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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风险可以防范:一位会计人的执业感怀(转)第1章 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来自哪里1.1 引子:两个案例1.1.1 出纳代签字案某公司总经理在正常工作日时间交给单位出纳5000元的餐费发票,说是前几天陪客户吃饭的发票,要她拿去帮着把票贴一贴。我们大家都知道,这种事情其实财务人员干得多了,也是不足为怪的。该出纳拿到发票后,自己找了 “票据报销单”和“粘贴单”贴好后,找财务经理签字,并向财务经理说明这是今天总经理拿过来的,要帮忙贴一下,财务经理也并不怀疑,就把字签了,然后拿着去找这位总经理签批,自然m顺利就签了字。之后,她从自己保管的保险柜中拿出5000元直接给了总经理。但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出纳只是让
2、总经理在“批准人” 一栏中签了字,而“报销人”和“领款人”两栏都是出纳代这位总经理签了字一一其实她是出于好心,想既然是总经理安排的,并且已经过他批准了,其他这些“小事”就帮着做了吧。可事实上,这是她经验严重不足,后来事情的发展也证明了这点。大约一年后,这位总经理离任,总公司安排做离任审计,大家知道,在离任审计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要查清总经理在任期内所报销的所有事项,包括金额、内容等。审计人员最后拉出一个清单,要总经理确认,这位总经理发现有一笔5000元的餐费报销,却怎么也想不起来,审计人员说这种事情好办,即将就把那笔5000元的报销单子找了出来,总经理子细一看,即将就说“报销人和领款人虽然是
3、我的名字,但都不是我签的字。”这时审计人员也发现“批准人” 一栏的字体明显和“报销人”、“领款人”的字体不相同,又把财务经理叫过来,财务经理一看就说这是出纳的笔体,那就把出纳叫过来,出纳一看就知道这笔单子是怎么回事,说这是哪年哪月哪口总经理交给的餐费发票,要我帮忙贴一下,我贴好领出钱来就给老总了。但是,现在的问题是总经理怎么也想不起来了,他不承认领过这笔钱。这可真把出纳给急坏了,因为总经 理说是出纳自己把钱领走了,还要报案,说是出纳贪污公司财产;而从目前的证据来看,对出纳是很不利 的,因为出纳并不能证明她将这笔钱交给总经理了,而“领款人”一栏又确实是她签的字。通过这个案例,我们能看到财务人员法
4、律风险的一种类型。1.1.2 晓庆公司偷税案2002年4月2日,北京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分局对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刘晓庆实业发展公 司和北京晓庆经典广告公司涉嫌偷税立案调查。4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根据获取的证据,依法对涉案责 任人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靖军(刘晓庆妹夫)和前任会计方利刑事拘留,5月30日,上述二人被依法逮捕。 6月2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庆被北京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03年8月16日,刘晓庆因有悔过表 现和筹款补缴税款的愿望,被取保候审。2003年12月12日,该偷税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 审理公诉方指控晓庆公司及靖军涉嫌偷税共计848余万元。最后法院以偷
5、税罪处公司罚金600多万元,判处公司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靖军有期徒刑三年。4.9 不可不知的几个重要期限724.10 坚固树立法律底线 最终不会吃亏744.11 破除一个误区:审计证据与司法证据76第5章典型案件回放与剖析785.1 阴阳发票套出资金:为何公安撤销案件?785.2 费用花不完“红人”们报销忙:为何财务部经理全身而退?875.3 向行政监管部门提供虚假收入资料:为何没被移送司法机关?915.4 大家喝凉水为何几个人肚子疼:谋福利还是私分国有资产?965.5 中国证券死刑第一案:为何财务经理被判6年受此牵联?1055.6 从匡达偷税案看:哪些人要为刑事责任“买单”?1115.7 销毁会
6、计资料:真正的作茧自缚!1165.8 带上会计去行贿:最重要的是说得清?1245.9 虚报注册资本:是股东的责任为何会计也被判刑?126第6章公安、检察机关侦查的普通程序性规定1326.1 财务人员为什么要了解这些法律规定1326.1.1 学习程序法的体味和技巧1366.1.2 穿插讲解消化吸收1366.1.3 如何在必要时寻求律师的匡助1486.1.4 案例摹拟1506.2 结语:开开心心工作堂堂正正做人153第7章法律责任认定:最后一道屏障1557.1 行政责任的认定1557.1.1 什么是行政处罚1567.1.2 行政处罚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哪些权利1597.1.3 哪些违法行政行为应当从轻
