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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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 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境内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 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除涝、浇灌、水力发电、 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爱护等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 扩建、加固、修复、拆除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水利工

2、程不行分割的 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水利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水利工 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水利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详 细范围和规模标准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地不得调整。第四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依据 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进入统一规范的公共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中心项 目、省管项目原则上进入省级公共交易市场,其他项目原则上进入工程所 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交易市场。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九)确定合格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将资格审查结果告知全部资格预 审申请人,并报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

3、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适用于 资格预审);(十)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十一)发售招标文件;(十二)组织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若有);(十三)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 行澄清或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书面通知全部投标人;(十四)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异议,并答复;(十五)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十六)组织开标,接受并答复投标人对开标过程的异议;(十七)组织评标,公示评标结果,接受并答复投标人对评标结果的 异议;(十八)确定中标人;(十九)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全部投标人;(二十)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二十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

4、状况的书面报告。招投 标书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招 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评标 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等内容。第二十三条招标信息发布公开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依 据国家和我省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外,还应同时 在湖南省水利厅门户网站和湖南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内 容应当一样。公告正式在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 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5日。在网络上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至 少应当持续到资格预审文件

5、和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为止。招标人应对资 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不得限制 潜在投标人的数量。第二十四条文件编制编制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 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运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 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第二十五条投标资格要求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项目的规模、技 术要求和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合理设置投标资格条件,不得随意抬高或降低 投标资格条件。对技术简洁、依据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可由相关专业最低资质等级 单位担当的工程,招标人一般不得将类似工程业绩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第二十六条信用信息应用水利部和湖南省水利厅已建立水利建 设市场主体信

6、用信息平台,为市场主体供应信用信息登记和公开服务,主 动支持企业参与信用等级评价。招标人应在制定资格审查条件、评标标准 和方法时,落实水利部和本省在市场准入和招投标中应用市场主体信用信 息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评标方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可采纳综合评 估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定价评审抽取 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招标人应依据招标工程项目的类别、 规模和技术困难程度和本方法规定,合理选择评标方法。(一)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资信业绩和投标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并以综合得分 凹凸确定中标候选人排

7、序,或依据招标人授权干脆确定中标人。本方法适 用范围:1、勘察、设计、监理、代建等服务招标项目;2、采纳工程总承包的招标项目;3、科研应用项目;4、政府向社会融资建设的项目;5、技术困难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招标 项目;6、技术困难、施工难度大、专业性强、应用新技术和新材料的施工 招标项目。以上招标项目也可采纳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招标人设定投标限制价,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和 标准,对技术标只进行合格性审查,对投标人报价超过投标限制价的予以 推翻,将投标限制价以下的全部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后,下降若干个百 分点(详细比例现场随机确定)

8、作为评标基准价,以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 且最接近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人为中标人。本方法适用于技术较困难、施工难度较大、专业性较强、应用新材料 和新工艺的施工招标项目。对此类项目,招标人也可采纳经评审的最低投 标法。(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意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依据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依 次举荐中标候选人,或依据招标人授权干脆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 其成本的除外。本方法适用范围:1、具有通用技术的一般性工程施工招标项目。2、技术简洁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招标项目。(四)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招标人对报名

9、的投标人随机确定投标标段、发售含合理定价清单的招 标文件,投标人按规定参与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 招标人对评审合格的投标人采纳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本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的简易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第二十八条信用评级结果和不良行为记录应用我省政府投资和 运用国有资金、依法必需招标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评标,投标人信用等级 分权重占评标总分值的5%8%。获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定信用等级且 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依据其评定信用等级赋分,详细得分如下:信用等级 为AAA级的,得分为信用等级分值的100%;信用等级为AA级的,得分为 信用等级分值的85%;信用等级为A级的,得分为信用

10、等级分值的70%; 信用等级为BBB级的,得分为信用等级分值的55%;信用等级为CCC级的, 得分为0;首次获得水利行业资质或尚未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定信用等 级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已在我省水利信用档案系统登记的,按BBB级赋 分,未在我省水利信用档案系统登记的,按CCC级赋分。不良行为记录扣 分标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资格审查或评标前在全国水利建 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和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核实投标人 的不良行为记录。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正在公告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 依据不良行为记录严峻程度,每项扣0.2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项目 资格审查或评标方法确定的投标人信用信息总

11、分值。第二十九条文件发售招标人应当依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 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 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般不得设置投标报名环节,推行网上发售招标文 件和答疑,投标人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与投标和开 标。第三十条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 预审,是指在投标前,由依法组建的资格预审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载 明的资格预审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 审,是指在开标后,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 方法,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激

12、励采纳资格后审方式。特别状况,确需进行资格 预审的,由招标人向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 定。招标人或其托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通过依法组建的资格预审委员会或 评标委员会审查和认定,拒绝潜在投标人投标,视为招标投标法禁止的排 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第三十一条入围投标人确定采纳资格预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在资格预审公告中同时载明资格预审评审方法。资格预审审查方法 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一般状况下应当采纳合格制,凡符合资格预审 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采纳有限数量制 的施工项目,潜在投标人过多的,应依据以下原则确定入围投标人产生方 法及数额,并在资格预审文

