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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商标协议书4篇 中国_(以下简称“承受方”)为一方,_国_公司(以下简称“许可方”)为另一方: 鉴于许可方拥有肯定价值并经注册的商标; 鉴于承受方盼望在制造、出售、分销产品时使用这一商标; 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注册商标”-是指本合同附件一所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注册登记的商标,该注册商标的编号为_. 1.2“许可方”是指_国_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3“承受方”是指中国_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4“合同产品”是指合同附件二所列的产品。 1.5“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
2、 价格扣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费、外购件等费用后的余额。 1.6“合同生效日”是指本合同双方签字日。 其次条合同范围 2.1依据以下条款的规定,承受方同意从许可方取得,许可方同意向承受方授予单独使用附件一所指的注册商标的许可权利,且只在制造和出售、分销合同产品时使用。合同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详见本合同附件二。这种权利是独占性的,是不行转让的权利。许可方同意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在合同有效区域内再授予别人销售合同产品时使用这一商标。 2.2许可只在_地区有效。承受方同意不在其他地区直接或间接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这一商标,且不在知情的状况下向有意或有可能在其他地区出售合
3、同产品的第三者销售该产品。 2.3许可方负责向承受方供应注册商标的有关资料,包括注册商标的文字、图案、申请状况、和编号等,详细的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2.4承受方同意在出售合同产品或在合同产品的广告、促销和展现材料中依据规定标明“注册商标_公司_年”,或其他许可方要求的标志。 第三条合同价格 3.1根据其次条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纳提成方式计算使用费,计价的货币单位为美元。 3.2本合同使用费的计算时间从合同生效之日后的第_个月开头,按日历年度计算,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使用费的结算日。 3.3使用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的净销售价计算,提成率为_。 3.4在使用费结算日后_天之内承受方应向许
4、可方供应完整、准确的报告,说明承受方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净销售额和应支付的使用费,净销售额和使用费的详细计算方法见本合同附件三。如发觉报告或支付中有不全都或错误,许可方应在收到该报告_日内提出质疑,承受方应准时改正。 3.5承受方同意建立和保存全部有关本合同项下交易活动的会计帐本和记录。许可方如需查核承受方的帐目时,应在接到承受方依据3.4条规定开出的书面报告后10天之内通知承受方,详细的查账内容和程序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四条支付条件 4.1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使用费,承受方将通过_银行(此处为承受方的业务银行)和_银行(此处为许可方的业务银行)支付给许可方,支付中使用的货币为美元。
5、4.2许可方在收到承受方按第3.4条的规定发出的书面报告后应马上开具有关的单据,承受方在收到许可方出具的以下单据后三十天内,经审核无误后,即支付使用费给许可方: A.使用费计算单一式四份; B.商业发票一式四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3按本合同规定,如许可方需要向承受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承受方有权从上述支付的费用中直接扣除。 第五条资料的交付 5.1许可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一的规定向承受方供应注册商标的名称、内容,以及许可方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有关状况。 5.2许可方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将5.1条中规定的资料交付给承受方。 第六条商品质量 6.1承受方同意合同产品将符合高标准,其试样、
6、外观和质量将能发挥其最好效益,并能爱护和加强商标名誉及其所代表的信誉。承受方保证合同产品符合附件二所规定的质量标准,同时合同产品的生产、出售、分销将符合销售地的法律,并不得影响许可方以及其商标本身的名声。 6.2为了到达这一目标,承受方应在出售合同产品之前,免费寄给许可方肯定数量的产品样品,和其包装纸箱及包装材料,以取得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合同产品及其纸箱和包装材料的质量试样需得到许可方的同意。向许可方提交的每份产品得到其书面同意前不能视作通过。样品按本条所述得到同意后,承受方在未得到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前不能作实质变动。而许可方除非提前60天书面通知承受方,不能撤销其对样品的同意。 6.3在承受方
