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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化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和批示指示精神,根据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 案、深化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深化城 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及省、市关于安全生产整治 工作安排和省、市领导批示的要求,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贵 阳贵安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 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 至上,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长短结合、标本 兼治,深刻吸取近年来国内外燃气事故教训,全面排查燃气 管网和涉及燃气各领域安全风险隐患,
2、摸清底数、强化措施, 整治一批重大事故隐患、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关闭 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 一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问责曝光一批责任措施不落实的单 位和个人,坚决防范遏制燃气较大及以上事故和有影响的事 故;围绕制约燃气安全的突出问题,紧盯燃气安全运行重点 部位和关键环节,开展综合性、精准化治理,加快完善安全 设施,加强预警能力建设,加快推进燃气管网等基础设施更 新改造和数字化、智能化安全运行监控能力建设,提升燃气 气更新改造项目,列入“十四五”重大项目统筹推进,并积 极争取国家支持。(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燃气集团公司)5.全
3、面排查整治管道设施地质灾害。重点排查整治燃气 管道设施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对燃气管道设施周边的地 质灾害隐患点,必须重点监测监控、预警预报。建立政府、 部门和企业之间地质灾害防控机制,严防因地质灾害引发燃 气安全事故。(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区住 房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发展 改革局,燃气集团公司)(七)全面排查整治违规充装和“黑气瓶”安全风险和 重大隐患1 .全面排查整治“黑气”问题。全面开展非法违法储存、 充装、销售“黑气”排查,同步建立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 结果,一律实行村(居)、乡(力、)、区三级党政负责人“双 签字、同负责”确认制度。对排查发现的
4、“黑气”及为“黑 气”经营提供房屋或场所的,严厉惩处、及时取缔,纳入“黑 名单”禁止从事燃气经营。(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各乡、街道办,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执法支队南明区大队、区交管分局)2 .全面排查整治充装管理问题。重点排查整治瓶装燃气 经营企业不按有关规定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向 不具有质量追溯的气瓶充装燃气、充装非自有产权钢瓶等问 题。一经发现,从严查处。按照压力容器监管相关要求对“黑 气瓶”进行规范化处理。(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 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公安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 局、区商务局)(八)全面排查整治部门监
5、管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1 .全面排查整治任务分工不明确问题。对相关部门燃气 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部门未 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从燃气规划、建设、生产、充 装、运输、储存、经营、使用等环节,制定责任清单、明确 监管任务分工等问题。2 .全面排查整治齐抓共管合力不足问题。对部门之间燃 气安全管理协同机制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部门之间未按 要求建立联合执法、联合会商、信息共享等机制,齐抓共管、 监管合力不足等问题。3 .全面排查整治督促调度力度不够问题。对相关部门燃 气安全管理工作任务推进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 整治管理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管理脱节、不按时间节点落实
6、 工作任务等问题。4 .全面排查整治执法处耨“宽、松、软”问题。重点排 查整治打击“黑气”执法处罚“宽、松、软”的问题,加强 行刑衔接,加大处罚力度,从严从重查处。加强行政执法机 关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形 成强大震慑。(牵头单位:区督办督查局,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交通执法支队南明区大 队、区公安分局、区交管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工业和信 息化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文体广电局、区商务局)(九)全面排查整治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1 .排查整治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重
7、点排 查整治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 任人的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未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 施,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 重预防工作机制。凡责任未落实的,一律依法查处。(牵头 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商 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发展改革局)2 .排查整治燃气工程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重 点排查整治燃气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 应的资质,工程建设违反国家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等问题。 凡责任未落实的,
8、一律依法查处。(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 建设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3 .排查整治第三方项目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 对燃气设施和管线的保护工作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项目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履行职责,在项目开工前, 未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未与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设施保护 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等问题。第三方在施工前, 应得到燃气管理部门同意和燃气企业的配合,不得野蛮施工, 冒险作业。凡责任未落实的,一律依法查处。(牵头单位: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 执法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含区电建办)、 区水务局)4 .排
9、查整治燃气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对燃气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使用单 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对操作维护人员进行安全知 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等问题。强化燃气使用单位安全技术防 控,推广使用具有熄火保护功能的灶具,具有防脱落、耐老 化、防剪切特性的燃气专用金属软管等设备。燃气企业应向 用户提供安全手册,各乡、街道办要配合燃气企业加强 燃气入户安检,确保用户安全用气。对存在事故隐患的用户, 督促用户按要求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用户,应停止供气。对 偷盗燃气、破坏燃气设备违法犯罪活动,坚决予以打击。(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 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
