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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2 部分 公司内 部 控制 规范 内 部 审 计22.1 审 计 机构和人员 管理制 度22.1.1 审 计人员后 续 教 育制 度第 1 章 总则内 控制 度名 称 审 计人员后 续 教 育制 度 执 行部门内 控制 度 编号 监督部门制 度受 控 状 态 生 效日期第1 条为了 规范公司内 部 审 计人员 的后 续 教 育 工作,保 持和 提 高内 部 审 计人员 的专业 胜任 能力,根据内 部 审 计 基本准则、内 部 审 计人员 职业 道 德 规范,结合公司 实 际 情况,特制 定本制 度。第2 条本制 度所 称的后 续 教 育,是指公司内 部 审 计人员为保 持和 提 高其专业
2、胜任 能力,掌握和 运用 相关 新 知识、新技 能和 新法 规 所 进行的 学习与 研究。第3 条公司 审 计部会同公司人力 资 源 部,确 定后 续 教 育的 形式、内 容,并 组织 开展内 部 审 计人员 的 后 续 教 育 工作。第4 条 公司为内 部 审 计人员参加各 级内 部 审 计(师)协会,获 得 相关 认证 提供 支持和保 障。第 2 章 后 续 教 育的内 容和 形式第5 条 内 部 审 计人员后 续 教 育的主 要内 容如下:1.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2.内 部 审 计准则及内 部 审 计人员 职业 道 德 规范;3.内 部 审 计理论与 实务;4.会 计理论与 方法;5
3、.信 息技术 理论与 应 用 技术;6.公司治理、内 部 控制和 风险管理理 论;7.其他 相关专业 知识与 技 能。第6 条审 计部经理后 续 教 育的内 容学习和 研究组织、领 导本公司(部门)内 部 审 计 工作 方 面的知识和 技 能,包 括:1.相关 法律法 规、内 部 审 计准则和会 计准则及其 最新变化;2.内 部 审 计 在公司 治 理、内 部 控制、风险管理和公司 流 程再 造过程中 的作 用及其 最新发 展;3.内 部 审 计章程 拟定,审 计关 系 处 理与协 调,审 计管理 案例,组织 文化与 政 策;4.开展咨 询 服务业务 的 有关 理论和 实务 等。第7 条 审
4、计项目组长后 续 教 育的内 容学习和 研究独立 完成一个 审 计项目 方 面的知识和 技 能,包 括:1.内 部 审 计准则和会 计准则,财务 管理理论与 方法,经 济 管理理论;2.项目 审 计计划与 审 计 方案制 定,审 计评价 标准 解读和 选 择,审 计 报告 撰写与 提出,审 计 案例分 析;3.审 计助 理人员 监督和 指导,人 际关 系 沟 通等;第 8 条 内 部 审 计助 理人员后 续 教 育的内 容学习和 研究参与 完成一个 审 计项目 方 面的知识和 技 能,包 括内 部 审 计准则与会 计准则、审 计 基本 理论 与 技术方法、计算机基础知识、逻辑 推 理、相关人
5、际关 系 沟 通等。第 9 条 后 续 教 育的 形式1.接受 外 部 培 训,主 要包 括:(1)参加 国 际内 部 审 计 师协会和亚 洲内 部 审 计联合会 组织的专业会 议及 培 训 活动;(2)参加中 国内 部 审 计协会和 省级内 部 审 计(师)协会举办 的各 种 培 训及 考 察活动;(3)参加中 国内 部 审 计协会和 省级内 部 审 计(师)协会召 开 的专业会 议及 经验交 流;(4)参加中 国内 部 审 计协会和 省级内 部 审 计(师)协会 认可 的 有关 大专 院 校 的专业 课程进修;(5)参加 经中 国内 部 审 计协会 或 省级内 部 审 计(师)协会 授权
6、的 市、县 级内 部 审 计(师)协会 组织的 专业 培 训及 经验交 流。2.自 学,主 要包 括:(1)参加中 国内 部 审 计协会和 省级内 部 审 计(师)协会 开办 的网络 教 育;(2)参加 由 本单位(部门)内 部 审 计 机构开展 的业务 技术培 训;(3)主 持或参与 完成 省级以上内 部 审 计(师)协会发 布 的课题研究,并取 得 研究 成果;(4)公 开出 版专业 著作 或发 表专业 论 文;(5)个人专业 学习和 实务 研究;(6)其他 形式。第 3 章后 续 教 育的 开展第10 条 公司 积 极支持、督促 本公司 的内 部 审 计人员参加后 续 教 育,保证学习时
7、间和学习费用,提供 必 要的 学习 条件。第11 条 公司 认为 本公司 开展 的业务 技术培 训,有必 要作为内 部 审 计人员后 续 教 育的内 容 的,公司 审 计部负责 提 请中 国内 部 审 计协会 或公司 所在 省(直辖 市)的内部审计协会评估,评估 的内 容包 括培 训 条件、培 训计划、培 训内 容、师 资 来源、教学水平、管理 水平、学员 满意度和 质量监 控措施 等,评估 通过后作为 内 部 审 计人员后 续 教 育的组 成 章加以 实施。第12 条 公司 配合中 国内 部 审 计协会 或公司 所在 省(直辖 市)的内 部 审 计协会 开展对本公司 的内 部 审 计人员 的
