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汽车抵押合同实用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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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汽车抵押合同实用7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可以明确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内容是我为您 带来的7篇公司汽车抵押合同,如果对您有一些参考与帮助,请分享给最 好的朋友。公司汽车抵押合同篇一抵押人:抵押权人:兹因甲方为担保乙方对于其所有的债权,将由甲方提供抵押物,为乙方设定抵押权,并约定条款如下:一、所担保的债权:包括本金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既违约金以及债务不履行致乙方蒙受损害的赔偿。至债权实际金额及各种利息违约金的计算 方法以及债务的清偿期,另立借据,透支约据、本票、约定书、委任保证合同 为凭,所规定事项的效力与本合同

2、同。二、抵押物:牌型汽车辆,车辆牌号为:,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0上述用于抵押的 车辆为 所有。三、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纵未届清偿期,乙方亦可以随时通知甲方清偿其全部或一部,甲方愿即照办,绝无异议。四、抵押物于登记后如有粘贴标签或烙印的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或登记机关办理。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全部应由甲方负担。五、中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实声明:上述抵押物完全为中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合 法所有,并与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无关。如日后发生任何纠葛致使乙方遭受损害 时,纵其事由非可归责于甲方及担保物提供人,亦愿负连带赔偿责任。六、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保证抵押物占有人对于抵押物必尽 妥善保管的责任所

3、有因抵押物支出的税费、修理、保养等一切费用,亦与乙方 无涉。七、抵押物的现状发生变动时,不论其原因如何,中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应及时通知乙方。其因抵押物现状的变动或价值的抵落致不能或不足使本合同第一条 开列的全部债权获得清偿时,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愿 负连带赔偿责任。12 .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出质人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13 .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出质人或质物或出质权利的、并将会对出质人的财 务状况、质物或出质权利的价值或出质人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 重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14 .出质人未发生或存在任何违约事件。15 .质物或出质权利合法存续,且属

4、于可以出质的范围。16 .相关公司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口股份有限公司(非 上市)口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口外 商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相关公司成立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门的批准 均已取得并且完全有效。出质人的上述声明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须始终保持正确无误,并且出质人 将随时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进一步的文件。第七章出质人的承诺第八条在被担保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前,出质人应遵守以下条款的规定:1 .出质人应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法律和法规,严格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 的责任和义务,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质物或出质权利的所有权/处分权始 终合

5、法有效。2 .出质人应向质权人提供有关质物或出质权利的所有有效资料。3 .应质权人的要求,出质人应随时向质权人报送反映其经营情况和资信情况的 财务报告、财务报表或其他资料。4 .出质人在收到任何政府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任何有关质物或出质权利 的通知或命令的五个质权人工作日之内,应将该通知或命令的内容告知质权 人。5 .出质人应按期支付与质物或出质权利有关的各种应付税项和费用。6 .出质人应及时将有关出质人的任何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质物或出质权利或其 价值的任何事件通知质权人。在质权人认为该等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质物或出 质权利价值减损时,质权人可要求出质人提供进一步的、质权人认可的担保(包 括

6、但不限于增加新的质物或出质权利或提供其他种类的担保)。7 .出质人应根据质权人要求定期向质权人报送本合同项下质押标的所对应的基 金公司或相关公司的有关财务报表和出质人知悉的一切可能影响质押标的价值 的信息。8 .出质人应立即通知质权人以下任何事件:(1)任何违约事件的发生;和(2)任何涉及出质人或质物或出质权利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9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只要被担保债务尚未全部清偿完毕,除非得到质权人 的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1)转让或以其他形式处分质物或出质权利或其任何部分;(2)对质物或出质权利(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的质押之外)再行设置或同意设置任 何其它质押或担保权益;

7、(3)对质物或出质权利作出任何违反现行法律和法规的任何行为,或进行任何 有可能影响或降低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益的任何行为。10 .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出质人有义务及时通知质 权人并采取措施使质权人免受侵害。11 .质物或出质权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性,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 的,出质人将应质权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补足担保物的价值 或提供新的担保)。12 .除非质权人另有要求或通知,出质人应继续行使其在基金公司或相关公司 的公司成立合同和章程项下的除分红以外的全部权利,并尽到作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股东所应履行的谨慎及诚信义务。13 .未经质权人事先

