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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立合同双方:(下称发包方)(下称承包方)发包方因工程,委托承包方提供施工承包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 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经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 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一、词语涵义及合同条件第一条词语涵义1.1 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词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本款所 赋予的含义:1.1.1 发包方:1.1.2 发包方驻工地代表(简称发包方代表):依据第5.1款指定的人员。1. 1. 3 承包方:承包方驻工地代表(简称承包方代表):依据第6.1款指定的人员。1. 1. 5监理单位:1
2、.1.6 总监理工程师:经发包方同意的,监理单位依据5. 5. 3款指定的人 员。1.1.7 设计单位:1.1. 8工程造价管理管控部门:上海市定额管理管控总站。1.1.9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管控部门(简称质监站):上海市 工程质量监 督站。1.1.10 工程:指包括3层商铺一幢,11层住宅、18层住宅各一幢,24层 住宅两幢的 工程。1.1.10.1 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将实施的永久工程。1.1.10 . 2临时工程:是指为本工程的施工、竣工或保修所需的各种临时工 程。1.1.11 合同价格:是指投标书所列明的,但经下文所载规定予以增减的金 额。1.1.12 工期:指合同规定从工程开工日期起(
3、或按第十条延长)到竣工日质量仲裁。仲裁费用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6.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要求时,承包方自检合格后, 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方代表,通知应包括自检记录、隐蔽 和中间验收的合适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 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 包方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6.2经验收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 签字,可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批准验收。承包方在验收记录上注明后即可进行隐 蔽或继续施工。16. 3发包方代
4、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承包方通知验收时间的24小时 前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一天。发包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提出延 期要求,又未参加验收,视为发包方已免于验收,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验收 符合规范要求,承包方在验收记录中载明后即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发包方应 承认验收记录。16.4 “中间验收”是指工程已达到下列分阶段验收条件:16. 4. 1基础部分完工验收;16. 4.2上部土建结构完工验收;16. 4.3其它质量监督站要求进行的验收。16. 4.4中间验收后要取得质量监督站优良意见。中间验收由发包方或监理单位组织。16.5双方约定:第16.4. 1款和第16. 4. 2款的中间
5、验收的结果具有决定合 同是否继续履行的直接约束力。16. 5.1如上述中间验收的结果为不合格,发包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另 行选择施工单位。承包方应按发包方的要求将人员和机械设备撤离施工现场,并 承担发包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七条重新检验17.1 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 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 盖或修复。17.2 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 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应承担发生的费用及因工期延误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五、合同价款与支付第十八条合同价款及调整18.1本工程造价
6、暂估为:一期工程人民币一万元整、二期工程人民币 一万元整、三期工程人民币 万元整,合计工程造价 万元整。18. 2本工程造价编制和最终确定的依据是根据会审后设计施工图和经发 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上海市 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工程计算规则(2000)、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2000)、上海市安装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2000)和政府有关部门文件 规定的相应费用和现行收费标准计算。18.3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18. 3.1发包方出具书面证明的设计变更或修改引起工程量增减的部分;18. 3. 2工程造价管理管控部门公布的价格调
7、整新规定。18. 3. 3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加或减少。18. 3.5承包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的10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 形式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给予书面回复,并作为工程造价调整的依据。发包方 收到承包方通知10天内不给以书面回复,则视为承包方的要求已获批准。18. 4主要材料价格的确定原则:以上海市工程造价信息中心每月发布的材 料价格的中准价下浮为准。18.5本工程承包方愿以工程最终造价的%让利。第十九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19.1承包方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方提供当月已完工程量的书面报告, 发包方接到报告后五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在 计量24小时前通知承包方,