10、政执法局、区发展改革局、各乡、街道办、各燃气经营企业)(十)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不强问 题1 .全面排查整治应急预案体系问题。排查整治燃气企业 未建立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 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未定期开展演练工作(综合应急预 案演练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现场处置方 案每年不少于2次),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处置措施无针对 性和可操作性,应急救援人员风险辨识和临机处置水平不高, 对发生突发情况后企业赶赴现场处置要求不明等问题。未编 制应急预案或未按要求组织演练的,要停产停业整改。(牵 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 应急局、区
11、消防救援大队)2 .全面排查整治企业应急处置能力不足问题。重点整治 燃气经营企业应急队伍、应急装备配备不足,未按规定配备 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设备、物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与邻近的应急 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 局、区消防救援大队)3 .全面排查整治政企联动机制不畅问题。重点排查整治 政企之间应急联动机制不完善,应急管理责任不落实应急反 应迟缓,燃气泄漏后群众疏散措施不当等问题,要确保政府 和企业之间应急处置工作有机衔接,高效处置。(牵头单位: 区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
12、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局、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十一)全面排查整治燃气运输问题按照市安委办关于印发城镇燃气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 治工作方案通知的要求,全面排查整治燃气运输问题,重 点整治将燃气委托不具备运输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承运, 特别是非法使用三轮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运输燃气;从 事城镇燃气运输企业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未取 得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事运输城镇燃气车辆驾驶行 为,未按规定配备相应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备押运人 员、驾驶人员问题;燃气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超范围运输行为, 瓶装燃气运输不按规范装载行为,私自改装车辆运输瓶装燃 气行为、运输气瓶间未加胶圈
13、保护等。(牵头单位:区交管 分局、交通执法支队南明大队,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 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十二)全面排查整治燃气问题隐患“三张清单”流于 形式问题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及燃气企业要实现问题隐患排查、登 记、报告、整改、复查验收全过程管理。要使用“安全生产 云-双控系统”建立“三张清单”,明确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开展问题隐患排查治理和系统填报工作。(牵头单位:区应 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此外,根据工作实际,对本辖区城镇燃气规划、建设、 经营、充装、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其他问题隐患 进行梳理,纳入排查整治工作重点内容,全面深入整顿燃气 市场秩序,提高燃气
14、安全管理水平。四、进度安排从2021年12月至长期,分四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4月)。以区安委办名义 召开安全生产会议,部署启动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结合 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方案,进一步 落实责任,明确任务。(二)排查摸底阶段(2023年4月至5月)。对本地区 燃气相关企业、燃气基础设施、燃气安全运行情况等全面摸 底排查,摸清本地区燃气总体情况、存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 节并建立台账清单。同时,区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企业 要结合重点整治内容,进一步深入开展自查排查,坚持边查 边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及时完善问题隐患 责任“三张清单”台账,并动
15、态更新台账清单。(三)整治攻坚阶段(2023年6月至10月)。对排查 出来的重大问题隐患要立行立改,并落实资金保障。不能立 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制定整改时间表和路 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动态更新问题隐患清 单,挂图作战、系统治理、整体推进,对燃气安全管理中“重 难点”问题组织力量集中攻坚,并通过督导检查、明查暗访、 联合执法、考核评估、警示通报等手段方法持续加大整治攻 坚力度,确保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问题隐患整改到 位。(四)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1月至长期)。进一步 深化巩固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成果,深入分析城镇燃气安 全管理突出隐患和共性问题,深挖背后的
16、矛盾和原因,认真 总结排查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固化为 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五、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 视,充分认识做好综合整治的极端重要性,强化政治站位, 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隐患整改到位。(二)落实责任,扎实开展安全大检查。各成员单位及 各乡、街道办要逐级落实工作责任,立即开展燃气安全大检 查。检查中要突出重点对大型餐饮企业强化监督,也要兼顾 小型餐馆、居民用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做 到100%全覆盖。(三)密切配合,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强化协调配合, 各成员单位及时沟通解决检查中遇到的重
17、大隐患及违法问 题,形成监管合力,保持监管高压态势,形成监管上的威慑。 对各类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涉及公共安全的, 高限惩处,决不姑息;对可能导致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立 即关停,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理。(四)强化考核。将各单位燃气安全工作纳入年终安全 生产目标考核,对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单位依照安全生产相 关工作考核办法进行扣分。(五)总结经验,固化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求加强 互动,建立起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将燃气安全检查纳入 日常监管工作。(六)严格工作纪律。对工作懈怠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 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有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七)加强执法监督。严格规范开展燃气安
