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风险评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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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符合性 表 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序号 检查内容及要求 依 据 检查结果 备注 1 危险化学品企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 8.1 条 符合 详见附件项目备案确认书。2 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符合 拥有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划布局。3 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符合 位于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4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

2、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 8.2 条 符合 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5 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 8.3 条 符合 6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符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7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

3、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 9.1 条 符合 新建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具备石油化工相关资质,详见附件。8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符合 涉及重点监管化学品及危险化工工艺,由河北华飞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具备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资质,详见附件。9 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 未采用国家明序号 检查内容及要求 依 据 检查结果 备注 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 9.2 条 令淘汰禁止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10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

4、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不涉及 不属于新开发工艺 11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不涉及 不属于首次使用工艺 12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 9.3 条 符合 13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不涉及 不属于大型化工装置。14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符合 装设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并与通风系统联锁。15 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危险化学

5、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 9.4 条 符合 16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 9.5 条 符合 17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符合 按照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判别 18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 10 条 符合 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震措施,设置单独风机房,聚丙烯酰胺颗粒采用气流密闭输送,气体除尘后排放,车间设置通风系统。操作人员配备手套、

6、防护服、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品。序号 检查内容及要求 依 据 检查结果 备注 19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 11 条 符合 通过重大危险源辨识,该企业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等级为三级。20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符合 执行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1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 12 条 符合 公司生产部下设安全科,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 名。22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 13 条 符合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详见附件目录。23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 14 条 符合 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详见附件目录。24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8、第 15 条 符合 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详见附件目录。25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 16 条 符合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并 在 有 效 期内,详见 7.4 4)及附件。26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

9、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符合 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技术负责人具有化工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化工相关专业中专序号 检查内容及要求 依 据 检查结果 备注 学历。详见 7.4 5)及附件。27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 16 条 符合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详见 7.4 6)及附件 28 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符合

10、 其他从业人员经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29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 17 条 符合 一 期 总 投 资9800万元,安全投资 733.29 万元,占建设项目 投 资 额 的7.48%。30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 18 条 符合 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31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 19 条 符合 甲级安全

11、评价机构评价。32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 20 条 符合 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拥有登记证,详见附件。3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是否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 21.1 条 符合 已编制,并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4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 21.2 条 符合 应

12、急预案中已明确 序号 检查内容及要求 依 据 检查结果 备注 35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 21.2 条 不涉及 不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光气、硫化氢 表 2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条件 序号 检查内容及要求 依 据 检查结果 备注 1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危险化学

13、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40 号令)第七条 符合 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按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进行辨识确定。2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 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14、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40 号令)第八条 符合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与安全验收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确认重大危险源等级为三级。3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40 号令)第四条 符合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4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

15、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 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40 号令)第九条 不涉及 构成三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不存在所述情况。序号 检查内容及要求 依 据 检查结果 备注(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 的。5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16、(一)评估的主要依据;(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八)事故应急措施;(九)评估结论与建议。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40 号令)第十条 符合 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要求。详见 3.4。6

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40 号令)第十一条

18、 不涉及 不涉及所述情况,不需要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7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符合 建立完善的重序号 检查内容及要求 依 据 检查结果 备注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40 号令)第十二条 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效执行 8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

19、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30 天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40 号令)第十三条 符合 重大危险源等级为3 级,设置DCS系统对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并传至控制室进行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罐区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信号传至有人值守的控制室。9(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

20、紧急停车系统 不涉及 不属于化工生产装置。10(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符合 三级重大危险源,不涉及毒性气体。丙烯腈为剧毒液体,丙烯腈储罐、计量罐设DCS 系统和 ESD系统,储罐设高低液位报警及联锁停打料泵、卸车泵、关闭紧急切断阀。11(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符合 丙烯腈为剧毒物质,罐区设置视频监控系统。12(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符合 满足

