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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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 发包人:_ 合同编号:_ 监理人:_ 签定地点:_ 签定时间:_ 年 _ 月 _ 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以下简称 发包人)与 _(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工程概况:1.工 程 名 称:_ 2.工 程 地 点:_ 3.工 程 规 模 及 特 性 _ 4.工 程 总 投 资:静 态:_ 动态:_ 5.工 程 总 工 期:_(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

2、 _ 年 _ 月 _ 日至 _ 年 _月 _ 日。(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 元,由发包人按本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二)监理合同书。(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四)专用合同条款。(五)通用合同条款。(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 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 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四、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

3、方各执一份;副本 _ 份,各执 _ 份。发包人:_(公章)监理人:_(盖章)法定代表人:_(签章)法定代表人:_(签章)委托代理人:_(签章)委托代理人:_(签章)邮编:_ 邮编:_ 电话:_ 电话:_ 传真:_ 传真:_ 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_ 账号:_ 账号:_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 义:一、“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二、“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三、“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四、“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

4、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六、“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七、“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八、“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九、“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十、“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十一、“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十二、“进

5、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十四、“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三条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 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第四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 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 件。通知和联系 第五条发包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 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

6、换常驻代 表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六条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 电话通知,事后应在 48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七条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 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 程实施命令。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 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第九条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 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

7、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第十条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第十一条监理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第十二条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路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员不得

8、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第十三条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 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分、关键工序应进地旁站监理。第十四条监理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 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 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第十五条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 和连续性;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 题报告。第十六条监理机构所使用的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 外,产权属于发包人。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 移交给发包人。第十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

9、人同意,监理机构 和所有监理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 应妥善作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 作。第十八条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 限,监理人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九条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 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按本专 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二十条监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对承包人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 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

10、的延期不承担责任。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 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第二十三条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 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第二十四条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 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 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决定,监理机构可认为 发包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第二十五条发包人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 监理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

11、人。第二十六条发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 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第二十七条如双方约定,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机构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和使用。第二十八条发包人应当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监理业务的开展。第二十九条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 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 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第三十条发包人

12、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 赔偿因违约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监理人有如下权利:一、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二、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三、协助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四、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五、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六、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七、按照安全和优胜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

13、报告。八、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九、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十、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十一、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十二、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十三、对承包人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十五、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十六、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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