7、开头出售合同产品后,应许可方的要求,将免费向许可方供应不超过_件的随机抽样样品及相关的纸箱、包装箱和包装材料。 第七条侵权和保证 7.1许可方保证是本合同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者,并且有权授予承受方使用,假如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一旦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时,则由许可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担当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 7.2承受方负责为自己和/或许可方就其非经授权使用合同产品商标、专利、工艺、设计思想、方法引起的索赔、诉讼或损失,就其他行为或产品瑕疵导致的索赔、诉讼或损失进展辩护,并使许可方免受损失。 7.3承受方同意向许可方供应必要的帮忙来爱护许可方就该商标拥有的权利。承受方在可知的范围内应书
8、面告知许可方就合同产品的商标的侵权和仿制行为。双方可以各自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双方的名义针对这样的行为提起诉讼或索赔。 第八条促销资料 8.1在任何状况下,承受方假如期望得到合同产品的宣传材料,那么生产该宣传材料的本钱和时间由承受方担当。全部涉及本合同商标或其复制品的.宣传材料的产权应归承受方全部。假如许可方要求使用或将其许可给他方使用,许可方应支付有关费用。届时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合同。 8.2承受方同意,在没有得到许可方的事先书面批准的状况下,不在电台或电视台作使用本合同商标的合同产品的宣传或广告。许可方可以自由打算同意批准或不批准。 第九条分 销 9.1承受方同意将克尽勤勉,并且持续制造、分销
9、或销售合同产品,而且还将为此作出必要和适当的安排。 9.2承受方在没有得到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前,不得将合同产品销售给那些以猎取佣金为目的的、有可能将合同产品当作促销赠品的、以促进其搭售活动目的及销售方式有问题的批发商、零售商、零售店及贸易商等。 第十条破产、违约 10.1假如承受方在达成协议后_月内未开头生产和销售合同产品,许可方可书面通知承受方终止合同。 10.2假如承受方提出破产申请,或被宣告破产,或对承受方提起破产诉讼,或承受方无归还力量,或承受方为其债权人的利益而转让,或依照破产法作出安排,或承受方停顿经营,或有人接收其经营,则本合同自动终止。除非得到许可方书面表示的同意意见,承受方、其
10、接收者、代表、受托人、代理人、治理人、继承人或受让人无权出售、利用或以任何方式经营合同产品,或相关的纸箱、包装材料。这是必需遵守的。 10.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下的义务,另一方在提前10天书面通知对方后有权终止合同,除非违约方在10天内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作出全部赔偿,令对方满足。 第十一条最终报告 11.1 在合同期满前60天内,或收到终止合同通知的10天以内,或是在无需通知的合同终止的状况下10天以内,承受方应向许可方出具一份报告以说明手中的和正在加工中的合同产品的数量和种类。 11.2 许可方有权进展实地盘存以确认存货状况和报告的精确。若承受方拒绝许可方的核查,将失去处理存货的权
11、利。 第十二条存货处理 12.1合同依据第十条的条款终止后,在承受方已支付使用费,并已根据第三条要求供应报告的状况下,如合同中没有另外规定,承受方可以在收到终止合同通知后天内处理其手中的和正在加工中的合同产品。 12.2假如承受方生产的合同产品的质量、式样不符合许可方的要求而导致合同终止,承受方不得再生产、出售、处理任何合同产品。 第十三条税 费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据其现行税法向承受方征收的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承受方负担。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据其现行税法向许可方征收的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许可方负担。 第十四条不行抗力 14.1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斗或
12、严峻的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等自然灾难,以及双方同意的可作为不行抗力的其他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长的期限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4.2受不行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行抗力事故的状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十四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进展确认。 14.3假如不行抗力事故的影响连续到一百二十天以上时,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的执行问题。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15.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5.2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仲裁时该会现
