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日通关方案民事诉讼法体系结构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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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0 1 3 年 民 事 诉 讼 法 1知 识 点 结 构 图 调解原则:贯穿审判程序始终 辩论原则 基本原则 处分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支持起诉原则 适用范围:一般案件都适用 基本原则和制度 合议制度 例外:特别程序、简易程序、督促程序 适用范围和对象 回避的法定原因 回避制度 回避的决定权 回避的法律后果 基本制度 公开审判的内容 公开审判 一律不公开 公开审判的例外 可以不公开 两审终审:两审终审的例外 诉讼标的 诉的要素 诉的理由 确认之诉 诉的分类 给付之诉 变更之诉 诉与诉权 反诉的特征 反诉与反驳区别 反诉 提起反诉的条件 反诉的审理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2、 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 2不影响诉讼 与其他纠纷解决机构的关系 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仲裁-有效仲裁排斥诉讼 包括 级别管辖恒定 和地域管辖恒定 法院主管 管辖恒定原则 诉讼标的额的变化,包含的情形 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 法院辖区的变化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1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有三个方面:从其在法律体系上的地位来分析,它居于基本法的地位;第二,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来分析,它属于独立的部门法;第三,从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内容来分析,它属于程序法。2 关注新增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专门法院管辖 海事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 重大的涉外案件 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

3、案件 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 基层法院 一般原则 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案件的管辖 例外规定 没有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处理 协议管辖 主管 合同纠纷的管辖 两类特殊合同 保险合同 和管辖 运输合同 履行地问题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纠纷的管辖 侵权地的确定 管辖 地域管辖 侵权纠纷的管辖 产品质量纠纷 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案件 名誉权案件 票据纠纷 监护案件 其他类型案件的管辖 诉前财产保全 劳动争议案件 涉外案件的管辖 不动产纠纷 专属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 继承遗产 共同、选择管辖 移送管辖 裁定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移转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管辖权异议

4、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特殊情形下的当事人确定 构成要件 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情形 共同诉讼人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构成要件 普通共同诉讼 和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 参加诉讼条件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诉讼地位 与必诉原告区别 当事人的种类 第三人 参加诉讼条件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诉讼地位 与必诉被告区别 诉讼代表人的条件 诉讼代表人的性质和权限 当事人与代理人 诉讼代表人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确定 法定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和地位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

5、灭 可以作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的范围 诉讼代理人 不可作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 委托代理权的产生和消灭 与法定代理人的区别 证人资格 证人 证人与鉴定人的区分 书证与物证的差异 书证 书证与视听资料的差异 物证 民事证据种类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民事证据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民事证据的分类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本证和反证 证据保全的条件 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的程序 证明对象范围 证明对象 免予证明的事实 自认 证据制度 证明责任分配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的后果 举证时限的确定 3 举证时限的变更 举证时限 举证时限的延长 举证时限效力

6、 民事证明 新的证据 新证据的判断 新证据的提出时间 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的规定 依职权调查取证 法院调查取证 依申请收集证据 质证:质证的对象方式 认证:各类证据证明力 法院调解原则 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调解的适用范围 法院调解程序 法院调解的特点 法院调解 调解书的调解效力 调解协议调解书 调解协议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调解程序 适用条件 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 保全的裁定期限 起诉期限 适用条件 财产保全 诉中财产保全的适用 管辖 对申请的裁定期限 财产保全的范围、担保数额 财产保全的解除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 适用案件范围 追索劳动报酬的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于执行的 诉讼保障措

7、施 先于执行 适用案件条件 程序要求 当事人 赔偿主体 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措施的救济 人民法院 复议与审判监督程序 拒不到庭 扰乱法庭秩序 3举证期限可以双方当事人人协商一致经法院认可,也可以由法院指定,但法院指定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但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除外的,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通常是在开庭前。妨害诉讼行为种类 妨害诉讼进程 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拘传的适用条件 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 拘留和罚款 训诫 责令退出法庭 基本内容 起诉条件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区别 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起诉与受理 基本含义 一事不再理