8、承包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其它 需请发包方核实的工作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发包方按上述程 序进行计量。承包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发包方可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 有效,并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19. 2发包方收到报告后五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六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 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19. 3发包方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对方,使承包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 效。19. 4发包方对承包方未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而增加的工程量或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或浪费的工程量不予计量。第二十条工程款支付20.1发包方在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前提下,按一、二、三期工
9、程分别 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具体支付时间和数额如下:20. 1. 1 一、二、三期工程结构封顶后,分别支付一、二、三期工程造价的 50%;在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一、二、三期工程的第一批工程款后,从下 月起,每月分别支付一、二、三期工程造价的10%,连付三个月;20.1. 3全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工程造价最终确定后,支付至工程最终造 价的95%,余5%作为工程保修金。20. 2发包方在依据第20.1款规定支付工程款时,应扣除下列费用:20. 2.1依据第十二条规定的工期赔偿金;20. 2. 2依据第十五条规定的质量罚款;20.3承包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电费用,由承包方直接支付。六、材料设备
10、供应第二十一条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21.1 本工程所需面砖、涂料由发包方供应。承包方应根据工程总进度计划, 制定甲供材料进场时间表报发包方,发包方根据工期控制要求以及协议条款约定 (另定协议)向承包方提供所供材料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 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并提供其产品合格证明,确保质量。发包方在所供材料验 收24小时前通知承包方,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一起验收。无论承包方是否参加 验收,验收后均由承包方妥善保管。承包方应对发包方材料负责点验、场内运输、 仓储、保管、使用,不得以其它理由拒绝接受。第二十二条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21.2 本工程除发包方供应材料外,其余材料原则上均由乙方采购
11、。21.3 承包方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 品质保书、质检报告等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方代 表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发包方代表有权拒绝验收,由承包方 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 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因发包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使用后发现材料设 备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承包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 的费用和赔偿发包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可相应顺延并由发包方代表出具 书面顺延证明。21.4 承包方在施工中应建立严格的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使用符合标准、规 范和设计要求的材
12、料设备,准确安置和埋放预埋件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或发包 方指定人员的检验,并根据修正指令的要求进行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纠 正、修改费用。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 包方承担。21.5 根据工程需要经发包方书面批准,承包方可使用代用材料。若因发包 方要求代用时,由发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超支,若因承包方要求代用时,由承 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超支。承包方自行采购的特殊材料、特殊制品和高级装饰材 料的价格及质量必须要得到发包方的书面认可。21.6 5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均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并保证质量。工程 竣工后,承包方须向发包方移交所有采购材料设备的质保书、说明书和
13、零配件及 附件。22. 6承包方要负责对未安装和已安装完毕、竣工通车的设备保管工作和交 接工作。由于保管不妥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七、设计变更第二十三条设计变更22.1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若要求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必须书面报请发包 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自行变更,发包方有权要求更 正,其发生的费用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22.2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向承包方发出原设计变更的书面通知时,承包 方必须按通知进行变更。23. 3依据第23.1款或第23. 2款发生的设计变更,均由发包方送原设计单 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24. 4承包方进行下列变更,必须书面报请发包方同意
14、后方可实施:1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2 .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3 .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4 .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5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第二十四条确定设计变更后的价款24.1发生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变更后,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承包方按下 列方式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发包方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 价款;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 更合同价款;3 .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发包 方批准执行。4 4.