18、全执法,坚 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的要重点执法。严格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 有关规定,将相关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定期向社会公布典型执法案例,强化执法震慑。 要健全完善联合惩戒机制,严格落实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和 “黑名单”等制度,依法依规对有关违法违规的燃气企业实 施惩戒,对多次违法和事故频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 人、从业人员,依法严肃责任追究,依法实行行业或者职业 禁入。(A)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 媒介、挂图等各类方式,加强面向社会公众的常态化安全宣 传和警示教育,普及燃气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基本
19、知识, 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不合格的连接软 管、燃气灶具、减压阀等,确保燃气使用等环节安全。(九)加强信息报送。相关部门明确1名负责此项工作 的同志为联络员,并与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专项方案在 2023年1月底前一并上报。每月底将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 治信息统计表(见附件1)和工作进展情况上报。2023年 2月19日、5月19日、8月19日、H月19日之前将典型 执法案例上报。(信息报送联系人:,联系电话:;报送邮箱:)。安全保障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二十大 胜利召开,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强省会”五年行动创 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二、组织领导组 长:副组长:
20、成 员: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督办 督查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交 通执法支队南明区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发展改革局、 区文体广电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含区电建办)、区教育 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交管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 区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及区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各乡、街道 办事处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 办公室主任,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负责燃气安全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工作细化安排、督促落实、 信息收集上报等工作。三、工作任务(一)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1 .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
21、市场秩序问题。对辖区内燃气 企业数量、企业状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资质、证 照不齐全;未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凡是未依 法审批,资质、证照不齐全或过期仍违法违规经营的,一律 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关闭取缔。(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 设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 .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规划混乱问题。排查整治未按 市级住建部门规划建设,违法违规乱批乱建的燃气项目,以 及燃气企业经营业务无序扩张、“跑马圈地”等问题。对达 不到条件的,严格依法取缔、吊销、并购或重组,淘汰一批 基础差、管理水平低的企业,形成实力强、安全保障
22、能力强 的燃气供应体系。要严格把控燃气企业数量,要严把市场准 入关,新申请的燃气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城镇燃气规 划、安全条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达不到条件的一律不 得批准。(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区商 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 局)3 .全面排查整治燃气企业运行设备设施管理问题。对燃 气企业运行的设备设施管理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安全检 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管线 检查维护不到位、检查工作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 使用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车辆运输、不落实气瓶质量安 全追溯体系建设等问题。未按要求开展巡查检查、未建
23、立“三 张清单”的,一律督促企业落实整改。(牵头单位:区市场 监管局,责任单位:区交管分局、交通执法支队南明大队、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4 .全面排查整治燃气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问题。对企业 的安全管理进行全面排查整治,重点整治控股或参股公司安 全生产问题失察失管,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长期不在岗, 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未按要求组织操 作培训,从业人员无证作业、“三违”行为突出、企业安全 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入户安检制度不 落实等问题。凡存在未落实的一律督促企业按要求落实整改。 (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 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区
24、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全面排查整治餐饮等公共场所燃气安全风险和重 大隐患1 .全面排查整治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风险和隐患。对城市 综合体、酒店、机关食堂、美食城以及小吃街等餐饮经营场 所,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被违规包封、穿越密闭空间,不 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或安装位置不正确、适用气种不符或功 能过期失效等风险和隐患。对违规占压、包封、穿越密闭空 间的要予以撤除或对管道进行迁改,餐饮等行业要严格按照 安全生产法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证其正常 使用。(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 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乡、街道办)2 .全面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风险和隐患。
25、对 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景区景点旅客集散中 心、客运站、机场、火车站、社会福利院、养老院等人员密 集场所,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包封、穿越密 闭空间等风险和隐患。对违规占压、包封、穿越密闭空间要 予以拆除或对管道进行迁改。(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区 文体广电局、区民政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区市场 监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乡、街 道办)3 .全面排查整治气瓶及灶具等违规存放使用风险和隐 患。重点对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擅自将 气瓶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气瓶、灶具、连接
