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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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序号法规名称处罚条款及内容裁量阶次(种类)裁量基准-农业机械安 全监督管理 条例(2009 年9月17日 国务院令第 536号公布, 自2009年11 月1日起施 行,2016年2 月6日国务 院令第666 号修改)1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 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 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 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 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 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限期内补 办手续的使用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者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 5倍罚 款。使用伪造、变造维修技术合格证 书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逾期不补 办手续的使用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者。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者。处违法经营额4倍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维修技术合格 证书者。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2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 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 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 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 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3、经营额1倍以 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 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 修农业机械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 额1倍罚款。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 额1.5倍罚款。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 额2倍罚款。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 修农业机械,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拒不 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4、陕西省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序 号法规 名称处罚条款及内容裁量阶次(种类)裁量基准农业机械安 全监督管理 条例(2009 年9月17日 国务院令第 536号公布, 自2009年11 月1日起施 行,2016年2 月6日国务院 令第666号修 改)3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 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 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 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 2000兀以下罚款o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 退还扣押的拖

5、拉机、联合收割机。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 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 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拒不停 止使用的。自责令停止使用之日起10日内仍未补办手续继续使 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处500元罚款。自责令停止使用之日起11至20日仍未补办手续继续使 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处1000元罚款。自责令停止使用之日起超过20日仍未补办手续继续使 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处2000元罚款。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拒 不停止使用的。自责令停止使用之日起10日内仍未补办手续继续使 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处200元罚款。自责令停止使用之日起11至20日仍未补办手续继续

6、 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处500元罚款。自责令停止使用之日起超过20日仍未补办手续继续 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处1000元罚款。4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 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 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 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 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 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 上2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 书和牌照的。收缴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 育,并处200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 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收缴伪造、变造的证

7、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 评教育,并处500元罚款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 照的。收缴变造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 育,并处1500元罚款。伪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 照的收缴伪造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 育,并处2000元罚款。陕西省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序 法规处罚条款及内容裁量阶次(种类)裁量基准号名称农业机械安 全监督管理 条例(2009 年9月17日 国务院令第 536号公布,自2009年 11月1日起 施行,2016 年2月6日 国务院令第 666号修改)5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 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 上

8、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被暂扣期间,操作拖拉 机、联合收割机的。责令改正,处100元罚 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被吊销后,操作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的。责令改正,处200元罚 款。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的。责令改正,处300元罚 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 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责令改正,处500元罚 款。6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 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 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 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

9、、机件失效的拖拉 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 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 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 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 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拒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 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拒不改正 的。处200元罚款。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 合收割机,拒不改正的。处400元罚款。患有

10、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无法康复到安全操作拖拉 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要求的。吊销操作证件。陕西省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序 号法规 名称处罚条款及内容裁量阶次(种类)裁量基准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 条例(1997年9月26 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 过,2005年3月30 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2012 年7月12日陕西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第二次修改)7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

11、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 警告、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级农业机械维修厂(点)承揽二级维 修厂(点)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罚 款。三级农业机械维修厂(点)承揽一级维 修厂(点)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400元罚 款。二级农业机械维修厂(点)承揽一级维 修厂(点)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元罚 款。专项农业机械维修厂(点)超越范围承 揽维修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兀罚 款。8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 械安全监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

12、以下罚款、吊销农业机械驾驶证或操作证。违反第二H条规定的。执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 例第五十条裁量基准。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执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 例第五十三条裁量基准。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执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 例第五十二条裁量基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 法(2005年7月26 日农业部令第54号公 布,2013年12月31 日农业部令2013第5 号修订,2015年7月 15日农业部令2015 年第2号修订)9第三十一条 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 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

13、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过期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 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 款。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罚款。冒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5 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8000元罚款。伪造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 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罚 款。陕西省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序号法规名称处罚条款及内容裁量阶次(种类)裁量基准四农业机械维修管 理规定(2006年5月1()日农业 部、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令第 57号公布,农业 部令2016年第3 号修改)10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

14、得农业机械 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 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 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 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 事维修业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执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的裁量基准。11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 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 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 项目的。执行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裁量基准。12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

15、二款第 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 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 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 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 规定的。执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裁量基准。13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 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 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 格证的;(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 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逾期拒 不改正的。处

16、50元罚款。未按规定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逾 期拒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逾期拒不改正 的。处100元罚款。陕西省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序 号法规名称处罚条款及内容裁量阶次(种类)裁量基准五拖拉机驾驶培训 管理办法( 2004 年8月15农业部 令第41号公布, 2004年9月1日 起施行)14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 以卜.规定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 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 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

17、学大纲和 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 以下罚款;(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 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 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 开展驾驶培训业务 的。培训20人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办, 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 罚款。培训21人至30人的。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办, 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8000元 罚款。培训31人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办, 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 罚款。未按统一的教学计 戈U、教学大纲和规定 教材进行培训的。初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经处罚后仍未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 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 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 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 作的。聘用1人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聘用2人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聘用3人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聘用4人的。责令改正,处4000元罚款。聘用5人(含)以上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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