15、2发包方不能同意承包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在承包方提出后10天内通 知承包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管控部门裁定(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事后提请 工程造价管理管控部门裁定),对裁定仍有异议,按第二十九条约定的方式方法 解决。八、竣工与结算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25.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 发包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发包方提 交竣工图。25.2 发包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5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 预验收,并在预验收后2天内决定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或提出修改意见。25.3 .1承包方按预验收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
16、 成修改的费用。完成修收后,承包方应重新提出竣工验收报告送发包方代表。25.4 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且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在10天内组 织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25.5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日期为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如验收不合格需返工的,竣工日期应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承 包方返工时间计入总工期。第二十六条工程交付26.1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10天内,承包方即应将工程交付发包方。发包 方可要求承包方分段将已符合交付要求的楼层或部位先行交付,但双方须签订 分部分项交付使用协议。26.2 工程保管责任自交付时起转移给发包方,即已竣工工
17、程在未交付前 的产品保护和保管责任在承包方,费用由承包方负责;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自 交付起,其产品保护和保管责任在发包方,费用由发包方负责。26.3 工程符合交付条件时,承包方不得以决算未完成为理由拒绝交付。第二十七条竣工结算1.1 1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的二个月内,承包方完成工程决算并送交发 包方。27. 2发包方收到工程决算后二个月内审核完毕。27.1 2.1如发包方确认承包方的工程决算,该工程结算即为本合同的工程造 价。27.2 .2如发包方不确认承包方的工程决算,包括承包方提供经修正或补 充资料的工程决算,应在收到承包方工程决算或修正工程决算的二个月内提交 审价部门进行审价,逾期则视为
18、认可承包方工程决算或修正工程决算。承包方认 可发包方委托的任何一家有资质的审价部门,并确认该审价部门的审价结论为工 程最终造价,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27.3 发包方应在本工程最终造价确定后,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和预留的工 程最终造价的5 %工程保修金外,办理工程款结算。27.4 工程最终造价的确定不影响工程竣工交付,承包方不得以工程结算 尚未确定为由拒绝交付使用。第二十八条工程保修28. 1本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方对工程质量负责保修,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 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其他本次
19、项目的保修期限为两年。28.2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间,承包方应在接到发包方修理通知后24小时内进入现场检修,并 在合理期限内予以修复。若承包方未在约定时间进行检修,发包方可委托其它单 位或人员修理,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发包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 部份,由承包方交付。因承包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28. 3工程保修期满20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保修期满书面通知,发包 方应结清保修金,如保修金有多余款项,发包方应将剩余保修金一起退还承包 方。如发包方依约组织他人保修并经第27. 2. 2指定的单位审价核准,造成保修 金不足,不足部分由承包方支付。
20、28.4保修期满后,属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相关问题仍由乙方负责。九、争议、违约和索赔第二十九条争议的解决29. 1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29. 1. 1任何一方应首先将争议事宜提交工程监理,并将一份副本提交另一 方。监理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后,在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后,在10天内作出决 定并通知双方。否则诉讼程序不能开始。29. 2如任何一方不同意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 诉。30. 3如争议发生在施工过程中,除以下情况之一者外,双方仍应继续履 行合同,保持施工持续:1 .合同确已无法履行;2 .双方协议一致停止施工;3 .调解协议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21、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第三十条违约责任30.1 因发包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支付违约金,工期相应顺延。30.2 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发包方违约:1 .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自己的工作和责任;2 .未按规定确认手续按时支付工程价款;3 .其它属于发包方违约的行为。30. 3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 求或承包方单方面毁约,承包方应按本合同所定处罚条款承担责任、接受罚款, 而且还要承担由此造成其它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发包方可优先从工程款中予以扣 除。因承包方的分阶段施工进度未达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
22、计划要求,经发包方 催促后承包方采取赶工措施仍无效果,且无法按原计划竣工交付使用时,发包 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30.4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承包方违约:1 .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分阶段施工进度以及逾期竣工;2 .施工质量未达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3 .未能按合同约定作出必要的报告、要求和建议;4 .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自己的工作和责任;5 .分包单位的疏忽和违约,视为承包方的违约;6 .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或分包工程本次项目。7 .其它属于承包方违约的行为。8 0.5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合同,应提前30 天通知对方。合同因此而中止或解除由违约方