13、行有效的仲裁规章进展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5.3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 15.4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除正在进展仲裁的局部外,合同的其他局部将连续执行。 第十六条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6.1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_年_月_日在_签字。并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16.2本合同的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起算共_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16.3本合同失效后,除第十二条所述的状况外,承受方不得在制造、出售、分销其自己的产品时使用该商标或类似的商标。许可方可自由地向他人转让在生产、出售、分销协议产品过程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16.4本合同的执行中,对其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和增减,都须经
14、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局部,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6.5本合同期满后,双方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连续完成未了债务。 16.6本合同由第一条至第十六条和附件一至附件四组成,合同的正文和附件是不行分割的局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7本合同双方各持两份。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双方通讯以英文进展。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航空挂号邮寄,一式两份。合同双方的法定住址如下: A.承受方:_ 地址:_ 电传:_ 传真:_ B.许可方:_ 地址:_ 电传:_ 传真:_ 承受方授权代表(签字) 许可方授权代表(签字) 商标协议书 篇2 本协议由_公司(以下称为许可
15、方)和_(以下称为被许可方)于_年_月_日签订。 鉴于许可方拥有具有肯定价值并经注册的商标和效劳标志,且拥有并可出售其他如附文第一节所述的许可方财产,其中包括“商标”。这一商标在播送或电视中常常使用,并消失在各种促销和广告业务中,得到公众的广泛认可,在公众印象中与许可方有亲密关系; 鉴于被许可方意于在制造、出售、分销产品时使用这一商标; 因此考虑到双方的保证,达成如下协议: 一、授与许可 1.产品 依据以下规定的条款,许可方授与被许可方,被许可方承受单独使用这一商标的许可权力,且只在制造和出售、分销以下产品时使用。 _(参加产品描述) 2.地域 许可协议只在_地区有效。被许可方同意不在其他地区
16、直接或间接使用或授权使用这一商标,且不在知情的状况下向有意或有可能在其他地区出售协议下产品的第三者销售该产品。 3.期限 许可协议自_日生效,如未提前终止,至_日期满。若满意协议条件,本协议期限每年自动续展,直至最终一次续展终止于_年12月31日。始于_年12月31日,本许可协议在每一期末自动续展一年,到下一年的12月31日止,除非一方在协议到期前30天以前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协议的执行。 二、付款方式 1.比例 被许可方同意向许可方支付其或其附属公司、子公司等出售协议产品的净销售额的_%作为使用费。“净销售额”指总销售额减去数量折扣和利润,但不包括现金折扣和不行收帐目折扣。在制造、出售或利用产
17、品时的费用均不行从被许可方应支付的使用费中折扣。被许可方同意如向其他许可方支付更高的使用费或更高比例的许可使用费,将自动立刻适用于本协议。 2.最低限度使用费 被许可方同意向许可方支付最低限度使用费_美元,作为对合同第一期应支付使用费的最低保证,上述最低限度使用费将在第一期的最终一天或此前支付。在协议签字时支付的预付款将不包括在内。此最低限度使用费在任何状况下都不会再归还给被许可方。 3.定期报告 第一批协议产品装运后,被许可方应马上向许可方供应完整、准确的报告,说明被许可方在前一期售出的产品数量、概况、总销售额、具体列明的总销售额折扣、净销售额及前一期中的利润。被许可方将使用后附的,由许可方
18、供应给其的报告样本。无论被许可方在前一期中是否销售了产品,均应向许可方供应报告。 4.使用费支付 除上述最低使用费以外的使用费需在销售期后_日交付,同时提交的还有上述要求的报告。许可方承受被许可方按协议要求供应的报告和使用费(或兑现支付使用的支票)后,如发觉报告或支付中有不全都或错误,可以在任何时间提出质疑,被许可方需准时改正、支付。支付应用美元。在许可地内的应缴国内税由被许可方支付。 三、专有权 1.除非许可方认可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在协议有效区域内再授与别人销售第一节所述产品时使用这一商标,本协议不限制许可方授与其他人使用这一商标的权力。 2.协议规定假如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出购置第一节所述产品
19、,用于嘉奖、赠给或其他促销安排,被许可方有10天时间打算是否同意。假如被许可方在10天内未承受这一要求,许可方有权通过其他生产者进展嘉奖、赠给或其他促销安排。在这种状况下,当其他生产者的价格比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支付的高时,被许可方有3天时间去满意生产者生产此种产品的要求。被许可方保证在未得到许可方书面同意前,不把协议产品与其他产品或效劳一起作为嘉奖,不与其他作为嘉奖的产品或效劳一起出售协议产品。 商标协议书 篇3 商标国内代理业务协议书 编号 甲电传邮地 方 厦门云之道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话 真 箱 址 厦门市思明区塔普西路167号804室C2 乙电传邮地 方 厦门祥珑学问产权有限公司 话 059