8、后 续 教 育 效果 的 检查与 考 核工作,提供便利 条件。第 4 章附则第13 条本制 度 由 审 计部 拟定,并报总 经理 审批 通过后 执 行。编制 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 日期修 改标 记 修 改处数 修 改日期22.1.2 审 计人员 工作 纪 律 规范内 控制 度名 称 审 计人员 工作 纪 律 规范 执 行部门内 控制 度 编号 监督部门制 度受 控 状 态 生 效日期第1 条 为促 进公司内 部 审 计队伍 的 建 设 工作,规范从业人员 的职业 道 德 行为,严 肃 审 计纪 律,根据国家有关 法 规和公司内 部规 定,特制 定本 规范。第2 条 审 计人员 应具 备 相 应
9、 的专业 知识和业务 能力,并在工作中严 守 职业 道 德 规范,加 强 职业 道 德 修养,自觉 接受 纪 律 约 束,保 证 审 计 工作 质量,提 高 审 计 工作 水平。第3 条 审 计部负责人 应当加 强对审 计人员 的职业 道 德和 纪 律 的 教 育,并对审 计人员 遵 守 职业 道 德和 纪 律 的 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第4 条 内 部 审 计人员 在履 行其 职责 时,必 须严 格 遵 守内 部 审 计准则及中 国内 部 审 计协会制 定 的 其他 规 定,坚持依 法审 计。第5 条办 理 审 计事 项,应当客 观公 正,实事 求是,廉洁奉公,做到 正 直、独立、客 观和勤
10、勉。第6 条 内 部 审 计人员不 得参与 被 审 计单位 的经营 活动。第7 条 内 部 审 计人员与 被 审 计单位 或审 计事 项 有利 害关 系的,应当回 避。第8 条 内 部 审 计人员 对在执 行 审 计任务中 知 悉 的 国家、公司和 被 审 计单位 的商业 秘 密及不 宜公 开 的 事 项,负 有保 密 责任,并审慎使 用 在开展工作 过程中 所 获 得 的资 料。第9 条在开 展审 计 工作 期 间,不 得参加可 能 影响公 正审 计的 宴 请;到 外地或有关单位 进行调 查时,食 宿应执 行公司 规 定 的相关 标准。第10 条 内 部 审 计人员 在开展内 部 审 计 工
11、作 时,必 须保 持廉洁,不 能 收受和 索取任何 有损 自 己 职业判 断 的 有价值 的物品,不利 用职 权为个人 谋私利。第11 条 不 得 隐瞒 查出 的被 审 计单位 违反 财经 法 纪的问题,保 证 审 计 材料 的真 实、合 法。第12 条内 部 审 计人员 在内 部 审 计 报告中应真实地披露他们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第13 条本 规范由 审 计部负责解释。第14 条 本 规范自发 布之 日 起 实施。第15 条 相关 文件 表单1.内 部 审 计准则。2.内 部 审 计 报告。编制 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 日期修 改标 记 修 改处数 修 改日期22.2 审 计内 容与 程 序
12、 管 控 规范22.2.1内 部 审 计 工作制 度第 1 章 总则内 控制 度名 称 内 部 审 计 工作制 度 执 行部门内 控制 度 编号 监督部门制 度受 控 状 态 生 效日期第1 条 为 适 应 集 团专业化 管理需要,健全内 部经 济 监督、检查机制,保 证集 团 财产 的 安全和 经 济活动 的合 法性、真 实性、效 益 性,根据国家 相关 法 规,结合 本 集 团 的 实 际 情况,特制 定本制 度。第2 条 内 部 审 计 工作 的目的1.监督集 团 经营 政 策、方 针以及 财务 管理制 度、财经纪 律在 集 团及 成员公司 的贯 彻执 行。2.查处违规行为,保 护 集
13、团 资金、财产 的 安全与 完整。3.强化 集 团 的经营管理,提 高经 济效 益,规避经营 风险,实 现经营 战 略目 标服务。第3 条 内 部 审 计 工作 要 求1.遵 守国家 的 法律、法 规和 有关 政 策以及 集 团发 布 的各 项规章制 度。2.以 集 团 经营目 标为 工作中 心,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和集团制度为准绳,客 观、公 正地反 映、分 析各 运营单位、部门的经 济活动,评价 经营管理者的经 济 责任,提出 恰当 的 审 计 意 见,作出 正 确的 审 计 结论和 建 议。第4 条 内 部 审 计 工作依 据“只 查不 究”的原则开展,对 被 审 计单位 的 审 计
14、结 果只具 有出具 审 计 报告、提出 审 计 意 见的 建 议 权,不 负责 意 见和 建 议的具体 落 实,集 团 董事会 对审 计 意 见和 建 议 所形成 的 处 理和 处 罚 有最 终裁 定权。第 2 章 内 部 审 计组织 机构第5 条审 计 委员会 隶 属于 董事会,负责 对审 计 工作 的领 导和 监督,对涉及到 财务、基建、工 程 技术 等 比 较 复杂和 重 大 的 审 计项目进行 研究 处 理。第6 条 审 计部依 照本制 度对 集 团及 成员公司 的财务 收支和各 项经 济活动 进行 审 计监督,对审 计 委员 会 负责 并报告 工作。第7 条 审 计部的主 要职责1.