23、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损失。十其它第三十一条索赔31.1 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承包方可按第31. 3款的规定 向发包方索赔。31.2 承包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工期未达 到合同工期,发包方可按第31. 3款规定向承包方索赔。31.3 索赔程序:1.1 赔事件发生后二十天内,向对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1.2 包方(或承包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天内给予批复接受或要求承包方 (或发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发包方(或承包方)在十天内未予答复, 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31.4 任何一方未按第31.3款提出索赔,其有权得到的款项不能超过发包 方同意或监理工
24、程师根据现场记录核实的金额。31.5 索赔通知递交后,应保持现场同期记录,并应对方要求提供同期记录 的副本。31.6 索赔款的支付:在各期工程款支付时,由发包方视具体情况支付或 在工程款中扣除。31.7 双方对索赔不能获得一致意见,则作为争议,适用本合同第二十九 条之规定。第三十二条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32.1 根据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承包方作为总包单位必须全面负责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发包方有监督检查的权利。32.2 承包方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标准管理管控,采取严格 的防护措施,承担由于安全措施不力所造成事故的一切责任和费用。32.3 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伤亡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
25、规定立即上报有关 部门并通知发包方代表。同时承包方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发包方应 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32.4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应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管线的完好和完全, 严禁任何损坏。32.5 承包方应贯彻文明施工的原则,在施工过程中达到环保的规定要求。32.6 工程进入设备安装和装饰阶段以后,由于施工单位增多给安全保卫 工作带来困难,为加强现场安全、消防保卫工作,现场应成立由承包方负责有关 各方组成的联合保卫组,建立严格的安全、消防、保卫制度,确保安全施工,力口 强对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管理管控,加强防盗、防破坏的巡逻等安全保卫工 作。32.7 7乙方应保证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符
26、合上海市建委有关文明施工的规定, 使工程达到市级文明标化工地标准。第三十三条专利相关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33.1 发包方要求采用专利相关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 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 作。承包方提出使用专利相关技术和特殊工艺,报发包方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32.8 2承包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及 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发包方批准。第三十四条施工中发现地下障碍物和文物32.9 1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 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
27、碍物时,应在4小时内 通知发包方代表,并报告有关管理管控部门和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发包方代表 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承包方采取的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发包 方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第三十五条工程分包35.1 双方约定: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分包桩基工程。35.2 分包队伍的选择,由双方共同考察决定。分包工程合同由承包方直接 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工程合同工程款由承包方和分包方直接结算。合同副本送发 包方壹份。35.3 工程分包不解除承包方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 疏忽,均视为承包方的违约和疏忽,并由承包方承担责任。32.10 4承包方应在分包场地或本次项目派驻相应
28、相关技术监督管理管控人 员,保证分包合同的依约履行。第三十六条发包方指定分包36.1 发包方指定分包如下本次项目:电梯、门窗、空调、玻璃幕墙、钢结 构、民防工程。36.2 指定分包商的分包合同由承包方与指定分包商直接签订。指定分包商 的施工图纸、相关技术要求和资料以及分包部分工程的开、竣工和工程质量要求, 均在分包合同中明确。32.11 3因指定的分包商的施工与土建工程施工的工序搭接和协调由承包方负 责,指定分包商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承包方的违约和疏忽,并由承包方承 担责任。第三十七条不可抗力37.1 以下情况之一的自然灾害并影响正常施工:(1) 4. 5级以上的地震;(2) 6级以上持续
29、4小时的大风;(3) 20 MM以上持续4小时的大雨。37.2 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后,承包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 在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并在5天内向发包方代表报告损失情 况和清理、修复所需费用。如灾害继续发生,须每隔2天报告一次,直到灾害结 束。发包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的配合善后处理。37.3 发生不可抗力的费用承担:1 .工程本身的损失其费用由发包方承担;2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费用;3 .造成承包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承包方承担;4 .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签订协 议约定。第三十八条工程保险1.1.1 工
30、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由发包方办理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方应 办理本工程第三人责任险并为其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承 期的时间段。1.1.13 开工日期:指承包方接到发包方发出的开工通知书中指明的日期。1.1.14 竣工日期:依据第二十五条确定的日期。1.1.15 图纸:由设计单位设计,并由发包方按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 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性质的相关技术资料。1.1.16 施工场地: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解决方案中施工总 平面图规定的场地。1.1.17 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出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 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
31、电报、电传、 传真等。1.1.18 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发包方责 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第36. 1款约定的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1.1. 19 “日”:指历法日。合同是指合同条款、规范、图纸、投标书、中标函、工程量表,以 及列入中标函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1.2. 程概况1.3. 1工程名称:1.3.2 工程地址:1.3.3 工程合适的内容:3层商铺一幢(下称一期工程)、11层住宅、18 层住宅各一幢(下称二期工程)、24层住宅两幢(下称三期工程)。1.3.4 承包范围:施工图中注明的全部土建、水电安装及道路、围墙等。 在上述范围内,发包方有权指定分包部分
