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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8)安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平安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现将煤矿生产平安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二。八年十二月H一日煤矿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 止和削减煤矿生产平安事故,依照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 矿平安监察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2、定。其次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生产平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各类煤矿(包 括与煤炭生产干脆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平安事故。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看法后,报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 构批复结案。一般事故由煤矿平安监察分局批复结案。第三十四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 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殊重大事故的批复时限依照生产平安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事故批复应当主送落实责任追究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其有关 部门或者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 和程序,对事
3、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据事故批复的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并与时 将落实状况书面反馈批复单位。第三十六条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 政惩罚。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落实状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负责煤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状况进行监察。第三十八条特殊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状况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组织事 故调查的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其他部门向社会公布,特殊重大事故以下 等级的事故的调查处理状况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煤
4、矿平安监察机构向社会公布,依 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第三条 特殊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依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处理。特殊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依据事故等级划分,分别由相应的煤矿平安监察 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未设立煤矿平安监察分局的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 履行煤矿平安监察分局的职责。其次章事故分级第四条依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干脆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殊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干脆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
5、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干脆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干脆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 元以下干脆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五条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第六条事故造成的干脆经济损失包括:(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与抚恤费 用,补
6、助与救济费用,歇工工资;(二)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 用,事故赔偿费用;(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淌资产损失价值。第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依据规定与时统计干脆经济损失。发生特殊重大事 故以下等级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下煤矿企业的,其干脆经济损失经企 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平安监察机构; 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上(含省属)煤矿企业的,其干脆经济损失经企业集团公 司或者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平安监察机构。 特殊重大事故的干脆经济损失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八条 自事故发生之
7、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更的,应当 依据变更后的伤亡人数重新确定事故等级。第九条事故抢险救援时间超过30日的,应当在抢险救援结束后重新核定事 故伤亡人数或者干脆经济损失。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干脆经济损失与原 报告不一样的,依据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干脆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十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马上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 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状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干脆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 生产监督
8、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报告。第十一条 煤矿平安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省级煤矿 平安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接到较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 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接到特殊重大事故、重大事 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第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平安生产监督管 理的部门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 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平安监 察机构,同时通知公
9、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三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全部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实力、证 照状况等);(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与事故现场状况; (三)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五)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干脆经济损失;(六)已经实行的措施;(七)其他应当报告的状况。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状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与时续报。第十四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状况的,应当与时补报或者续报。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更的,有关单位应当
10、在发生的当日内与时补报或者续报。第十五条 事故报告应当与时、精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第四章事故现场处置和爱护第十六条 煤矿平安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依据规定,有关负责人应当马上赶赴事故现场,帮助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当爱护事故现场以与相关证 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第十八条因事故抢险救援必需变更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绘制现场简图并做 出书面记录,妥当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抢险救灾结束后,现场抢险救援指 挥部应当与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抢险救援报告与有关图纸、记录等资料。第五章事
11、故调查第十九条特殊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依据国务院 授权,由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煤矿平安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由煤矿平安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煤矿平安监察分局可以托付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平安生 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次十条上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煤矿平安监察 机构负责调查的煤矿事故。其次十一条因伤亡人数变更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更的事故,依照本规定应当 由
12、上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调查的,上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 组进行调查。其次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特殊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 煤矿平安监察局、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和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派 员组成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特殊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依据事故的详细状况,由煤矿平安监察机构、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 门、行业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与工会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并应当 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与。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13、调查。其次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须要的学问和专长,并与事 故发生单位和所调查的事故没有干脆利害关系。其次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意实效的三项基本 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诚信公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遵守事故调 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隐私,不得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 机打击报复。其次十五条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煤矿事故调查的 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负责人担当。托付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煤矿平 安监察机构商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确定。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二)明确事故调查组各小组
14、的职责,确定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分工;(三)协调确定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四)批准发布事故有关信息;(五)审核事故涉嫌犯罪事实证据材料,批准将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其次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坚持统一领导、协作办案、公允公正、精简高效的原 则。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查明事故单位的基本状况;(二)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缘由、类别、人员伤亡状况与干脆经济损失;隐 瞒事故的,应当查明隐瞒过程和事故真相;(三)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四)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六)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其次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须要
15、对重大技术问题、重要物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 故调查组可以托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干脆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进行 技术鉴定的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结论,并对鉴定结论负责。技术鉴 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其次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状况下,经上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 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其次十九条事故抢险救灾超过60日,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调查 时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瞒报事故的调查时限从查实之日起计算。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状况;
16、(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状况和事故类别;(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干脆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干脆缘由、间接缘由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与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至负责事故调查的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或者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平安监察机构 归档保存。归档保存的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重大技术问题鉴定结论和检测检 验报告、尸检报告、物证和证人证言、干脆经济损失文件、相关图纸、视听资料、 批复文件等。第六章事故处理第三十三条特殊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平安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批复结案。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省级人民政府看法后,报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批复结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