险机构经营有政策支持的涉农保险,参照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涉农保险是指农业保险以外、为农夫在农业生产生活中供应保险保障的保险,包括农房、农机具、渔船等财产保险,涉及农夫的生命和身体等方面的短期意外损害保险。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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