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设立公司协议书、出资协议书、发起人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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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设立公司协议书甲方:身份证号:电话住所地:乙方: 身份证号:电话住所地: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 的原则,经各发起人友好协商,一致决定共同发起设立长沙慧和家具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设公司”),签订如下协议,作为甲、乙双方 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第一章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第一条 本公司的中文名称为:长沙慧和家具有限公司。第二条本公司的住所:。第三条 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本公司的经营宗旨:第五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事项,在工商登记时如有变更,以工商登记为准。第二章注册资本第六条 新设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整(RMB),

2、甲、乙双方于年 月 日前出资。其中:第七条出资的转让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须经其他股东同意。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 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 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 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 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

3、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 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公司登记全体股东同意指定(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 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 性,并承担责任。第九条新公司组织结构1、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2、公司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名,丙方委派 名,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由甲/乙/丙方委派的董事担任。3、公司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

4、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名,丙方委派 名,监事会主席/召集人由甲/乙/丙方委派的监事担任。4、公司设总经理 名,副总经理 名,均由董事会聘任。第十条各发起人的权利1、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2、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3、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4、推举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候选人名单,各方提出的执行董事候选人经本公司股东会按 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 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5、提出本公司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 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5、选连任。6、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其他股东应享有的 权利。第十一条发起人的义务1、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2、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本公司承担赔偿 责任。3、发起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 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不得抽逃出资。5、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其他股东应承担的 义务。第十二条费用承担1、在本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本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本公司的开办费 用,由成立

6、后的公司承担。2、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按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第十三条财务、会计1、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 制度。2、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3、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 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4、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5、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7、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6、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7、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8、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 配利润。9、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8、簿、财务会计 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10、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第十四条经营期限1、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2、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甲乙丙各方应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按 甲乙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第十五条违约责任1、合同任何一方未按合同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其他 方支付出资额的%作为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的,其他方有权解除合同。2、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公 司造成的损失。第十六条声明和

9、保证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1)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 本协议。(2)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3)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第十七条保密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 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 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 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 密

10、期限为 年。第十八条通知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 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 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第十九条 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 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

11、方签署书面文件,任 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二十条争议的处理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 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 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

12、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 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 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 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 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 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 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4、本合同所

13、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 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 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 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 规定等。第二十二条合同的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 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 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第二十三条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

14、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 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十四条合同的效力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之日起生效。2、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各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地点:年一月日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地点: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地点:年一月日

15、XX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二0一四年十一月第一条 股份公司的发起人19第二条 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筹备事项19第三条 股份公司名称及住所20第四条 股份公司的经营范围20第五条 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20第六条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及比例20第七条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费用21第八条 股份公司股改筹备领导小组的成立及职权21第九条股份公司董事成员及监事成员22第十条 创立大会22第十一条各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23第十二条各方保证与陈述23第十三条保密条款24第十四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24第十五条违约责任24第十六条争议解决24第十七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事项24发起人协议书

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经友好协商,就设立“XX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股份公 司”)事项达成本协议,供各方遵照执行。第一条 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份公司发起人共计6名。发起人基本情况如下:序号发起人名称或姓名注册号码或身份证号 码住址或通讯地址注册地或 国籍1中国2中国3中国4中国5中国6中国7中国8中国第二条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筹备事项XX园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将公司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成立股改筹备委员会的议案,由XX、XX等 组成了变更股份公司筹备领导小组,负责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相

17、 关事项。截止本协议签订日,股改筹备领导小组在各中介机构的配合下,就变更 设立股份公司的筹备事项完成情况如下:已取得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 通知书、会计师事务所已出具以股改为目的的审计报告,股改筹备领导小组 起草了符合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 设立股份公司的创立大会于2014年11月21日召开。发起人 出资额为 元整(RMB),以 出资,占新设公司股份比例的%;发起人 出资额为 元整(RMB),以 出资,占新设公司股份比例的%o第七条 甲、乙双方须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名 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3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 东以货币出资的

18、,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3天内,将货币出 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实物出资的,须提供评估证明文件, 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甲、乙双方均承诺发起人设立公司 协议书项下的资产权属清楚,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或第三 者权益,办理产权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第八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 方具体负责办理设立公司的有关手续及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并负责新设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其他 具体事务。第九条办理设立公司的相关费用及所产生的债务由新设公司 承担。若新设公司不能设立时,由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分别承担。第三章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第十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一)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的各方所占新设公

