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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加工承揽合同三篇加工承揽合同 篇1 承揽方: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法定代表人: 定作方: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法定代表人: 定作方托付承揽方加工_,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加工成品: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其次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第三条 原材料的供应方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1、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需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承受定作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削减价款或退货。 2、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
2、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供应原材料。承揽方对定作方供应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准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马上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供应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3、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技术资料,图纸供应方法: 1、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展工作期间,发觉供应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准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顿工作,并准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假如定作
3、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3、定作方应当按规定日期供应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 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根据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1、根据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觉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工程,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方使用或保管不当等缘由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
4、定作物和工程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视检验机构供应检验证明。 第七条 交(提)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托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需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商定的,按商定的方法计算。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 运输方法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 结算
5、方式及期限: 第十一条 其他: 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交付定金。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恳求返还定金。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当事人双方商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给付预付款。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担当违约责任外,必需如数返还预付款。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恳求返还。 第十二条 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担当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
6、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2、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旧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局部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局部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3、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担当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局部。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4、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_元;(合同中无详细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局部的价款总额计算
7、,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局部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5、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局部价款总值的_(10-30幅度)或酬金总额的_(20-60幅度)违约金。 6、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7、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担当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8、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供应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
8、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9、未按合同规定的方法和期限对定作方供应的原材料进展检验,或经检验发觉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担当责任。 10、擅自调换定作方供应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担当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1、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供应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局部价款总值的_(10-30幅度)的违约金
9、;不属承揽方供应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局部酬金总额的_(20-60的幅度)违约金。 3、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供应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帮助工作和预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4、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担当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酬劳、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酬劳、保管、保养费时,
10、定作方还应补偿缺乏局部;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5、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6、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7、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担当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 不行抗力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行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担当违约责任,但应当实行积极措施,尽量削减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责任;在定作方拖延承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
11、定作方应当担当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纠纷的处理: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治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_年_月_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便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份,交_(如经签证或公证,则应送签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定作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_年_月_日 承揽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_年_月_
12、日 加工承揽合同 篇2 定作单位:某某工程经理部 (以下简称甲方) 承揽单位:某某钢构造制造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甲方将本工程风口平台出铁场构件加工制作托付给乙方承揽加工,结合详细状况,双方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全都,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加工构件品名与价款 一、 加工品名:某某高炉大修工程钢构造工程风口平台出铁场构件加工制作,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承受甲方托付加工的构件。 二、 承揽方式:本加工构件采纳包人工、包辅材、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及综合单价包干、完工结算的承揽方式。