7、、减轻或者不予处罚1597.1.4 行政处罚惟独两种程序1617.1.5 行政处罚的证据有哪些要求1657.1.6 行政处罚的三种救济途径1677.1.7 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会有哪些常见错误或者失误1747. 2刑事责任的认定1747.1.1 刑事审判并没有那末神奇1767.1.2 刑事二审程序及上诉不加刑1837.1.3 死刑判决分两种1877.1.4 法定刑以下及假释还要经核准1877.1.5 被冤枉了怎么办1887.1.6 刑事诉讼证据:理解两个至关重要的理念191第8章单位如何建立保护财务人员的“安全网” 1958.1 单位负责人:应认识到自己的责任1958.2 财务人员:推动单位建
8、立和完善保护我们自身的制度1968.2.1 建立财务人员垂直管理的体制:让他有权威也能踢“皮球” 1978.2.2 财务人员强制轮岗、强制休假和回避制度:自身的反腐机制1998.2.3 资金集中管理:大案难发2008.2.4 自设财务任职高门坎:想换人却不好找2028.2.5 健全长本事的制度:培训和交流2038.2.6 推动建立高效的内审机构:另一种保护204写作的风格,不知大家认为可不可以,下面是一部份内容的节录:5.1阴阳发票套出资金:为何公安撤销案件?一、案情简介东北某省A市的一家电脑销售F分公司,隶属于总部位于北京的Z总公司。F分公司作为Z公司的分支机 构,其负责人王某直接由总公司任
9、命,费用开支(包括房租、人员工资等)亦由总公司以费用下拨的形式 定期划至分公司基本账户,分公司所有收入存放于单独开立的收入账户并定期上划总公司,利润或者亏损 由总公司承担。2005年5月,F分公司在一切筹备结束并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始正式营业。此前,曾经与W物业公司签订租 房协议,租期2年,费用为每年20万元,报总公司审核时,总公司认为费用过高、面积较大,核定费用 不得超过15万元,但该分公司筹备负责人王某认为该地段较好,且面积大些有利于今后的销售推广,于 是采取了一种变通的办法:与W物业公司签订两份协议,即先签订一份租赁费用为15万元的协议,然 后再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租赁费用再付5万元(其实不
10、少企业,特别是分支机构都这样做)。F分公司 将15万元的租赁协议报总公司审核通过后,总公司即同其他筹建费用共50万元一并下拨到分公司基本账 户,分公司将其中的15万元支付W物业公司,此后不久王某以自己的资金又向W物业公司支付5万元 房租。公司在2005年5月份开业后,王某即与财务部经理李某商议,在对外销售实际价格高于公司规定价格之上 时,开具阴阳发票(所谓“阴阳发票”也称为“大头小尾票”,比如销售收入和实际收到款项均为100元,但 发票存根联和记账联却开80元,而给客户的发票联仍写100元,这样并没有影响到客户的利益,固然不少 时候客户也并不知情;同时在分公司内部,这些资料,无论是存根联还是财
11、务记账联、财务实际入账记录 均一致相符,总之,这种形式只要不与客户核对,很难发现这种问题),刚开始财务部经理李某很吃惊,连 连摇头,并说“这样不好,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这种事被发现了我们俩都得担着,不好。”但王某感觉, 自己已经垫付了 5万元的房租,不“找回来”怎么可能?无奈,在李某软硬兼施的坚决要求下,李某只得同 意。至2005年8月份,共开具“阴阳发票”16份,共计23万元。在需要开具此类“非正常发票”时,都由财 务经理李某直接安排会计张某单独操办,套出资金也由张某直接交李某,李某以个人名义在当地信用社开 立存折存放这些资金,即“小金库”资金。2005年7月份初,王某以“小金库”中的资金归
12、还了自己原先垫付 的房租5万元;平时“小金库”资金大部份用于支付手续费、款待费,还有一部份是发生支出但没有发票的 事项,也在这里面支付,程序上均由李某直接将现金交给王某。2005年12月份,王某发现所租职场的面积确实有些大,彻底可以拿出一部份面积来租出去,恰在这时某 新成立的Y公司正欲在附近租房,在得知这个消息后与王某进行了商议,最后由F分公司将职场的三分之 一面积拿出来,租给丫公司,租期暂定半年,一次性支付F分公司房租6万元(由于该办公场所已经装修, 加之地段较好于是租金已有较大上涨)。该6万元资金亦入到李某保管的“小金库”中。二、案件发现的由头其实F分公司开具“阴阳发票”的问题,惟独分公司
13、负责人王某、财务部经理李某和会计张某知情,其余人 均不知道,签订房屋租赁补充协议更是惟独王某和李某知情;但是,由于公司对外出租部份职场,这就让 分公司所有员工都知道公司出租房屋了,但因为没有影响到大家的利益,也就没有人向总公司反映。但在2022年3月份,由于年终奖的分配问题,部份员工对分公司负责人王某产生强烈不满,个别人还议论 王某独吞私自出租职场的资金,有人说是5万元,有人说是8万元,更有人说不少于10万元,这些议论一 时间沸沸扬扬。这时,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蓦地接到一封反映F分公司私自对外出租房屋的匿名举报信, 举报信中指明了 F分公司何时出租、面积大约多大、租给了哪家单位,并且该单位还在承
