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方协议书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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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双方协议书3篇 本借款合同由以下合同当事人于_年_月_日在睢县签订。 合同当事人: 甲方:_ 乙方:_ 保证人(丙方):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根底上,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元整(小写: 元)。 二、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_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收据为准,借款收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借款利息 借款利息自放款之日起计算,按实际放款数计算利息。()在合同商定的借款期限内,年利率

2、为_%。 借款利息从借款放款之日起按月结息。甲方应按期归还借款,如甲方未按本合同商定归还借款本金,乙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本金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本合同商定的利率上浮_%计收罚息。 四、借款保证 丙方依据甲方的恳求,同意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供应保证担保,丙方承诺并遵守本合同的如下条款: 保证方式: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丙方对本合同中的甲方的债务担当连带责任。假如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担当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付款的利息)、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借款债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3、费、诉讼费等)。 五、违约责任 甲方、丙方均应履行本合同商定的义务,如甲方、丙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商定的义务,均构成违约,除本合同另有商定外,甲方、丙方应根据本合同借款金额的_%支付违约金,假如缺乏弥补乙方的,应赔偿乙方实际患病损失。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甲方违约没有按期还本付息的,乙方为实现借款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由甲方担当,丙方对此项费用担当连带责任。 甲方(签字):_乙方(签字):_ 身份证号码:_身份证号码:_ 联系电话:_联系电话:_ 丙方(签字):_联系电话:_ 双方协议书 篇2 甲方:_ 身份证号: _ 乙方: 身份证号: 以上甲、乙双

4、方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 工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 公司(以下简称 )为工程投资主体。 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占出资总额的_%;乙方占出资总额的_%。 其次条 利润共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共享共同投资的利润,此时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担当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担当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

5、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此时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托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根据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状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担当;

6、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担当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假如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打算。 6、共同投资的以下事务必需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局部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局部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

7、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供应其全部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供应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状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担当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全都后,

8、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 乙方(签字):_ _年_月_日 _ _ _年_ _月_ _日 双方协议书 篇3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见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

9、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其次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商定在将来肯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恳求其担当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见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全部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见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全部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全部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担当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见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

10、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全部权转移 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商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商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最高法买卖双方合同司法解释】最高法买卖双方合同司法解释。 第六条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局部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局部标的物。买受人主见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见出卖人担当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 第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一般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供应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商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一般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一般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一般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状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

12、行合同的,应当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恳求确认全部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恳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恳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别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状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恳求出卖人履行办理全部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全

13、部权转移登 出卖人依据合同商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见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商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晰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见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标的物检验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商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

14、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展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商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商定的检验标准不全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商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详细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其次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状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留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

15、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详细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恳信用原则进展推断。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其次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最高法买卖双方合同司法解释】合同范本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见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其次十条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见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商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担当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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