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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二上海市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先进企业推荐、表彰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GB/T19580-2004),引导和鼓励企业追求卓越,增强企业在新形势下的市场竞争能力,上海市质量协会决定在全市开展推荐、表彰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先进企业活动。为了规范推荐和表彰工作,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上海市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先进企业”是授予学习和实践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突出的质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企业的一种荣誉。第三条 上海市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先进企业表彰活动是在新形势下质量效益型活动的延续和发展。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反映了当今世界现代管理的先进理念和方法,此
2、项活动对于提升我市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四条 上海市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先进企业推荐范围为:工业(含国防工业)、农业(工厂化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工程建筑、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及商业、贸易、旅游、金融、保险等行业的国有、股份、集体、私营和中外合资及独资企业等上海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第五条 上海市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先进企业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各系统、行业质协和上海市质协工作委员会、区县质协/工作站择优推荐,上海市质量协会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审核后确定表彰名单。第六条 上海市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先进企业每年推荐表彰一次,具体工作由上海市质量协会组织实施。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七条 被推荐企业必须是上
3、海市范围内合法生产及经营的企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积极学习和实践卓越绩效管理,并开展了自我评价(卓越绩效管理自我评价表附后),而且根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GB/T195802004)的要求,经营绩效突出,呈上升趋势,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二、认真贯彻实施ISO9000族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已获认证注册;对有强制性要求的产品已获认证注册;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三、认真建立、实施并保持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企业三废治理达标;四、企业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用户投诉。第三章 推荐程序 第八条 推荐工作由
4、各系统、行业质协和上海市质协各工作委员会、区县质协/工作站负责实施。依据推荐条件,按名额分配要求,在本地区、本行业积极学习和实践卓越绩效管理的企业中择优推荐。 第九条 被推荐企业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04)和填报要求,填写上海市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先进企业申报表和卓越绩效管理自我评价表(企业必须由具有“自我评价员”资格的人员进行卓越绩效管理自我评价,并填写该表),并附必要的证实性材料,上报所在区县、行业质协等。 第十条 各系统、行业质协和上海市质协各工作委员会、区县质协/工作站根据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对上报企业材料进行确认后,确定推荐企业,填写推荐意见
5、,加盖公章,按要求将必备的材料报上海市质量协会。第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先进企业推荐、表彰的日常工作由上海市质量协会会员与现场工作部负责,对各系统、行业质协和上海市质协各工作委员会、区县质协/工作站推荐企业的材料组织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上海市质量协会审定。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第十二条 上海市质协对经审定批准的企业授予年度“上海市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先进企业”荣誉称号,颁发奖牌(或奖杯)、证书。荣誉称号当年度有效,可连推连获。第十三条 连续三年获得“上海市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可授予“上海市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先进企业特别奖”称号,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推荐
6、。第十四条 上海市质协通过举办年度表彰会议,授予表彰企业奖牌(或奖杯)、证书,并在媒体上公布获荣誉称号的企业名单,扩大社会影响;组织经验交流,在上海市质协企业团体会员中推广先进企业的成功经验,引导更多企业学习和实践卓越绩效管理。第十五条 受表彰企业可以在广告、媒体上进行宣传,并注明获荣誉称号的时间。第十六条 建议企业对在争创上海市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先进企业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第五章 纪 律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获奖资格。 第十八条 各系统、行业质协和上海市质协各工作委员会、区县质协/工作站在推荐工作中严禁给企业增加负担,整个审定工作必须坚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推荐资格,必要时通报其主管部门。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质量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