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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党校在职研究生民法学试题 一、简答题(每小题 5 分,个别要点多者达满 5 个要点即可得全部 5分)1.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根据 民法通则 第 2 条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2)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根据民法通则 第 2 条的规定,我国民法不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且也调整他们之间的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两类。2.简述民法的特点。(1)民法是权利法。(2)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3)民法主要是实体法。(4)民法具有一定的任意性。(5)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3.简述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包括宪法;民事法律;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4.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5.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3、(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6.简述法律事实的分类。(1)事件,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2)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7.简述准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有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相关事实因素的意愿表达或事实通知行为。此类行为并非民事行为,没有包含行为人对于民事主体间利益关系安排的设想,不以直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为目标,但可以准用民事行为的相关规则。属于准民事行为的主要有与请求权或法律关系有关的催告、通知等。这些催告、通知是行为人有意为之,并借助这些催告和通知间接推动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或为民事法律
4、关系的变动创造条件。8.简述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1)普遍性与平等性。(2)不可转让性。9.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如何划分的?(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10.简述我国监护人的设定方式。(1)法定监护。(2)协议确定监护人。(3)委托监护。(4)遗嘱监护。11.监护权的内容有哪些?(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3)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12.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有哪些?(1)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自被监护人成年之日起,监护关系自然终止。(2)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只有当精神病人痊愈,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其
5、监护的裁决时,监护关系才能终止。(3)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关系终止。(4)监护人或者被监护人一方死亡或者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13.简述宣告失踪的条件。(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2 年的事实。(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14.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的期间。(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3)需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15.简述合伙的内部关系。(1)合伙经营事务的执行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
6、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2)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 各合伙人应按其在合伙中出资份额的比例分享盈利和分担亏损;在有合同约定时,应按约定的办法进行分配。16.简述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 费。(3)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 事活动。17.简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所谓公司人格否认,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对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就某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贯彻其形式上的独立性,会导致违反了正义、衡平的后果。可以在特定的具体案件
7、中,否定其法人人格,将公司与其股东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体。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并非全面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而是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成员的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18.简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措施。(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自助行为。19.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有哪些?(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20.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
8、类有哪些?(1)存在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民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民事行为。2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有哪些?(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民事行为。(2)无权处分行为。(3)无权代理行为。(4)无权代表行为。22.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所附的条件应符合哪些要求?(1)条件必须是将来的事实。(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必须合法。(4)条件必须是当事人设定的条件,不能是法律规定的与民事行为效力有关的条件。23.简述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2)代理人得以
9、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24.代理的类型有哪些?(1)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将代理区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2)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可以将代理区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3)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可以将代理区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4)以代理人系代为意思表示,或仅代受意思表示为标准,可以将代理区分为积极代理和消极代理。(5)以代理权是否被限定为标准,可以将代理区分为概括代理和限定代理。(6)在有数个代理人时,以代理权的行使方式为标准,可以将代理区分为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25.