15、检查 集 团及 成员公司内 部 控制制 度(包 括内 部管理 控制制 度和内 部会 计 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并 对其 有效性、合 理 性、经济性进行评价。2.对 集 团、专业 集 团及其 成员公司 的经 济活动及 相关 财务 收支 的真 实性、合 法性、效 益 性 进行 审 计监 督,防错纠 弊,为 集 团及 成员公司优化 管理 提供 意 见。3.对 集 团年度 财务 预算、财务决 算 执 行 情况 进行 审 计监督。4.对 集 团及 成员公司 的 年度 经营 指标 的 完成情况 进行确认。5.根据国家有关 法 规,拟定 集 团内 部 审 计制 度并在审批 通过后 负责组织 实施。6.总
16、结、交 流内 部 审 计 工作 经验,组织内 部 审 计理论研 讨,培 训内 部 审 计人员。7.拟定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报审 计 委员会和 董事会 审核、审批后 执 行。8.向 审 计 委员会 提交 审 计计划和 审 计 报告,按时完成交办 的 审 计任务。第8 条审 计部的主 要 权 限1.有权 要 求 集 团及 成员公司 按时报 送财务 收支 计划、资金计划、财务 预算和决 算等 有关 文件和 资 料。2.有权检查、审核 集 团及 成员公司 的会 计账目、凭 证、账簿、业务 记 录、报 表和其他 有关 文件 资 料,检查 资金、资产 管理 情况,检测 财务会 计电算化 软件。3.有权参加
17、集 团及 成员公司 重 大 的经营管理等 有关 方 面的会 议。4.有权参与 集 团及其 成员公司 重 大 经 济合同 的签订、重 大投 资项目及 重 大 资金使 用的可 行 性和 效 益 性 调研过程。5.就审 计中 的 有关事 项及 审查中发 现的问题 有权召 开 调 查会、向 有关单位和人员 进行调 查并 索取 证 明 材料。6.有权提出制 止、纠 正 违反 集 团制 度 规 定 的财务 收支 等事 项的 意 见。对 被 审 计单位严 重 损失浪 费的现 象,有权提出 限 期 采取 措施、改进工作、改善 经营管理、提 高经 济效 益的 建 议。7.对 阻 挠、拒 绝 审 计和 弄 虚作假
18、、破 坏审 计 工作 的被 审 计单位及 有关人员,按有关 规 定,提 请集 团有 关 领 导批准后,有权 采取 查封有关 账册、冻 结资财等临 时措施,并有权提出 追究被 审 计单位和 有关人员 责 任 的 建 议。8.有权对 违反 国家法律法 规和 集 团有关 财经制 度 的行为 提出 处 理 意 见。9.对审 计中发 现的、需 查处 的重 大或 紧 急事 项,有权 直 接向 董事会 报告。第3 章 内 部 审 计人员 建 设第9 条审 计部 应根 据公司发 展 的规 模、审 计的范 围和 审 计 工作 的经 常化、专业化 的要 求及 需要配 备 适 当数 量的专 职 或兼 职会 计 师、
19、经 济师、工 程 师 等业务 骨 干 组 成 集 团内 部 审 计队伍。第10 条 审 计人员 应依 法审 计、忠于 职 守、客 观公 正、廉洁奉公、保 守 秘 密;审 计人员不 得滥 用职 权、玩 忽 职 守、徇 私舞 弊、泄 露秘 密。审 计人员 在执 行 审 计中取 得 的财务 收支 资 料不 得 用于与 审 计 工作 无关 的 目的。第11 条 当遇有重大、复杂审 计项目任务 时,要 求 计划、财务、技术 等部门的 有关人员与 审 计人员共 同参与 并 组 成专 项 审 计组。必 要 时,经有关领导批准可聘请外部人员或借助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或 专 案审 计。第12 条 审 计人员
20、 按本制 度 规 定 行使 审 计职 权,被 审 计单位和个人不 得 进行刁 难 或打击 报复。对审 计 人员 进行刁 难 或打击 报复 的人员,视 情 节轻重和 造 成 的后 果,应 给予 相 应 的 处 罚、处分。第13 条审 计人员与 被 审 计单位 或审 计事 项 有利 害关 系的,应在 确 定审 计 方案前 提出 声明并予以 回 避。审 计调 查时,审 计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第14 条 审 计人员 工作 成 绩 显 著、对 集 团 贡献突出 的,应按 集 团有关 规 定 给予 表 彰或奖励;对弄 虚作 假、营私舞 弊、严 重 失 职 渎 职、泄 露公司 重要经 济 秘 密 的 审 计
