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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全覆盖的实践及完善建议 摘 要 刑事案件审判中辩护律师全掩盖的完善是在刑事司法的实践中必定产生和进展的一种趋势,是一项新的机遇和挑战。在此次刑事司法管理体制的改革中,为推动我国在刑事案件审判中辩护律师全掩盖的完善和进展供应了良好的进展机会。为了加快推动以刑事案件审判为中心的我国刑事诉讼案件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改革,加强对于人权的刑事司法体制保障,同时也需要充分发挥刑事律师在我国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的主要辩护作用。本文以现阶段推动我国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全掩盖的完善为实践,通过国外的其实施方法以及其效果,提出对于我国切实可行的司法体制完善政策建议。 关键词:刑事案件 辩护全掩盖 值班律师
2、 法律救济 一、引言 在2017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正式发布了xxx出台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掩盖试点工作的方法,对于全部的刑事案件,无论是在哪一个司法审理的阶段,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都可以要求辩护律师介入为全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供应法律服务,无论是选择法律救济的类型还聘请的是社会律师,无论是供应被告人法律救济申请型的或是由公安机关司法部门指定的供应被告人法律救济的专业辩护律师,还是被告人自身聘请的是专业社会辩护律师,都可以更好地保障和维护全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合法的权益,同时也可以极大地提高在法律救济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过程和裁判中的公正公正,在很大程度上也
3、能够有效地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文明健康进展。 为了更好地推动以我国刑事案件的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和我国对于刑事诉讼案件审判和管理制度的结构性改革,加强了刑事诉讼人权对于我国司法的重要性和保障,促进了我国的司法公正,促进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全掩盖,充分发挥对被告律师在对于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过程和实践中的有效司法参与和其辩护的职能与其作用。 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掩盖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掩盖的理论基础 为了深化推动当前我国审理刑事诉讼案件律师的辩护全掩盖制度的建立和改革,加强我国人民司法对于刑事诉讼人权的司法保障,促进我国的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当前审理刑事诉讼案件律师在当前我国审理刑事案件
4、的责任和律师辩护全掩盖保障的作用,开展了当前我国刑事案件司法审判第一阶段领先实行的律师辩护全掩盖的具体方法试点工作,依据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同时结合当前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律师的辩护全掩盖工作的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国家司法部特地制定并组织争论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掩盖试点工作的方法,同时,本次全掩盖试点的具体方法在当前我国的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省(其中包括地区和直辖市)领先出台并试行。方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旨在为改革铺路架桥,为刑事律师在依法行使刑事诉讼中爱惜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展供应了制度保障。“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掩盖”是试
5、点实施过程中的主要工作重点和难点,且主要问题大多集中在我国实施法律救济的过程中,我国的法律救济全掩盖体系的试点构建起步晚,相应的配套和制度照旧很不成熟,在很长一段时间中我国法律救济体系刑事律师依法办案的效率低和法律救济体系刑事化的问题特别突出。假如这项试点工作的成效显著,在整个全国和世界范围内广泛实施,势必会对于我国的法律救济体系工作的进展提出更多更新的要求和严峻挑战。 同时值班律师的消逝,为促进我国刑事法律救济和诉讼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完善和进展供应了良好的契机。为进一步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优化刑事司法诉讼资源配置,中央在实施新一轮的刑事司法诉讼体制改革中领先启动了刑事速裁程序以及值班律师在认罪
