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及法律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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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生产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及法律责任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建邺分局编印二。一一年五月料生产食品的规定。(2)行为主体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28第(一) 项规定,实施了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 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

2、许可证。3、相关说明(1)非食品原料:指食品用原料以外的工业原料。比如工业用酒精、工业用油( 刮皮油、毛豆油、毛菜油、桐油)等。因非食品原料本身不适宜人类食用,有毒 有害或者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必然是有毒有害食品或者不 合格食品。(2)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是指国家法律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以外的 化学物质。食品添加剂是国家允许使用的化学物质,除此之外的化学物质一律禁止 在食品中添加,这些物质大多含有大量有毒、有害成份。(3)回收食品:是指将被收回再利用的食品。回收食品大多是超过保质期或者变 质的食品,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材料食品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食品质量和安全 难以得

3、到保障。(4)判定一种物质是否属于非法添加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可以参考以下原则:不属于传统上认为是食品原料的;不属于批准使用的新 资源食品的;不属于卫生部发布的食药两用或者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物质的;未 列入我国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品种名单的;其他我国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物质之 外的物质。十三、 生产含有致病性微生物以及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 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1、行为界定(1)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含有致病性微生物以及农药残留、兽 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 量的食品规定

4、。(2)行为主体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二) 项规定,生产含有致病性微生物以及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和其 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 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3、相关说明(1)致病性微生物:与食品有关的致病性微生物,包括可引起肠道传染病的病原 菌,痢疾杆菌、伤寒杆菌、福伤寒杆菌及霍乱

5、孤菌;食物中毒细菌,已知的有沙门氏菌、肠炎孤菌、致病性大肠杆菌、产气夹膜杆菌、葡萄球菌和肉毒杆菌等;霉 菌,霉菌污染食品可生产霉菌毒素,引起急、慢性中毒,并和致癌有关。目前已证 实黄曲霉毒素对人有很强的毒性,可引起的肝脏急、慢性中毒,还可诱发肝癌。限 制各种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含量,是防止毒素危害人体的一项重要措施。致病性微 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是全世界头号食品安全问题,也是我国食品安全的首要问题。 上世纪80年代上海因为生吃毛蛆30万人甲肝流行。沙门氏菌每年都会引起数以百计 的中毒事件爆发。(2)农药残留:是指残存在环境及生物体内的微量农药,包括农药原体、有毒 代谢物、降解物和杂质。(3)兽药

6、残留:是指残存在动物体内的微量兽药。(4)重金属污染:是指有重金属或者其化合物造成的食品污染,主要由采矿、 废气排放、污水灌溉和使用重金属制品等人为因素所致。重金属是指比重大于4或 者5的金属,约有45种如铜、铅、锌、铁、钻、银、钏、锯、铝、钛、锦、镉、汞、 鸨、铝、金、银等。尽管镒、铜、锌等重金属是生命活动所需要的微量元素, 但是大部份重金属如汞、铅、镉等并非生命活动所必须,而且所有重金属超过 一定浓度都对人体有毒。随废水排出的重金属,即使浓度小,也可在藻类和底 泥中积累,被鱼和贝的体表吸附,生产食物链浓缩,从而造成公害。(5)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是指粘上、混入有害物质 现象

7、。污染可发生在食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食品消费全过程。 污染食品中存在着能危害人类的物质或者条件。污染物质是多种多样的,自然 界中存在的对食品安全有关的物质都可成为污染物质。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 的物质污染食品后可构成食品安全危害。十四、生产营养成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 的主辅食品的行为1、行为界定(1)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营养成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规定。(2)行为主体是从事生产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单位或者 个人。(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 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三) 项规定,实施了生产

8、营养成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 群主辅食品的行为。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 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许可证。3、相关说明儿童时期是人一辈子中生长发育的重要时期,这个时期如果能够得到合 理的膳食与适宜的营养,势必为其以后一辈子的体力和智力发育打下良好的 物质基础。婴幼儿本身体质比较虚弱,免疫力较差,非常容易受到病毒或者 细菌感染,而且由于受到体质限制等原因,他们不容易吸收食物的各种营养 成份。所以,

9、专供婴幼儿的食品应根据年龄及生长发育的特点,为他们制定 专项标准。其他特定人群主要指老年人和体弱多病者,他们的主辅食品安全与否与其身体健康 关系密切。十五、生产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制品的 行为1、行为界定(1)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 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制品的规定。(2)行为主体是从事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活动的单 位或者个人。(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 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五) 项规定,生产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制品的行 为。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

10、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3、相关说明(1)病死:是指由各种疾病(包括肠扭转、肠梗塞、食道梗塞等消化道 疾病)而导致禽、畜、兽、水产动物的死亡。(2)毒死:是指各种毒物所致禽、畜、兽、水产动物的死亡。(3)死因不明:是指不能明确是病死或者毒死,包括死亡时间不明等。水 产品中的甲鱼、鳍鱼、河蟹自然死亡的,也属于禁止生产经营范畴。对因物理 原因致死的牲畜、家畜、家禽,应在兽医的监督下,严格按照有关兽医卫生规 定屠宰、加工。(4)肉类制品:是指对禽