21、人员,视 情 节轻重和 给公司造 成 的后 果,给 予 相 应 的 处分。第 4 章 内 部 审 计 工作 的范 围第15 条 遵 循性审 计。对 经营过程中 遵 守 相关 法 规、政 策、流 程、计划、预算、程 序、合同 等遵 循性 标准 的 情况做出 评价。第16 条 风险 审 计。对公司内 部 控制中 的风险管理状况 进行 审查和 评价。第17 条 绩 效审 计。对本单位及 所属单位 经 济 管理 效 率和 效果 等 方 面的 情况 进行 审 计。第18 条任 期 经 济 责任 审 计。对本单位内 设 机构及 所属单位 领 导人员 的任 期 经 济 责任 进行 审 计。第19 条 其他
22、审 计。包 括建 设项目 审 计、物资采购 审 计等专 门 审 计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本单位主 要负 责人 或 者 权力 机构 要 求办 理的其他 审 计事 项。第 5 章 内 部 审 计 工作 程 序第20 条 编制 审 计 工作 计划根据 集 团 的经营管理的要 求和具体 情况,在 调 查 研究的 基 础上,审 计部 拟 订 年度审 计 工作 计划和分 季 度审计工作计划,报 经 审 计 委员会 批准后 实施。第21 条 通知被审计单位审 计项目 实施方案 由该 审 计项目的 审 计组长制 定,审批 通过后 实施。审 计部 应提前3 日向 被 审 计单位 下 达“审 计通知书 自 审
23、 计之 日 起,一 般 应在一个 月内 完成审 计 检查工作。被 审 计单位 接到 通知后,应按 有关 要 求做 好各 项准 备工作,积 极 配合,并为 开展审 计 工作 提供 必 要的 工作 条件。第22 条 组织 实施审 计项目1.依 据 被 审 计单位 实 际 情况,可 采取 就地审 计与 送达 审 计、定期审 计与不 定期审 计、抽查审 计与全 面 审 计、专 项、专 案审 计等 多 种 审 计 方式。在审 计过程中,审 计人员 应作 好审 计记 录,收 集 必 要的 审 计证 据。2.重 大、复杂 的 审 计项目,审 计组进驻被 审 计单位 正式开展审 计 工作前,可 要 求 被 审
24、 计单位召 集 有关 经营管理人员参加与 审 计组的见面会,介 绍 有关 情况,明确审计要求,以取 得 被 审 计单位及其 有关人员 的 理解与 配合。第23 条 归 集 审 计 工作 底 稿审 计人员 在审 计 查 证 工作 结 束后,要 对审 计记 录、证 明材料、审 计结 果 进行分 析、整 理、复核,而后 编制 审 计 工作 底 稿,必 要的 材料 需经被 审 计单位 负责人 签认确认。第24 条撰写 审 计 报告1.审 计人员 根据审 计结 果,依 据审 计制 度对 被 审 计单位 的被 审事 项做出 客 观、公 正 的评价。审 计 报告 要做到主 要事 实清楚,证 据 确凿、相关、
25、充分、合 法,评价 客 观,结论 恰当,处 理 意 见 正 确。2.审 计 报告 报 送 审 计 委员会 审定前,应征求 被 审 计单位 的 意 见。被 审 计单位 对审 计 报告 有异 议的,审 计组 应当 进一 步核实、研究和 确认。如报告 经确认确 有不 实之 处,应当修 改审 计 报告。3.审 计 报告及 审 计 处 理 处 罚 建 议书 报 经 审 计 委员会 批复后,正式下发 被 审 计单位和 有关 部门。被 审 计 单位 对审 计 意 见书和 审 计决 定必 须严 格 遵 照执 行(需 有关 部门配合 执 行的,有关 部门 应予以 配合),并于 收 到之 日 起15 日内 将执
26、行结 果反 馈给 审 计 室。第 25 条 审 计 处 理、处 罚 建 议1.对 被 审 计单位 或 部门违反 国家、集 团 规 定 的财务 收支 行为,审 计部 应当根据审 计结 果依 据国家法律 法 规和 集 团有关 规章制 度 的规 定做出 审 计 处 理,提出 处 罚 建 议和 意 见。2.处 罚的 审 计 建 议种类(1)警告、通 报批 评。(2)罚款。(3)没收 违 法所得。(4)依 法 采取 的其他 处 罚。第 26 条 被 审 计单位 的申诉1.被 审 计单位 在收到 经 审 计 委员会 批复后 的 审 计 处 理、处 罚决 定后 如有异 议,可 在10 日内向审 计 委 员会