26、 软管和调压器,私接“三通”等风险和隐患进行排查整治。 发现存在气瓶及灶具等违规存放使用行为的,立即进行查处。(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各乡、街道办,责任单位: 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管分局、区教育局、区卫生 健康局、区文体广电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三)全面排查整治老旧小区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1 .全面排查整治燃气设施事故隐患。对老旧小区违规建 筑占压埋地(庭院)燃气管道,违规建筑与调压站安全间距 不满足要求,管道埋深不足,架空管道被违规包封,燃气管 道穿楼板、穿墙部位事故隐患,燃气引入管、立管锈蚀,室 内外管道严重锈蚀等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整治。对存在的事故 隐患,应按要求及时整改。(
27、牵头单位:各乡、街道办;省 燃气集团,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 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2 .全面排查整治小区内违规设置非法储存充装点。一经 发现,立即取缔。(牵头单位:各乡、街道办;区住房城乡 建设局,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 公安分局、各燃气经营企业)3 .全面排查整治老旧小区用户违规使用事故隐患。全面 排查整治老旧小区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 和燃气计量装置,使用不合格气瓶和调压器、不带熄火保护 装置的灶具、不合格连接软管,在密闭房间使用燃气等风险 隐患。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督促用户进行整改。(牵头单 位:区市场监管局、各乡、街道办
28、,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 建设局、区商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四)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工程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1 .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工程监督管理问题。对在建燃气工 程和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未 按规定将燃气管道工程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未依法进行 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等问题。对在建燃气管 道工程项目,严格对主要管材规范检验,按方案施工,验收 合格后方可通气。试运行的企业,试运行期到后验收不合格, 不得通气。(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区 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 .全面排查整治违法违规施工行为问题。重点排查整治 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违法转包、
29、分包、挂靠,不按施工方 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问题。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 等级承揽燃气工程施工的,坚决予以处罚并清退。(牵头单 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 行政执法局)3 .全面排查整治第三方施工监管问题。重点排查整治第 三方施工无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无安全管理制度、不按 方案进行施工、不落实施工前安全技术交底、不落实第三方 施工期间专人监护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在燃气管道设施保 护范围内,第三方施工达不到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要求的不得 施工。(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区市场 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五)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具等燃气源头安全风险和重大 隐
30、患1 .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具等生产源头事故隐患问题。对燃 气具、燃气阀门(含切断阀、紧急切断阀、减压阀、自闭阀 等)、燃气调压器、燃气计量装置、燃气连接软管、燃气泄 漏报警器等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严禁生产和销售不 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阀门、燃气调压器、燃气连接 软管、燃气泄漏报警器等设备和配件,以及不符合强制性产 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 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 .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具销售等环节事故隐患问题。对辖 区内对销售燃气具、燃气连接软管、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 电商平台、商品市场等流通销售渠道点进行全面排查,督促 其切实履行对经营者
31、的管理责任,明知经营者利用其销售平 台、场所销售不符合要求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等 产品,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牵头单 位: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3 .全面排查整治不合格器具流入使用端事故隐患问题。 对燃气用户的燃气具进行全面排查,严格依法对生产和销售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处罚,从源头上 堵住不合格的燃气具等产品进入使用环节。(牵头单位:区 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综合行政执 法局)4 .全面排查整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问题。重点整治涉及 城镇燃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不到位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全 面落实城镇燃气设施设备检验
32、检测责任。(牵头单位:区市 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综 合行政执法局)(六)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1 .全面排查整治建档问题。对燃气场站设施、燃气管道 等进行普查建档,全面掌握建设年代、产权归属、管道材质、 安全状况等资料。要以城镇为单位建立完善燃气管网信息系 统,做到管网底数清、情况明。(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 设局、区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 政执法局、燃气集团公司)2 .全面排查整治老旧管网。对2000年以前建设的燃气 管道设施,按照管道材质、运行年限、泄漏情况、阴极保护 情况、压力等级、是否占压及穿跨越、密闭空间重大风险
33、和 重大隐患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安全评估,提出燃气管道更新改 造项目清单及实施计划,纳入年度重点项目统筹推进。(牵 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发展改革局,燃气集团公司)3 .全面排查整治重点管道设施事故隐患。重点排查整治 易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老旧管道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占压、 燃气场站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等突出问题隐患,排 查情况要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督促相关责任单位 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 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管 分局、燃气集团公司)4 .对排查出的老旧管网进行更新改造。抓紧谋划城镇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