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电力工技术管理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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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的通知(80)电技字第26号根据1979年全国电力工作会议精神,我部组织部分电管局对1959年颁发的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进行了修编,并广泛征求了电力生产、设计、施工、 科研等单位的意见,现颁发试行。新法规增加了“电力系统”、“基本建设工作”、 “环境保护”、“电力系统规划设计”、“金属监督”等章节,以及有关发挥水电 效益、保证大坝安全、大机组、超高压输电、电力系统自动化等条文。本法规试行期为1年。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部,以便补充或 修订。本法规(试行)主要适用于新建的单机容量为2.5万kW及

2、以上的发电厂和电 压在IkV及以上的线路、变电所。已建的发电厂、电力线路、变电所和电力系统, 应本着增进安全和经济的目的,考虑到投资、设备供应和用户性质等情况,在 确属合理和可能的条件下,逐步进行必须的改进工程。1980年5月 5 口第一篇总的部分第一章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务第条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务主要是:1 .保证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的生产和基建计划;2 .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和人身安全;3 .保持所供电(热)能符合质量标准,频率、电压(汽、水的温度和压力)的偏移 在规定范围内;4 .合理使用燃料和水力资源,不断节约能源、降低成本和提高劳动生产率;5 .水力发电厂应统筹兼顾防洪、灌溉

3、、航运、渔业、过木、供水等效益,做到 综合利用:6 .满足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第条为了完成前条中的任务,各级电业管理、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和 试验、科研等单位,应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和合理化建议, 达到管理科学化,并加强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第二章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工作第条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工作必须根据电力系统规划,按以下程序进行: 火电厂建设的程序是:规划选厂、电力系统设计、工程选厂、计划任务书、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验收。水电厂建设的程序是:河流水电规划、计划任务书(或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 (或扩大初步设计)、技术施工设计、施工、验收。大型送、变电

4、工程可参照火电厂的基建程序进行。第122条电力系统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远景电力负荷的增长和分布,能源 资源开发规划,以及建设电厂的自然条件,全面研究和初步安排电力系统的电4.合理使用燃料和水力资源,使整个系统在最经济的方式下运行。第条电力系统调度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根据系统容最、系统接线方式和 管理体制等条件分别采用下列形式:1 . 一级制一一设立调度所;2 .两级制一一设立中心调度所和地区调度所;3 .三级制一一设立总调度所(调度局)、中心调度所和地区调度所。一般情况下,小容量电力系统可采用一级制;较大容量的电力系统向几个地 区供电时,可采用两级制;系统规模遍布几个省(市、自治区)的大容量电力

5、系 统可采用三级制。若小容量电力系统中,只有12个发电厂,由直配线供给当地负荷时,则可由 其中一个较大容量发电厂的值长执行系统调度管理任务,不成立系统调度管理 机构。第223条调度所是电力系统的运行指挥机构,其工作关系到电力系统的全局, 因此应直属与其调度范围相应的电管局(电力局)领导。调度所既是生产单位,乂 是电管局(电力局)的职能机构,在其管辖的专业方面,对各发电厂与供电单位, 起业务指导作用。第条调度所内应装有模拟图板、调度台,与其调度范围内的发电厂、变 电所和调度所联系的电话和远动装置.、录音机、标准钟、数字式频率表、记录 式 频率表。根据需要和具体条件,逐步设置在线电子计算机、屏幕显

6、示等新型调度 设备。调度所应有备用电源,并逐步建成不停电电源系统。第225条电力系统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为全系统运行操作上的指挥人。 所有保证发供电(热)能的主要设备均属值班调度员管辖。在电力系统值班调度 员管辖下的任何设备,未经其许可,不得从运行或备用中停下来,但对人员或 设备安全有威胁者除外。电力系统调度员管辖下的设备明细表应由管理该系统 的总工程师批准。第226条电力系统值班调度员直接对其所管辖的值班人员(发电厂值长、变 电所值班人员和下一级调度所的值班调度员)发布命令。发电厂、变电所和下一 级值班调度员必须立即执行系统值班调度员的命令,但对人员或设备安全有威 胁者除外。如不执行或迟