8、同意,出质人不得修改或同意修改或同意以其他方式变更 相关公司的公司成立合同或章程。14 .出质人应将其作为相关公司的股东所参与作出的有关相关公司的任何决定 或决议通知质权人,并向质权人提交有关决定或决议的复印件。如果出质人拟 同意作出的上述有关决议涉及相关公司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 的分配或配股以及相关公司的合并或分立,则出质人应事先取得质权人的书面 同意。15 .基金公司或相关公司的现金分红应支付到出质人在质权人开设的账户内,除 质权人书面同意外,出质人不能支取账户中的任何款项。质权人可以就上述款 项优先受偿。第八章质物或出质权利的交付、保管第九条本合同项下质物或出质权利凭证应于

9、年月日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质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第十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的,出质人必须在票据上背书记载“质抖i字 样。第十一条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必须在债券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第十二条本合同项下质物或出质权利以及与质押手续相关的所有有效证明和资 料凭证均应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确认封存后由出质人交予质权人保管。第九章质物或出质权利的处分第十三条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 的,该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 兑现、提货或者与出质人协议将货物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兑现的资金、将提 取的货物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后

10、所得的价款应当按照质权人的要求用于提前清 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对于出质的票据,在票据到期时由质权人托收,收回的票款应当按照质权人的 要求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转入主合同债务人/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保 证金账户,或在质权人处开立定期存单继续提供全额存单质押担保。如托收有 问题时,出质人同意按照质权人的要求无条件地补充提供全额保证金/存单质 押,或立即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收回其出质的票据。第十四条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协商同意,出质人可以转让出质基金份额或股 票,所得的价款应当按照质权人的要求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第十五条 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协商同意,出质人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

11、用 出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按照质权人的 要求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第十六条 在质押期间内,一旦发生本合同第十二章规定的任何违约事件,质权 人即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依法实现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质权,包括但不限 于直接变卖、拍卖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或出质权利,或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或出 质权利折价清偿被担保的债务。如果采取变卖或折价方法处分质物或出质权 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并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协商不成的,质权 人仍有权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处分质物或出质权利。第十七条 在质权人依前条规定处分质物或出质权利的过程中,质权人有权依法 采取下列行动:1

12、.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以质权人认为合适的市场价格在适当的时间变卖质 物或出质权利,并对出质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2 .要求出质人偿付质权人为行使本合同或法律赋予其的任何权利而支出的必要 费用;质权人有权选择行使全部或部分上述权利或暂缓行使任何权利,出质人应提供 必要的配合措施。第十八条一经质权人要求,出质人须协助质权人取得与质权人实现其质权有关 的一切必要的批准或同意,并协助质权人办理其他一切必要的手续。第十九条质权人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或出质权利所得的款项,按以下顺序处 理:1 .用以支付质权人行使其权力或权利或其处分质物或出质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 用和开支(包括质权人为行使其权

13、力或权利而委托任何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所产 生的费用);2 .用以支付质权人因处分质物或出质权利而需交纳的税款;3 .用以偿还被担保债务:4 .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质权人应将余款交付出质人。如质权人处分质物或出质权利所得的款项不足以清偿被担保债务,质权人仍有 权向主合同债务人追索。第二十条质权人依法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除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 外,无需对因行使其权利而给出质人或质物或出质权利带来的任何损失承担责 任。第十章质物的保险第二十一条在主合同债务人根据主合同首次使用质权人所提供的融资前,出质 人应自行承担费用并到质权人认可的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按质权人要求的险种 对质物进行投保,

14、并使之保持完全有效。保险金额应不少于质物的价值。第二十二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所有保险单据中均应将质权人列为第一受益 人,保险合同应经质权人认可,保险合同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质权人权 益的条款。第二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所有的保险单、保险合同及其它有关单据 或相应副本(视情况而定)应交由质权人执管。第二十四条 如果出质人延迟或未能办理上述投保,质权人有权(但无义务)依照 上述方式或另行代为投保,出质人须向质权人补偿质权人因进行该等投保而发 生的所有费用。第二十五条在被担保的债务全部清偿之前,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 不得中断、取消或变更任何关于质物的保险。第二十六条在被担保的债务全部清偿之前