14、租虽然是匿 名举报,但由于线索清晰、事实简单,也很好核实,于是总公司审计部门派出两名人员组成审计组,在没 有事先通知F分公司的情况下,赴A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人员一到公司办公职场,即将发现了F分公 司对外承租的事实,并且与举报信中反映的承租单位一致。三、检查的过程在发现F分公司对外私自承租办公用房的事实后,检查组即将找到分公司负责人王某,要求其出示与丫公 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王某找到了他自己保管的与Y公司的租赁合同,检查人员发 现合同约定租金为6万元,并按合同约定,租金应当已经支付。检查组即将确定了检查方案:追查资金的去向,特别要查明该资金是否入账虽然感觉可能性不大,但
15、也应实际核查一次,以取得确实的检查证据(即专项审计证据)。检查组两名人员即将进行了分工:一人立 即到财务部检查2005年12月份之后两个月内的“银行存款日记账 试图发现入账的记录,在没有发现入 账记录后又扩大期间范围并查找了“现金日记账”,但均未发现“房租入账记录”,此后又查了“其他对付款”、 “其他应收款”和“营业外收入”科目自2005年至检查日的全部记录;与此同时,另一人则加紧问询负责人王 某,要求其说明房租6万元是否已收到、如收到放在哪里、是否已入账等问题,一开始该负责人说还没收 到,但检查人员即将说:“我们到承租单位问问这件事是不难查清的,你要想好了,讲明总比不讲明好。” 实际上,王某
16、的思想斗争是很激烈的,我们猜测主要原因是他那个存放该资金的“小金库中还有其他资金, 此时负责到财务部检查的人员已检查完毕,确认没有入到公司大账。看到王某迟迟不愿交待,检查组当着 王某的面提出“到承租单位问一下,如对方说没有付款就依据合同起诉它”,这下王某感觉瞒是瞒不住了, 就承认“资金收到后就交给财务部经理李某保管了检查人员顺藤摸瓜,即将找到财务部经理李某,把王某怎么交待的向他进行了说明,并要求李某说明这笔 资金现在存在在哪里。财务部经理李某是个很精明的人,从他的表情看,他并不太相信检查组人员说的话, 因为可能在他看来,检查组人员是“猜的,是在诈他“,他就说“我在外边还有个客人,他等了我好长期
17、了, 向来没时间,我出去和他说一声。“检查人员知道,他肯定是想和王某沟通一下,确认是怎么事,因为毕 竟太蓦地了,他自己不敢作主将保管资金的这件事说出去。检查组的组长就说“我们陪着你去”,然后我们 一起出了财务经理办公室,到了外面在其他各屋,他“找了找找不到人,就自言自语地说,“没准等不上我 们,就又走了回到办公室后,他基本上还是不说话,过了一个多小时,检查组人员判断,没有王的发话, 他是不敢说,而既然王某都已承认了,不妨让王某过来,当着我们的面和李某讲向来他已承认的问题。于 是,安排王某也到了李某办公室,王某说“和他们说了吧,我都和他们说了“,然后就又出去了,李某看到 王某的表情,知道检查人员
18、说的是真的了,就承认了现在这笔资金都放在以他个人名义开户的一个存折中 了,并一再说明“这里面的钱,他都没动过“,并从他保管的一个铁皮柜中拿出了一个存折,检查人员发现 确实在2022年1月份有一笔5万元的存入记录,李某说这就是“收的房租”,但为何这个本上还有其他存入 记录?凭经验,检查人员认为是李某个人资金的可能性不大,于是就问:“这些存入是什么资金? ”李某很 可能是错误地领略了王某的“和他们说了吧,我都和他们说了这句话的含义,然后就把怎么制作阴阳单的 事情也全说了,检查人员听后非常吃惊。为取得更为确实的证据,检查人员根据李某提供的信息,以客户 回访的名义电话回访了其中金额较大的一笔客户,证实
19、对方所交资金确实比财务入账资金要多,但检查人 员并没有将这个情况告诉客户,以免造成误解;随后检查人员又查了一笔,也是如此。现在,资金的来源搞清了,那末资金的去向都有哪些?因为存折上资金的余额仅为1万余元。财务经理李 某讲,这些钱的支配权全在王某,“他有时给我个票,我就拿钱给他,有时他会稍作解释,有时他也不解释 是什么事,他给我票我就知道要从这里边付钱,因为正常的报销都是他的司机贴票到出纳那里报。他不说 是怎么回事的,我也不问”。这个财务经理实际是个有心人,那些票据,以及何时收入多少资金、资金是怎 么来的、何时支出、谁领的款、谁谁说的、干什么用的等这些细节,他都用一个本子记得清清晰楚,检查 人员
20、看到,票据基本上全是餐费定额发票,极个别是在超市开出的“办公用品”之类的发票,经统计,该类 办公用品发票2087元,餐费发票238216元。检查人员要求即将封存该个人存折,考虑到由于是个人存折,李某没有存折只要办理挂失,仍可取出资金, 就向李某明确指出:“这是你的个人存折,你如果办理挂失取了钱,这责任你可要负。”李某当即表态,“决 不能办这种傻事,放心此外,检查人员与王某和李某的谈话记录,均经王、李确认后签字。现在情况已基本清晰了,但问题是如何处理?检查组人员在向总公司领导汇报后,携带在检查过程中采集 到的资料,回到了总公司。四、向公安机关报案检查组回到总公司后,即将向公司领导作了详细汇报(有