32、工程,承包方应无条件接受,并且提供 一切配合。1.3.5 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1.3.6 开工日期:一期工程:暂定2001年12月 日二期工程:暂定2002年 月 日三期工程:暂定2002年 月 日以上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方签署的开工令为准1.3.7 竣工日期:一期工程:2001年12月 日二期工程:2002年 月 日三期工程:2002年 月 日其中:一期工程:包方承担。第三十九条履约担保39.1 承包方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向发包方提供人民币700万元的履约保 证金作为担保。39.2 承包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方支付人民币350万元, 余350万元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支付发包方。39
33、.3 3履约保证金待工程竣工交付给发包方后30天内返还承包方第四十条工程停建或缓建40.1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承发包双方以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 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 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方应为 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有关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 款和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 以及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等由责任方承担。第四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41.1 本合同由双方式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 合
34、同专用章)后生效。41.2 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承发包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效力。41.3 本合同所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41.4 工程竣工,承包方将工程交付发包方。承发包双方均依约享有权利和 履行义务后,除保修条款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保修条款也告终止。第四十二条合同份数42. 1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共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由双方分送有关部门。承包方:发包方: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邮政编码:本合同 年 月 日签订于2002年月日前完成基础底板碎浇筑;2002年月日前完成
35、一期工程建安总工程量的2/3;2002年月日前完成结构封顶;2002年月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二期工程:2002年月日前完成基础底板碎浇筑;2002年月日前完成二期工程建安总工程量的2/3;2002年月日前完成结构封顶;2002年月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三期工程:2002年月日前完成基础底板硅浇筑;2002年月日前完成三期工程建安总工程量的2/3;2002年月日前完成结构封顶;2002年月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本工程的结构形式为结构。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构成 合同的文件解释的优先次序应如下:1 .合同及所有附件;2 .洽商、变
36、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纪要、协议;3 .中标通知书;4 .投标书和招标文件;5 .图纸;6 .工程量清单及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7 .规范、标准。2.2当构成合同的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 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按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解决。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文字、标准及适用法律3.1 构成合同的文件使用汉语书写和解释、说明。3.2 构成合同的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的地方 式方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部门规定。3.3 施工中适用的标准均为国家标准和上海市地方标准。在国家标准与上海市 地方标准不一致时,适用上海市地方标准。工程中所需标准
37、规范由承包方自行准 备,费用由承包方自理。国家和地方政府若颁布新标准规范时,按新规定执行, 所需新的标准规范也由承包方自费办理。但新标准的使用,承包方应事先书面告 知发包方代表。第四条图纸1 .1本工程图纸由设计。2 .2图纸提供日期:3 .3发包方向承包方免费提供的施工图为6套,地质资料壹套。承包方在 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向发包方免费提供竣工图套。竣工资料应符合上 海市城建档案馆的要求。4 .4如承包方需增加图纸份数,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 担。5 . 5在发包方提供图纸后10天内,工程监理将组织承包方进行图纸会审和 设计交底。如果承包方对图纸有异议,应在会审和交底之日起1
38、0天内以书面方 式告知发包方,发包方将会同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承包方提出的异议给予答复。 否则,承包方必须严格按图施工。6 . 6承包方应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在施工现场,供发包方代表及发包方代表 授权的人员随时查阅、使用。二、双方一般责任第五条发包方代表6.1 发包方任命同志为发包方驻工地的代表。发包方代表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6.2 发包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管控人员,承担自己部份权力和职责, 发包方代表委派人员如有权签证,则需发包方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明确其 委派人员的权限和范围。发包方代表可在任何时候撤销这种委派,但委派和撤回 均应提前5天通知承包方。6.3 发
39、包方代表或委派人员的指令通知由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 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 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于48小时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发包方代表的指 令应予执行。发包方代表或委派人员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应于发包方 代表或委派人员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方代表或委派人 员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后3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承包方要求已经确认。承包 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 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定的决定,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发
