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格式条款制度分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法格式条款制度分析.docx(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合同法格式条款制度分析合同法格式条款制度分析 本文关键词:合同法,条款,格式,制度,分析合同法格式条款制度分析 本文简介:摘要:格式条款制度自由我国确立之后,相关的法条在司法说明之间存有肯定程度的冲突,使得该制度在详细应用过程中让法律工作者有无所适从之感。最高院近期发布的第64号指导性案例也存在着诸如对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避而不谈、优先运用原则进行审判等问题。格式条款制度的良好运行须要我们立法从实践中寻求才智,因此一方面合同法格式条款制度分析 本文内容:摘要:格式条款制度自由我国确立之后,相关的法条在司法说明之间存有肯定程度的冲突,使得该制度在详细应用过程中让法律工作者有无所适从之感。最高院近期
2、发布的第64号指导性案例也存在着诸如对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避而不谈、优先运用原则进行审判等问题。格式条款制度的良好运行须要我们立法从实践中寻求才智,因此一方面推动立法走向精细化,另一方面恰当的适用法律条文,避开冲突的显性化是现阶段适用格式条款制度最好的措施。关键词:合同法;制度;思索格式条款制度从其在我国正式确立起先就在学界引起了较大争议。学界就我国合同法中格式条款的规定即第39条和第40条是否有冲突始终存在不同的声音,后来出台的相关司法说明更是使这一制度变得更加困难与扑朔迷离。这相应也带来了实践中一系列有关格式条款制度的详细法律适用问题。立法不应当作为被讪笑的对象,法律人不应当仅仅是去挖掘和批
3、判现有制度的局限和弊端,更应当从现有制度动身去发挥法律说明的作用,使得相关条文能够适应社会实际,运行顺畅,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本文旨在从最高院发布的第64号指导案例动身,分析其裁判理由和依据,并结合实践中的相关案例,试图去厘清我国有关格式条款制度的详细法律适用问题。一、从指导案例64号谈起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第64号指导案例是有关格式条款的一个案件,即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原告刘超捷在移动徐州分公司办理一张手机卡,办理过程中移动徐州分公司供应的业务受理单所附的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22年7月5日,原告在中国
4、移动官方网站网上营业厅通过银联卡网上充值50元。2022年11月7日,原告在运用该手机号码时发觉该手机号码已经被停机,原告到被告的营业厅查询,得知被告于2022年10月23日因话费有效期到期而暂停移动通信服务,此时账户余额11.73元。原告认为被告单方终止服务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在入网服务协议中,第四项约定有权暂停或限制移动通信服务的情形,第五项约定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号码,终止供应服务的情形。本案一审徐州泉山区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第39条判决被告复原原告该号码的移动通信业务,裁判理由为被告移动徐州分公司未告知原告有关话费有效期的规定侵扰了电信用户的知情权。指导案例虽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但是最
5、高院不定期发布的指导案例无疑是具有指导示范作用的典型案例,其对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毫无疑问指导案例64号将对我国各级法院对于格式条款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详细适用起到指导作用。指导案例64号引用了合同法第39条,以违反公允、诚恳信用原则为由判决。笔者认为这实质上是在对涉及的格式条款进行公允性审查。对于业务受理单和入网服务协议中未提及的但影响原告主要权利的话费有效期制度,法院认为被告对此有明确照实告知的义务,即使如被告所称在缴费阶段告知也是侵扰了当事人的选择权,违反了公允和诚恳信用原则。笔者认为这符合格式条款制度设立的真正目的,促进交易,但是要给涉及的格式条款的双方以救济权利,即要求
6、法院对于格式条款进行公允性审查。而公允性审查的依据和详细标准须要法官依据自身生活阅历以及各种证据加以权衡。在本案中,对于电话卡能否正常运用属于消费者即原告的重大权利,没有通过正式的合同加以告知,只是于缴费时通知,侵扰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实属违反公允和诚恳信用原则较为严峻的情形,因此引用合同法第39条和公允及诚恳信用原则而不是干脆引用第40条判决无效是一种较为妥当的做法,既敬重了事实,又避开了法条之间存在的隐形冲突。但是针对此案笔者依旧有两个疑问。问题一:对于话费有效期的规定有没有纳入合同问题法院没有做出说明。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若没有纳入合同,那么则无效力一谈。若纳入合同,那么须要论证合同无
7、效,则需引用合同法第40条说明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39条之中并无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案例中被告移动徐州分公司在入网服务协议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文件中并没有提及话费有效期的问题,被告陈述其后来通过短信和宣扬单的方式告知了原告有关话费有效期的相关事宜,但是未能举证。笔者认为即便可以举证其向原告通知了有关话费有效期的事宜也仅仅可以将这个视为要约邀请,并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问题二:引用公允和诚恳信用原则判决,是否恰当?虽然其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措施,但原则上来讲,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不能被优先适用,当法律没有详细规定时,才能适用。判决过程中只有最大程度地使法律具有稳定性、可预期性、确定性,人们的生活才能