7、延执行值班调度员的命令,则未执行命令的值班人员 和允许不执行该命令的领导人均应对所造成的不良后果负责。发、供电单位领导人发布的命令,如涉及电力系统值班调度员的权限,必须 经系统值班调度员的许可才能执行,但在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已有规定者除外。第条电力系统内各发电厂、变电所和地区系统的运行方式,应以整个系 统运行方式的要求来决定,但同时应考虑各厂、所和地区系统技术上的特点。第228条电力系统调度所编制的系统运行方式应包括:1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负荷预测、新设备投产日期、发电设备可调出力表以及 设备检修进度表,编制分季(月)的有功、无功电力(电量)平衡表:2 .设备检修进度表;3 .发电设备可调最

8、大、最小出力表,可调出力应考虑季节性的变化;4 .水库控制运用计划;5 .系统最高负荷时的电压水平;6 .短路容量表;7 .按频率减负荷整定方案;8 .电力系统的正常接线方式;9 .各发电厂间的经济负荷分配表。通过编制系统运行方式和对系统潮流、短路容量以及稳定的计算与分析,调 度所应向主管局领导提出电力系统运行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第条系统的电气接线、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整定应保证:1 .能迅速消除正常运行的突然破坏,以保证系统的动态稳定;2 .当系统内最大容量的发电机、变压器或输电线路被切断时,能保证事故后系 统运行的静态稳定和不使负荷超过设备的允许能力。如果某一联络线过负荷会

9、引起静态稳定的破坏,则在必要时应采用自动卸减联络线负荷的装置;3 .短路容量不超过发电厂和变电所内设备所允许的数值。第2210条电力系统内各发电厂的日负荷曲线,应根据下列原则编制:1 .在火电厂之间分配系统负荷时,与供热机组的热力负荷相适应的电力负荷, 应担任系统的基本负荷。热电厂其余部分的电力负荷,应根据系统内火电厂总 的运行经济性决定。2 .应在保证整个电力系统最佳运行方式的条件下,确定水电厂的负荷曲线,并 应遵守下列条件:1)耗用规定水量(根据径流和水库利用条件而定);2)根据各部门间达成的协议,满足国民经济有关部门的各项要求(防洪、航运、 灌溉等);3)承担系统的尖峰负荷。第条发电厂必

10、须执行规定的调度负荷曲线和保持规定的运转备用和机 炉开停。频率调整厂应遵守规定的调整范围。当发电厂无法使其负荷与调度负 荷曲线符合时,应立即报告系统值班调度员。当系统运行方式与原计划有出入时,系统值班调度员为保证运行的可靠性 和经济性,有权变更发电厂的负荷曲线和命令发电厂开停机炉。第2212条发电厂应按照系统值班调度员的要求,增长负荷至其最大可能出 力,或减低负荷到设备技术条件所允许的最低出力。在正常和事故情况下,增长或减低负荷的速度、机组起动所需时间和设备所 允许的最低负荷,应由电管局(电力局)总工程师核准。第条电力系统的频率应经常保持50Hz,其偏差在300万kW及以上的系 统不得超过0.

11、2Hz,在不足300kW的系统不得超过0.5Hz;还应保证电钟所 表示的时间的正确性:30()万kW及以上系统电钟在任何时间的偏差不应大于土 30s,不足300万kW的系统不应大于 Imin。禁止升高或降低频率运行。第条系统正常频率的控制,由系统值班调度员按照调度所的频率表进 行。系统内其他频率表,应定期与调度所的频率表核对。第2215条频率调整厂由系统调度所安排,一般由一个厂担任,也可由几个厂 分别主次分担。在设有频率和有功功率自动调整装置的情况下,系统可由几个 电厂分担调整任务。第2216条当系统频率下降到低于笫2.1.13条规定的限度时,系统值班调度员 应命令将备用容量投入运行:如频率继

