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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笫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防止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笫二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性的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组织实施工作。省级各部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设立评标专家库。笫三条 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省财政
2、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成都铁路局、西南民航管理局等单位派员组成,负责评标专家的认定和管理。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1_笫四条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由工业(含内贸)、外经贸、建筑、市政工程、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环保、铁道、民航、信息和法律等相关行业或产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家组成。笫五条 在四川省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专家必须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国家有关部委直接管理开评标监督和备案的项目,对评标专家的抽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经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批准,也可以从国家级专家库或其他省级以上专家库中随机确定评标专家。笫六条 违反前条规定确定评标专家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定其评标无效;招标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确定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笫七条 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2_各部门应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管委办。第二章 资格申请与认定笫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
4、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年龄不超过甾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有特别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六)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笫九条 评标专家的申报程序: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评标专家资格可以由个人申请,也可由单位推荐。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
5、被推荐人的同意。采取个人申请的,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3(一)评标专家资格律采取先网上申请。申请人登陆四川建设网(苟k.s c Gh.c o),选择“网上申报”,按要求在线填写 四川省评标专家申请表保存并打印。另下载 四川省评标专家申请表空表,书面填写送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所附相关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等)必须加盖法人单位公章;(二)携 四川省评标专家申请表(打印、填写各一份)报送当地发展和改革部门,附本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若有获奖证书等证明自身能力的资料复印件可一并附上;(三)年龄超过 岁的申请人,在
6、报送申请材料时,需附三甲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四)按照管委办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内容报送申请材料。笫十条 符合评标专家资格申请条件和要求的人员,按其所申报的评标专业,可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笫十一条 通过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审查,符合四川省评标专家条件的,应参加管委办统一组织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评标技能及职业道德的培训和考试。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颁发评标专家证书,纳入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评标专家证书:4_(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
7、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四)提供不实信息、伪造履历及资格等方式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笫十二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干预;(三)按照以下规定,接受评标劳务报酬;1、凡依法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牡取的四川省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应当给予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评标劳务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支付。2、评标专家出席评标工作,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专家按出席评标工作的计费时间支付劳务费用(不含交通费用),标准为:10元/l 时-15元/l 时;评标时间
8、少于3小时的,劳务费用按不低于40元支付。3、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超过30分钟的算1小时。从评标专家开始评标至评标工作全部结束(即评标报告完成)。5_4、评标专家出席评标工作时的交通费用,按照注册地到评标地的实际往返距离,按每公里1元-1.5元支付,实际费用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支付;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的食宿费用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四)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持证上岗,独立评标。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对评标专家参加培训和评标活动给予支持;(五)对评标专家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网络终端(以下简称网络终端)进行投诉;(七)
9、查询本人评标活动牡取记录,可就评标抽取记录有效期(3个月)内的疑问向管委办提出查询;(八)对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本人个人信息提出补充或修改申请,经审核后修改;(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笫十三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评审意见应当对投标文件的评分和被评为不合格投标文件的评判理由作出详细、具体的书面说明;(二)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6_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或其他情况;(三)遵守评标纪律
10、,在得知将参与评标后,不得与任何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招标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在评标结束前(即评标报告完成)不收受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提前支付的评标报酬;(四)根据通知要求,准时出席评标工作,由于发生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出席评标工作的应向管委办或现场监督说明原因并出具相关证明;(五)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履行评标专家职责,应提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系统中请假;(六)客观公正评标,与招标人、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七)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改本人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的相关信息;(八)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参