11、、畜、兽、水产动物等进行加工后的产品,包 括冷冻肉、分割肉和直接食用的各类肉制品等。(5)依据动物防疫法,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禁止屠宰、经营、运输,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制品禁止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对病死或者 死 因不明的动物要按照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动物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即不得出售、不得转运、不得加工不得食用,要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十六、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行为1、行为界定(1)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 者 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规定。(2)行为主体是从事肉类及肉类制品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

12、人。(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 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六) 项规定,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行为。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 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3、相关说明我国的动物防疫法确立了动物卫生监督制度。食品经营者经营的肉类 必须经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生产经营肉类制品必须经过检验机构检验。 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禁止经 营、上市、流通、销售。十七

13、、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1、行为界定(1)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 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规定。(2)行为主体是从事食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 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十) 项的规定实施了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的食品的行为。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 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3、相关说明为防病等特殊需要而

14、规定的禁售食品,包括与某些疾病流行有关的食品、 因某种原因不宜在某地区销售的食品、引起食物中毒或者食源性疾患较多的食 品、污染地域的食品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不与食品安全法相违背的 情况下,可发布行政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在行政区域发布地 方法规,对禁止出售的有关内容作出专门规定。十八、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1、行为界定(1)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行为主体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5、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 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九) 项、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38条的规定,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 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 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3、相关说明(1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2)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3)说明书:是指介绍食品的性

16、质、性能、构造、用途、规格、食用方法、保存贮存方法、注意事项等的一种文字材料。十九、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 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1、行为界定(1)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禁止性规定(2)行为主体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食品生产者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第36条的规定, 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

17、千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3、相关说明(1)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有责任和义 务判断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体判断方法主要有:一是查验供货者的许 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二是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 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2)多数情况下,不合格食品的产生是由于采购的食品及其原料质量低劣 造成的,利用不合格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必然是质量低劣且不能保证消费者 食用安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保证食品安全首先应从采购安全合格的食品原 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

18、产品开始,采购食物要查验供货者资质和产品合格 证明。二十、食品生产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1、行为界定(1)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许可证明文 件的规定。(2)行为主体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食品生产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 36条、第39 条的规定,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赋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3、相关说明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 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

19、食品的名称、规 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进货或者 销售票据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实行 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二十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关产品进 行检验的行为1、行为界定(1)违反了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 准进行检验和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 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 可出厂或者销售的规定。(2)行为主体是

20、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食品生产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 36条、第38 条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 35条的规定,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 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行为。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赋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3、相关说明(1 )食品检验是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技术支撑。 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生 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 证 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这些文件是建立在食品检验合格基础上的。对无法提 供 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r必须依据食品安

21、全标准进行检验。(2)为了保障食品的安全,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 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 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生产的食品 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二十二、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行为1、行为界定(1)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从事食品添 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应经过安全性评估的规定。(2)行为主体是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 品种、食

22、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食品安全的规定,实 施了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 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行为。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3、相关说明(1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也就是新资源食品生产。(2)2022年7月2日卫生部门发布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新 资源 食品包

23、括: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 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 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份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 食品原料。(3)新资源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 对人体不得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生产经营或 者 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审查批 准。(4)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新的食 品添加剂。这种新的食品添加剂如果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必须经过规定的食 品添加剂审批程序,经卫生部批准后才干生产使用。(5)食品

24、相关产品新品种是指用于食品的新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 消毒剂和利用新的材料生产的用于食品加工的工具、设备。二十三、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 行为1、行为界定(1)违反了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规定。(2)行为主体是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食品生产企业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 36条第2 款、第37条的规定,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赋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3、相

25、关说明(1)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指食品生 产经营企业在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查验检验合格证 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 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 票据的一项制度。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 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内容。(2)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出厂销售前, 查验出 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

26、数量、生产 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销售票 据等内容的一项制度。目的是及时发现没有食品检验合格证的不合格食品,或者 发现虽有检验合格证、但安全状况有显著问题的食品,避免将不合格食品作为 合格食品上市销售。二十四、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法律规定备案的行为1、行为界定(1)违反了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 规定。(2)行为主体是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食品生产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第25条规定,未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赋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

27、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3、相关说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其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和食品安全行业标准时所制定的,作为企业组织食品生产的依据。已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食品安全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或者食品安全行业标准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使用。企 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二十五、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 能的行为1、行为界定(1)违反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 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2)行为主体是从事食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3)在客观方面

28、表现为食品生产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48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39条的规定,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 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赋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3、相关说明(1)食品、食品添加剂和药品是三种彻底不同的物品。食品是满足人们饱 腹感,提供能量和营养需求的日常消费物质。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 色、香、味而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 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 质。(2)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宣称