12、续下降,且所有备用容量均已投入运行, 则应根据现场规程的规定,立即调整或限制负荷以保证频率恢复正常。第2217条发电厂值长对于保证频率正常,与系统调度员有同等责任。供电局 或地区调度所对及时减负荷,与系统调度员负有同等责任。第条为了防止由于失去功率而引起的频率突然下降事故的扩大,电力 系统的调度所应规定:1 .系统中按频率自动减负荷的数量及其整定方案。要根据各地区功率的平衡, 确定在系统各部分中按频率自动减负荷装置的配置:2 .确定在频率降低时水轮机组自动装置的整定值,使水轮机组由调相运行转为 发电运行的自动装置的整定值,以及加速水轮机组调速器动作装置的配置及其 整定。无论在系统中是否装有按频

13、率自动减负荷装置,仍应编制事故时限制和切除 负荷的顺序表。第条为了使用户获得正常电压,调度所应选择地区负荷集中的发电厂 和变电所的母线作为电压监视的中枢点。系统各中枢点的电压变动应经常保持 在土 5%范围内。在确定中枢点的电压水平和编制日电压曲线及允许的电压偏移时,应根据用 户的实际需要,考虑到系统的全部调压能力。如电压偏移超过曲线所规定的范围时,系统值班调度员应即设法使电压恢复 至正常水平。对于由系统值班调度员监视的各中枢点、发电厂以及装有同期调 相机的变电所,必须根据系统静态稳定的要求,规定事故电压的最低极限值。如中枢点电压下降至所规定的极限值时,为避免系统电压崩溃,发电厂及装 有同期调相

14、机的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利用发电机和调相机的事故过负 荷能力维持电压,而系统值班调度员应迅速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切除负荷。第条停止设备的运行与备用,虽已有批准的计划,仍需按本系统的调度 规程规定的时间,向调度部门提出申请,调度部门应按调度规程规定的时间批 答,并通知发电厂、变电所或下一级调度所。停止设备的运行与备用,或进行设备试验,不论有无已经许可的申请书,均 应根据系统值班调度员的命令进行。在特殊情况下,计划外的或事故性的临时检修,可向系统值班调度员提出申 请。系统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检修时间不超过其值班时间的检修项目。第条发电厂和变电所的运行人员,非经系统调度员的许可,不得对调度 员管辖范

15、围内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进行切断、投入、试验或改变定值,这 些操作必须经调度部门批准,定值的改变应经继电保护、自动或远动部门共同 批准。第条电力系统事故处理的领导,由系统值班调度员负责;处理事故时, 值班调度员和发电厂、变电所值班人员间的职责划分,应在现场事故处理规程 内明确规定。第三篇热机部分 第一章燃料管理 第条发电厂的燃料管理包括:1 .验收燃料;2 .燃料的卸车或卸船;3 .及时地向锅炉房输送所需的燃料;4 .贮存燃料并尽量减少其损耗。第条发电厂锅炉应根据工程所提供的燃料特性,正确选型、设计;燃料应 实现定点供应,其质量应符合锅炉设计燃料的要求。在燃料供货合同中,应明确燃料的质量,其

16、中包括名称、种类、全水分、灰 分、硫分、挥发分、发热量、含砰率、粒度等级、块度。在合同中应规定各项 指标允许波动的范围或极限值,以及越限处理的办法;还应明确,不应含有杂 物,要均衡发运等要求。发电厂使用新的燃料品种时,除明确上述质量要求外,还应进行灰成分、灰 熔点、含硫量、灰渣粘度(液态排渣炉)的测定。必要时通过试烧确定能否采用。第条到达发电厂的固体燃料,应按电力部、煤炭部、铁道部颁发的煤炭统 一送货办法进行数量和质量的验收,验收工作应逐步实现机械化和自动化。水路运来的燃料,一般用测量船的排水深度和皮重表来确定到达的数量。燃油可用整车称量法或量尺法来测定重量。量尺时需同时按国家规定的办法 测定