6、认罚从宽法律救济制度程序改革的试点,认罪认罚的从宽法律救济制度改革可以适用于全部的刑事案件,刑事速裁制度程序改革主要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有期刑罚的案件,他们适用于轻罪案件的范围特殊广泛。对于值班律师占大多数的认罪认罚的轻罪刑事诉讼案件,可以通过引入值班律师的制度,不仅能有效节省使用法律救济律师的资源,而且同时还能有效促进律师实现刑事辩护的“全掩盖”。 (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掩盖的背景 就目前现状而言,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较少,但刑事案件日益倍增,且大多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不符合法律救济的条件或是没有聘请律师,很大程度上会导致被告人的权利无不能更好的得到保障。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
7、是必需存在的个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保障。刑事案件中促进辩护律师刑事诉讼辩护“全掩盖”律师辩护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之一就是要提高专业化刑事诉讼律师辩护的效率,进而切实的做到有效爱惜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国的刑事案件代理裁判协会在文书网上对搜集的律师被告人代理辩护的数量进行了初步统计:依据搜集结果得到的370万份的律师代理被告人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中,被告人中有代理律师的刑事诉讼案件为53万份。依据初步统计的数据我们可以分析显示,我国的律师代理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有律师身份代理刑事诉讼辩护的案件比例或许为14%。目前我国的律师被告人代理刑事诉讼辩护案件数量
8、排名前三的律师被告人代理辩护省份为广东省、山东省、浙江省,均为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和沿海经济较发达的省份和地区。经过初步统计,在40万份的刑事诉讼判决书中,法院部分判决不予要求接受了辩护代理律师或者接受了辩护律师代理人看法的律师辩护代理看法案件为10万件,比例或许为25%,法院部分判决要求接受或者全部都要求接受了辩护律师代理人看法的律师辩护代理看法案件为29万件,比例或许为75%。这也表明,在目前看来我国的辩护律师在目前我国的代理刑事诉讼中照旧占据的是一个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主导作用。 据上述而知,在目前大背景下的我国刑事案件中有律师介入的案件少之又少,无论是符合法律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派的
9、法律救济律师还是聘请的社会律师的案件极少,自身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大程度的保障,所以推行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全掩盖是当下司法践行的重中之重。 (三)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掩盖的意义 辩护权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是当代我国刑事诉讼司法改革过程中的首要的人权理念,其实质意义就是对人权的保障在当代我国刑事诉讼司法改革中的具体应用。刑事诉讼审判与犯罪被告人审判辩护“全掩盖”刑事诉讼审判辩护理念的成功确立以及观点提出与其结合应用的成功实现,能够切实地有效地和保障了目前我国公民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辩护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诉讼辩护的合法权利,促进刑事辩护权与部分人权司法保障的理念与其制度的不断地进展
10、与完善。以刑事审判与控辩为诉讼中心的刑事诉讼理念与制度,实质上是充分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义务和权利与人权的刑事诉讼保障制度,必定地要求我国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形成审判与控辩公正而无实质利益对抗的刑事诉讼理念与格局,刑事审判与辩护“全掩盖”的理念已成为刑事诉讼应有之意。同时,也是推动认罪认罚制度从宽刑事诉讼制度司法改革的必定方向和要求,可以充分地保障刑事律师的有效辩护和参与以及确保其认罪或者认罚的合法性和其正值性。可以说这是加强对我国人权的对司法监督和辩护的保障,促进了社会的司法公正,充分发挥法官和律师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的司法辩护和指导作用。 三、我国刑事案件律师全掩