15、,出质人应当按时支付有关质物的所 有保险费或其他费用,并在保险期满时,及时续展保险。出质人应当按质权人 的要求将其付清保险费的支付凭证复印件提供给质权人。出质人不得以任何作 为或不作为损害质权人在保险项下的权益。如果出质人违反本条之规定,质权 人有权(但无义务)以其自身的名义或与出质人联名或以出质人的名义,采取其 认为必要的措施,维持该保险的更新和有效,并确认质权人在保险单项下的权 益。由此发生的费用应由出质人支付,并构成被担保债务的一部分。第二十七条保险期限不得短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且必须长于主合同 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在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期限届满时,出质人和质权 人双方如就质押

16、期限的延长达成一致时,出质人须依质权人要求对质物的保险 期限做相应延长。第十一章担保的性质和效力第二十八条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是一项持续的担保并且具有完全的效力直至被担 保的债务得到全部清偿为止。本合同的效力不受出质人或其他任何人的清算、 合并、分立、重组、破产或是其他形式的组织机构的改变或是对被担保债务所 做的任何其他安排的影响。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所设立的担保独立于质权人为被担保的债务所取得的任何其 他担保。质权人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前无需首先执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担 保,也无需首先采取其他救济措施。第十二章违约事件第三十条下述每一事件及事项均构成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1 .主合同债务人在本

17、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2 .主合同约定的履行债务期限已到,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归还主合同项下债务 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3 .主合同债务人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法院裁决主合同债务人败诉,导致主合同 债务人存在无力向抵押权人偿付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可能性;4 .出现使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5 .发生主合同项下规定的任何其他违约事件;6 .出质人擅自向其他方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或出质权利,或对质 物或出质权利的任何部分的权益设定或试图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或有任何第三 方就质物或出质权利主张任何权利;7 .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陈述、保证或承诺被确认

18、为是不正确的或不真实 的,并会影响质权人的权益;8 .无论是否已被给付任何补偿,质物或出质权利或其重要部分被没收、征用或 被强行购买或取得;9 .被担保的债务的任何部分由于任何原因不再充分合法有效,或由于任何原因 而被终止或受到限制;10 .出质人中止或停止营业或进入破产、消算、歇业或其他类似程序,或出质 人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主管部门决定其停业或暂停营.业;11 .发生了针对出质人或质物或出质权利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12 .质物或出质权利的价值实质性减少而出质人未能按质权人要求重新设定或 增加质物或出质权利或增加其他担保;13 .基金公司或相关公司中止或停止营业或进入破产、清算、歇业

19、或其他类似 程序,或基金公司或相关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主管部门决定其停业或暂 停营业。14 .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擅自修改或同意修改相关公司的公司成 立合同或章程。15 .出质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或发生质权人认为将会严重不利 地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其他事件。第三十一条上述违约事件发生后,质权人有权:1 .行使其在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所享有的违约救济措施:2 .根据本合同第九章的规定,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依法实现本合同项下所设立 的质权。3 .行使其就被担保债务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担保权益。第十三章质押登记第三十二条出质人以权利出质时,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个质权人工作日内,由

20、出 质人会同质权人到质押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由质押登记部门出具的有 关该项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应交由质权人执管。第十四章税和其他扣减第三十三条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所有款项应全额支付,不得作任何性质 的冲抵、扣减或预提,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如果任何法律要求出质人对其支 付给质权人的任何款项进行扣减或预提,则出质人应向质权人支付-笔另外的 款项,以保证质权人收到的金额相等于在不作此类扣减或预提时所应收到的款 项。如果出质人是因税务上的原因而作出了上述扣减或预提,出质人应将完税 凭证的复印件递交给质权人。第十五章费用和补偿第三十四条出质人作为委托人的,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承担因签

21、订、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费用支出,包括公证、登记、保险等费用。质权人为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服务、鉴定、估价、 登记、保管、诉讼的费用及其他所有实际开支)由出质人承担。第十六章其他第三十五条未经质权人事先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在本合 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第三十六条无需事先征得出质人的同意,质权人可将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转让 予任何第三人,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同时转让给第三人,出质人应当为此完成相 应的变更手续。第三十七条在本合同生效后,出质人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 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第三十八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

22、质人无 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 偿责任。第三十九条出质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质权 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 偿。第四十条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质权人可以宣布主合同 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主合同债务人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 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 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出质人对此应予以协助。第四十二条本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

23、实际交付占有 的财产为准。第四十三条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 责任。第四十四条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或出质权利的从物及孳息。第四十五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可以 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第四十六条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占有质物,并 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债务人清偿债务或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 人应当返还质物。第四十七条质权人给予出质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 质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质权人对本合 同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出质人在本合同