10、代理权行使的要求有哪些?(1)亲自行使代理权。(2)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26.简述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关系的消灭原因。(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使代理成为不必要。(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3)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4)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27.简述代理关系消灭的后果。(1)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权归于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否则即为无权代理。(2)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向被代理人或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务及有关财产事宜作出报告和移交。(3)委
11、托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及其他证明代理权的凭证。28.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有哪些?(1)避免义务人的举证困难。(2)维持既定法律秩序的稳定。29.简述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方式。(1)请求权定有清偿期的,从清偿期届满时起算。(2)债权未定清偿期的,债权人得随时请求清偿,债权人请求清偿时确定清偿期的,自该清偿期届满时起算;债权人请求清偿时未确定清偿期的,自债权人请求清偿时起算。(3)基于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及加害人之时起算;其他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债权,如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4)不作为之债,从义务人违反义务即作为时起算。30.简述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
12、由。(1)提起诉讼。(2)权利人主张权利。(3)义务人认诺。31.简述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1)发生的事由不同。中止的法定 事由出自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不能 决定的事实;中断的法定事由为当 事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左右的事实。(2)发生的时间不同。中止只能发 生在时效期间届满前的最后 6 个月 内;中断可发生于时效期间内的任 何时间。(3)法律效果不同。中止的法律效 果为不将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计入 时效期间,中止事由发生前后经过 的时效期间合并为总的时效期间;而中断的法律效果为于中断事由发 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作 废,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32物权的分类有哪些?(1)所有权与他物权。(2
1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33.简述所有权的权能。(1)占有和占有权。(2)使用权。(3)收益权。(4)处分权。34.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有哪些?(1)原始取得:劳动生产、受益;征收;善意取得;添附;没收;遗失物的拾得;漂流物的拾得、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2)继受取得。35.简述所有权的行使方式。(1)所有人直接行使。(2)所有人授权他人行使。36.导致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1)所有权客体灭失。(2)所有权主体消灭。(3)所有权被依法转让。(4)所有权被抛弃。(5)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37.简述共有的法律特征。(1)共有的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或
14、法人。(2)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3)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38.简述要约的主要构成条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39.简述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2)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3)侵权行为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40.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1)主体的复数性。(2)过错的共同性。(3)结果的同一性。
15、(4)责任的连带性。二、辨析题(辨析对错并给出相应的理由,每小题 2 分)1相邻权是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的权利,是用益物权。()答:错 理由:相邻权属于所有权的延伸和限制,不属于用益物权。2甲在遗嘱中写明,其遗嘱必须待其死亡时才发生效力。该行为属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答:错 理由:不属于属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人的死亡是期限,不是条件。3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甲乙抵押合同中约定,乙的债权在期满后未受清偿的,该房屋所有权归乙所有。则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答:错 理由:流押条款无效。4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这种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为继受取得。()答:错?理由
16、:国家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5民法是调整所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答:错?理由: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法规。6法人均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并非均有民事行为能力。()答:错 理由: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时也就具有了民事行为能力。7一个物上只能承载一个物权。()答:错 理由: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8法人在清算期间仍然拥有全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答:错?理由:法人清算时,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受到限制,只能从事与清算相关的工作。9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答:对?理由:符合物权的基本特点。10
17、无效的民事行为从法院判决其无效之日起无效。()答:错 理由: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11.某商店开展促销活动,部分商品打折销售,并在醒目处贴出“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该告示加以评析。()答:该格式条款应当是无效的。理由:(1)该商店告示反映了民法的格式条款制度。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2)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虽然具有简化缔约程序、节约交易成本的好处,但内容常常显失公平。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要求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体现公平原则。商店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规定免责条款损害对方尤
18、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限制或免除其责任的条款。(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具有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该条款无效。商店的告示实质是完全免除自己的责任,因此,该格式条款应当是无效的。12.“所有权是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意味着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地对标的物行使其支配权。”试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所说法加以辨析。()答:该说法不完全正确。理由:(1)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体现了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全面的支配,