8、具有安定性。二、我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说明中格式条款制度的冲突许久以来,针对我国合同法之中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理论界有较大的争议。以梁慧星教授为代表的很多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第39条与第40条存在巨大的冲突,这势必导致实践中法律适用的逆境。而2022年5月13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中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好像更是加剧了法律适用的冲突。周清林教授将其总结为三对冲突:第一对冲突:法条之间的冲突。合同法第39条和40条之间的冲突。39条规定了供应方有说明说明的义务,但是40条规定一律无效。其次对冲突:司法说明与司法说明之间的冲突。司法说明第9条规
9、定了违反提示和说明义务的他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而第10条规定了违反上述义务且落入合同法40条的五种情形无效。第三对冲突:法条与司法说明之间的冲突。司法说明第9条规定违反合同法第39条规定可撤销,但是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确是无效。据此在详细的法律适用领域,判决格式条款无效实践中的单纯引用合同法第40条的做法是否妥当?笔者认为这样判决不够妥当,理由有二:其一,单纯地引用合同法第40条,与格式条款的本身含义相违反。该制度产生的缘由及目的是为了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其定型化的特征在肯定程度上突破了意思自治原则,在实现公允的同时也实现着不公允。从源头上取消格式条款从而消退不公允情形实不行能,唯一的
10、方法就是如何达成合理的不公允。而单纯引用第40条,将全部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解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判决为一律无效,在事实上否定了格式条款制度本身,将格式条款制度事实上废除了。这不禁让人想发问:格式条款制度想达到的目的是什么?格式条款与合同中的一般条款有什么区分?这明显与立法的目的不相符合。这也就等同于创设一个制度,这个制度本身又否认自己。立法不应作为被讪笑的对象,因此我们在适用法律时要在法律体系中寻一条最优路径去说明适用法律。其二,完全忽视了第39条的作用,将立法中隐性的尚在探讨中的冲突在现实中显性化。法律条文并不是一个单纯孤立的存在,对于合同法中第39条和第40条应当综合理解。在法
11、律适用中,单纯运用第40条会让案件当事人难以理解,第39条的“实行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留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根据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一规定的格式条款供应方的说明说明义务是否为虚设?格式条款供应方的充分说明说明能否对抗第40条的条款无效?在详细的法律适用中不能为了规避难题而选择不做任何说明。若须要论证则不能单纯以第40条加以论证,否则简单导致法律理解及适用在民众心里的混乱。笔者认为法律的一个特别重要的作用在于使人们的生活是稳定的可预期的,公民可以支配自己的生活。在交易领域,交易双方也可以达成一种信任,对交易的利益有合理的预期,而假如法院在司法过程中详细适用法律时不考虑找寻最优解
12、决途径,而单纯以第40条将全部有关责任限制的格式条款判决为无效则会打破这种预期,尤其是在当下法律文书可以被查阅的背景下。三、冲突解决措施之我见一方面,这涉及立法技术问题,我国的立法技术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的背景下应当走向精细化。格式条款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需重视对于我国格式条款制度的建设。笔者认为针对格式条款制度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的审查来建设。即:纳入审查制度,公允审查制度,说明制度。纳入审查制度主要解决格式条款是否纳入合同的问题,这是问题第一步。若没有纳入则对于双方无拘束力,则不进入其次阶段。公允审查制度则主要依据现行合同法第39条、第4
13、0条来判定,这一阶段则主要解决合同的效力问题。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针对格式条款就设计了“黑名单”和“灰名单”制度,依据涉及的格式条款的不公允的程度来区分是相对无效或者肯定无效。其实在我国相关的合同法司法说明也尝试在肯定程度上变通合同法第40条的肯定无效的规定,但是作用不明显,从实践中看反而加剧了法律适用的冲突。另一方面,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须要削减不必要的冲突争吵。求同存异,如何在现有法律规范的框架下达成共识,利用好、发挥好、协调好格式条款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才是当下我们面临的亟须解决的问题。法官于用法之际,应自命为立法者之“思想助手”,不仅应敬重法条之文字,亦应敬重立法者之意旨。对立法者
14、疏未虑及之处,应运用其才智,自动审查各种利益,加以衡量。在详细的法律适用中,运用才智解决上文所述的第一对冲突更为重要。合同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司法说明,实践中可以只引用合同法进行审判。指导案例64号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启发,通过对于格式条款的实质的公允性审查来做出判决,引用合同法第39条来说明权利义务的失衡,再结合诚恳信用原则加以论证。参考文献1梁上上.利益衡量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2.2周清林.论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层次J.现代法学,2022,33(4).3王利明.对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J.政法论坛,11019(6).4范雪飞.论不公允制度J.法律科学,2022(6).5杨仁寿.法学方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11019:175.作者:张萌 石宇珺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