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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及论文和调研报告申报、审定和发布办法为了及时总结和推广企业管理现代化经验,鼓励和引导企业 积极推进管理创新,提高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和效益,并指导做好 黑龙江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及论文和调研报告的审定工 作,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组织做好 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有关工作的遴口;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关于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推荐 申报工作的通知;黑龙江省经委关于组织审定黑龙江省企业管理 现代化创新成果及论文(调研报告)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 法。一、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是指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理论, 在企业制度、管理理念、
2、管理方式、管理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提出 的具有改进、创新因素、有明显作用和效果的办法和措施。成果 必须同时符合三项要求:一是具有创新性,即符合管理科学原理, 能反映一定管理领域的客观规律,结构、功能明显优于原来采取 的管理办法;应用国内已有的成果在实践中确有改进和发展的创 新因素;国外先进管理技术与企业实际结合进行创造性应用。二 是具有实践性,即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法规,体现国家指导 企业工作的客观需要,具有导向性、可操作性和推广价值。三是 具有效益性,即工作效率高,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显著。二、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及论文和调研报告申报的内 容要结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着重
3、反映企业管理面临的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紧紧围绕国家关于提高 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科学管理的要求,体现政府有关部门提 出的深化企业改革、加强企业管理的重点。同时,结合企业所面 临的全球化、市场化、信息化新形势和建设创新型企业的新使命, 有针对性地选择成果主题,突出创新点和示范作用。三、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创造单位,是在我国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个行业,各种所有制,各种规模的企业。 中直企业所属的分公司(或相同性质的生产企业)以及企业化管 理的事业单位也可作为创造单位申报,论文和调研报告的作者必 须是本单位员工、参与成果实施的专家、学者。四、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及论文和调研报告由
4、企业(个 人) 自愿申报。各市地工信委(经委企联(协)和各全省性行 业协 会、各大型中直企业负责向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委员 会(以下简称:省审委会)推荐。上述推荐单位未能覆盖的企业 可以直接向省审委会办公室自行申报。中直企业直接推荐的成果 原则上不再通过行业、地方重复推荐。预审资格单位和省审委会 办公室负责对所申报成果进行预审。成果内容以报告形式反映, 并按呈报表规定表式和要求进行推荐、报送,每项成果的书面材 料(呈报表和报告书)一式10份,同时需报送电子文本及宣传图 片和文字材料。为确保申报成果质量,进一步规范审定程序,自2009年开 始,省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通过网上申报。申报
5、单位在接 到本通知后,将填写好的呈报表和成果主报告书报具有预审资格 的单位或省审委会办公室预审。通过预审后,由省审委会办公室统一发送申报回执,待经专家组验证、咨询后,再履行手续,正 式申报。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评定等级之前, 在黑龙江省企业网上公示一周。省审委会将授权具有预审能力的市地企联和全省性行业协会 (中直企业及其直属单位)协助预审工作。具有预审资格的单位 名单在黑龙江省企业网上公布。五、企业申报的成果必须经过本企业一年或一个运行周期以上的实际应用,其所取得的直接经济效益,必须经过财务部门审 核认可,并加盖财务公章(论文、调研报告除外1属于提高工作 效率的,必须经过科学测定
6、后填写其提高工效的数据。成果新创 造的效益参照黑龙江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效益计算方法进 行计算。原则上以提升经济效益为目标的省级一等奖成果年创直接经 济效益应在500万元以上;二等奖成果年创直接经济效益应在 300万元以上;三等奖成果年创直接经济效益应在100万元以上。六、推荐单位要对所推荐的省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坚决防止弄虚作假、虚报谎报等现象发生, 维护省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推荐申报和审定发布的严肃 性。企业申报的管理创新成果,要具有理论性、效益性、实践性、 创新性和指导性;申报的论文要论点正确、鲜明,论据详实,论 证有力、条理清晰、逻辑性强。对工作总结、
7、经验介绍等不符合 成果及论文和调研报告体裁的,不在申报范围内。七、企业管理创新成果是属于(企业)集体创造的,可填写 主要创造者(是指成果的负责人,必须是成果方案的总体设计者或具体组织实施者)13人,参与创造者(指成果的主要参加人, 必须是计划、实施该成果的主要参加者,实际参与本成果的创造 实践并确有贡献的本企业人员,企业外人员均不应列为参与创造 者,企业在创造此项成果过程中聘请的专家或学者除外)110 人。企业管理现代化论文是属于个人的,可填写作者13人。调 研报告可以是(企业)集体创造的,也可以是个人创造的(但必 须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可申报作者110人。超过上述限额 的人员由本企业自行
8、表彰。八、省审委会负责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企业申报的成果进 行现场验证、咨询、指导和审定,必要时委托省审委会办公室组 织专家进行论证。在初审、预审和终审过程中,将根据实际需要, 要求成果发布人(单位领导人或项目主要负责人)进行必要的说 明和答辩。行业特点较突出的成果,还需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或行业协会的意见。审定结果由省审委会负责发布。九、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及论文和调研报告属省级。 主要分为一等、二等、三等3个级别,特殊情况经省审委会主任 同意,可设立特等奖或特别奖。对获省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论 文和调研报告奖的创造单位和创造者,将在黑龙江省企业管理创 新工作会议上颁发奖牌和个人证书,
9、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并 组织交流和推广。对成果及论文和调研报告发布人(作者)的表 彰、奖励可比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实施细则或按照国 资委2003 62号关于进一步组织做好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 新成果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比照国家对科技创新成果的奖励 办法执行。也可按行业有关规定或企业内部规定执行。十、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及论文和调研报告的申报、 审定、发布、表彰和推广工作,在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十 一、省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及论文和调研报告每年13月 份企业准备申报材料,45月份申报、预审资格单位预审。67月份咨询,8月份评审,9月份发布。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