21、规范要求。13 罐区主要报警和预警指标包括与液位相关的高低液位超限,温度、压力、流速和流量超限,空气中可燃和有毒气体浓度、明火源和风速等超限异常情况。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4.1 符合 设置 DCS 系统监控上述参数,并进行超限报警。序号 检查内容及要求 依 据 检查结果 备注 14 罐区应适时监测风速、风向、环境温度等参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4.2.7 符合 设置风向标 15 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仪的设置应符合GB12358、16808 的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

22、置规范(AQ3036-2010)7.5 符合 按规范设置,检查过程详见附件 1.4 节公用工程。16 1.检漏、防漏和堵漏设备、工具器材。2.罐区物料性质,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用于泄漏时应急防护。3.应设置物料的应急排放设备和场所,以应急使用。4.场所以设置排风机,并与检测报警仪联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7.6 符合 罐区配备堵漏工具和器材,厂区设事故水池,罐区泵房设有风机并与有毒/可燃测报警仪联锁。17 1.设备按 GB50074设置,定期检测避雷针(带、网)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10 欧姆。2.生静电的危险化学品装卸系统,应设置接地

23、装置,执行 SH3097的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8.3、8.4 符合 防雷防静电按规范要求接地,并经过吉林省吉林市气象局验收合格。18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40 号令)第十六条 符合 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并定期检查。19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

24、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40 号令)第十七条 符合 进行了培训,并能满足上述要求。20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40 号令)第十八条 不符合 未写明应急处置方法。21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符合 制定重大危险序号 检查内容及要求 依

25、 据 检查结果 备注 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40 号令)第二十条 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22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十九条 符合 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仪、空

26、气呼吸器、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设备 23 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不涉及 不涉及剧毒气体 24 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符合 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25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

27、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符合 26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符合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并避开所述区域 序号 检查内容及要求 依 据 检查结果 备注 27 生产、

28、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二十三条 符合 储存剧毒化学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28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二十四条 符合 符合上述规定。29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二十五条 符合 剧毒化学品储存于罐区,施行五

29、双保管制度。30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符合 剧毒化学品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下一步以此评价报告代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并进行备案。二、设施、设备、装置及工艺安全性(1)生产工艺与设施 表 3 生产工艺与设施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 查 内 容 检查 结果 标准依据 备注 1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30、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 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2 要按照要求,对照本企业采用的危险化工工艺及其特点,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按照推荐的控制方案装备紧急停车系统。符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 号)采用危险化工工艺聚合工艺,不属于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项目聚合工艺为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自控控系统监控参数具体如下4-17条。序号 检 查 内 容 检查 结果 标准依据 备注 3 聚合反应釜内温度、压力。符合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

31、制方案(安监总管三2009116 号)聚合工艺 聚合反应釜设置温度检测仪表,聚合釜为常压操作,未设压力检测仪表。4 聚合反应釜内搅拌速率。不涉及 本项目聚合釜不设搅拌设施。5 引发剂流量。符合 本项目聚合釜反应原料、引发剂一同在管道混合器内混合好后加入反应釜内,设置有引发剂计量罐,可实现流量的控制。6 冷却水流量。符合 本项目聚合反应釜设循环冷却水夹套,其进水调节阀与釜内温度进行联锁。7 料仓静电。不涉及 本项目无料仓。8 可燃气体监控 符合 聚合车间内存在可燃和有毒气体的环境设置可燃和有毒气体探测器。9 反应釜温度和压力的报警和联锁。符合 设置反应釜温度报警,并与配料泵电机和冷却循环水调节阀