11、盖的实践 (一)对救济律师的实践进行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2017年10月11日联合争论出台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掩盖试点工作的方法中明确指出,对于全部的律师介入刑事案件,无论在刑事诉讼哪个阶段,均要求法院可以合理地要求专业的救济律师介入审理的刑事案件为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应刑事法律辩护,这也对于有效维护与刑事诉讼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诉讼合法权益,提升我国刑事诉讼的法律公正性、公正性和良好的社会文明法律服务水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依据公安部和xxx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统计的相关数据和资料表明,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尽管调查的结果各地有所差异,但大致在20%-30%。在20
12、10年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律师关心介入刑事辩护的平均出勤率一般不足30%,在有些进展中城市以及一些偏远地区,刑事案件审理中律师介入辩护的出勤率更低。为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应专业的刑事法律辩护救济的刑事诉讼案件在各级人民法院救济律师审理的刑事案件中所占的出勤比例也不高,占目前全国一审法院审结刑事案件的平均比例大约为15%。也由此可以明显地看出供应法律救济的律师介入的刑事案件进行辩护的出勤率也不高。但据相关调查结果可以显示,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救济率在2013年以前始终保持在15%左右,2013年后之所以突破至20%以上,是由于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其次次修改时扩大了供应法律
13、救济的刑事诉讼范围,并且将供应法律救济的刑事诉讼阶段进一步提前到了刑事案件侦查的阶段。但是救济的律师对于介入的辩护时间相对滞后,所以难以充分发挥作用。 (二)对值班律师的实践进行介绍 全掩盖方法明确规定值班刑事诉讼律师主要工作任务是审理适用于对案件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进行认罪或者依法认罚的、接受简易程序或速裁诉讼审理程序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诉讼案件。依法的值班律师主要工作任务是充分发挥以下的重要作用:一是在有效关怀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托付的律师或者法定辩护人在案件审理期间对其进行询问或者辩护的具体状况前提下为其相关办案人员供应了法律询问,在刑事案件审理和侦查的每一个阶段值班律师可以
14、有效关怀与案件相关的犯罪嫌疑人充分的了解其被告人认罪或者依法认罚的具体法律含义及其所违反法律的后果,同时可以关怀案件相关犯罪嫌疑人充分的权衡并正确选择其诉讼的程序;二是在进一步深化了解精确的把握此相关犯罪嫌疑人案件所涉及的刑事案件基本状况和事实的前提下在侦查工作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了阅卷、调查核实以及收集证据等基本的侦查工作,以精确地了解和把握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的基本法律事实;三是依据和把握犯罪嫌疑人的所涉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事实、情节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法律价值熟识和态度,为其他律师供应了量刑的依据和建议。目前,很多的地方法院80%以上的刑事案件都可能无法完全适用值班律师认罪认罚从宽
15、的条件和程序,明显扩大值班律师的规模和数量的力度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如何有效调动和吸引更多的社会刑事专业律师,特别是资深的刑事专业律师的力气来参与刑事专业法律救济,是我们需要准时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这也是进一步提升刑事专业法律救济机构办理案件效率和质量的一种有效方法。 从检察院调研地方侦查状况的数据来看,很多检察院在地方侦查的阶段还是没有看到大量值班律师的参与。比如厦门的集美区在地方侦查的阶段就已经推行了值班律师的制度,这样的值班律师状况目前还是少数。值班律师在对认罪认罚的案件中,主要的工作还是只有在签署认罪具结书时值班律师在场。但是认罪律师在认罚的案件中,量刑之间的协商照旧是一个核心,值班的
16、律师在这个协商方面还没有能够充分发挥到一个突出重要的作用。法院在侦查阶段,值班律师的主要工作参与也是有限的。 四、我国刑事案件律师全掩盖存在的不足 (一)刑事辩护律师资源供应不足 国家必需加大力度,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对司法资源进行充分利用和投入,大力建设司法实践。据相关数据显示,刑事辩护律师的数量偏少,法律救济经费不足。主要体现在刑事辩护律师的数量和人力资源的不足。有充分数量的律师资源是保证辩护律师全掩盖顺当推行的重要因素。伴随着全国适用法律救济的刑事案件辩护范围的不断扩大,指派律师辩护的刑事案件对律师需求急剧地增多,同时伴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社会律师也会增