19、司股份的比例 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二)甲、乙双方按照股份比例分取红利。新设公司新增资本时,甲、乙双方可以优先认缴出资。第三条股份公司名称及住所1、公司的名称:XX股份有限公司2、公司地址:【】。第四条股份公司的经营范第五条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股份总数为万股,每股面值1 元,总股本为【1万元人民币,股份类别均为普通股。第六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及比例1、整体变更股份公司的折股方案根据【】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4 1 号),截至2014年8 月31日,公司前身XX有限公司的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人民币【】元。各发起人 同意:公司以2014年8月31

2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为【】 万股,每股面值1元,其余未折股部分计入变更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原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变更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持股比例变更前后 保持不变,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继承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2、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及出资方式变更后股份公司发起人持股额及持股比例如下表(单位:万元):序号发起人姓名变更前出资(万元)变更后持股额(万元)持股比例(%)1234567合计2,2782, 5003、股份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股票是股份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 所持股份的凭证。4、股票采用纸面形式,并载明以下事项:(1)股份公司名称;(

21、2)公司成立日期;(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4)股票的编号。5、股票由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标明发起人 股票字样。6、股份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3)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4)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7、各发起人依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认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后,股份公司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第七条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费用股份公司设立费用包括会议费、注册登记费、资产评估费、审计费、律师费 以及其他筹办费用等。上述费用由股份公司承担,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上报 公司创立大会审

22、批。如股份公司因故未能依法设立,上述费用则由各发起人按出 资比例承担。第八条股份公司股改筹备领导小组的成立及职权1、根据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由XX、XX、XX、XX等组 成了变更股份公司筹备领导小组。2、股改筹备领导小组负责办理股份公司设立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起草设立股份公司的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所有申请、可 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修订案)等文件;(2)向董事会推荐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并审核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 告;(3)与各中介机构讨论专业报告涉及的相关事项;(4)督促公司各部门如实向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股改所需的文件、资料、证 书或证明;(

23、5)向各发起人沟通并汇报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筹办进程;(6)起草创立大会涉及的相关会议文件;(7)办理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8)协调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涉及的相关事项。第九条股份公司董事成员及监事成员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均为普通董 事;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1名职工监事,2名股东监事。第十条创立大会1、发起人认购股份后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公司董事会应将创立大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等有关材料以书面或传真等方式通知各发起人。2、创立大会审议以下事项:(1)关于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议案(2)关于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筹备情况的

24、工作报告(3)关于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筹备费用情况的报告(4)关于审核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的议案(5)关于XX园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6)关于选举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7)关于选举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8)关于股份公司重要制度的议案 (9)授权【】女士办理变更股份公司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第十一条各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1、各发起人的权利(1)根据本协议认购及取得相应股份;(2)当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有权获得通知,并有权决定公司 变更期间的变更事项;(3)因其他发起人违约并造成损失时,有权获得赔偿;(4)参与起草和审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5)依法推荐及选举股份公司首

25、届董事和监事;(6)审核股份公司筹办费用;(7)参加创立大会,行使股东表决权;(8)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2、各发起人的义务(1)按约定的方式认购股份;(2)在设立过程中,如违反本协议或由于发起人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 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3)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发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 任;承担返还认购资金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4)不能按本约定的履行认购股份义务时,对守约方进行赔偿;(5)及时提供办理变更为股份公司所需要的相关文件;(6)自股份公司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7)股份公司设立后,不得抽回认购的股份。第十二

26、条各方保证与陈述1、具有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存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不得作为发起人的情形;2、积极配合股改筹备领导小组的工作,及时提交并签署变更股份公司涉及 的相关法律文件;3、依法筹办变更股份公司的事宜,保证在变更设立过程中不侵害公司的合法权益;承担返还认购资金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第十三条保密条款本次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各方所获悉的其他方的资料, 如该等资料尚未公开发布,则应视为机密资料,并负有永久保密义务。未经其他 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向公众或第三方公告(法律规定或任何法定 监管机关所要求做出的声明或披露的情况不受此限)。第十四条

27、协议的修改与终止对本协议作任何形式的修改、变更均需由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后方可作出, 并以书面方式为之;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本协议的内容进行删减或增添。第十五条违约责任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部履行本协议的各项义务。(1)在设立过程中,如违反本协议或由于发起人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 害的,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发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 带责任;承担返还认购资金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不能按本约定的履行认购股份义务的发起人应对其他发起人负有赔偿责 任。第十六条争议解决各方在解释或者履行本协议时发生争议的,应当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 解

