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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修订说明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深财 资规2017) 17号,下文简称处置办法)自2017年印发 以来,在规范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 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未经批 准不得擅自处置”的意识深入人心。但鉴于处置办法至 今执行时间已满5年超出处置办法规定的文件有效期, 有必要按规定进行修订。一、修订的必要性一是适应上位法调整的需要。近些年,国家及我市层面 陆续印发出台了系列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2021年2 月1日国务院印发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738号令),2
2、022年市政府印发深圳市行政事业性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府办2022) 5号),均对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及时按照上 位法最新要求及精神进行修订调整。二是适应实际工作变化的需要。近年来,受新冠疫情和 国际贸易争端的冲击影响,财政收支压力徒增,盘活处置政 府资产成了一项常态化工作。同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已成 为国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处置问题也成为一项 新常态工作。此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落实主管部门主 体责任,提升行政决策效能和资产处置效率。这些实际工作 变化所带来问题,均需通过修订办法加以完善。三是构建全市统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制度体 系的需要。
3、原处置办法仅限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难以满足未来财政预算资产管理一体化,市、区资产管理一 体化的工作要求。此外,近些年为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市财 政部门陆续印发了系列有关科技成果转化、放管服、报废固 定资产集中处理等方面的文件,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章制度 零散化、碎片化问题突出,也需要修订解决,形成全市统一 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体系。二、修订的主要依据 本次修订主要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财政部关 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财资201957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 127号)深
4、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府办(2022) 5号)等法律法规。三、主要内容 一是扩大适用范围,着眼于构建全市集中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体系。办法适用我市各级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 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在我市登记成立的各 级各类事业单位(含法定机构、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 的事业单位等),既涵盖了市本级单位,也涵盖了各区单位,既适用行政单位,也适用各类事业单位。二是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办法强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抵扣应缴纳的税金和所发生的相关费 用(资产评估
5、费、技术鉴定费、安全评估费、拍卖佣金、交 易手续费等)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 关规定及时上缴同级国库。三是落实政府过紧日子政策要求,强调勤俭节约办事业、 确保资产能用尽用,优化调整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一方面落 实放管服政策要求,结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自用为主的特点, 按照资产的计提折旧(摊销)情况,办法明确已计提完 折旧(摊销)的或未计提完折旧(摊销)的资产账面原值500 万元以下的资产申请报废由主管部门审批。另一方面有针对 性收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严控无偿划转、对外捐赠、有偿 转让、置换、损失核销等资产处置行为,强化财政部门资源 统筹配置职能,切实落实政府过紧日子政策要求。同时
6、,结 合近些年政府资产盘活经验做法,办法同时还明确,采 取非公开方式有偿转让国有资产的,不论计提折旧(摊销) 情况和金额大小,一律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四是规范程序,强调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合法的重要性。办法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 申报、审批、处置、调账。同时,办法强调单位申报资 产处置的,应履行单位内部集体决策法定程序,强调落实单 位主体责任。五是突出强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明确科研机 构、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除涉 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 和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同时,办法
7、还明确利用科技成 果对外投资产生的损失核销,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 资亏损的,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报对 口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即可免责办理对外投资损失核销并做 账务处理,不需报财政部门审批。六是明确突发应急等特殊情形资产处置处理原则。办 法规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 下,相关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相关 主管部门要求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补办审批手 续。七是强调分类授权。办法明确行政单位附属企业、 企业化运作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 企业其资产处置按限额分类,限额标准以下的由单位自主决 策;限额标准以上的,报其举办单位或举办单位的主管部门 审批。具体限额标准,由举办单位的主管部门依据本部门所 属单位的实际情况经集体决策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