21、公司负责法务的人员参加),并初步认为分公司负 责人王某和财务部经理李某已涉嫌职务侵占罪,法务人员也基本认同检查组的意见。最后,研究决定,既 然已涉嫌犯罪,公司也决不姑息,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报案中,有两点我们需要事先说明:第一,由于该公司在性质上属非国有企业,于是必须向公安机关报案,检察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在前面也已 讲述,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的耿务侵占罪,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二,刑事案件管辖普通据“案件发生地原则”,即刑事案件在哪里发生的,由哪个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负责侦查,以利于侦查破案。但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 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职务侵占犯
22、罪案件也可由被害人公司注册地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 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 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商议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 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签发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管辖。根据上述规定,职务侵占罪向总公司所在 地公安机关报案,也是彻底合法的。由于检查人员审计或者财务工作经历较为丰富,但多数并不具备法律工作背景,于是对报案具备的材料并 不熟悉,或者是认识上存在偏差,最为常见的是:审计人员对当事人身份的核实并不重视,因为他们会想, “既然我们下去检查他,他固然是我们公司的员工”但
23、在法律上,当事人员工的身份是需要证据证实 的。下面,还是以本案为例说明报案材料,以便读者理解:第一,“XX公司关于王X和李X共同涉嫌职务侵占的报案材料?这是一个书面的说明,就类似于如果向法院 起诉,你要有个起诉书,格式在某些地方也类似于起诉书,便更类似于一个说明材料。第二,证明被举报人身份的材料,在本案中要证明王某和李某的员工身份,最好的证明材料就是员工与公 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很常见情况是,许多公司在出了事才发现,公司根本就没有和员工签订合同,如果 没有合同使用该员工签字的工资表也可以;但随着银行代发工资及工资保密制度的普及,许多公司通过银 行代发工资,工资表也不要员工签字了,连这个东西也没
24、有,此时只好考虑员工考勤记录;而这时你就会 发现许多领导并不参加员工的考勤,那此时只好使用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记录和清单来证明该人是公司 员工这种方式了。第三,证明是总公司支付租金承租了 F分公司所在的职场,包括总公司下划资金给F公司的财务记录、F 分公司收到总公司下划包含该笔资金的财务记录、F分公司从该笔资金中支付W物业公司的财务记录,以 及F分公司与W物业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第三,F分公司与Y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以及李某保管的存折,其中存入含有6万元的存入记录和检查 人员与李某谈话的记录以证明该6万元属Y公司所付房租。第四,F分公司制作阴阳单所涉及部份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财务入账记录,电
25、话访谈客户的电话记录, 与李某的谈话记录。第五,公司财务制度,其中包括“分公司应将所有收入资金单独开立账户存放,并定期上划部公司”、分公 司不是独立核算单位,收入上划总公司,费用亦由总公司根据预算及实际发生情况下拨,年终利润应上划 总公司,亏损也由总公司承担”的规定,以证明这些收入资金的所有权归总公司,并且分公司并不独立核算。 第六,总公司以公司名义授权检查人员(程某)报案的授权书(加盖总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程某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上是应具备的报案材料,在采集齐全后,向所在地公安分局经侦队报案,其报案书面材料如下(固然不 少公安机关对个人的报案