32、联锁;聚合釜为常压操作,未设压力报警和联锁。10 紧急冷却系统。符合 本项目聚合反应釜设冷却水夹套,其进水调节阀与釜内温度联锁。11 紧急加入反应终止剂系统。不涉及 本项目反应物料混合后一次全部加入反应釜内,反应时间 8 小时,反应最高温度 65,不用加入终止剂。序号 检 查 内 容 检查 结果 标准依据 备注 12 紧急切断系统。符合 加料的配料泵与釜内温度联锁,反应釜超温时报警联锁系统报警,并停止配料泵加料。13 搅拌的稳定控制和联锁系统。不涉及 本项目聚合釜不设搅拌设施。14 可燃气体置换系统。不涉及 聚合过程中没有可燃气体产生。15 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符合 聚合车间内存在可燃

33、和有毒气体的环境设置可燃和有毒气体探测器。16 高压聚合反应釜设防爆墙和泄爆面。不涉及 本项目聚合反应为常压,没有易燃物质,未设置防爆墙及泄爆面。17 在非正常条件下,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 0.1MPa 的压力容器应设安全阀。符合 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5.5.1 发酵罐、种子罐连通管道设有安全阀 18 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液体排放至安全地点。2.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符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5.5.7 设置事故水池一

34、座,用于贮存事故状态下“清洁排水”的收集,收集后的水经截流井进入事故水池,事故 水 池 容 积2200m3。19 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满足 GB50160的要求。符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丙烯腈计量罐放空气、水合反应釜放空气经尾气吸收罐吸收后放空,室外放空管口设置阻火器,并高出车间屋面 2m以上 20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符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35、)采用危险化工工艺聚合工艺,采用过 程 控 制 系 统(DCS)和紧急停车系统(ESD),联序号 检 查 内 容 检查 结果 标准依据 备注 锁切断物料。21 甲、乙 A类设备和管道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符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7.2.9 丙烯腈储罐采用氮气保护,设置通氮管线,车间内使用丙烯腈的设备设置进行氮气置换的管线接口。22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 8 字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 8m 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子。符合 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23 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

36、水封高度不得小于 250mm:1.工艺装置内的塔、加热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2.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3.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4.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 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符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7.3.3 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设水封。24 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符合

37、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7.2.4 可燃液体的管道均架空敷设。25 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调节、检查的工作位置,距坠落基准面高差超过 2m,且有坠落危险的场所,应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栏杆、安全盖板、防护板等。符合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1993)2.5.1 高差超过 2m且有坠落危险的配置供平台和栏杆、安全盖板、防护板等。26 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介质的泵,密封的泄漏量不应大于设计的规定值。符合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0275-2010)按规范要求设置 27 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应设计可靠的

38、防护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符合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3.6.2 旋转部位设置防护挡板及围栏。序号 检 查 内 容 检查 结果 标准依据 备注 28 高速旋转零部件必须配置具有足够强度、刚度和合适形态、尺寸的防护罩,必要时,应在设计中规定此类零部件的检查周期和更换标准。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中或突然中断动力源时,若运动部位的紧固联接件或被加工物料等有松脱或飞甩的可能性,则应在设计中采取防松脱措施,配置防护罩或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装置。符合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6.2.1,6.2.2 设有防护罩 29 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范围

39、内的其他转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防静电皮带。符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5.7.7 可燃液体泵不使用皮带传动;30 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符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可燃液体泵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31 下列承重钢结构,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1.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 5m3的甲、乙 A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2.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且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物料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3.大于 5m3的乙 B、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4.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主管廊的钢管架;5.在爆炸

40、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 8,且总重量等于或大于 25t 的非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和裙座。符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5.6.1 钢平台承重梁和柱外表刷油性防火涂料,使其耐火等级达到二级:32 下列部位应覆盖耐火层,覆盖耐火层的钢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h:1.支承设备钢构架:1)单层构架的梁、柱;2)多层构架的楼板为透空的钢格板时,地面以上 10m范围的梁、柱;3)多层构架的楼板为封闭式楼板时,地面至该层楼板面及其以上 10m范围的梁、柱;2.支承设备钢支架;3.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 1.2m的裙座内侧;4.钢管架:1)底层支撑