24、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 务。第四十八条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变得不合法、 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 或减损。第四十九条 在质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就该质物的保 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质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质权 人可以就该质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或者对上述款项进行提 存。出质人拒绝偿还或提存的,质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 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第五十条 本合同双方互相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应以书面方式作 出,发送至本合同首

25、页列出的有关方的地址或传真。任何一方如变更其地址或 传真,需及时通知对方。双方之间的文件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挂号信方 式发送的,在挂号信寄出后三天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 视为送达。第十七章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第五十一条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事项适用中国法律,并按照中国法律 进行解释。第五十二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则在质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第十八章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自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 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质权自质物或出质权

26、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法律 要求登记的,质权自质押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第五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 同需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 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第五十五条在主合同债务人或出质人向质权人偿还全部被担保债务并己全部履 行其在本合同及其他有关的文件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后的个质权人工作日之 内,质权人应:向出质人返还质物或出质权利凭证:协助出质人办理质押的解除或注销手续,因此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应由主 合同债务人或出质人支付。第十九章附件第五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可另行约定达

27、成书面协议, 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五十七条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一。质物或出质权利凭证清单;第二十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出质人持份,质权人持份,质押登记部门存留份,其法律效力相同。第五十九条本合同于年_月日由出质人和质权人于签订。第六十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对本合同进行公证,承诺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 力。当主合同债务人、出质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债务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 本合同约定的质权人实现债权、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主合同债务人、出质人对质权人根据本合同提出的 强制执行申请

28、没有任何异议。(本条为可选条款,双方当事人选择在本合同中【】。1、适用;2、不适用。)第六十一条第十章质物的保险为可选章节,双方当事人选择在本合同中【】。1、适用;2、不适用。第六十二条本合同中提及的“相关公司”指与质物或出质权利有关的公司,包 括但不限于股票、股份质押时的关联公司。(本页为合同双方签署页,无正文) 出质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质权人(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附件一质物或出质权利凭证清单序号名称质物数量/出质权利凭证份数/出质股份数额/基金份额质物权属证明/ 出质权利凭证名称、编号单价总价确认送达地址承诺函本人/本单位承诺一旦双方因本合同/本

29、协议发生纠纷,同意选择以下第【】种 送达方式所列地址作为司法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更时,应书面通知银 行方,未书面告知的,视为司法送达地址未作变更。1 书面送达地址:【2】 电子送达地址(可选择填写):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承诺人:时间:公司车辆抵押借款合同篇四甲方:乙方:八、抵押物应按乙方指定置于省市路.号,甲方保证决不擅自迁移。抵押物为交通工具,经乙方同意得山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 或其他第三人使用者,一经乙方通知,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应即负责将抵押物 停放于指定处所。九、抵押物应向乙方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乙方所指定的保险,并应以乙方为 惟一受益人,保险金额及条件应商得乙方的同意,一切保

30、险费用均由甲方负 担,所有保单及保费收据均交由乙方保管;乙方如为代为垫付保费,经通知甲 方限期偿还,甲方未如限办理时,乙方得将垫款径行列入甲方借款金额,依例 计金,甲方绝无异议。但乙方并无代为投保或代垫保费的义务。十、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得占有抵押物。有所定应占有情事时未经乙方允准而抵押物的烙印或粘贴的标签被损毁时。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抵押物出租时。因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的行为,致抵押物的价值显然减少或显有 减少之虞时。乙方认为甲方借款运用不当时。乙方依前5项规定占有抵押物,甲方或第三人拒绝交付时,乙方得申请法院径 行强制执行。乙方因占有抵押物所受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31、。抵押物被占 有后所生孳息,乙方占有权收取,以之抵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及甲方债务。乙方占有处分抵押物,应依有关规定行之。十一、甲方应觅具经乙方认可的保证人,以为甲方履行本合同所定一切给付责 任的保证。保证人并愿以本合同为证,声明放弃先诉抗辩权暨民法保证各法条 内有关保证人的一切权利。十二、甲方愿接受乙方对于借款用途的监督及对于甲方业务财务的稽核。乙方 因行使监督稽核之权而需甲方供给任何有关资料时,甲方应即照办,但乙方并 无监督或稽核的义务。十三、本合同所订给付义务,以乙方营业所在地为履行 地。如因本合同所订事项而涉讼时,不论当时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营业所在 地,或其国籍有无变更,均以法院为第一审管