27、 提出 申诉。申诉 期 间,原 审 计决 定照常执 行。2.对 被 审 计单位 提出 的申诉。审 计 委员会 在接到 申诉后10 日内做出 处 理,对不适当的决定予以纠正。第 27 条 审 计 回 访和后 续 审 计1.审 计 工作 结 束后,审 计部 应对 被 审 计单位 进行 回 访,对 被 审 计单位 采纳 审 计 意 见和 执 行 审 计决 定 的 情况 进行后 续 检查。2.被 审 计单位 基于 成本或其他 考虑,决 定对内 部 审 计中发 现的问题不 采取 纠 正措施,而 是做出书 面 承 诺。3.审 计 机构 负责人 应将审 计结 果以及 被 审 计单位书 面 承 诺作不 采取
28、纠 正措施 的 情况向 管理 层报告。第28 条 审 计资 料归档项目 审 计结 束后,审 计部 应按照审 计 档案 管理的规 定做 好审 计资 料 的 整 理、立卷和归档工作。第 6 章附则第29 条本制 度 由董事会 负责解释、修 订。第30 条 本制 度 自 年 月 日 起 执 行。编制 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 日期修 改标 记 修 改处 数 修 改日期22.2.2 审 计 报告 编制 规 定第 1 章 总则内 控制 度名 称 审 计 报告 编制 规 定 执 行部门内 控制 度 编号 监督部门制 度受 控 状 态 生 效日期第1 条 为了 指导公司内 部 审 计人员 编制 审计报告,根据内
29、 部 审 计 基本准则和内 部 审 计具体 准则 第7号一审计报告,结合公司具体 情况,特制 定本 规 定。第2 条 审计报告 是指内 部 审 计人员 根据审 计计划和 审 计 方案对 被 审 计单位 实施必 要的 审 计后,就 被 审 计单位 经营 活动和内 部 控制 的适 当性、合 法性和 有效性出具 的书 面 文件。第3 条 审 计 报告 在 编制 时应当体 现内 部 审 计项目目 标 的要 求,一 般而言,审计报告 编制 需要 对以下内 容 进行评价:1.经营 活动合 法性;2.经营 活动 的经 济性、效 益 性和 效 率 性;3.组织内 部 控制 的健全 性和 有效性;4.组织负责人
30、 的经 济 责任 履 行状况;5.组织财务 状况与会 计 核 算状况;6.组织的风险管理状况。第 2 章 审计报告 编制 时 间和原则第4 条 正式 立项的 审 计项目一 般 在 终结 审 计后 编制 审 计 报告,但 若 存在下 述 情形之一 时,应当根据 管 理 层 的要求和内部 审 计 工作 的需要编制 并报送中 期审 计 报告:1.审 计周 期 过长;2.被 审 计项目内 容 特别 庞杂;3.被 审 计 期 间 比 较长;4.突发事件 引 起特 殊 要 求;5.组织适 当 管理 层 需要 审 计项目进 展情况 的信 息;6.其他 需要 提供中 期审 计 报告 的 情况。中期审计报告不能
31、取代终结审计报告,但中 期审 计 报告 能 够作为 终结 审 计 报告 的编制依 据。中 期审 计 报 告不具 有 终结 审 计 报告 的 效力。第5 条 编制 审计报告 应当 遵 循以下原则。1.客 观 性。审计报告 必 须 实事 求是反 映审 计事 项,以可靠的证据为依据,作出 客 观、公 正 的 审 计结 论。2.完整性。审 计 报告 应当做到 要素齐全、内容完整,不 遗 漏审 计中发 现的重 大事 项。3.清晰性。审计报告 应当做到 逻辑 性强、突出重点,简 明扼 要 地 阐 明事 实和 结论,避免使 用不 必 要 的过于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复杂语言。4.及 时性。审计报告 应当及 时 编
32、制,以便 组织适 当 管理 层 适 时 采取 有效 的纠 正措施。在保 证 审 计 报 告 质量的前 提下,审计报告 应当在完成现场审计后尽快编制,经过 征求意 见和 补充修 改后分别 送达各 有 关 部门。5.实 用 性。审计报告 所提供 的信 息,应当有利于 解决 经营管理中 存在 的重要问题,并有助于 组织 实 现预 定 的目 标。6.建 设 性。审计报告不仅 应当发 现问题和 评价 过去,而且 还 应 能解决 问题和 指导未来,应当 针 对 被 审 计单位 经营 活动和内 部 控制 的缺陷 提出 适 当 的 改 进 建 议。7.重要 性。在形成审 计结论与 建 议 时,应充分 考虑 审
33、 计项目相关 的风险 水平和 重要 性,对于 被 审 计单 位 经营 活动和内 部 控制中 存在 的严 重 差异和 漏洞以及 审 计风险高 的领 域,应当在审 计 报告中 有 重 点地 详细说 明。同时,内 部 审 计人员 还要考虑被 审单位 接受 审 计 建 议、采取 相 应措施 的 成本与 效 益关 系。第 6 条 编制 方式。审 计 报告可以 手工 编制,也可以使 用计算 机 软件 自动 编制。第 7 条 内 部 审 计人员 需用联系及 综合 性 的 思 维 方式、以 高超的 沟 通与合作 技 能 来 组织和 编写 审 计 报 告。第 3 章 审计报告的 构成 要素和主 要内 容第8 条