26、并没有特殊的格式限制,只要能说明情况即可;而对单位的报案,普通还是格式 规范些好):Z公司关于王x和李X共同涉嫌职务侵占的报案材料北京市公安局XX分局: 我公司在对我F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公司员工王X和李X共同涉嫌职务侵占嫌疑,特向贵局报告如下: 王X, Z公司F分公司总经理,男,X年X月X日出生,X市人,身份证号:XX,家庭住址:XX,电话:13xo王x, Z公司F分公司财务部经理,男,X年X月X日出生,X市人,身份证号:XX,家庭住址:XX,电话: 13xo2005年5月份F分公司开业至2005年8月份,王某安排李某指使会计张某开具“阴阳发票”16份,共计23 万元。该资金均由李某以个人
27、名义在当地信用社开立存折存放,2005年7月份初,王某以该“小金库”中的 资金归还了自己原先垫付的公司房租5万元;其余资金据王某和李某交待,大部份用于支付手续费、款待 费。2005年12月份,王某私自转租由我总公司承租的部份办公场所,与Y公司签订租房合同,租期半年,Y 公司已一次性支付F分公司房租6万元,该资金亦入到由李某保管的“小金库”中。我公司检查人员根据王某和李某交待,以及票据情况,统计了“小金库”资金的去向,其中办公用品发票2087 元,餐费发票238216元。我公司认为餐费和办公用品的用于公务开支的真实性值得怀疑,且F分公司负责 报销王某因公开支的餐费和办公用品,在此之外的报销并不能
28、认定为“公务开支”,其主观上已具有非法占 有之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以将资金转到“小金库”然后侵占的行为,金额达240303元,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之规定,王某和李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我公司强烈请求贵局立案侦查,追究 王x和李X的刑事责任。此致敬礼报案人:Z公司 二OOx年X月X日附:(附件为证据材料目录,内容同此报案材料前述的第一至六项,在此再也不重复)在公安分局,检查人员程某向经侦员郑某介绍了情况,并作了笔录,最后确认在每一页笔录签字、并在签 名处和修改之处按手印,公安分局也出具了案件受理通知书。至此,报案工作已完成。五、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公安分局受理该案后,指派两名经侦
29、人员到A市进行了侦查,侦查人员首先找到承租F分公司的Y公司, 表明身份后,要求Y公司予以大力配合,Y公司领导表示全力配合,向公安人员提供了与F分公司签订的 房屋租赁合同后,又向公安人员说明已于2022年1月份向F分公司支付房屋租赁费6万元,Y公司领导还 讲当时他们本想以支票支付,但对方却希翼以现金支付,后来也就没坚持以现金支付给F分公司负责人王 某了。在Y公司财务人员的配合下,很快就找到了有F分公司负责人王某打的收据和房屋租赁费发票(后 证实该发票是王某找其他单位代开的)。公安人员复印了有关资料,并要求该公司加盖印章,同时给负责接 待和配合公安人员的Y公司领导范某和财务经理高某作了笔录,二人均
30、确认、签字。在取得这些证据后,公安人员即将找到F分公司,要求财务部李某查询Y公司所付房租是否已到公司账上, 李某在公安所作的笔录中承认没有该资金的入账记录,并暂时封存了公司银行口记账和现金口记账(这实 际上是堵王某在侦查期间偷偷入到大账的后路,因为一旦入到公司账上,其侵占的事实就不存在了当 然,假的真不了,作伪证只会使问题更严重,但公安机关需要采取些措施,这也是正常的);同时由于李某 此前已向总公司检查人员承认了资金存在他的存折中及资金去向,于是也在笔录中进行了说明(包括阴阳 发票的问题)。随后,经侦人员又找到王某,王某对这些问题全部认可,并作了笔录。但是,职务侵占罪有一个核心的问题,那就是必
31、须是犯罪嫌疑人将单位财产“据为己有”,这是个核心问题, 为公务开消或者给了他人均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固然给了他人,可能会涉嫌行贿罪;而为公务开消尽管 不对,但并不会构成犯罪)。而在本案中,王某坚持称,开消的资金大部份用在与客户吃饭上了,即款待 客户 花掉了,根据此前检查人员的统计餐费发票238216元,办公用品发票2087元,还有5万元是W物 业公司开给F分公司的租赁费发票。这样问题性质就可能发生变化,即由犯罪行为转化为违反财经纪律 和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问题,而不会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就要撤销案件。为核实上述开消项目的真实性,公安人员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一是到发票中盖章的饭店、餐馆进
