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教工路口南侧道路拓宽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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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教工路口南侧道路拓宽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修改稿)因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教工路南侧道路拓宽项目建设需要,杭 州西湖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提交 征收“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教工路南侧道路拓宽项目”规划用地范 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申请。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的若干意见、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 的实际情况,制定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教工路南侧道路拓宽项目

2、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一、征收目的实施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教工路南侧道路拓宽项目规划建设。1.至范围:东至:教工路中心线南至:翠苑单元XH0909-14地块西至:花园南村11幢东侧北至:文二路2.具体门牌(包括但不限于):花园南村14幢(1单元201、 501、602; 2 单元 502、602; 3 单元 201、402、502、602; 4 单元 401、502; 5单元202、502、602;共14户住户);花园南村15幢 (1 单元 202、302、401、501、502; 2 单元 201、202、302、401、602; 3 单元 401; 4 单元 201、301、40

3、2、502、601、602; 5 单元201、301、501、602;共 21 户住户)三、房屋征收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 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14号公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 77号)、杭州市 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 意见(杭政(2011) 4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 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5) 12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8) 78号)、杭州

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杭 政办函2015) 57号)、西湖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实施细则(试 行)(西政办2015) 45号)等。四、房屋征收补偿原则(一)依法征收原则依法征收,严格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 人的合法权益。(二)依法补偿原则依法补偿,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实施补偿,确保做到公 正、公平。(三)公开透明原则公开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法规、补偿标准、操作程序。五、房屋征收补偿(一)补偿对象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具体以本项目规划用地范围为准,集体土 地除外)的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现有房屋面积以房 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相对

5、应建筑面积为准。(二)补偿价值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 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 法、标准评估确定。(三)评估机构确定被征收人应当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自行协商选 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 机构,其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 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被征收人无法 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随机选定,并 由公证机构现场监督公证。(四)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1 .货币补偿(1)被征收人选

6、择货币补偿的,应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 题。在被征收住宅房屋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房屋评 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贴。(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其评估价格按照 48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并在此基础上另行按房屋评估价 格的20%给予货币补贴。2 .产权调换(1)安置地点:郡枫华庭、景致公寓(2)产权调换:安置时,按同一评估机构公布的比准价进行结算。(3)保底安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安置 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48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等价值计算安 置房房屋面积后与48平方米的差额部分,按1350元/平方米进行 资金结算。(4)高层安置:每户可增加原

7、建筑面积的10%的安置面积,不 到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算,该增加部分面积按1350元/平方 米进行资金结算。(五)过渡方式及期限1 .过渡方式:原则上自行过渡,选择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临 时安置费标准执行。如选择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2 .现房安置:自签约搬迁之月起24个月。(六)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等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按照杭政函2018) 78号杭州市人民 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标准的通知执行。过渡期限内遇政策调整的,按市人民政府公布 的标准执行。1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费标准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所处地段等级及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市区三类地段

8、按61元/平方米计算,房屋面积低于48平方米(最 低补偿建筑面积)的,按48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不 低于2100元。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2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费标准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所处地段等级及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市区三类地段按61元/平方米计算,房屋面积低于48平方米(最 低补偿建筑面积)的,按48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不 低于2100元。因征收部门原因造成被征收人逾期安置的,对自行 过渡的被征收人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 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起 至通

9、知安置后6个月止。安置房符合安置条件,但被征收人以其他 理由拒绝安置的,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3 .搬迁费标准搬家费为每户1800元/次,每户按两次计算。电话移机费158 元/个,有线电视移机费330元/个,空调移机费300元/个,峰谷 电表补偿费100元/个,管道煤气迁移费500元/个,宽带网迁移费 200元/个,水表补偿费450元/个,按发票或有效凭证支付。(按征 收公告之日为准)六、征收补偿资金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七、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征收部门:杭州市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翠苑街道办事处实施本 项目征收范围内所涉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与补

10、偿的具体工作。(具体以本项目规划用地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八、签约搬迁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具体签约腾房时间以签约腾 房公告为准)。九、按期签约搬迁奖励办法及优惠政策(超期签约搬迁的不享 受此优惠政策)(一)被征收人按期签约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户,提前签约 的再一次性奖励2万元/户。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并在规定时间内腾 房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户。(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腾空交房的, 由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22%给予一次性奖励(被征 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按照48平方米建筑面积评估价 格的22%给予奖励),并再一次性奖励6个月临时安置费。(三

11、)被征收人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按期签约并腾房的,另 行增加原房屋建筑面积5%的高层安置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 2. 5平方米计算,该部分价格以1350元/平方米结算。在安置房源 允许的情况下,根据申请,每户可给予适当扩面优惠,扩面面积原 则上不超过建筑面积30平方米。扩面面积3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含 30平方米),按不高于安置房市场评估价50%的优惠价结合层次、 朝向等进行资金结算;在房屋不可分割的前提下,扩面面积超过30 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合安置房层次、朝 向等进行资金结算。具体情况以选房方案为准。十、超出签约期限搬迁的处理办法(一)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

12、应严格执行本实施方 案中的奖励办法,凡超过签约搬迁期限的被征收人,不享受以上所 述的奖励办法和优惠政策。(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 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西湖区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 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西湖 区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H一、告知事项(一)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 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 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须的情况和资料。(二)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缴清费用,不得 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三)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 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人或征收实施单位验 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四)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所涉房屋所有权证、共 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以及有关水电 等缴费凭证,并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五)先签腾,先选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 的期限签约搬迁完毕后,按照搬迁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顺序领取 搬迁顺序号。安置时搬迁顺序号作为选房号。(六)本方案未明事宜,参考省市区相关文件。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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