19、具有整体性、弹力性、排他性以及永久存续性,是完全物权。(2)所有权不是定限物权。定限物权是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它是所有权之外的各种物权形态。(3)所有权作为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是正确的,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的,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利。根据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建设、相邻关系等方面的需要,对所有权的内容进行必要的限制。如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13 2002 年 1 月,甲因受单位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2007 年 6 月其妻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月,甲所在单位欲将其除名,亦
20、向同一法院递交了宣告甲死亡的申请书。法官可以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宣告死亡。()答:错 理由:宣告死亡除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外,必须要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以及失踪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人。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本题中,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 4年,但其妻只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而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而甲所在单位与甲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单位只是普通的债权人,申请宣告死亡的顺位在后,在甲的妻子不申请宣告甲死亡的情况下,其单位不具有申请人的资格,故人民法院只能判决离婚,不应判决宣告死亡。14张甲、张乙、张丙祖孙三人各出资 20000 元、30000 元、25
21、000 元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则推定三人共同共有。()答:正确 理由:依据 物权法 第 103 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15赵、钱、孙、李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字号为“通能百货”(已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人合伙。四人推举赵为合伙负责人,并约定 5 万元以下的事项赵可以自主决定,超过 5万元的事项须与其余三人协商后决定。2005 年,赵未与其他三人协
22、商擅自以通能百货的名义与强原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通能百货向强原公司提供管材 100 吨,每吨 5000 元,货到后三天付款。通能百货在交付管材前,发现强原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此时,通能百货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答:错 理由:通能百货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构成表见代表,合同有效。有效合同中先履行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下,按照合同法第 68、69 条规定,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但不能直接解除合同。16甲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预订了一套住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首付了 30%的款项,双方并办理了预告登记。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资金紧张又将该套楼盘整体抵押给某银行,房地产开
23、发公司因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而发生纠纷。该案中银行的抵押权优于甲的权利。()答:错 理由:本题中甲与房地产公司就该套房屋进行了预告登记,故银行未经甲同意不能取得对该套房屋的抵押权,银行既然不存在对该套房屋的 抵押权,也就不存在甲的权利优于 银行抵押权的问题。17甲向乙借款 10 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 2002 年 2 月 2 日。借款到期后,甲未还钱。2003 年 3 月 3日,甲将此债务转让给丙承担,乙表示同意。但其后丙也未还款。2004 年 4 月 4 日,乙向丙主张债权未得而诉至法院。该案中乙对甲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丙可主张此抗辩。()答:错 理由:本题涉及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问题。根
24、据 民法通则 第 140 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题中,乙对甲的债权于 2002 年 2 月 2 日到期后,甲未履行债务,便开始计算乙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 诉讼时效规定 第 19 条规定,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2003 年 3月 3 日,甲将债务转让给丙承担,系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的行为,故乙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乙对甲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至 2005 年 3 月 3日。债务承担经债权人同意后发生效力,
25、乙对丙享有债权请求权,该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即为 2003 年 3月 3 日至 2005 年 3 月 3 日,现乙于2004 年 4 月 4 日起诉,其对丙的诉讼时效期间未过。18学校为了贷款,可以将校长的车进行登记抵押。()答:正确 理由:依 物权法 第 180 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
26、抵押。”第 184 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19恒祥皮具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而欲向银行贷款 200 万元购买生产线。银行要求恒祥皮具厂提供担保,考虑到恒祥所拥有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遂协商以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双方并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进行登记。
27、3 个月后,邻县的另一家洛明皮具厂找到恒祥皮具厂,提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恒祥皮具厂在经审查洛明皮具厂符合相应标准后,与洛明皮具厂签订了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银行在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恒祥皮具厂的许可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质权,双方遂发生纠纷。该案中质押合同未生效,许可合同无效。()答:错 理由:根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设定权利质押。但是知识产权财产权的质押要符合特别的规定。依 物权法第 227 条第 1 款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由于本题中质权没有登记,故质权未生效,
28、恒祥皮具厂完全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合法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故许可合同有效。而质押合同的效力不受登记与否的影响。本案质押合同已生效,许可合同有效。20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一块地皮,开发商品住宅,公司的法律顾问向公司的董事长提出以下法律意见,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但应办理相应的登记。()答:错 理由:依物权法第 149 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自动续期无需办理变更登记。21杨某与柳某之间订有买卖合同,约定杨某以 30 万元的对价购买柳某的一批货物且郑某为杨某的保证人,杨某同时提供价值 10 万元的汽车作为担保。后来杨某未如约支付货
29、款,柳某放弃价值 10 万元的汽车担保,则在此范围内郑某免除担保责任。()答:正确 理由:担保法第 28 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22甲(出卖人)与乙(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 200 万元,乙支付定金 50 万元。后甲只如期供应给乙一半数量的货物,剩余部分无力供应。乙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 100 万元,甲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本案中,定金条款部分无效,40 万元部分有效,但乙仅有权主张甲返还定金 40 万元,而甲已供应一半数量的货物,适用双倍返还的定金部分为 40