34、 审计报告因审计项目预定目的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一 般的 审计报告 应包 括以下 基本 要 素:1.标 题;2.收件人;3.正文;4.附件;5.签章;6.报告 日期;7.其他。第9 条 审计报告各 基本 要素的内 容 详见下 表。审 计 报告各 基本 要素内 容基本 要素 要素内 容标 题标 题 应 能反 映审 计的 性 质,力 求 言简 意 赅 并有利于 归档和 索 引。一 般 应主 要包 括以下内 容:1.被 审 计单位名 称;2.审 计事 项(类别);3.审 计 期 间;4.其他收件人收件人 应当是与 审 计项目 有 管理和 监督责任 的 机构或个人。一 般 应当包 括以下内 容:1.被
35、审 计单位 的相关 管理 层;2.董事会 或其下 设的 审 计 委员会 或 者组织中 的主 要负责人;3.组织 最 高管理 当局;4.上 级主 管部门的 机构或人员;5.其他 相关人员正文正文是 审计报告 的核心内容。一 般 应当包 括以下内 容:1.审 计 概况;2.审 计依 据;3.审 计发 现;4.审 计结论;5.审 计 建 议;6.其他 方 面附件附件是对审计报告正文进行补充说明的文字和数字材料。一 般 应当包 括以下内 容:1.相关 问题的计算及分 析性复核审 计过程;2.审 计发 现问题的详 细说 明;3.被 审 计单位及 被 审 计责任人 的反 馈 意 见;4.记 录审 计人员修
36、 改意 见、明确审计责任、体 现 审 计 报告 版 本 的 审 计 清单;5.需要 提供 解释和 说 明 的其他内 容盖章审 计 报告 应当 由主 管的内 部 审 计 机构 盖章,并 由以下人员 签 字:1.审 计 机构 负责人;2.审 计项目负责人;3.其他 经 授权 的人员报告 日期审 计 报告 日期一 般采用内 部 审 计 机构 负责人 批准 送出 日作为 报告 日期。下列 情况下 应使 用相关 的 日期:1.由于 采纳公司主 管负责人 的 某些修 改意 见 时;2.内 部 审 计人员 在本机构 负责人 审批之后又发 现被 审 计单位 存在新 的重 大 问题 时;3.内 部 审 计 报告
37、 存在 重要疏 忽时;4.其他 情况第10 条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详见下表。审 计 报告主 要内 容内 容 项目 内 容 说 明审 计 概况审 计 概况 是对审 计项目的 总体 情况 的介 绍和 说 明。一 般主 要包 括:1.立项依 据。在 审计报告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说明审计项目的来源:(1)审 计计划 安排 的项目;(2)有关 机构(外 部 审 计 机构、组织 有关 部门)委托 的项目;(3)根据工作 需要临 时安排 的项目;(4)其他 项目。2.背 景介 绍。包 括以下主 要内 容:(1)选 择审 计项目的目的和 理由;(2)被 审 计单位 的规 模、业务 性 质与 特 点、组织 机构、
38、管理 方式、员工数量、主 要管理人 员 等;(3)上 次同 类 审 计的评价 情况;(4)与 审 计项目相关 的环 境情况;(5)与 被 审 计事 项 有关 的 技术性文件;(6)其他 情况。3.整改情况。如有必 要,应当将上 次审 计后 的 整改情况 在审 计 报告中加以 说 明。4.审计目标与范围。审 计 报告中 应当明 确 地 陈述 本次审 计的目 标,并应与 审 计计划中 提出 的目标相一致;还 应当指出 本次审 计的 活动内 容和 所包含 的 期 间。如果存在未 进行 审 计的领 域,应当在报告中 指出,特别 是某些受到 限制 无法 进行 检查 的项目,应 说 明受 限制 无法审查
39、的原因。5.审 计重 点。审 计 报告 应当对本次审 计项目的重 点、难 点 进行详细说 明,并指出针对这些 方 面采取了何 种 措施及其 所产 生的 效果,也可以 对审 计中 所发 现的重 点 问题作出 简短的叙 述 及 评论。6.审 计 标准。财务 审 计的 标准主 要 是国家有关 部门 所 颁 布 的会 计准则、会 计制 度以及其他 相关 规范制 度。管理 审 计的 标准主 要 是 组织管理 层已制 定或已 认可 的各 项 标准审 计依 据 审计报告 应声明内 部 审 计程 序是按照内 部 审 计准则 的规 定实施审 计的,当 确 实无法按照第11 条 内 部 审 计人员在 确认有 较
