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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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方法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方法第76号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方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范用地审批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农村村民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用地。凡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和区国土资源(分)局及台州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

3、是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主管机关。区级国土资源(分)局设置的国土资源所负责管辖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详细管理工作。第四条农村村民建立住宅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尽可能运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严格限制占用耕地建立住宅。激励统建、联建和建立公寓式住宅。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限制农村村民建立单户独立式住宅。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设规划局依法确定。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激励撤并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第五条农村村民建立住宅所运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全部,个人只有运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4、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建立公寓式住宅的集体土地需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的,可以行政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农村村民公寓式住宅发生转让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按标定地价的10%补交出让金。第六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限额标准:3人以下的小户支配一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4-7人的中户支配二间,面积不超过101平方米;8人以上大户支配三间,面积不超过125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山、荒坡的,可增加25平方米。第七条农村村民在规划住宅小区内建立公寓式住宅的,人均建筑面积限制在60平方米以内(单人户建筑面积可放宽到120平方米)。第八条申请

5、建立住宅人口按本户常住在册农业人口计算。下列状况,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违反安排生育规定超生的未达到18周岁的不计申请建房人口数;(二)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和在校(包括大、中专院校)学生,可计入申请建立住宅用地人口数;(三)因土地征用而农转居的人口,按土地征用时的约定,在该村村民建房留地中支配;(四)其他政策法规规定可计申请建房人口的按规定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第九条夫妻离婚后一方申请建房,其申请宅基地面积与离婚前宅基地面积之和,按离婚前户限额标准执行;再婚的,按新组成家庭申请宅基地。第十条农村村民建立住宅用地报批程序:(一)农村村民建立住宅用

6、地,应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二)村民委员会接到建房申请后,应经集体探讨通过,并予以公布;公布后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在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看法,将申请材料报送当地国土资源所。(三)国土资源所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村村民建立住宅申请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是否符合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宅基地位置等进行踏勘、审查。(四)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所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并签署看法,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台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建立住宅用地,经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五)农村村民申

7、请住宅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批准机关颁发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文件,并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其所在村(居)张榜公布。农村村民建立住宅涉及运用农用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建立住宅用地应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在取得批准建房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因特别缘由无法按期开工的,经当地国土资源所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开工建设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宅基地。第十三条农村村民建房应严格根据批准文件规定的建房占地面积、位置进行施工。超面积建房、移位建房的按非法用地处理

8、。住宅建设竣工后,土地运用者应依法申请土地登记。第十四条实施中心村、中心镇建设规划,农夫建立住宅运用本村以外集体全部土地的,可按以下方法办理:(一)按户籍管理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将建房户户口迁至建房所在地村、镇;(二)将规划建房的集体全部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以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三)集体土地全部权实行调换,由调换双方的村协商提出调换方案并签订协议,经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看法,区人民政府确认,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五条允许农夫带退宅还耕指标在城镇规划住宅区联建住房,建房用地以行政划拨或出让国有土地运用权方式供地,每户用地面积最高限额不超过本方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标准。农

9、夫进城镇建房后原有宅基地全部收回,并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新批宅基地。第十六条农村村民申请建立住宅时,原住宅根据村庄、集镇和城市建设规划规定属拆除改造范围的,应一次申请拆旧建新,支配一处宅基地。第十七条农村村民易地建立住宅的,在批准新占用宅基地的同时应当收回原宅基地运用权。农村村民应在住宅建成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将原宅基地交还村民委员会。拒不拆除旧房、退还宅基地的,由区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第十八条在实施村庄、集镇和城市建设规划时,农村村民住宅需拆迁的,拆除的建筑物按拆迁补偿规定赐予补偿,拆除房屋后的宅基地依法收回。被拆迁农夫符合建房申请条件,按本方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每户限额

10、标准支配新宅基地。第十九条符合建房条件而无力建立新居的农村村民,可经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同意,运用本村内符合建设规划的调剂房屋,其调剂的宅基地面积限制在应建房户限额标准以内。其次十条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立住宅用地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其宅基地面积可根据当地村民标准执行,但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房的,原则上支配公寓式住宅。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建立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积参照当地标准,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其次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

11、的;(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三)以全部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四)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子女分户且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应当落实好老人的住房问题,不得要求老人单独立户申请住房用地。其次十二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由住宅四周建筑围墙,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查处。其次十三条买卖或者以买卖房屋等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区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复

12、原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可以并惩罚款。其次十四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实行欺瞒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区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其次十五条被责令限期拆除房屋或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必需马上停工,自行拆除。其次十六条当事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作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次十七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方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八条本方法由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说明。其次十九条本方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9页 共9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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