13、件中予以载明:(一)评标方法采纳综合评估法时,应确定全部合格投标人为入围投 标人;(二)评标方法采纳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 应确定不少于7个合格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三)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不足上述该数额的,均视为通过资格预 审。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第三十二条资格复查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 前,发生可能影响其资格条件或履约实力的新状况,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 按新状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供应的资料,由评标委员会依据 预审文件的要求审查其各项资格条件是否仍能满意要求。未按本款规定提 交资料的,视为其弄虚作假。第三十三条禁止限制或排

14、斥投标人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应 载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报名、备案、投标许可等 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三十四条文件备案招标人应将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报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 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发觉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违反公开、公允、公正和诚恳信用原则的内容,应当督促要求招标 人订正。第三十五条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招标人可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 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 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 时间至少3

15、日前,或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获 得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15日的,招标人 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修改的内 容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六条对文件的异议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 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 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自收到异 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三十七条文件违规处理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公开、公允、公正和诚恳信用原则,影 响资格

16、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三十八条投标有效期招标文件应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 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别状况的,招标人可书面形式要求全 部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 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 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 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赐予补偿,但因不行抗力须要延长投标有效

17、期的除外。第三十九条文件提交时间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 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自 招标文件起先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 日。第四十条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 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其中工程和货物 类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服务类不超过十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 投标有效期一样。投标保证金的额度和支付形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境内投标单位 假如采纳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或开 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8、 作无效标处理。第四十一条标底编制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开标前标底必需保 密。接受托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 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供应询问等相关的服务。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 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招标人设定 的最高限值必需合理。标底和最高投标限价应由具有执业资格的水利工程造价人员编制。第四十二条现场踏勘招标人组织踏勘项目现场的,应通知全部 潜在投标人参与,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四十三条终止招标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

19、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无正值理由不得随 意终止招标。招标人因特别缘由须要终止招标的,应当刚好发布公告,或 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 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招标人应当刚好退还所收取的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 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应当在招标文 件中载明。第四十四条招标备案有效期招标人应当在招标项目备案后90天 内完成招标工作,无正值理由不得拖延招标周期或者不开展招标工作。原 则上在90天内未完成招标工作的,招标备案自行废止,须重新办理招标 备案。第四章投标第四十五

20、条投标人信用档案要求投标人应依据水利部和我省有 关规定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第四十六条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国家注册建立师执业资格制度, 注册建立师执业工程规模依据注册建立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 20071171 号)执行。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托付代理人必需招标公告 和招标文件要求参与有关投标活动。投标人法人代表的托付代理人只能是 投标项目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立师),否则其投标无效。凡注册建立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规定必需由注册建立师担当施工 项目负责人的招标项目,投标人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需由具有符合人事 部、建设部建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

21、H11号)规定 的相应级别和专业建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担当。凡注册建立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没有规定必需由注册建立师担当 项目负责人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 审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需具备注册建立师资格。此 类项目可由具备本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具有三年以上施工阅历的技术或管 理人员担当。否则,视为招标投标法禁止的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第四十七条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可以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由两个 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 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资

22、格条件考核以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的 分工为依据。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依据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 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成员间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牵头人以及各方的责任、权 利和义务,并将协议连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签署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与其他联合 体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 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担当连带责任。第四十八条投标人变更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更的,应当刚好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 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投标影响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资源交易市场的

23、地方,项目招标投标可进入上级人民政府组建的公共交易 市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 源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任何单位不得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违法指定招标 公告发布媒介,不得干脆参与或非法干涉专家评标,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 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技术手段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激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招 标人应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实行网上投标报名、发布招标文件、资格 审查、招标答疑等,逐步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电子化。第二章行政监督与职责第六条省水利厅监督职责省水利厅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

24、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的管理方法;(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 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全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依据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管理湖南省水利工程综合 评标专家库;(六)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并予以记录公告;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 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第四十九条投标文件签署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 出响应

25、。投标文件须要由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托付代理人签署,投标报价 文件还应加盖负责把关的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印章。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十条开标会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 开标。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组织并主持。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托 付代理人应准时参与开标会。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组成。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应当 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第五十一条开标程序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宣布开标纪律;(二)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确

26、定投 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理人是否在场;(三)宣布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四)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性状况;(五)宣布投标文件的开启依次;(六)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七)依据宣布的开标依次当众开标,公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主 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 代理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八)对上述工作进行记录,存档备查。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 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 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 得少于成员

27、总数的三分之二。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 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从水利部和湖南省水利厅水利工程评标专 家库或其他依法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相关专业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确定。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事由,不得 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依照前款 规定进行。因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事由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后,被更换的评 标委员会成员已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专家重新进行评 审。已形成评标报告的,应当作相应修改。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示意等任何 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与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28、成员。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 取和评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第五十五条指定评标专家特别招标项目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批准,招标人可指定评标专家。前款所称特别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困难、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别要 求,实行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第五十六条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依照 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 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看法。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 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赐予的财物或 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