32、行了核 实,这些饭店证实这些发票确是这里开出的,但由于我国餐费发票管理较松散且为定额发票,于是无法核 实王某是否到过这里用餐以及用餐金额究竟是多少;二是到开出“办公用品的超市进行核实,也因为上述 类似的原因无果;三是核实了W物业公司与F分公司所签订的补充协议,证实确有此事并且王某确已支付。 由于这5万元是王某先行垫付的,于是其从“小金库”中支出5万元归还自己垫付的5万元,并不构成犯罪。 经侦人员认真分析了上述证据后,认为王某和李某虽然共同从公司收入中拿出资金至账外,但由于并没有 证据证明其“据为己有”而侵占,于是并不能认为其二人已涉嫌犯罪。最后,公安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剖析与启示本案是
33、一个极其典型的“小金库”案件,大家可能会产生一个疑问:为何他们搞了“小金库”为何没有被“抓进 去“?并且,谁能说清他们这些发票就一定是为公务开支用的?还有,难道李某就没有往小金库中放票取 钱?我一个个地来解答:第一,为何搞了“小金库”没有进去,这是因为追究侵占、贪污类犯罪,查明资金去向是极其重要的,这种 犯罪要求认定犯罪份子将单位财产“据为己有如果是将单位资金为公务开消或者查不清资金用途的(尽 管可能超过公司预算或者开消过于铺张浪费,也只能是违反公司规定而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固然如果 将资金搞到账外但没有其他情节,则是违反财经纪律或者财经法规),并不会构成犯罪,这就是原因。在保险行业,中国保监
34、会曾经对保险公司制作假赔案如何处理的批复,同样体现了上述思想,为加深读者 对 这一重要问题的理解,现提供出来供大家参考:2002年7月16日,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假赔案查处问题的批复(保监函(2002) 164号),涉及至U 保险公司假赔案如何查处(更多的是涉及如何区分行政处罚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问题),下面是该批 复的主要内容:“一、对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故意编造未曾经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 归自己所有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虚假理赔行为,如果保险金未归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私人所有,而用于单
35、位日常 开支的,或者无法查清保险金用途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按“提供 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论,可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虚假理赔的保险金,保险公司用以支付回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未构成犯罪的, 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条处罚外,还可按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并处一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对虚假理赔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予以处罚。五、保监会的行政处罚不影响其他国家机关的依法处理活动。”这些规定综合起来,其意思是
36、:如果从保险公司套取的资金据为己有或者支付回扣的,在达到上述金额的 情况下,则构成犯罪。如果将这些资金用于日常开支或者无法查清用途的,则面临行政处罚而非刑事处 罚。从这个规定,我们也可例证,无论是国家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性行业主管部门,对这个问题的认定是 一致的。第二,大家可能会反问,谁能说清晰这些发票一定是为公务开支花销的?是,确实存在可能这 些餐费发票或者超市发票不是为公务开消或者部份为公务开消但王某虚开了金额,但现在的问题是,“ 不是为公务开消这一关键问题,要由公安机关来找出证据证明,而不是要由王某来证明(除非王某自己 承认哪些票据不是公务开消),这也就是在前面“财务人员法律责任的认定”一章
37、中讲的“两个理念的问题, 证明嫌疑人有罪是侦 查和公诉机关的责任,而不是要他人自证无罪。这样,你就会明白这里边的原因了。 第三,确实谁也不能保证李某没有“监守自盗”,利用自己保管“小金库”的便利条件,放进去些票据再取出 些钱,反正一是王某可能也记不清,二是这种事本来就说不清,不拿白不拿,这种可能是很难排除的。但 是,作为公安机关,要有证据证明李某往里边放钱了,才干作这样的结论和认定,这点类似于上面的第二 个问题,上面也解释得较清晰,在此再也不赘述。理解了这个案例,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何我国发现的“小金库”非常多,但真正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却较少,主 要原因就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个例子中,法定代表