17、加。一旦律师辩护全掩盖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则律师尤其是刑事律师的需求更为旺盛。但与现实的律师数量少形成明显对比。 (二)法律救济连接机制不通畅 伴随着法院指派被告人值班辩护律师的案件工作人员数量的快速增长,为被告人即使指派一个适合的值班辩护律师也已经成为了解决被告人问题的一个重要技术关键,对于建立法律救济与被告人辩护相连接的机制也提出了更高的科学性和技术要求。但是,目前由于我国在法律救济与我国司法各个部门的辩护工作连接并不顺畅。在一些表现上存在:1、相关的部门和社会组织对辩护工作的协调不够。由于我国刑事案件的不断进展和增加,相对应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辩护的案件工作人员数量的增多,但是由于在审理
18、程序上往往需要大量耗费的时间,所以由于在实践中指派律师的辩护案件指派工作耗时也会比较长。在一些农村或者偏远地区,在原本刑事辩护律师较少的状况下,律师更是难以准时调配和到位,会直接导致严峻的工作滞后性。2、法律救济的机构指派辩护机构的工作人员辩护案件数量的不足,在当前法院指派被告人辩护律师案件工作人员数量激增的实际状况下完成对辩护案件的分派、跟踪、管理、考核各个环节的工作难度明显有所增大,难以很好地提高和保证被告人值班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办案的法律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3、指派被告人辩护的律师与被告人值班辩护律师的连接不够。我国目前并未完全建立起指派辩护的律师与指派值班的律师必需是之间的相关法律主管部
19、门的同意才能进行相互连接的法律管理机制,致使那些原本已经完全能够充分生疏指派值班辩护律师的案情并与其辩护相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初步地完全建立相互信任辩护关系的指派值班辩护律师常常被排解在其所指派的辩护之外,而另一些被指派的值班律师则由于需要重新深化了解自己的案件而补鞥呢较快地进入了作为指派律师和辩护人的值班律师角色,从而直接影响指派辩护的效率和保证审判的工作能够顺当进行。 (三)刑事辩护的相关法律相对乏力 科学完备的指派辩护刑事法律制度是我国实现指派辩护律师有效参与刑事辩护的重要法律制度保障和支撑,但是我国刑事律师辩护立法至今仍未完全地摆脱“重打击,轻爱惜”的中国传统社会价值主义倾向。所以
20、在很多的状况下,不少律师对刑事的辩护望而却步,即使是参与了辩护,也很少参与调查取证。所以,现行的法律没有给刑事律师辩护必要的法律制度保障和支撑,致使近年来我国刑事律师辩护尤其特别是律师指派辩护工作总体的质量不高,导致指派辩护律师没有充分地为刑事辩护被告人供应辩护以得到法律制度的支持和法律保障,从而对刑事辩护被告人的任命律师辩护权的充分得到实现和公正的审判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四)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质量较低 我国刑事司法诉讼辩护率低是一个耸立不争的历史事实,而且现如今的刑事辩护已经朝着专业化、精细化的进展方向在快速推动和进展。在我国刑事诉讼以司法审判为中心的大经济进展背景下,面对日益简洁的法治
21、和谐社会刑事诉讼现象和错综简洁的刑事诉讼案情,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也在进行制度变革。刑事辩护全掩盖的制度改革同时还必需考虑如何保持刑事辩护的专业性和质量,司法诉讼制度改革的最终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建立和完善以司法审判当事人为中心的司法诉讼案件管理制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同时更大力度的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刑事法诉讼辩护全掩盖制度改革给了刑辩律师从业者带来了大量的时间和工作。但是有些法学专业的人士在拿到律师执业的通行资格证书后不仅没有担负起维护和建设我国法治和谐社会的使命和重任,还严峻地拉低了我国律师从业队伍的基本职业质量和水平。 五、完善我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的建议 (一)经费
22、保障方面 域外的一些奉行法治社会主义的国家和地区特殊重视相关国家刑事法律支出经济救济的管理制度和其体系的建设,甚至将其视为了获得相关国家刑事法律支出经济救济的公民资格和其权利将该制度经济救济视为是本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和其宪法所明确赐予的一项公民权利,如美国、加拿大。首先,国外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接受相关国家刑事法律支出辩护救济的国家和范围广泛。无论是被归属于外国人的判处重罪或者死刑的案件还是被归属于判处轻罪,无论归属于是判处死刑的重罪案件还是非判处死刑的轻罪案件,无论其实际的经济或者生活状况如何,均可依法向外国申请救济获得符合其相关的国家刑事法律的支出经济救济。其次,外国对于刑事法律支出救济
23、的质量经费支出假如由于辩护救济质量经费不足或者未准时予以确定的刑事法律保障,均极有可能导致存在因外国对刑事法律支出辩护的救济经费不足所引起而导致的质量经费支出或者辩护救济经费质量低下的刑事法律保障问题。第三,法律救济的义务是英国作为一个独立国家的义务和责任,经费由属于英国政府的公共财政负担。另外发达国家比如苏格兰和英国,以巨额的苏格兰中央财政法律救济部门拨款的法律救济方式来直接负担掩盖了英国和苏格兰全境的中央财政法律救济的经费,且其法律救济数额巨大。故我国首先必需要进一步的拓宽中央财政对法律救济的财政投入范围,不能因经济和社会进展的状况等其他客观条件因素的影响来严格限制其直接申请中央财政的法律