29、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明示或者示意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 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五十七条标底在评标中的定位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只 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 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推翻投标的条件。第五十八条评标工作程序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委员会确定举荐主任委 员;(二)行政监督部门宣布有关评标纪律,并提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检查 是否存在回避情形;(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探讨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四)主任委员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

30、标准和方法;(五)经评标委员会探讨,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提出需投标 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六)对须要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七)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举荐依次;(A)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状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 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等。第五十九条投标文件澄清说明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实行书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 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变更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六

31、十条推翻投标的情形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 会应推翻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 理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未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四)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样且未供应有效证(六)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七)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A)无正值理由不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说 明的;(九)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2、;(十)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第六十一条推翻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全部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推翻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 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推翻全部投标。全部投标被推翻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六十二条中标候选人公示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包括采纳 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资格预审公 告和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介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 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

33、投标活动。第六十三条履约实力审查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 变更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实力的,应当在发出 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第六十四条中标结果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刚好向中标人 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全部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还 应将应在中标人确定后的15日内,将中标结果在湖南省水利工程招标投 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告。第六十五条签订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 和中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 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34、件的内容一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 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第六十六条招标投标状况报告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 15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状况的书面报 告。招标投标状况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基本状况、投标人开 标签到表、开标记录、监督人员名单、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评分 表和汇总表、评标委员会举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人、经评标委员会 签字的评标报告、评标结果公示、投诉处理状况等。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七条国家和省政府对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

35、,从其规定。第六十八条本方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与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施工招标评标细则配套实施。湖南省水利工程施工及材料设备招 标投标细则(湘水办(2008) 27号文)自本方法实施之日起废止。(七)干脆负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立项和经省水利厅审批初步设计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3级堤防)招投标活动的行政 监督。第七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职责各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 监督和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

36、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并予以公告;(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帮助省水利厅做好本行政区内省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本方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第八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详 细监管项目范围和职责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项目投 资管理和审批权限规定制定。第九条行政监督内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一)接受招标人招

37、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二)监督招标投标交易场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投标、开标、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觉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 法违规行为,应当马上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作出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 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确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推翻;(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状况书面报告。(四)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方法规定接受有 效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条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 息平台,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予

38、以公 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作为投标资格审查和评标的依据之一。第三章招标第十一条招标事项核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须要履行项目立项审 批、核准手续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依据项目审批、核准时确定 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只 审批、核准立项的,由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须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 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由招标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任何单位不得越权、违规核准招标事项。第十二条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需招 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

39、项目技术困难或有特别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 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纳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其次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方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由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 请省水利厅作出认定。第十三条可以不招标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招标,但 需经省水利厅批准:(一)涉及国家平安、国家隐私的项目;(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三)项目中经批准运用农夫 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 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选购);(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

40、行性探讨报告编制;(五)须要采纳不行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六)选购 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供应;(七)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生产或者供应;(A)须要向原中标人选购 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 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别情形。第十四条招标条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勘察设计(或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须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4、必需的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监理

41、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须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 审批、核准或备案;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须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 审批、核准或备案;3、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货物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 审批、核准或者备案;3、

42、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4、能够提出货物的运用与技术要求;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标段划分招标人应当依据便于组织施工和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 段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行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划分标段。对同一 项目法人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激励进行打捆招标。对农村饮水平安 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主要材料和设备选购,项目法人可以分年 度或批次进行打捆和集中招标选购 。第十六条总承包招标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 关的货物、服务(监理除外)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

43、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 需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其招标实施主体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并统一由总承包发包的招标人 依据其次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招标及备案手续。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 文件中短暂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第十七条自行招标招标人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可自行办理招标 事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托付招标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时,应选择具备相 应资质、具有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力、信誉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 办理

44、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九条招标代理选择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从业绩、信 誉、从业人员素养、服务方案等方面进行考查。运用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 建设项目,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招标人可干脆托付招标代理 机构;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招标人应在负责 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采纳随机抽取或竞争性 比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人应 在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采纳竞争性比选或 招标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第二十条招标代理准入条件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

45、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招标代理资质;(二)有熟识和驾驭水利工程建设政策法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 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应有不少于4名水利水电 工程专业注册执业人员(包括3名中级及以上职称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和1 名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乙级和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应有不少于3 名水利水电专业注册执业人员(包括2名中级及以上职称水利工程技术人 员和1名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三)依据水利部和我省有关规定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 立信用档案,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在守信级(BBB)以上。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责任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

46、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有关有关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的规定,不依据代理合同开展招标代理 业务,应担当相应责任。招标人可依法终止招标代理合同,负责项目招标 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记录并公告不良行为。第二十二条招标程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 序进行:(一)招标前,招标人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 告备案。报告详细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招标组 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支配支配、交易场所、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方式、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详 细支配等。(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适用于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并报有负 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适用于资格预审);(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适用于资格预审);(五)接受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 件,对问题进行澄清或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修改,并书面通知全部资格预 审申请人(适用于资格预审);(六)接受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异议,并答复(适 用于资格预审);(七)按规定日期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资格预审);(A)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适用于资格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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