40、大必要 性 的 条件下编制 规范的中 期审 计 报告。一 般中 期审 计 报审 计准则 要 求执 行 必 要的 审 计程 序时,应在 审计报告中 陈述理由,并对 由 此可 能 导 致的对审 计结论和 整个 审 计项目质量的 影响作出 必 要的说 明审 计发 现是内 部 审 计人员 在对 被 审 计单位 的经营 活动与内 部 控制 的 检查和 测 试过程中 所得到 的积 极或消极 的事 实,一 般 应包 括以下内 容:1.所发 现事 实 的现状,即审计发现的具体情况;2.所发 现事 实应 遵 照 的 标准,如政 策、程 序和 相关 法律法 规;3.所发 现事 实与 预 定标准 的 差异;4.所发
41、 现事 实已 经 或可 能造 成 的 影响;5.所发 现事 实在 目前 现状下产 生的原 因(包 括内 在原 因与 环 境原 因)审 计结论1.是内 部 审 计人员 对审 计发 现 所做出 的职业判 断和 评价 结 果,表 明内 部 审 计人员 对 被 审 计 单位 的经营 活动和内 部 控制 所持有 的 态度和 看 法。2.内 部 审 计人员 提出 的结论可以 是对 经营 活动 或内 部 控制 的全 面评价,也可仅 限于 对 章经 营 活动和内 部 控制 进行评价。如有必 要,审 计结论还 应包 括对出 色业 绩的肯 定审 计 建 议是内 部 审 计人员 针 对审 计发 现 提出 的 方案、
42、措施和办 法。审 计 建 议可以是对被 审 计单位经营 活动和内 部 控制 存在 的缺陷和 问题 提出 的 改善和 纠 正 的 建 议;也可以 是对显 著经 济效 益和 有 效内 部 控制 提出 的表 彰和 奖励 的 建 议。审 计 建 议可分为以下两 种类 型:1.现 有 系统运行良 好,无 需 改变;2.现 有 系统需要全 部 或局 部 改变:(1)改 进的 方案 设计;(2)方案实施的要求;(3)方案实施效 果 的预计;(4)未实施此方案的后果分析告 应当清楚地 说 明审 计发 现的事 实、不 良状况 的 影响,并提出 审 计 建 议。第12 条中期审计报告的 格式可以 根据实 际需要参
43、 考以下 的 格式:1.标 题,可 由 审 计项目和中 期审 计 报告两个 章组 成;2.收件人;3.审 计发 现;4.审 计 建 议;5.附件;6.签章;7.报告 日期。第13 条 内 部 审 计人员 应于 审 计 实施 结 束后,出具 审计报告。审计报告 的编制 必 须以 审 计结 果 为依据,做到 客 观、准 确、清晰、完整且 富有建 设 性。第14 条 审计报告 应 说 明审 计目的、范 围、结论和 建 议,并可以包 括 被 审 计单位 负责人 对审 计结 论和 建 议的 意 见。第 4 章 审 计 报告 编制 的程 序和 方法第15 条 审计报告 的编制应当在结束现场审计工作之后进行
44、。内 部 审 计人员 应当按照以下 流 程编 制 审 计 报告:1.做 好 相关准 备工作;2.编制 审 计 报告初 稿;3.征求 被 审 计单位 意 见;4.复核、修 订 审 计 报告 并最后 定 稿。第16 条内 部 审 计人员 在 进行 审 计 报告 的准 备工作 时,应 重 点关 注以下事 项:1.报告 的 整体 或具体 格式;2.可能的发送对象,以及报告收件人的姓名和职位;3.审 计目的、范 围 等的表述;4.审 计计划 或审 计 委托书;5.审 计发 现的 描 述;6.用以 支持审 计发 现和 建 议的各 种信 息,包 括 附 录、说 明和 图 表;7.特别 敏感 的内 容,包 括
45、在报告中 对于 机密内 容 的 披 露程 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可能性反应以 及内 部 政 策等;8.其他 需要考虑 的重要 报告事 项。第17 条 审计报告初 稿由 审 计项目负 责人 或 者由其 授权 的 审 计项目 小 组其他 成员 起草。如 由其他人 员起草,应当 由 审 计项目负责人 进行 复核。审 计 报告初 稿 应当在审 计项目 小 组内 进行讨论,并根据 讨论 结 果 进行适 当 的修 订。编制 审计报告 应当充分体 现 审计报告 的质量要求。第 18 条 在正式 审计报告 提交之前,审 计项目 小 组 应与 被 审 计单位及其 相关人员 进行及 时、充分 的 沟 通。1.