20、2-5501548 0592-5596409 真 0592-5501549 箱 hzxlql 址 厦门市湖里区金钟路1号万达写字楼C3栋606单元 承办人 俞婷 电话 13600960752 承办人 叶晓婷 电话 0592-5501548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公平、自愿的根底上,甲乙双方就商标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托付乙方向商标局办理以下商标国内申请事宜。 商标申请:叁件; 商标名称:图形; 类别:35、39、43类; 价格:¥4500(1500/件) 二、乙方收到甲方托付后,依据商标法、
21、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局的要求,结合案件详细状况,制作申请文件。 三、甲方应向乙方供应商标代理托付书、企业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积极协作提 供乙方在代理商标申请过程中所需要的资料,并保证所供应资料的真实性。 四、在商标代理过程中,乙方应将商标局下发的各类文件准时通知甲方。若需要补正的,甲方应在限期内协作乙方供应相应材料;若被驳回,需申请复审的,甲方需另行托付乙方并支付相关费用。甲方变更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的应准时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未准时通知造成乙方无法通知甲方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担当。 五、乙方应对因办理该事宜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隐秘担当保密责任。 六、办理上述事宜的费用共计人民
22、币 肆仟伍佰元整(¥4500 )(其中包含规费和代理费)。 以上账户仅限公司对公付款使用,如使用个人付款,请与承办人联系 。 七、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将上述代理费用一次性支付到乙方所供应账户上。乙方在收到甲方款项后开具发票,并且准时向商标局或商评委提交申请。 八、合同履行期间,如因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变动或者因不行抗力的因素而使合同不能连续履行的,托付代理合同自动解除,其间发生的合理费用,乙方不予退还。 九、甲方如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前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在代理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纠纷,
23、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或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约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约人: 日期: 日期: 商标协议书 篇4 商标被授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友好协商,在公平、自愿、信任、互利的根底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商标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就乙方获得甲方“授权使用商标”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授权使用“名达”的商号和商标(包括图形),以及其它经营标识。“名达”商标受国家法律
24、的爱护,未经甲方书面授权认可,其它一切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乙方成认甲方对“名达”商标拥有上述权利。 二、 甲方将已注册的使用在第20类:商品上第20号名达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商品上,并开展相关系列产品的销售和效劳活动。 三、 乙方开展品牌的电子商务收入及其它收入归乙方全部,本品牌系列产品在中国大陆以外区域的商务放入同归乙方全部。 四、 本商标授权使用的期限自20xx年3月2日至20xx年3月1日止,本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连续使用此商标,否则应担当侵权责任。协议期满,双方如愿连续合作,可延长合作期,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确定。 五、 甲方有权参加乙方的品牌治理工作指导。 六、 甲方
25、有权监视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详细措施为不定期抽查。 七、 乙方必需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品。 八、 乙方不得任意转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案或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九、 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授权第三方使用。 十、 本协议如因纠纷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以在甲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商标使用授权方(甲方) 签名: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商标使用被授权方(乙方) 签名: 法定代表人: 年 月日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