41、管道的梁、柱;地面以上 4.5m内的支撑管道的梁、柱;符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5.6.2 梁为 1.5 小时,檩条墙梁为 0.5小时。序号 检 查 内 容 检查 结果 标准依据 备注 2)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管架,其全部梁、柱及承重斜撑;3)下部设有可燃液体泵的管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2)储运设施 附表 4.1-4 储运设施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结果 标准规范 备注 一 储罐区 1 可燃液体的储罐基础、防火堤、隔堤及管架(墩)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防火堤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 3h。符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

42、08)6.1.1 可燃液体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 储罐应采用钢罐。符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6.2.1 丙烯腈储罐材质Q245R,煤油储罐材质Q235-B,盐酸储罐材质玻璃钢 3 储罐应成组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时,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也可同组布置;符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6.2.5 储罐成组布置。4 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固 定 顶 罐 组 的 总 容 积 不 应 大 于120000m3;2.浮顶、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

43、600000m3;3.固定顶罐和浮顶、内浮顶罐的混合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 120000m3;其中浮顶、内浮顶罐的容积可折半计算。符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6.2.6 丙烯腈罐总容积400m3,煤油储罐容积100 m3,均采用内浮顶储罐。盐酸储罐固定顶,容积 30 m3,总容积满足规范要求。5 罐组内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 10000m3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 12 个;单罐容积小于 10000m3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 16 个;但单罐容积均小于1000m3储罐以及丙B类液体储罐的个数不受此限。符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6.2.7 储罐容积满

44、足规范要求。6 符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6.2.8 满足规范要求,详见表 2.2-8.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结果 标准规范 备注 7 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但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的丙B类的储罐不应超过 4排,其中润滑油罐的单罐容积和排数不限。符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6.2.9 罐组内储罐为单排布置。8 罐组应设防火堤 符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罐组设有防火堤。9 防火堤及隔堤内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 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浮顶、内浮顶罐组

45、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设置事故存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罐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 1 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2.隔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隔堤内 1 个最大储罐容积的 10%。符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丙烯腈和煤油罐区四周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高度为 1.2m,罐区内有效容积为 515m3,大于罐组内最大储罐容积 200 m3。10 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3m。符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满足规范要求,详见表 2.2-8.12 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46、隔堤:1.甲 B、乙 A 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2.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3.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4.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符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煤油储罐与丙烯腈储罐设有隔堤 13 防火堤及隔堤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符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不渗漏 2.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0.2m,但不应低于 1.0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且不宜高于 2.2m(以堤外 3m范

47、围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 0.5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符合 立式储罐,防火堤高度为 1.2m。3.立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卧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3m;符合 丙烯腈储罐与煤油储罐之间设置1.0m高的隔堤;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结果 标准规范 备注 4.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不符合 管道穿堤处未采用不燃烧材料封闭 5.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符合 排水管路设置阀门,以防止物料泄漏后随处漫流 6.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上两相邻人行台阶或坡道之间距离不宜大于 6

48、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符合 在不同方位共设两处人行梯,隔堤也设置了人行台阶。14 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应设导液管(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液池内;2.事故存液池距防火堤的距离不应小于7m;3.事故存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 30m;4.事故存液池应有排水设施。符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按规范要求设置。15 可燃液体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并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符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丙烯腈储罐、煤油储罐设有液位计及高液位报警装置,

49、ESD系统设置联锁切断进料设施。16 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罐底 200mm处。符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进料管采用罐体下部接入。17 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符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进出口管道采用柔性连接。二 装卸设施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结果 标准规范 备注 18 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规定:1.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2.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3.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m,高架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0.

50、6m;4.甲 B、乙 A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 8m;5.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 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6.甲 B、乙、丙 A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7.甲 B、乙、丙 A类液体与其他类液体的两个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8m;8.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符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6.4.2 采用汽车装卸,储罐区丙烯腈、煤油的装卸车采用万向卸车系统。装卸设施设置满足规范要求。三 仓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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