17、温度和比重。管道输油的重量,经供需双方同意,可采用供货单位或电厂 的经过国家专门机构标定的贮油罐来测定容积,再进行换算。采用仪表测最时, 仪表应经供需双方定期校验。燃气的数量,用装在发电厂里的仪表测出体积(单位:m3),并折算为20、 760mmHg(ImmHg=l.33X 10-Pa,以下同)压力下的体积。第条计量用的一切设备和仪表应定期进行校验和调整。轨道衡等重要设 备还应得到国家专门机关定期校验所发给的合格证书.第条发电厂卸煤工作应实现机械化。严寒地区的发电厂应和煤炭部门、 运输部门共同制定冬季运输计划,尽量减少湿燥冻煤的到达。这些电厂应有足 够的解冻煤设施,以确保冬季的顺利卸煤。第条贮

18、煤场的容量应根据交通运输条件和来煤情况确定,特殊情况可在 设计任务书中特别规定,一般情况采用下列数值:1 .经过国家铁路干线来煤的发电厂为715天的耗煤量;2 .不经过国家铁路干线、而由煤矿直接来煤的发电厂为5天以下的耗煤量;对靠近煤矿的发电厂,当来煤可靠时,一般不设贮煤场:3.由水路来煤的发电厂,根据水路可能停止运输的时间考虑贮煤量。第条依据地区降雨量、煤种、制粉系统和煤场机械型式考虑干煤棚的容 量。第条贮煤场的场地应有合适的水文地质条件。地面应基本平坦。应合理 布置排水沟道和排水设备,保证场地不积水。贮煤场应设有足够的照明装置, 对容易自燃的煤种应考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和排水沟。第条燃料应

19、成型堆放。不同品种的煤宜分别堆放。煤场堆取作业中应考 虑混匀措施。新建的燃用多种煤(煤质差异较大)的电厂应有混煤设施.在多雨季 节,露天煤场的表面坡度,应向有排水措施的方向倾斜。第条容易自燃的燥不宜长期堆存;必须存放时,应有防止自燃的措施, 要经常检查煤堆边坡的温度,当温度升高到60C以上时,应查明原因采取相应 措施。第条装卸桥、桥抓、履带或轮胎式起重机、推煤机、铲运机、轮斗机等 煤场机械的安全设施,如制动器、防爬装置、终点开关、倾斜限制器和闭锁装 置等,有故障时,严禁使用。第条运煤机械应有联锁装置,传动部分应有密封装置或防护装置。第3.1.13条运煤机械的工作现场,应有事故停机按钮。运煤系统

20、的各工作地点应设有互相联系的信号和通讯设备。第条设有制动器的燃料运输设备,当制动器失灵时,禁止使用。第3.1.15条运往锅炉房的燃料应计量和取样分析。试样的采取和缩分应逐步 实现机械化和自动化。第条装有二路运煤机械时,应规定次序分别使用。除检修时间外,每路 备用停歇时间不超过一星期。第3.U7条新建的大型电厂应有输煤集中控制室,并预留实现自动控制的条 件。第318条在国家规定的冬季采暖地区,运煤皮带的栈桥转运站、碎煤机室和 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的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0C以上。在最冷月的月平均气温为0以下的地区,卸煤设施的地上部分,应保持在0 C 以上。最冷月平均气温为-5C以下的地区,去贮煤场的露