11、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九)接受、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7-(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笫十四条 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制定和完善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制度、评标专家信用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对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每届聘期3年,可以连聘。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按规定参加管委办组织的继续教育。笫十五条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和信用记录,详细记录评标专家基本信息、业务能力、职业道德、评标牡取情况、培训与再教育、惩戒记录、复
12、审情况等相关信息,作为复审续聘考核评标专家的依据。笫十六条 评标专家3年聘期届满由管委办统一负责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复审,对评标专家聘期内的业务能力、个人信用、评标出席情况、履职情况、培训教育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复审结果记入评标专家档案,复审合格的予以续聘。笫十七条 评标专家应于 四川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有效截止日前两个月起至有效截止日前15日向管委办申请复审,按规定提供相关复审材料,并接受管委办统一安排的复审考核。笫十八条 评标专家在3年聘期届满复审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终止其评标专家资8格,其评标专家资格需重新培训考核认定:(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管委办组织的资格
13、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二)未能通过管委办组织的继续教育、综合考核的;(三)在规定时间内,评标专家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四)被警告达三次,或在聘期内严重警告累计达二次的;(五)出席评标工作少于牡中次数中不良记录三分之二的(聘期内出席评标工作已达30次的除外(六)因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七)因身体健康问题或因工作调动无法再履行评标专家职责的;(八)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九)甾岁以上的评标专家资格自动退出;笫十九条 评标专家因故要求解聘的,可提前一个月向管委办提出书面解聘申请,经管委办同意后解聘。笫二十条 评标专家变更个人档案的相关信息时,其中证明评标专家
14、能力和可能影响评标结呆的信息变更需经管委办批准。评标专家单位发生变更后,自变更时起在1年内回避与变更前所在单位有关的评标活动。笫二十一条 为提高评标专家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知识-9的掌握、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管委办应适时对评标专家进行集中综合培训教育。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对评标专家参加继续教育予以支持。笫二十二条 管委办统一负责评标专家培训教育管理,培训可采用集中培训、网上培训、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进行专业知识培训等方式进行。笫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参加培训的学时计入接受继续教育的总学时。评标专家在聘期内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在续聘时将予以缓聘,直到补满继续教育学时,如规定时间内仍未完成的,将不
15、予续聘。第五章 评标专家抽取笫二十四条 政府全额投资或政府投资额占控股地位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业主评标代表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所派评标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监督部门认为业主代表参加评标可能影响公正的,可建议项目业主从省评标专家库中牡取评标专家代表业主参与评标,项目业主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业主代表的身份参与其代理或管理项目的评标或资格预审评审。笫二十五条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网络终端进行;省管的其他项目评标专-10家的抽取可以在省级交易场所的网络终端进行,或者在项目所在地
16、的工程交易场所网络终端进行。各市(州)所属的项目或核准的招标项目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者发展改革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进行。笫二十六条 各市(州)、县(区)批准建设并核准的招标项目,且投资总额在50万以上(含5万元),仍按照现行区域库设置(即川东、川南、川西、川北、川中、东南)随机确定评标专家。各市(州)、县(区)批准建设并核准的招标项目,且投资总额在50万以下,可在抽取终端中随机牡取本地区评标专家,但不得脱离随机牡取出的人员名单随意指定评标专家。笫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的牡取,应当采取按专业分类随机牡取的方式。下列项目,采取随机牡取方式确定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管委办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
17、定:(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专家名册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不足8人的;(二)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的代表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_H笫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不得担任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给
18、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笫二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应终止该专家评标活动,按规定另行确定专家进行评标。在评标工作完成后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经参与监督的部门审查后共同认定,未对评标结呆造成实质影响的,评标有效;经参与监督的部门审查后共同认定,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定其评标无效,并由招标人按规定重新组织评标。笫三十条 评标专家名单应于开标后确定。省重大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具有高级职称。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12定前应当保密。评标专家的
19、牡取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办.理相关牡取事宜。,评标专家的抽取必须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其中,重大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牡取应在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第六章 网络终端笫三十一条 网络终端是指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所确认的所有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网络终端。笫三十二条 网络终端的设立必须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转报管委办批准,网络终端的业务受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和监管。网络终端必须配置计算机、打印机、In t c m e t 等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与网络环境,具有相对封闭的房间进行评标专家牡取的条件。笫三十三条 网络终端所在的评标场所不能满足评标活动需要