30、万的一半,另返还其余的 30 万元。()答:正确 理由:依担保法第 91 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依 担保法解释 第 115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 121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案定金条款的 40 万元部分有效,而甲已供应一半数量的货物,适用双倍返还的定金部分为 40万的一半。剩余的 30 万元也应返还。23甲公司借用乙公司的一套电子设备,在
31、使用的过程中,不慎将某部件弄坏,于是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买下该套设备,乙公司同意以 2 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公司。双方还口头约定在甲公司支付价款前,乙公司保留这套设备的所有权。在甲公司支付价款前,甲公司生产车间失火,造成该套设备被烧毁。该套设备灭失的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仍应支付 2 万元价款。()答:正确 理由:依据 合同法 第 142 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4甲和乙经登记结婚后,乙欲撤销该婚姻,其理由成立的是:甲趁乙母亲病危急需用钱之际,以许诺给其母看病为条件,使乙迫于无奈与其结婚。(
32、)答:错 理由:婚姻法第 11 条规定了婚姻法律行为可撤销的唯一情形:“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0 条第 1款进一步补充:“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故该项事实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受胁迫婚姻,不能撤销。25刘某早年丧偶,退休后开了个商店,其子刘立因吸毒经常到店里拿钱,父亲不给即抢,并多次打伤其父。一次刘立因犯毒瘾又来抢钱,刘某没给,刘立拿刀就砍,刘某当场死亡
33、。二儿子刘钊恰巧看见父亲惨死,当即将刘立打死,并因此被判刑 12 年。大儿子刘建在办理父亲的丧事时,无意中发现父亲的遗嘱,写明由三个儿子平分他的遗产。于是刘建偷偷改了遗嘱,增加了 1 万元应继承份额。该案中,刘建、刘钊和刘立应当等额继承刘某的遗产。()答:错 理由:根据 继承法规定,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继承法意见 对情节严重进行了界定,即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刘建虽有篡改遗嘱的行为,但不构成情节严重,并不丧失继承权。继承法 第 7 条规定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
34、权。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是因为其他原因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并不丧失继承权。本案中刘钊杀害刘立的行为是见父亲被害,出于义愤打死了刘立,因此,不丧失继承权。因刘立有故意杀害刘某的行为,根据 继承法第 7 条第(一)项,刘立丧失继承权。遗嘱中原由他继承的份额,应由其他继承人继承。因此,本案中的遗产由刘建与刘钊共同继承。26甲、乙与丙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被推举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负责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甲在未与乙和丙商量的情况下,在与某商场签订的买卖合同履行中,放弃合伙企业对商场的债权 5万元。在该案中处分财产权利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甲的行为无效。()答:错 理由: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35、25 条规定,甲作为合伙企业的代表人,其行为视为合伙企业的行为,无需其他合伙人同意。27.物权是人对物的统治,体现着人与物的关系。()答:错 理由:物权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28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即丧失了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答:错 理由: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只丧失胜诉权,而不丧失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29.复代理人是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本人的代理人。()答:错 理由:因为复代理人是本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30.物权的排他性是指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物权。()答:错 理由:因为物权的排他性是指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或者两者以上内容冲突的他物权。31.甲将一幅名画出售
36、给乙并约定一个月后交付,在交付前,丙找到甲并提出愿出更高的价格,于是甲又将该画出卖给丙,并当即交付给丙。按照先权优于后权的原则,乙有权请求丙返还该画。()答:错 理由:因为按照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乙无权请求丙返还该画。32.人身权只有公民才有,法人是组织,谈不上什么人身,故无人身权。()答:错 理由:因为虽然法人没有人身,但享有如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人身权。33.被宣告死亡的人,完全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答:错 理由:因为被宣告死亡的人,如果没有生理死亡,在其生存地仍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34.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行为能力,所以,他们从事的任何行为均没有法律效力。()答:错 理由
37、: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所从事的纯受益的行为和特别简单的定型化行为,仍然有效。35.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可以有多个物权。()答:正确 理由:一物上可同时并存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36.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是用益物权,例如地上权、典权、抵押权等。()答:错 理由:抵押权不属于用益物权。37.物权的客体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答:错 理由: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这是实现物权的支配效力的客观要求,故物权的客体只能为特定物。38.15 岁中学生张某购买福利奖券,中特等奖,价值 10 万元人民币。张某须征得其父母同意方可接受该奖,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
38、立实施重大民事行为。()答:错 理由: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纯获利行为有效。39.甲与乙约定,乙如果将甲的仇人痛打一顿,甲付给乙一万元。此约定属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答:错 理由:所附条件违法,为无效行为。40.凡自然人均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并非均有民事行为能力。()答:正确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有关,不是所有人都有行为能力,还存在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三、论述题(每小题 10 分)1.试述民法的平等原则。(1)平等原则的概念 所谓平等原则,指在一切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民法通则 第 3 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
39、中的地位平等。”这明确规定了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2)平等原则的地位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平等原则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必然要求法律赋予主体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离开了平等也就没有民事关系,也就没有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2.试述民法的私法自治原则。(1)私法自治原则的概念 私法自治原则又称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法律制度赋予并且保障每一个民事主体都具有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民事行为,特别是合同行为