38、人刘晓庆没有被判刑而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靖军被判刑,以及前任 会计方利曾经被刑事拘留,它揭示了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的此外一种来源,至于为什么,答案我们会在后面详细讲述。通过上面这两个真正的案例,我们能够得出这样两个结论:第一,不论财务人员在企.业中的层级,所有的财务人员都会面临法律风险。从最基层的出纳到高层的CFO、 总会计师、单位财务负责人。第二,不论企业的规模大小,在其中工作的财务人员都会面临法律风险。大企业有大企业的法律风险,小企 业有小企业特有的法律风险,大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压力主要在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这些考核 的压力,小企业的主要压力主要在于尽可能快、尽可能多地使股东得到回报,而这
39、些压力往往是财务人员 法律风险的导火索。总之,所有财务人员无论层级、无论所处企业的规模,都会面临或者多或者少的法律风险。那末,财务人员法律风险产生的根源究竟来自哪里呢?1.2 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的根源从根源上讲,财务人员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有三种:一是故意犯罪行为;二是单位或者单位领导发生经济 犯罪,财务人员受到波及或者牵联,这种情况往往是财务人员迫于工作压力而形成的法律风险,也是最常见 的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类型;三是财务人员无意行为所造成的法律风险。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风险,并且更多地关注财务人员承担 刑事责任的风险。这是因为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看,财务人员
40、受到行政处罚要远少于受到刑事处罚的人 数,并且刑事处罚对一个人的影响是巨大的,它甚至会断送一个人的职业生涯和前途,也亦是因为如此, 本书用了更多的篇幅来分析和解决财务人员所面临的刑事责任问题。1. 2. 1以身试法自会带来风险无庸置疑,任何人以身试法、故意犯罪都会带来法律风险和法律制裁,并不只是财务人员如此。对于财务 人员而言,故意犯罪多表现为贪污、挪用、侵占、提供虚假报告、偷漏国家税款等行为,如某出纳截留收 入,某会计私刻印章将单位资金转入自己的私人账户,某财务负责人在公司办公会提出以为职工谋福利为 名私分国有资产并得以通过、实施等等。这种现象的产生,主要是财务人员私欲膨胀、挺而走险或者侥幸
41、 心理过重的结果。有些人自以为很聪明,设计了重重机关非法敛财,不相信以身试法会有什么后果,却正应了那句话“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下面的一起案件就很有代表性。在一天上班的早上,我们一行几人袭击对某下属单位的财务部会计钱某(为避嫌起见,本书所有姓氏和人 名均隐去真实姓名,如有巧合纯属偶然)进行检查,因为事前接到举报反映钱某截留收入,并且我们在外 围调查后也掌握了有力证据。正巧当天钱某上班还较早,他刚刚打开电脑我们就到了,我们当即要求:只 要是他桌子上和抽屉中的东西暂时都不能动,我们要检查。但更巧的是,该单位的领导王某当天早上上班 时因内急,来不及开自己办公室的房门,就将随身携带的一个公
42、文包随手放在刚打开办公室房门的钱某桌 上,但正是在王某去厕所这段时间,我们来了,由于公文包在钱某桌子上,自然也成为了我们检查的对象, 等我们打开公文包发现领导王某居然有两个身份证!就是由这两个身份证入手,我们查出了以前毫无线索和迹象的王某贪污案。从这个案例我们看到,以身试法所带来的风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说不清什么时候就会爆发,上 个厕所就导致“前功尽弃”,虽然有一定偶然性,但偶然之中透着必然,这里面不容得有侥幸心理。可见,在任何情况下,以身试法、故意犯罪都会带来法律风险。但是,这并非我们关注和研究的内容, 也不是现实中财务人员产生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我也不可能告诉大家如何规避或者防范故
43、意犯罪带来的 风险,或者说如何规避法律制裁。如果一个人真的犯了罪,最好的办法就是及早自首。前一段时间看过 一个电视纪实节目,有一个人开车撞人后驾车逃逸,在外面东躲西藏了六年后,终于回来自首了。当记 者问她 在外面躲了这么些年,有什么感想啊?她说的第一句话就是:“还是自首好啊!”虽然有些好笑, 但这却是心里话。开开心心做事、堂堂正正做人,其实是人生的一种乐趣。固然,我们财务人员绝大多数是不会 主动犯罪的,以身试法者只是极少数。1. 2. 2“迫于压力”一一多数风险的缘起这种情况是财务人员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的大多数情形,多数财务人员仅是为了能有一个工作而不得不屈从 于单位领导的压力,比如某私营企业会