13、三、 加工单价:每吨壹仟元整人民币(¥:1000.00元人民币) 四、 本加工构件综合单价一次包定,不受市场物价浮动和有关部门调价文件的影响;已包含了加工制作时所要发生及所涉及到的全部加工内容及费用,加工制作范围内将不再发生的其它费用支出。 五、 本加工构件不含防腐涂装,由甲方防腐涂装分包单位在制作场地进展防腐涂装,乙方免费供应构件机械翻身。 六、 本合同价款已含乙方应缴纳的税费和各种规费,乙方开具发票。 其次条 加工成品期限与交付 一、 加工期限:暂定为三十日历天。按甲方施工进度要求、加工挨次和出厂时间准时交付加工构件。详细交付日期甲方提前五天通知乙方。 二、 交付状态:按甲方供应的加工制作
14、转换图全部图示状态交付,并协作防腐涂装。 三、 交付地点:运输至甲方指定场地,甲方负责卸车。 第三条 加工材料供给与选购 一、 甲方负责供给的材料:本加工构件的全部工程钢材由甲方供给,并负责送货到乙方指定地点,乙方负责卸货。乙方应设专人向甲方办理甲供材的限额领料手续。甲供钢材按乙方编制的材料预算经甲方审核后,作为供料依据(板材材损2、型材材损3)。乙方按图纸要求负责组织排版套材下料,排幅员必需经过甲方确认前方可下料切割,超供用料甲方负责回收或按市场废钢价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如因乙方缘由超领用料或铺张材料按同期市场价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并加收5的采管费。 二、 乙方负责供给的材料:本加工构件的全
15、部辅材、措施用料均由乙方自行选购;采纳甲控乙供形式;全部材料必需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三、 乙方自行选购的材料、构配件等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鉴定或经过试验定为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等,甲方有权制止使用,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 具有合格证书的材料、构配件等应按规定复验,其检验费用由乙方担当,如属不合格产品,其不合格产品由乙方在48小时内清理出场。 五、 材料代用,经甲方批准后,乙方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乙方缘由使用时,由乙方担当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加工成品质量与验收 一、 依据设计施工图、修改图、转化图、变更通知、施工说明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遵照国家现行
16、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方法和有关工程质量的规定,由乙方确保本加工构件质量。 二、 质量等级:一次验收合格 三、 保修期限:保修壹年。 四、 技术资料:由甲方供应壹套加工图纸及加工技术说明资料,交付完毕后收回,乙方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技术资料必需按甲方贯标程序记录整理,格式采纳甲方供应的表格格式。 加工承揽合同 篇3 在法律实务中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分,同时两者也有着极大的相像性,其中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供应原材料的定作合同最为相象,比方中心空调定作合同、印刷合同等等。由于二者的相像性,给合同的定性和处理带来了肯定的难度,因此在处理详细案件时,首先应当
17、对一份详细合同的性质做出精确推断,然后才能选择适用详细案件的法律依据,基于此把握两类合同的区分标准就成为一种必需。 一、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标准。 法律之所以区分各种出名合同,并在实体法和诉讼法中针对各类合同作出不同的法律规定,缘由在于立法者对各种契约关系中的利益关注程度不同。换句话说,在纷繁简单的契约法律关系中,由于立法者更侧重于对某一秩序的干预和调整,或对某一利益的爱护,因此通过成文法给予了相关一方当事人某种不同与其他人的权利和义务,正是由于这些权利义务的不同,才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出名合同。 首先,从实体法即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虽然加工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有着相像性,但是定作合同还是有着与买
18、卖合同的显著区分:比方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监视、检查权,定作人有单方转变定作方案的权利,有单方要求承揽人停顿加工行为的权利,承揽方未经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等。法律给予定作人如此诸多的权利,其结果几乎使定作人到达了掌握整个加工过程的程度。其实也就是让定作人掌握整个加工过程,反过来也就是说,只有定作人掌握整个加工过程的合同,法律才确认其为承揽合同。从合同当事人的角度来解释也就是说,只有在定作人有控 制生产人生产过程、而相关商品生产人也同意定作人对自己的生产过程进展必要掌握时,双方才称得上达成了“加工承揽”的合意;假如双方虽然达成了某种合同合意,但该合意中不包含定作人对生产过程进
19、展必要掌握的内容,则双方达成的就不是“承揽”合意而是别的合同合意,双方签定的合同也就不是承揽合同而是别的合同。因此,在现实中,即便有的合同作了诸如“留置权”的商定,但假如该合同中没有定作方掌握生产过程的意思表示,或者该合同明确排斥定作方对生产方的必要掌握,则不管双方在合同中如何商定留置权,都不能认定双方签定的合同是承揽合同。 其次,从诉讼程序法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解释中,明确将承揽合同的加工地作为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以及诉讼管辖地,这与买卖合同一般以标的物交付地为合同履行地是有明显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做如此规定,一般来说,为了到达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真相的目的,即通过诉讼管辖权的制
20、度构建,使法院最大可能的接近案件主要事实的发生地,以便利办案。而最高法院将承揽合同的“加工地”作为承揽合同的履行地,并进而将加工地作为诉讼管辖地,这说明司法机关关注的也是承揽合同的加工过程,审查的重点也是加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所以从这一方面来看,也说明法院系统亦认为注意加工过程商定的合同才是承揽合同,反过来解释就是,不注意加工过程而只注意标的物交付和转让的合同的应当是买卖合同。 由此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注意的是对生产过程的掌握和监视;假如一个合同规定了定作人对生产过程的必要的控 制权,而且这些掌握权明显属于该合同的重要局部,则该合同应属于承揽合同,反之则
21、属于买卖合同。 二、区分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详细方式方法。 现实中的案件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如何适用这一标准处理详细案件仍须进一步 探讨,否则即便把握了区分标准也无任何好处。,在实务中应针对不怜悯况做如下处理: 第一,在审查一份合同时,应首先审查该合同有无意在强调标的物的承受人(详细合同中可能写作购置人或承揽人)对生产进展掌握的内容。比方审查合同有没有商定标的物承受人享有材料选材或者生产过程的监视检查权、是不是享有单方设计变更权或终止定作权。这些商定不肯定全部具备,但是必需能显示出定作人对生产过程的必要掌握,假如没有表达对生产过程的掌握,应认定为买卖合同。反之则认定为承揽合同。 其次,标的物的特
22、定性一般不应作为两类合同的区分标准,只能作为最终的帮助参考标准。但不是实质区分标准。但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标的物是特定的,但假如合同没有表达定作方的任何生产掌握权(比方合同虽然商定由定作人供应图纸,但合同没有商定或明确排斥了定作人的监视权和随便解除权,则可以视为双方只有买卖特定物的合意,并无承揽的合意),也不能认定是承揽合同。 第三、在前述两种状况仍不能确定合同性质时,如何处理?,那要看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并加以区分对待:由于买卖合同更具有一般性,而承揽合同相对来说属于一种“特别”合同,由于买卖合同的规定根本上 都适用承揽合同,而承揽合同的不肯定是用于买卖合同,既然该合同不具备承揽合同的特别要件,
23、应当根据买卖合同来来处理,这样更为简便易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全部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我国合同法出台前,承揽合同被习惯称之为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酬劳的合同。承揽合同一般来说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和检验合同等。其中的定作合同是承揽人用自己的设备、技术、材料和劳力,应定作人的特别要求制作成品,定作人承受成品并支付酬劳的合同。由于原材料是由承揽人供应,因而定作合同与买卖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较难区分。而且由于法律对加工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纠纷方面商定的地域管辖不同,主见合同性质的争议在合同主体之间
24、常常消失。特殊对于分处两个不同城市的企业之间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更简单消失对合同性质的争议,也主要是为了取得在当地法院管辖的便利。因此,在律师实务中,精确的区分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有着重要意义。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有4点区分: 1、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转移标的物的全部权;承揽合同中转移标的物的全部权只是承揽人完成工作后的一项附随义务。 2、承揽合同中的标的物只能是承揽人严格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双方商定的出卖人应交付的物。 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工作成果,这种工作成果是特定物,如有着特定的尺寸和功能。 4、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权恳求出卖人按商定的条件交付标的物,无权过问出卖人生产经营或标的物取得状况;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对承揽人的工作状况进展监视检查。 5、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商定自合同成立起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可由买受人担当,也可以由出卖人担当。承揽合同中在工作完成前,只能由承揽人自己担当工作物意外灭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