20、的,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报经管委会批准的,可另行选择评标场所的。笫三十四条 评标专家牡取应在开标时进行,若有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牡取,须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上报管委办批准,并提供批准手续,否则任何网络终端不得提前进行评标专家的-I3-抽取。笫三十五条 网络终端办理评标专家牡取事宜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到场,并出具单位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件,在现场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办理评标专家抽取。未经管委办批准,任何网络终端不得接受其他形式委托办理。笫三十六条 现场行政监督部门和网络终端应查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复文件、项目招标核准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是否齐全,对招标代理机构还应
21、查验招标人出具的委托合同,网络终端留存复印件备查。手续材料不全的,不得办理评标专家抽取。笫三十七条 评标专家牡取全过程应在行政监督部门指派的人员监督下进行,如无监督人员到场,不得抽取专家。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部门不得作为监督人员到场进行监督。笫三十八条 网络终端办理评标专家牡取事宜,不得收取费用。网络终端产生的通讯、办公等费用应纳入当地政府当年的财政预算。笫三十九条 现场行政监督部门应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填写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条件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回避单位表并存档备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不得以任何理 14由予以拒绝,否则终
22、止评标专家抽取。笫四十条 网络终端应坚持随机牡取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的原则,除因特殊原因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管委办批准后,可直接确定或变更牡取条件外,不得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任何特定要求。笫四十一条 凡按规定随机确定出的评标专家,除评标专家自已的原因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否则评标活动视为无效。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要求指定或排斥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等行为,经劝阻无效,网络终端可终止专家牡取,并向管委办书面报告。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标的专家,现场行政监督人员应填写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违规记录表书面告知管委办,由管委办对违规专家进行处理。笫四十二条 网络终
23、端完成评标专家的牡取工作后,应打印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牡取结果记录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现场监督人员、操作人共同签字确认。该表必须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后现场交由负责本次评标专家抽取的现场行政机关监督人员保管,并由现场监督人员对到场专家做身份验证。笫四十三条 网络终端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15_可上岗,不得随意变更操作人员,确因工作原因发生人员变更必须向管委办报告。网络终端操作人员培训由管委办统一组织。笫四十四条 网络终端应坚持文明办公、礼貌待人、使用敬语、耐j 心服务。笫四十五条 网络终端必须建立安仝管理制度,并报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备案。笫四十六条 网络终端有下列
24、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或警告处分:(一)未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填写要求(经现场行政监督人员签字确认)牡取评标专家的;(二)因网络终端操作错误,造成专家牡取出现错误的;(三)随意变更操作人员,未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备案的;(四)网络终端抽取人员妨碍现场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的。笫四十七条 网络终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终端牡取资格:(一)两次未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二)两次操作错误,造成专家牡取出现错误的;(三)两次随意变更终端牡取人员的;(四)未经管委办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使用网络终端进行牡-16_取评标专家工作的;(五)遭到现场行政监督或评标专家两次投诉经查证属实.的。.第七章 违规处
25、理笫四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或警告处分:(一)系统语音自动通知时答应参加评标工作,其后又因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评标工作,但未及时告知现场监督工作人员,造成评标工作延误的;(二)未按通知要求时间到达评标现场,无故迟到30分钟以上的;(三)因评标劳务报酬和交通费用异议而拒绝评标或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四)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评标存在明显错误的;(五)未按照本办法中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主动提出回避,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实质影响的;(六)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不向主管部门报告的。笫四十九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暂停评
26、标专家资格一年,暂停期间禁止-I7以评标专家名义参加评标工作:(一)接 到系统自动语音通知评标,两次拒绝参加评标的;(二)不遵守评标纪律,在评标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私下接触投标人、擅离职守,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三)向投标人泄漏相关评标工作应当保密的技术经济资料和信息的;(四)收受招标人、投标人财物或接受相关当事人请吃和娱乐活动的;笫五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四川省评标专家资格,其资格证书同时作废:(一)提供不实信息、伪造履历及资格等方式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二)在评标活动中,未能公正履行职责,徇私舞弊,严重偏离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三)在评标及其
27、他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违法而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笫二十八条规定主动提出回避,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笫五十一条 对评标专家的通报、警告、严重警告和取消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通报、警告和严重警告作为评标专家续聘综合考核指标之一。在招标、评-18_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由有关监督部门.备案,终身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第八章 附则笫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笫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后,各地区、各部门已经颁布的相关文件,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19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