40、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私法自治原则的核心是确认并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我国 民法通则 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该条规定即是对于私法自治原则的确认。(2)私法自治原则的地位 私法自治原则是市民社会自治在私法领域的体现。私法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私法自治原则派生出了社团自治、私法神圣、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理念。当然,私法自治原则不是绝对的。3.试述民法的公平原则。(1)公平原则的概念 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保证私法自治
41、原则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于公平原则大多设有明文规定,我国 民法通则 也明确认可公平原则,该法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2)公平原则的体现 第一,民法上凡涉及民事主体利益关系安排的行为规范或裁判规范,应维持参与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第二,一旦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非自愿地失去平衡时,应依据公平原则给予特定当事人调整利益关系的机会。在民法上就一方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之间是否符
42、合公平原则的要求,是否具有等值性,其判断依据一般采主观等值原则,即当事人主观上愿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即为公平合理,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在所不问。公平原则的具体运用必须以私法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作为基础和前提,如果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不均衡系自主自愿的产物,就不能认为违反了公平原则。4.试述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它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民法通则 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 我国 民法
43、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该原则作为一般条款,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如果当事人行使权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则构成权利的滥用。诚实信用原则为不少民法规范提供了正当性依据,也是解释法律和民事行为的依据。5.试述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1)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以及善良风俗。(2)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 在现代市场经
44、济社会,公序良俗原则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以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我国 民法通则 第 6 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该法第 7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公序良俗原则承担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使命,在功能上构成了对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6论民法的功能。(1)民法的功能之一 民法是保障市场体制正常运行的有效法律形式。民法为现代化市场提供一般规则与市场主体的基本行为规范,使他们遵循这些规则进行活动,并使市场秩序获得保障。民法的主体制度使得商品生产者、
45、经营者能够作为独立平等主体进入市场。民法的法律行为制度赋予当事人以广泛的行为自由和活动空间。民法的物权制度控制着主体对各种物品的权利限度,同时也保护着特定主体对特定物品的正当权利。民法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有助于协调商品交换者的利益冲突,引导他们开展正当竞争。民法的债权制度的确立实现了让渡商品和实现商品价值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离,使商品交换在信用制度的担保下跨越了时间、地域的限制,推动商品交换的进行。民法的代理制度有助于避免事必躬亲。民法的居间制度使得人们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民法的行纪制度使凭借专业组织为自己谋利成为可能。民法的时效制度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加快商品流通。(2)民法
46、的功能之二 民法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民法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尤其是确认和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安全与人格尊严。(3)民法的功能之三 民法促进民主政治。民法是私法,要求划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划分政治生活和市民生活。在市民生活中,实行私法自治原则,要求国家权力不得随意介入、干涉,这有利于抑制公权力的不当扩张与膨胀。权力机关不法或不当侵害民事权利,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必将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7.论用益物权。(1)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之物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 利。用益物权是利用他人财产(物)的使用价值。(2)用益物权的种类 土地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
47、 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 权;地役权)和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8.论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所设立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担保物权人依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是利用他人财产(物)的交换价值。(2)担保物权的种类 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地将自己的特定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有权从该抵押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清偿的权利。质权:又称质押,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
48、,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就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9.论物权法的作用。(1)定分止争 商君书: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物权法发挥定分止争的功能是指所有权名分归属确定,就可以消弭纷争,所有权归属不定、权利界限不清,就会引发纷争。(2)物尽其用 物权法发挥物尽其用的功能主要是指物权法通过设定用益物权,所有
49、权人将自己的财产交给他人利用,会极大发挥物的效用。物权法带来城镇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带来农民生产积极性的高涨。10.论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中国意义。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项规定在中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平等保护原则规定意味着所有不同类型主体所享受的物权都排除他人的干涉侵犯,也都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平等保护原则是中国物权法的鲜明特色。在西方传统物权法理论中并没有提出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这是因为在其理论体系中存在的一种通识是:物权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50、,而民法的调整对象正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各种关系,因此对所有权进行一体保护而不区分主体乃是其整个理论体系的应有之意。而在我国,由于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而在立法上也以此为基础区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因此在此背景下在 物权法中确立平等保护原则也就具有了重要现实意义。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发生权利冲突时,司法裁判就必须遵循平等保护原则,而不能进行区别对待,不存在保护等级或优先问题。11.论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志自由创设。我国物权法 第 5 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