28、解决。经过协商或者调解无效的,任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解 决,并根据提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第十七条协议生效及其他事项1、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2、本协议一式多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执一份,其余作为公司存档及审批机关审批、备案之用。3、本协议于2014年11月1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专为XX园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签署盖章之用)发起人签字(自然人):序号发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本人签字1234567(三)各方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份时,须经其 他出资人同意。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应如实告知其 他出资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

29、出资人有优先购买权,如有违反的, 其对外转让行为无效。(四)如新设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 下,甲、乙双方有权收回所认缴的出资。(五)甲、乙双方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 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新设公司利益的出资人提起诉讼,要 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六)法律、行政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甲、乙双方义务(一)甲、乙双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 资额。(二)甲、乙双方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新设公司承担责任。甲、乙 双方在新设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三)新设公司发给甲、乙双方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 押。(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承

30、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甲、乙双方责任(一)在新设公司续存期间,甲、乙双方不得与其它企业、公司或其他组织机构、个人进行相关合作,不得从事与新设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其他业务。(二)甲、乙双方如违反本协议,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按其应出资额的20 % 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支付违约金。甲、乙双方不按规定缴纳出 资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按其应出资额的30 %向其他出资人支付违 约金。(三)甲、乙双方在新设公司设立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向公司或其他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股东会、执行董事、财务会计第十三条股东会由甲、乙双方组成,由执行董事负责召集。

31、股东会的职权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第十四条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设一名执行董 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首届执行董事由 方委派,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执行董事由占公司股东会表决权比例半数以上通过产生。执行董 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五条新设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 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新设公司的会计及出纳等财务人员由 方委派人员出任。未 经占公司股东会表决权比例半数以上通过,新设公司的会计及出纳等 财务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第五章 甲、乙双方的声明和保

32、证第十六条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一)甲、乙双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二)甲、乙双方投入新设公司的资金,均为甲、乙双方所拥有 的合法财产。(三)甲、乙双方向新设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 确和有效的。第六章新设公司未能设立情形第十七条新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设立:(一)新设公司未获得工商管理部门的批准;(二)甲、乙双方一致决议不设立公司;(三)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导致公司不能设立的;(四)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不能设立的。第十八条新设公司不能设立时,出资人已经出资的,应予以返 还。对公司不能设立负有责任的出资

33、人,必须承担完相应法律责任的, 才能获得返还的出资。第七章保密责任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严格保守对方的商业秘 密。本处所指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在合作中所涉及的、 提供的、签署的全部资料、信息,在合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新信息、 新文件以及其他具有保密性的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 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甲、乙双方承诺不得因自身原因泄露 对方商业秘密而使对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并确保不会将该信息用于 执行或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之外的其他目的。第二十条本保密条款的效力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第八章 本协议的解除第二十一条只有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34、(一)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不包括政策法规环境的变化、社会动 暴乱的发生、罢工等社会情况;(二)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甲、乙双方均可在事件发生后的三 天内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并各自负担此前有关本协议项下的支 出。(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并已就协议解除后 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当安排。第九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及其保证 与承诺,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章争议的解决第二十三条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可协 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 人民

35、法院提起 诉讼。第十一章协议的生效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第十二章其他第二十五条 新设公司的具体管理体制由新设公司章程另行予 以规定,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要求甲、乙双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应 用中文书写,并用专人递送、信函或传真发至其他方在本协议首部所 列地址,甲、乙双方地址如有改变,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其他方,否 则仍以变更前的地址为有效的送达地址,一方按照本条款确定的地址 进行送达的,视为有效的送达。第二十七条若根据任何法律法规,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其他规 定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只要本

36、协议筹划交易的经济或法律实 质未受到对任何一方任何形式的严重不利影响,本协议的所有其他条 款和规定仍应保持其全部效力。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 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积极的作为推进新设公司的设立 工作。(以下为发起人设立公司协议书签署页,无正文)发起人(章):发起人(章):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日年 月日签订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书为寻求合作发展,合作各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 协议,作为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37、公司概况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 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公司住所拟设在 市 区 路 号 楼(房)。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责任承担:甲、乙、丙方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新公司承担责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条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营,兼营.第三条注册资本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整,出资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其中:甲方:出资额为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乙方:出资额为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丙方

38、:出资额为元,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四条出资时间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 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 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 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投入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应于 年 月 日前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乙方投入新公司的现金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丙方投入新公司的 应于 年 月 日前办理完毕过户手续。第五条出资评估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 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 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 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第六条出资证明本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发起人有权要求公司向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 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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