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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西湖打捞硬币案的讨论记录关于西湖打捞硬币案的探讨记录 本文关键词:西湖,打捞,硬币,记录,探讨关于西湖打捞硬币案的探讨记录 本文简介:关于西湖打捞硬币案的探讨记录记录人:周姗姗赵蕊第一组观点:1.打捞硬币属于无主物2.该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三组观点一:1.打捞硬币属于无主物2.该行为不构成犯罪观点二:1.打捞硬币应归国家全部2.该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五组观点:1.打捞硬币应归国家全部2.该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七组观点一:1.打捞硬币属于无主物关于西湖打捞硬币案的探讨记录 本文内容:关于西湖打捞硬币案的探讨记录记录人:周姗姗赵蕊第一组观点:1.打捞硬币属于无主物2.该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三组观点一:1.打捞
2、硬币属于无主物2.该行为不构成犯罪观点二:1.打捞硬币应归国家全部2.该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五组观点:1.打捞硬币应归国家全部2.该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七组观点一:1.打捞硬币属于无主物2.该行为不构成犯罪观点二:1.打捞硬币应归国家全部2.该行为构成犯罪本案件主要涉及两个问题:1.打捞硬币的全部权归属2.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围绕这两个问题,综合各组看法,共形成三种观点,分别是:1打捞硬币属于无主物,故该行为不构成犯罪。首先,关于打捞硬币的归属问题,国家立法并没有相关规定。依据民法通则规定:“无主物是指被全部人抛弃的财物、无人继承的财产等,被人抛弃的归先占者全部,占有无人继承的遗产应退还给国家或集体”;
3、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全部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全部”。而本案中的硬币,既非埋藏物和隐藏物,也非全部人不明之物,而是被全部人抛弃而属无主之物。其次,游客将硬币抛入西湖纯粹是为了获得某种精神上的享受,并没有将硬币赠与特定相对人的明确意思,园林管理部门也没有接受该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可以推断游客的行为属于抛弃行为,西湖中的硬币系游客的抛弃物,抛弃物在没有合法全部人之前,应属无主物。然后,园林管理部门的内部规定不具有对外效力,其占有的意思没有通过适当的方式对外进行公开地表露,不具有约束力。对无主物的先占取得,作为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占有的意思尤其须要通过主动的外部行为予以表示、体现,从而
4、产生他信力,对他人发生效力。最终,经园林管理部门打捞的硬币与湖中的硬币之权利状态迥然不同。先占必需是一种主动的作为,是一种主动行为,而不能理解为一种消极的不作为或事实状态,主动打捞行为实质上系先占行为,硬币经园林管理部门实施打捞后,权利状态已发生改变,园林管理部门依据其打捞的事实成为硬币的新的全部人,而未经园林管理部门主动打捞的湖中硬币属无主物,所以,该被告人对湖中硬币的打捞行为不构成犯罪。2打捞硬币应归国家全部,属于公共财产,故该行为构成盗窃罪。首先,现在的公园都是企业化经营,游客须要买票才能进去,向西湖抛硬币是游客买票进入公园后,为追求某种精神上的享受而须要进一步支付的一种额外费用。此时,
5、游客与公园之间就形成了合同关系,双方均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景点的设置者、建设者和经营管理者当然取得硬币的全部权,故硬币为有主物。其次,园林管理部门内部规定,对硬币实行定期打捞、与门票收入一样上交财务,从规定可见管理部门有占有硬币的明显意思,管理部门对硬币具有现实的限制和支配实力,表现在硬币所处的环境是特定的,属园林管理部门的管理、支配范围;管理部门对特定环境下的物行使了肯定的管束,如规定定期打捞、游客不得下水等;管理部门还支配人员值班、看管等。最终,管理部门对游客抛入湖中的硬币具有限制、支配关系,符合社会生活的一般观念,即湖中硬币最终将被管理部门打捞走,为社会公众一般观念所认可,事实上也是管理
6、部门在打捞,已形成惯例。因此,依据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惩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数额特殊巨大或者有其他特殊严峻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惩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殊巨大的;盗窃宝贵文物,情节严峻的。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所规定幅度内确定当地执行标准,在当地应当执行当地的标准。依据资料显示,被告人行为发生时浙江省关于盗窃罪较大数额的规定以1
7、010元为起点,而被告打捞的硬币已超过1010元,所以构成盗窃罪。3打捞硬币应归国家全部,属于公共财产,原则上应构成盗窃罪,但是依据相关司法说明,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此种观点的理由同上,不同的是,依据191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六条其次款第五点: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稍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该观点认为,被告人选择在夜晚行动,而且打捞硬币数额不是很大,又是初犯,应属稍微情节。所以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按一般的治安案件,对其进行行政惩罚即可。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