44、计在老板的强制要求下将部份收入不入账而偷漏税款、提供虚假报 表骗取银行贷款等。这种情况,用财务人员的话说就是“肚子安了,良心不安;良心安了,肚子不安”。在法律上真正的“被迫”并不会遭受刑事处罚,比如被认定为符合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授意、 指使、强令做假或者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情形(关于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及对本条的分析,详见第2 章+ “违反会计法应担何责”的内容);从法理上讲,没有主观犯罪故意也是不能被认定为犯罪的。 但问题是大多数财务人员往往并不清晰如何才干拿出有效证据,证明“被迫”这一事实,不明白如何有效地 进行自我保护,于是为自己带来了风险。我们举一个例子来进行说明,某公司因涉嫌偷
45、税被当地税务局立案稽查,后将该案移交当地公安部门,公 安部门在获取该公司偷税罪的充分证据后将其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孙某、财务总监李某和会计钱某依 法逮捕,后经当地检察院起诉,最后法院判决:该公司犯偷税罪,补交税款并处罚金;对孙某、李某和钱某 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在庭审中,财务总监李某和会计钱某称其偷逃税款均是受赵某指使,但却无任何证 据;而赵某则称公司日常经营均交由总经理负责,其管理成员内部也有职责分工,对此类事务不干涉,也 从未见到公司打给他的报告,也无口头报告,于是全不知情。因为没有证据,对赵某的指控法院最后没有 予以认定;而财务总监、会计同样也辩称是受某某领导指使和要求,但没有证据,根
46、据现有证据则可认定为是孙某、李某、钱某三人共同犯偷税罪。在这个例子中,法定代表人没有判刑而总经理、财务总监、具体经办的会计被判刑,主要的原因就在于他 们没有证据证明偷税行为是受法定代表人授意或者指使而为,在偷税行为已经发生的事实下法律对责任人 员的认定只能依据能够被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一一在这种情况下有证据能够认定公司的该偷税行为是在 总经理孙某的指挥下三人共同参预来运作,而没有证据把法定代表人赵某拉进来并作为主犯,从而对三人 判刑也在乎料之中。这些内容较为复杂,这实质上是大家喝凉水为何惟独少数“肚子疼”(法律责任的承 担)的问题,我们会在后面进行更为详细的讲述和分析。此外,有必要提及,单从一
47、个负责执行工作的财务人员的角度讲,如果会计能够有证据证明其参预违法行 为是被迫的而不是积极参预的,此时他违反的是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中的“坚持原则”的要求。违反职业道 德与触犯刑律是彻底不同的性质,会计法明确规定,违反职业道德并且“情节严重的”,所受的处罚 是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这与被判处刑罚是彻底不同的两个概念。同样道理,如果财务总监能够有充分证据 证明:第一,他在行使决策权时对偷税的做法持反对意见;第二,他在具体运作层面并非积极参预其中, 那末他是应被免于刑事处罚的。只无非与普通会计不同的是,他有一定决策权,他要能证明在决策过程中 他是否有犯罪的故意。这些问题及其包含的深层次原因、如何具体操作,
48、我们在后面会深入讲解.,并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剖析。1.2.3无意也会酿风险外部没有人强迫,财务人员自身也并非故意要这样做,却惹来了麻烦,这本质上是由于财务人员知识或者 经验的不足,即无意行为造成的。前面引子中讲述的出纳代签字的案例,就是这种情况(之所以说该案例是 由于出纳无意造成的风险而并非是真贪污,是后来总经理终于在私下向我们承认,他后来想起来应当是有 这么一回事,但事情后来弄得很大他也没法很快承认,只好以后找个机会向我们承认了)。大家不要小看 无意行为造成的风险,它所占的比例并非很低,这方面也有不少典型的案例(在第3章和第5章会以案例形式进行讲述)。1. 2. 4现实中的风险根源更为复杂通过上面的分析,读者可能会说了,我们把这三种情况研究透了,财务人员风险的问题就解决了。然而, 现实中的情况要复杂,它常是三种情况的汇集,多数先是被迫,然后又掺杂进财务人员的主动和故意,在整个过程中还可能会有无意行为。下面是这个“小金库”的案例就很能说明问题。某公司的省级分公司领导曾经让财务经理以收取地市级公司参会人员会议费的形式搞一个“小金库”(实 际上该省级分公司的会议费已得到总公司批准并将在分公司管理费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