21、天皮带,应采用耐寒皮带; 当采用普通皮带时应加装采暖装置。第条在碎煤机前后,均应装磁铁分离器。运煤系统还应装设木块分离器和消除大块煤的设备。从燃料中清除出来的杂物,应有专用设施及时排至室外。第条碎煤机械(包括破碎机、筛子等)应有可靠的密封。运煤机械的转运 站,应有防止煤粉飞扬的除尘设施。室内空气含尘量应不大于IOmg/m3,经过 滤器排出的空气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J3-73的规定标准,应定期检 测燃料运输间空气的含尘量。打扫燃料运输间的工作应考虑采用机械化或采用水冲洗。第条运煤系统的各建筑物内,均应有消防设备,消防设备与冲洗厂房用 的设备不可公用。第3.L22条运煤机械应定期检修,每

22、3年至少进行次大修,并按规定的运行 小时进行小修。第条送入锅炉房的燃料不应含有杂物。块度大小应根据煤质和磨煤机 型式决定,一般块度不大于30mm。第条原煤斗进煤口上面应装设篦子,以防止工作人员掉入煤斗,篦孔尺 寸不得大于100mm X 100mm。第条钢筋混凝土煤斗的内壁,应光滑坚硬。新建电厂的原煤斗,以不产 生堵管、起拱、能使燃料整体流动、全部落下为原则。第条在煤斗工作处,应设置专用的工具箱,用以存放工作人员进入煤斗 时使用的全套绳子和腰带。捅煤用的通条应附有编号。第条燃油系统的设计,必须遵照国家有关部门的防火防爆规定。设计燃 油系统时,应与当地消防单位联系,并吸取石油部燃油设计的有关经验。

23、第条经常燃油的电厂都要有油罐,其贮油量由油源供应和运输条件决 定,每座油罐应有:1 .燃油加热装置;2 .油位指示计和油位最高最低信号;3 .放水管和排渣孔;4 .人孔、测量油温油量的检视孔和内部梯子;5 .油罐的出油管应高于罐底400600mm;并应选用钢质阀门;6 .消防设施,如灭火设施、挡油堤、消防通道等;7 .贮存原油及轻质油的油罐,还应有安全阀和呼吸阀;8 .防爆式照明;9 .有良好接地的避雷针及防静电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5。;10 .油罐上所用的一切仪表宜采用无电源式表计。如采用电源式表计时必须是 防爆式的;11 .经过标定的容积表。第条卸油线的铁路必须与其连接的铁路有可靠的绝缘,

24、卸油线的铁路 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每节钢轨的接地电阻都不大于5。第3.L3O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油罐内沉淀物的清理及罐内检查工作,但每3年 至少进行一次罐内检查。第3.L31条供给锅炉的燃油应符合下列要求:1 .炉前母管油压要保持在设计数值。上下波动不大于Ikgf/cm2(lkgf/cm2=9.8 X104pa,以下同);2 .经过脱水和过滤,脱水时间按现场的油品和油温在运行规程中规定;3.炉前油的粘度,当采用机械雾化油嘴时为34 E(l E=10-6cm2/s,以下 同),带有蒸汽的雾化油嘴时为6 E,点火用时为3 Eo第条燃油设备的检修作业必须切断油源,并进行蒸汽吹扫,确认吹扫干 净才可进行。

25、检修作业完成以后,临时性的吹扫管应拆除或用堵板堵严。第条油区应建立防火制度、通行制度和动火作业制度。危险的动火作业 应经厂总工程师批准。第条从油库、过滤器、油加热器中清理出来的余渣应在专门指定的地 方 烧掉。不得在油区保留残渣。第条污油不得排入下水道。从燃油中沉淀出来的水,应经过净化处理, 达到“三废”排放标准后方许排入下水道。第条燃油过滤器的阻力大于正常情况的50%时应进行清理,但每年至 少清理一次。第条备用的油泵、加热器、过滤器、油管等设备都应处于能立即使用的 状态。油泵还应有联动装置,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油泵的联动试验。控制盘上油罐的油位表应定期校验。第条锅炉的主油管和再循环油管应经常处于热