29、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 能的,会给消费者造成食品、药品概念上的混乱,导致真正有病的人不正规就 医、不正规用药,从而有可能延误病情、危害健康。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如 果本身并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则构成欺诈;如果本身确有疾病预防、治 疗功能,而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则违反了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此, 药 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 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二十六、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三示说明的行为1、行为界定(1)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对食品混装非食用产品应标注警示标志或

30、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2)行为主体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对 食品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未按规定 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住手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二十七、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行为1、行为界定(1)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禁止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 和保质期的规定。(2)行为主体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食品标识管理

31、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实施了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行为。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二十八、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行为1、行为界定(1)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禁止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 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规定。(2)行为主体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 的规定,实施了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行为。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食品货

32、值金 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 业执照。二十九、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1、行为界定(1)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列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 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的规定。(2)行为主体为食品生产企业。(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食品生产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列的规 定,未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 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赋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3、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十、食品生产企业未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采取整改措施的行为1、行为界定(1)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列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控制 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2)行为主体为食品生产企业。(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食品生产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未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 制要求的情形未采取整改措施。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赋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十一、食品生产企业未记

34、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 录的行为1、行为界定(1)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列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记录食品过程的 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规定。(2)行为主体为食品生产企业。(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食品生产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列第28条的规定,未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赋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3、相关说明(1)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记录是一切食品安全管理的基础, 是发生食品 安全质量事件后查找事故原因的依据。通过对生产过程、操作过程等情况详细、 完整、真实地记录,将

35、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过程的所有环节暴露在阳光之 下,把所有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情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记录下来,可通 过记录分析,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2)记录要真实,如果记录流于形式,那就失去了记录的真正目的,出了 问题难以追溯。记录应精确、真实、及时、完整,要能反映生产安全管理全过 程。通过记录能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做出全面客观的解释。三十二、食品生产者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行为1、行为界定(1)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运输食品应符合要求的规定。(2)行为主体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 食品安全法第27条第(六) 项的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

36、的行为。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赋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3、相关说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 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应符合保证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宣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 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要求,便于区域食 品生产企业对食品安全法中界定的违法行为的把握,直观 了解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我们组织有 关法律人员编印了这套学习宣传资料,供食品生产企业学习参 考,切实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食品安全所需的

37、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三十三、食品生产者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生产加工的行为1、行为界定(1)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患有疾病、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 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 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规定。(2)行为主体是从事食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食品生产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 34条的规定, 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赋予警告;拒不改正,处二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

38、许可证。3、相关说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甲 型、戊性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 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业人员患有上述传染病的,会通过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利用食品媒介将传染病传 染给消费者。为防止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传染的传播,食品安全法基本采用了原 食品卫生法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 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三十四、食品生产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的行为1、行为界定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

39、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的规定(2)行为主体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92条规定, 安排5年之内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管理 工作的行为。2、处罚标准吊销许可证。三十五、食品生产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或者有毁灭有关证 据的行为1、行为界定(1)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及时向事故发生的县级 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规定。(2)行为主体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食品生产经营

40、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71条的规定,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或者毁灭有关证据的行为。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赋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3、相关说明(1)食品安全事故包括食物中毒、食源性疾患、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 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即将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 路方案予以处络,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 在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

41、者接到有关食品事故的举报的,应当立 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故意破坏 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三十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报告的行为1、行为界定(1)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列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 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即将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规定。(2)行为主体是从事食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3)在客观方面为违反食品安全实施条列第43条的规定,发生食品

42、安全 事故的单位未即将采用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行为。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赋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3、相关说明封存是指密封存留。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对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采取的 封存控制措施是指将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密封起来,并存放在特定区域再也 不使用和防止丢失。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是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发单位和责任单 位,对食品安全事故应积极面对,不应采取回避的态度,故意将导致食品安全事故 的食品及原材料转移、藏匿或者销毁,故意破坏食品生

43、产加工、经营现场或者食物 中毒发生现场。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首先分析其原因,对食品及原料、工具、 设备等在食品安全事故中的作用进行分析,当发现某种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 是导致或者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时 应当即将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应 将易腐食品放入洁净器具冷藏、冷冻,等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对加 工或者操作现场,应保持原料。三十七、食品生产者拒不召回或者住手经营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召回或者住手经 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1、行为界定(1)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 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住手生产的规定。(2

44、)行为主体是从事所有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53条第4款 得 规定,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住手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 仍拒不召回或者住手经营的行为。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 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许可证。3、相关说明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即将住手经营,通 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住手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

45、生产者认为应当召 回的,应当即将召回。三十八、食品生产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为1、行为界定(1)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物的规定。(2)行为主体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食品生产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50条的规定,在生 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2、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 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3、相关说明(1)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

46、的。药品都有毒副作用,用药不当 会危害人体健康。在食品中非法加入药品,会使无病的人在食用食物时连同食品中 药品一同吃进体内。为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药品的生产、 经营、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通过专门的渠道进行。不得为了 获取经济利益而在食品中添加药品。(2)生产经营的食品中可以添加按照传统即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 传统即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发布。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 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 售金额

47、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殊严重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 者者没收财产。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 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 者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 特殊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 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金;情节特殊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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