40、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指令或承 包方虽有异议,但发包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 误发生的费用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6.4 发包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 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承包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理由和 迟误的后果通知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 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6.5 发包方委托为本工程监理单位。对本工程分施工阶段,对进度、质量、投资以及合同、信息、资料进行控制、协调和管理管控。5. 5. 1发包方委托监理
41、单位的监理权力在建设监理合同中明确。建设 监理合同是合同的附件。5. 5. 2承包方接受监理单位按建设监理合同规定进行的监督管理管控; 接受监理单位依据建设监理合同的授权,并依据合同发出的命令、决定、通 知、批准。5 . 5.3监理单位委派同志为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依据建设监理合同行使发包方代表的权力,履行发包方代表的职责。6 .5.4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中承包方的义务。5. 6发包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发包方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继任 的发包方代表,应承认和承担前任的承诺及责任。7 . 7下列事项承包方须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经监理 工程师审查或提出,
42、并经发包方代表签字后生效:1 .确认承包方提出顺延工期3天以下的签证;2 .对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继续施工的处置;3 .提出对承包方已隐蔽工程的再检查要求;4 . 一般设计修改变更等签证的确认;5 .工程预算定额缺项,无法套用本次项目的签证确认;6 .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超过8小时;7 .不超过人民币0.3万元的签证。如果承包方未在上述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发包方代表 有权不予认可上述事项。第六条承包方驻工地代表8 . 1承包方驻工地代表:承包方委派同志为承包方驻工地全权代表, 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6. 2承包方的要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方代表签字后送
43、交发包方代表, 发包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6.3 承包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管控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 委派人员的职权,承包方应书面通知发包方代表。6.4 承包方代表以及承包方代表在职权范围内委派人员的撤回,须由承包 方以及承包方代表的书面通知,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10天通知。继任的承包方 代表以及委派人员,应承认和承担前任的承诺及责任。6.5 承包方代表按发包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解决方案)和 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遇紧急情况且无法和发包方代表联系并必须 立即作出处置时,承包方代表可采取保证工程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后24 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
44、送交报告。发包方、承包方的任何一方对产生紧急情况负有 责任的,应由责任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6.6 承包方代表的更换,承包方应事先征得发包方的同意。第七条发包方的工作发包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7.1 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架空等工作,使施工场地 具备施工条件,通知承包方进场及明确开工时间;7.2 将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并进行书面交底和现 场交验。7.3 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方进行设计交底,审定承包方施工解决方案。7.4 4在开工前7天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及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保证数据准确、真实,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设施和邻近建
45、筑物的保护,并 承担相应的有关费用。7.5 办理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6 将施工所需电、水从施工场地外部引接到施工现场电表、水表部位, 电表、水表以内的施工管线由承包方负责;同时、提供承包方电话一门,所发生 的费用由承包方负责。第八条承包方的工作承包方应以应有的细心和勤奋进行施工、完工和保修。8.1 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免费提供发包方代表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 房屋及设施。8.2 按合同的规定,按时向发包方代表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按时参加发包 方组织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3 办理开工所需的有关手续,包括报建手续等。8.4 施工过程中向发包方提供工程年、季、月进度计
46、划、当月完成工作量 报表、有关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通知书及需要发 包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计划表、工程相关技术报告等书面资料或文件。8.5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并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等安全措施。 因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工程、财产损害和人员伤亡时,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和 所发生的费用。8.6 6按合同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8.7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市容、环卫、环保、交通和施工 噪音、防疫、质量监督等管理管控规定和要求。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由承包方承担。8.8 已完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负责成品的保护。保
47、护期间发 生的损坏,由承包方自费负责修复。发包方要求提前交付的分部分项工程,成品 保护责任自交付起转移由发包方负责。8.9 9承包方应检查发包方提供的控制点和水准点并进行复测工作,并予以 有效保护,工程告竣时移交给发包方。8.10 10承包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发包方的 损失给予赔偿。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九条进度计划9.1 承包方根据发包方提供的各项原始资料及周围环境的保护要求,编制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在本工程图纸提交承包方后10天内将施工组织设 计和进度计划提交发包方审查。发包方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后15天内 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已被 批准。经发包方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方可作为施工的依据。9.2 承包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代表对工程进度 的监督、检查。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 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方代表批准后执行。因此而引起的赶工费用,由承包方承 担。第十条延期开工1.1 1承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