26、备用状态。第条油泵的大修按需要进行,但每两年必须进行一次大修。第条燃油管应有保温层,其表面温度在周围空气温度为25c时,般不 超过35。根据地区气温和燃油的粘度,油管可设置伴热管。第3.1.41条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不超过25()。第条发电厂的燃气设施、调压站、燃气管路的结构和安装应符合国家颁 布的有关规定。第条燃用气体燃料的电厂应有专门的现场运行、维护、保养规程,检修 作业规程和动火制度。第二章煤粉制备第条煤粉制造设备的构造和运行,应符合有关防爆规程的要求。第条煤粉制备系统的设计和运行必须保证:1 .连续供给锅炉燃烧所需煤粉。在使用锅炉设计煤种时,应满足锅炉额定负荷 的需要;2 .煤粉的细度和

27、水分应符合锅炉燃烧的要求;3 .管道和全部设备均不应有可能积粉的部位。第条煤粉制备系统的控制盘上应装设下列表计:1 .磨煤机进口、出口和排粉机进口温度表:2 .大型机组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磨煤机进U、磨燥机进出口压差、分离器进口、 排粉机进口和燃烧器入口的风压表:3 .标志给煤机出力的表计(煤量、转速或出力百分数);4 .磨煤机、循环风机、排粉机、给粉机和一次风机等的电动机的电流表。第324条煤粉制备系统的控制盘上应装设下列装置:1 .煤粉制造系统的联锁装置;2 .调整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温度的装置;3 .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温度超温保护装置;4 .磨煤机轴瓦温度超温保护装置;5 .磨煤机润滑油压

28、低保护装置;6 .磨煤机、排粉机、一次风机和给煤机等起停控制装置;7 .大型机组的直吹式制粉系统应有与锅炉压力、负荷相适应的磨煤机出力自动 控制装置。第条煤粉制备系统的控制盘上应装设下列信号:1 .给煤机断、堵煤信号;2 .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温度超温信号;3 .磨燥机主轴瓦温度超温信号;4 .磨煤机、排粉机运行不正常(例如电流大等)信号。第326条煤粉制备系统的全部设备,包括钢板煤粉仓、煤粉管道、热风管道、 炉烟管道等均应保温。在环境温度为25时,保温层外表面的温度一般不超过 50 C。第条在司炉和磨煤机司机的工作地点之间,应有通信联系。各种转动机 械必须就地装设“事故停机”按钮。第条煤粉仓

29、和螺旋输粉机必须装设吸潮管,吸潮管上应有闸门,其管径 应根据煤粉仓的容量选定,但不小于100mm。第条除无烟煤制粉系统、抽炉烟干燥的风扇磨、以及在设计时已考虑了 爆炸时需承受的压力的正压直吹系统外,各种燃煤的煤粉制备系统的设备上应 装设防爆门。防爆门装设的地点,应使其在爆炸时喷出的气流及物件不致击中 人员、设备、电缆和油、气管路等;否则,要用导管引至安全的地方。煤粉仓和装于室内的旋风分离器上的防爆门,应装设有引至室外的导气管, 管口要有防雨、防雪的设备。第3210条除无烟煤制粉系统外,磨煤机和煤粉仓均应敷设二氧化碳或蒸汽 的灭火管道。第条为防止热空气漏入停用的磨煤机,在接至一次风机或排粉机的热

30、 风管道上,应装设两个闸门,其间应装设一个冷风门。在磨煤机停用时必须开 启此门。第3212条起动制粉系统和设备检修之前,应仔细检查各部分有无积粉和自 燃。如发现有积粉自燃时,应立即消除。在消除前严禁起动设备和对设备进行 检修。在打开人孔、闸门、挡板或其它可拆卸的部件时,应小心缓慢地进行。如发 现有积粉自燃时,应立即消除。第3213条煤粉制备系统运行时,必须监视:1 .给煤机向磨煤机供煤必须连续均匀,不得间断;2 .为了使给粉机正常运行,220t/h及以下锅炉的粉位不得低于2m, 220t/h以上 锅炉不得低于3m;3 .煤粉仓内的煤粉温度不得超过第3.2.16条中的规定;4 .防爆门应严密完整