46、审 计项目 小 组与 被 审 计单位 的 沟 通,应当根据沟 通内 容 的要 求 选 择会 议 形式或个人交 谈 形式。内 部 审 计 机构和人员 在与 被 审 计单位 进行 沟 通 时,应注意沟通技巧,进行 平 等、诚 恳、恰当、充分 的交 流。2.审 计项目 小 组 应当根据沟 通结 果对 审计报告 适 当 进行 处 理。第19 条 审计报告 应当 由被 授权 的 审 计项目 小 组 成员以及 审 计项目负责人、审 计 机构 负责人 等相 关人员 进行严 格 的 复核和 适 当 的修 订。审计报告 复核、修 改后,再 经过与 组织相关 的管理 层充分 的 沟 通,经授权人员签章,提交 给
47、审 计项目 有 责任 的 机构或个人。第20 条内 部 审 计人员 应当 在实 施必 要的 审 计程 序后,采用以下 方法 编制 审计报告。1.考虑 审 计 报告使 用者的各 种合 理需 求。有些事 项 或后 续 审 计结 果与 本次审 计结论 没有 直 接关 系 或关 系不 大,但 需 审 计人员向 报告 收件人 如 组织管理 当局反 映提 请关 注,此 类事 项和 情况 应 适 当写入 审 计 报告。2.反 映 被 审 计 对 象的相关 成 绩。对 被 审 计单位 的突出业 绩 应当在 审计报告中予以适当说明。3.反 映改 进的计划和 行动。由于受到 审 计目 标和准 备工作 的制 约,或
48、受到审计过程中新发生情况的影 响,审 计范 围可 能与 年度审 计计划 或最初 拟定 的范 围不一 致,必 要 时可 在 审计报告中 指出 所改 进的计划 与 所 采取 的行动。4.揭 示 导 致问题产 生的 外 部不利 因 素的 影响。5.采用 正 面的、积 极 的语言。对审 计过程中 揭 示的 消极 的 审 计发 现,在不损害内部审计独立性和声誉 的前提下,应当充分 考虑被 审 计单位 的 意 见及可 能 对其 造 成 的不利 影响,客 观、准 确 地以 被 审 计单位可 接受 的 方式写入 审 计 报告。6.运用 恰当 的 图 表和 脚 注。审计报告可以 运用适 当 的 图 表和 脚 注
49、,以增强灵活性,快 速、准 确、直 观 地揭 示和传 递 提供 审 计信 息。第 5 章附则第 21 条本 规 定 由 审 计部负责 拟定,经 总 经理 审批后 实施。第 22 条 本 规 定 的解释 权归审 计部 所有。第 23 条 相关 文件 资 料1.审 计 报告。2.中期审计报告。编制 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 日期修 改标 记 修 改处数 修 改日期22.3 舞 弊 预防 检查与 汇报制 度22.3.1 舞 弊 预防管理制 度内 控制 度名 称 舞 弊 预防管理制 度 执 行部门内 控制 度 编号 监督部门制 度受 控 状 态 生 效日期第1 条 目的为了 有效地 预防公司 舞 弊 行为
50、 的发 生,明 确相关 责任,降低 审 计风险,根据国家 相关 法 规及公司 相关 文件,特制 定本制 度。第2 条一 般原则1.各 层 级管理者 应对 舞 弊 行为 的发 生 承担 管理责任。建 立、健全 并有效实施内 部 控制,预防、发 现及 纠 正 舞 弊 行为 是各 级公司、各 级部门负 责人 的主 要职责之一。2.审 计部和 审 计人员 应当保 持应有 的职业 谨 慎,密切关 注公司内 部可 能发 生的舞 弊 行为,以协助公司 管理 层 预防舞 弊 行为 的产 生。第3 条名 词解释1.损害公司利 益的舞 弊:是指公司内 外人员为 谋取 自身利 益,采用 欺 骗等违 法 违规 手段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