8、: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两种情形 4 受理 受理 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普通程序 驳回诉讼请求 撤诉主体 撤诉 申请撤诉 视为撤诉 二审中撤诉 缺席判决 按缺席判决处理的几种情形 延期审理 民事诉讼法 132 条 审理障碍 诉讼中止 民事诉讼法 136 条 诉讼终结 民事诉讼法 137 条 判决书内容 判决和裁判 裁定的适用 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一审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的简单民事案件 当事人协议适用简易程序 5 起诉时下落不明的 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的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宜用

9、简易程序的 简易程序的特点 6 4 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两种情形:1、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予受理。2、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5当事人有选择简易程序的权利。规定第 2 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这一条是本次司法解释中关于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最明确的界定,是对于此问题在立法中的首次规定。该考点可考性较强,复习时注意掌握。6人

10、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受普通程序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方式和期限的限制。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换 简易程序的裁判 判决(特别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除外)可以上诉的案件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 上诉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范围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确定 上诉期限 判决 15 日 裁定 10 日 涉外的判决、裁定-30日 仅限于对上诉请求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二审程序 二审的审理范围 但原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例外 二审的审理方式 二审的调解 二审的和解

11、维持原判 对判决的处理 依法改判 二审的裁判 发回重审 驳回起诉 对裁定的处理 可以再审和不能再审的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院审判委员会 法院启动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条件 当事人申请再审 申请的理由 申请的程序 再审 抗诉事由(同当事人申请理由)检察院启动再审 抗诉程序 再审审理程序 再审的调解 再审的裁判 实行一审终审 一人独任审判(选民资格、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重大、疑难案件)特别程序的特点 不能再审 基层法院 选民资格案件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 审理和判决 管辖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公告 被宣告人出现后的处理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

12、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条件: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判决后对原所有人的救济 特别程序 适用督促程序的条件 督促程序 支付令对债务人的影响 债务人异议的方式和效果 适用范围 管辖法院 申请条件 公示催告程序 停止支付和公告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除权判决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情形 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执行根据 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 执行管辖 7 执行启动 申请执行(原则)移送执行(例外)适用情形 执行回转 适用条件 程序要求 公正债权文书 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 国内仲裁裁决 执行程序 涉外仲裁裁决 执行中止:民事诉讼法 232 条 执行中止、终结 执行终结:民事诉讼法 23

13、3 条 破产程序: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中止 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终结执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要求 执行和解 效力 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的条件和对象 适用条件 执行 执行担保:暂缓执行的期限 对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措施 被执行人为公民的执行承担 执行承担: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变更时的执行承担 被执行人为其他组织是的执行承担 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侵犯名誉权案件 执行措施一般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8 7执行管辖: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调解书:一审法院来执行 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

14、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其他文书:由财产所在地或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执行。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已于 2010 年 5 月 17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87 次会议通过,国家执行威慑机制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不得执行的财产 9 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异议条件 程序要求 执行措施 委托执行 委托执行的条件 受委托法院应当执行 参与分配: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参与分配的清偿原则 适用条件 代位申请执行 第三人的异议 对第三人的措施 可以仲裁的纠纷 仲裁范围 不可仲裁的纠纷 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仲裁的类型 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依法仲裁和友好仲

15、裁 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10 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11 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最新规定 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 12 当事人合意选择 仲裁庭的构成 仲裁委员会指定 回避的情形 仲裁法第 34 条 仲裁回避 仲裁回避的决定 仲裁回避的法律后果 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开庭审理 仲裁制度 仲裁裁决 少数服从多数 仲裁中的裁决、调解与和解 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此考点作为 2011 年大纲中新增考点,考生应了解相关规定。9不得执行的财产:(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

16、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物品和必需的生活费用、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2)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着作。(3)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营业场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10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仲裁条款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其依附于主合同,但其仍然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独立于它所依附的主合同而存在。即,仲 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被撤销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受到影响。当主合同发生无效、终止、变更等情形时,合同的当事人依然可以依据合同中的 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

17、机构对他们之间的争议做出裁决。11无效的仲裁协议:1 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2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4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5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12仲裁协议的无效或者失效使得仲裁协议不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表现在:对当事人来说,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对法院来说,由于排斥司法管辖权的原因已经消失,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管辖权。对于仲裁机构来说,因其没有行使仲裁权的依据而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和解:可自行和解 适用条件 仲裁程序 仲裁中的证据保全 启动方式 保全管辖 法院对仲裁的 申请 支持与监督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管辖 管辖 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期间 当事人申请撤销的法定情形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 2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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