31、;5 .所有设备及管道应严密,包括供检查和清除杂物用的门孔在内,不应有漏粉 和漏风的处所。如发现应立即消除;6 .转动机械的电流、磨煤机出口温度、磨煤机压差应不超过规定值。第3214条应定期对煤粉制备系统的漏风进行试验监测。煤粉制备系统的漏 风率不应超过下列数值:1 .中间储仓式球磨机系统漏风率见表3-2-1所示。2 .球磨机在负压下的直吹系统,一般为表3-2-1中数值的70%。表3-2-1中间储仓式球磨机系统漏风率3 .在负压下工作的磨煤机:锤击磨10%中速磨20%风扇磨20%第3215条中间储仓式煤粉制备系统的煤粉的最低水分 如下:无烟煤不受限制第3216条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的温度不应超

32、过下列数值:1.中间储仓式煤粉制备系统。1)用空气干燥时:无烟煤不受限制贫煤130烟煤80褐煤702)用空气和烟气混合干燥时:烟煤90褐煤802.直吹式煤粉制备系统。1)用空气干燥时:贫煤150c烟煤130褐煤和油页岩100C2)用空气和烟气混合干燥时:烟煤170褐煤和油页岩1403)制造厂另有规定时,可按其规定值控制。第3217条采用热风送粉时,对可燃基挥发分大于15%的烟煤,热风温度的选烟煤不小于固有水分的50%褐煤和油页岩不小于固有水分定应使燃烧器前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不超过160C;对于无烟煤及贫煤,热风温度不受限制。第3218条在制造厂提供的设备特性和煤粉制备系统运行试验的基础上确定

33、运行维护的最佳参数,以保持经济出力、最佳煤粉细度和水分。第条必须对运行的中间储仓式煤粉制备系统所制造的煤粉取样,做水 分及细度分析,每班至少一次,分析结果应及时通知值班人员。对直吹式煤粉制备系统,应根据调整试验确定通风量、分离器挡板开度和气 粉混合物的温度,并加以监督。第条为保证球磨机的最佳钢球装载量,应定期补加钢球。补加钢球的重 量应根据钢球的磨耗率确定。补加钢球直径为3060mm,且经过热处理,使其 布氏硬度不低于4000第条应制订煤粉制备系统内的转动机械及其润滑油系统的运行维护制 度,并认真执行。第条煤粉制备系统的防爆门爆破后,应查明原因和消灭火源。在清扫系 统和修复防爆门后方可重新起动

34、。第条在停用螺旋输粉机前,应将其内部所有的煤粉走空。第3224条煤粉仓内的煤粉应定期降粉位,降粉的最低粉位高度以保证给粉 机的运行正常为限。在停用的煤粉仓内,煤粉的允许存放时间应根据燃煤的性质在现场规程内规 定。在锅炉和煤粉制备系统长期停运之前,应将煤粉仓内的煤粉全部用完或经专 用的排粉管道清除。在锅炉大修中,应对煤粉仓内部进行清扫。严禁进入存有煤粉的煤粉仓内。如必须进入煤粉仓时,应先进行通风并确认 在煤粉仓内无火源及有害气体后,在有人监护下方可进入。第条球磨机钢球的更换、称量和筛选的间隔周期,一般不超过2500 3000运行小时。在筛选时应将直径小于15mm的钢球、其他金属、矿石及木片等 杂

35、物清除干净。装卸和筛选钢球应机械化。第条按规定的时间表定期检查下列设备:1 .粗粉分离器及其调整装置和锁气器:2 .磨煤机的冲击板、锤头、钢瓦、转盘、滚轴(大钢球或辑子)、弹簧、密封垫、 煤粉管弯头和落煤管等易磨件;3 .排粉机的叶轮和外壳上的防磨衬板。对上述部件要经常进行维修或更换,以保证煤粉制备系统的正常运行。第条煤粉制备设备和管道的支吊架和膨胀节均应定期检查。第条煤粉制备设备在无备用时,大修应与锅炉大修同时进行。第三章锅炉设备第331条锅炉的构造、安装、运行和检修应符合国家劳动总局的蒸汽锅炉安 全监察规程以及其他有关运行、设计、施工、验收、启动等规程的规定。第条锅炉设备的运行应保证:1