32、辖法院。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议一致就机动车辆抵押借款的事项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甲方承诺在借款期间将本人所抵押车辆品牌:型号数量台机动车牌照 号码 车架号码 发动机号抵押2台乙方。抵押车辆评估价值:元(元)第二条 借款金额:元,月利率为%于每月 号收取借款利息人民币兀0第三条 经双方同意,甲方将借款本金和除首月利息余额打入乙方在 开的账户 中,账户号为:第四条借款期限:日至 日。借款不足三十天的按三十天计息,超过三十天的按借款实际期限计息。第五条如甲方未能履行此约定,乙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甲方最索借款 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行驶抵押权。第五条抵押的范围包括: 机动车抵押借合同书项下的

33、借款本息与综合服 务: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抵押登记费,律师费,诉讼费,申请执行 费,拍卖或变卖费等),罚息,以及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第六条,双方责任:1,甲方保证对抵押机动车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在抵押前未将该物质转让抵 押,抵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甲方愿承担全部责 任。2抵押车辆的保险,由甲方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用由甲方负担。3抵押车辆在乙方封存。4在抵押期间,乙方须妥善保管甲方交付的抵押车辆。若是由车辆自身原因或 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的原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坏,免除乙方赔偿责任。5机动车抵押期间,如果价值有所减少,乙方认为有必要对机动车重新估计, 甲方

34、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计后,乙方认为机动车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 甲方必须提前还部分或全部借款。6随车手续:由乙方保存。7乙方行使抵押权处理抵押车辆所得价款,不足清 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甲方承诺抵押物一旦被乙方行使抵押权,甲方 无条件,偿还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第七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须 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 木合同在甲方还清借款本金,综合费用后,乙方将甲方提供的抵押物和 证件等返还甲方。本合同自行终止。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信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 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第十条 提示条款甲方已阅

35、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合同 条款做了相应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 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甲方:乙方:时间:公司汽车抵押合同篇五汽车抵押合同最新范本甲方(抵押权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乙方(抵押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 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第i条抵押物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第二条抵押物的抵押价值该抵押车辆账面价值为元,评估值为元,现甲、乙

36、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另 元。第三条抵押物的清点、登记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 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 由甲方保管。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 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 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第四条抵押反担保的范围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 项和自付款之U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37、赔偿金以 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 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第五条乙方的义务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 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 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 险到期前 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项目如下:1、机动车辆损失险;2、 机动车辆强制险;3机动车辆座位险;4、第三者责任险;5、盗抢险;6、自燃

38、 险。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 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 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 乙方追偿。3、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 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 额。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 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 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6、抵押车辆在抵押

39、期间可继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及年审, 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 抵押物,以确保抵押车辆价值不致非正常减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7、抵押车辆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 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 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车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任何行为。9、抵押车辆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 保。10、乙方保证对抵押车辆享有所有权。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

40、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 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1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 的任何情况。第六条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 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 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中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 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 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

41、的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 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 方继续追偿。第八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 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 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 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 任。第九条通知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 达乙方日期。地址:邮编

42、:传真: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3、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 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 地法院管辖。第十一条其他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不论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 协议有效与否,本合同仍然有效。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

43、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月 日年月 日公司车辆抵押借款合同篇六甲方(抵押权人):身份证号码:乙方(抵押人):身份证号码: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 年月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抵押物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第二条抵押物的抵押价值该抵押车辆账面价值为元,评估值为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元。第三条抵押物的清点、登记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 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

44、、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 由甲方保管。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 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 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第四条抵押反担保的范围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 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 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 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第五条乙方

45、的义务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 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 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 担。保险项目如下:1、机动车辆损失险;2、机动车辆强制险;3、机动车辆座位 险;4、第三者责任险;5、盗抢险;6、自燃险。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 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 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

46、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 乙方追偿。3、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 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 额。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 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 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6、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可继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及年审, 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 抵押物,以确保抵押车辆价值不致非正常减少,并接受甲方的监

47、督、检查。7、抵押车辆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 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 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车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任何行为。9、抵押车辆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 保。10、乙方保证对抵押车辆享有所有权。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 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1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 的任何情况。第六条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 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 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 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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