24、救济。其次更重要的是发达国家必需要进一步的加大对外国财政法律救济也就是对法律刑事诉讼救济经费的直接财政投入支出与其间接的投入,让一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能够切实的依法维护和完全有效保障其的合法和基本权利。第四,我国中央财政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机关要进一步坚决的转变对直接申请外国财政法律救济项目的工作体制管理模式的工作体制单一性,不能仅仅是等待一名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法院的申请或是要求法院通知其犯罪被告人的其家属直接申请外国财政法律救济,要进一步坚决建立了在法院值班的刑事诉讼律师和其辩护律师的有效相互连接的工作机制,更好的依法维护和完全有效保障了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
25、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二)统筹完善及优化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的资源及质量 人数充分,专业精良的刑事辩护律师的队伍建设是进一步实现对刑事案件律师刑事辩护全掩盖的一个基本前提。我们应进一步扩大当地律师辩护队伍的规模,同时也建议各地应整合和充分利用当地现有的专业律师辩护资源,通过当地律师证词制度的激励和当地职业律师辩护环境的改善等多种方式,吸引更多的专业律师辩护人员参与刑事的辩护,组建特地的刑事辩护律师工作者协会,编订当地刑事辩护律师从业人员名册,做好当地的刑事辩护业务培训等。 (三)完善工作的协调与连接机制,强化律师辩护质量的监督管理 律师的辩护全掩盖改革并非仅仅赐予了被告人一种形式上的辩护律师实质性
26、辩护,其真实目的在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供应有效的辩护,故要建立对辩护律师的质量评估体系。主要工作目的其实就是为了考察辩护律师是否在庭审中对律师作出了实质且有效的刑事辩护。同时也建议律师可以综合考虑法院是否设立律师当事人和主审法官对于律师的年度评价考核机制,并将此机制评价的结果作为对律师当事人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的依据和参照,且向社会公开,以此机制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和律师的工作乐观性及律师负责程度的实质性提升。 六、总结 在目前来说,刑事案件诉讼律师全掩盖的改革和试点照旧存在确定的技术挑战和不足,但是正如和其他的改革一样,此次全掩盖改革的深化推动也实际上是一个循序渐进、由点到面的全掩盖过程。随着
27、不断的科学技术进步和进展,希望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律师和社会乐观加入刑事辩护的律师队伍,真正的成为在法庭刑事辩护中律师行为对被告人审判伸张正义,彰显对社会公正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主旋律。 参考文献 1 王迎龙. 论刑事法律救济的中国模式刑事辩护“全掩盖”之实现径路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8(2):18-1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刑事案件 律师辩护全掩盖试点工作的方法EB OL(20170924)20170929http: wwwcourtgovcn fabugengduo21html 3 康黎 郭佳琦.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掩盖试点争论报告基于S省C市试点的分析J. 西华师
28、范高校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1):81-87. 4 蒋安杰68 位刑辩律师首次与部长面对面N法制日报,20170830(1) 5 周斌深化推动司法行政改革 以优异成果迎接党的xxxx胜利召开N法制日报,20170306(3) 6 任建安. “刑事辩护全掩盖”的实现路径J. 三明学院学报, 2018(1):5-5. 7 乔金茹对“刑事案件V领是辩护全掩盖”的理性思考N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3) 8 詹建红刑事案件律师辩护何以全掩盖以值班律师角色定位为中心的思考J法学论坛,2019(4). 9 李红海统一司法考试与合格法律人才的培育及选拔J中国法学,2012(4) 1
29、0 王敏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疑难问题争论J中国法学,2017(1) 致 谢 春去秋来,日复一日,四年的高校生活转瞬即逝。回顾四年的青葱岁月,我很庆幸在这青春奇妙时间遇到了许多良师益友,家人、老师、同学、伴侣都赐予过我无私的关怀与关怀。借论文收笔之际,我由衷的向我的家人、同学、伴侣、老师表达真诚的感谢! 感恩我的父母,在求学路上赐予我的无限力气与经济支持。从高考报考法学志愿之后,始终静静支持我,没有给我太大的压力,让我完成了学业。 在求学的路上,我也很感谢一群志同道合的同学、伴侣,一起争辩学习,一起监督复习法考,且一起在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实习,相互鼓舞,患难与共。同窗之谊,实在是不胜感谢! 在论文的最终,我要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是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对我的论文进行细致指导,并急躁的指出不足,让原本零散的片段转变为一篇完整的合格论文。同时也很感谢老师在高校四年对我的照看和教育,是您始终以来的鼓舞让我更加坚决这条路,感谢您。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