36、.所有的主要设备及附属设备的安全起停和正常运行;2 .额定的蒸发量、蒸汽参数和蒸汽品质;3 .炉内清洁(不结焦)和应有的经济性。第条锅炉应装吹灰装置,以保持受热面的清洁。吹灰的程序和时间应在 锅炉运行规程中规定。第334条锅炉上应有必需数量的能严密关闭的通焦孔和看火孔。第335条自然循环锅炉应有下列装置:1 .上部连续排污装置,以便放出含盐量最大的炉水,并应利用其热和水;2 .定期排污装置,以便自下降管及水冷壁管的低点排污。在每一排污管道上应 串联装置两个放水门;3 .事故放水门;4 .事故向空排汽门(应能遥控操作)。第336条燃油、燃气及煤粉锅炉应在燃烧室上部和烟道上装设防爆门。具有 确实可

37、靠的自动保持装置时可不装设。第337条吸风机和送风机应有导向挡板、变速装置或其他经济的调节装置, 其流量特性应能满足自动调节的要求。第条送吸风机系统设计和运行时应做到:1 .在并联的送风机中任何台运行时,都要使空气预热器两侧均匀进风,不允 许从停用的送风机漏风;2 .在并联的吸风机中任何一台运行时,都要使锅炉机组沿尾部宽度均匀排烟, 不允许从停用的吸风机漏烟。第条新建的蒸发量670t/h及以上的锅炉机组,其烟、风道设计应考虑运 行调节所需的流量测量装置。第3310条锅炉机组和锅炉房内辅助热力设备的外表面均应有保温层。当周 围空气温度为25时,保温层表面最高温度不得超过50。第条为保证锅炉机组安

38、全、经济运行的调整装置均应连接到司炉工作 处。所有的锅炉机组的控制装置,均应有明显地标明其用途的铭牌、必需的编号 和方位标志。第3312条锅炉机组应装设各种必须的自动调整装置,特别是有关安全运行 的装置,如给水调整器、锅炉负荷调节器、汽温调节器等。新安装的2()万kW及以上的中间再热机组应有巡回检测装置。第条锅炉机组应装设安全运行所必需的保护装置(如骤减负荷保护、过 热器过水保护、灭火保护、直流炉减水保护等)和连锁、连动装置(如吸风机跳闸 连动、送风机跳闸连动等);这些装置在锅炉点火起动前均应投入。如有不能 投入的,应有临时代替措施。第条锅炉机组应装设安全、经济运行所需的各种指示仪表、记录仪表

39、和 声、光报警信号。指示仪表和记录仪表应刻红线表示不允许超过或低于的数值。第3315条新装锅炉在安装过程中的清洗工作应符合有关施工及验收技术规 范的规定。已投入生产运行的锅炉清洗工作可参照该规范进行。第3316条锅炉升火前,必须对整个锅炉机组的所有设备及其所属管道进行 外部检查。当停炉保护装置有缺陷时,禁止起动锅炉。第3317条锅炉给水的质量应符合本法规第条的规定。进入未冷却的自 然循环锅炉汽包的给水温度与汽包金属温度的差值不应超过40;温差超过40 时不得上水。新安装的锅炉和冷却后的锅炉水压试验的上水温度应符合制造厂 的规定。第3.3.18条单元机组起动前应具备:1 .储备必要容量的合格的给

40、水;2 .从外部汽源供给必要数量和质量的蒸汽,为此,两台及以下的单元机组必须 源布局及骨干电网的结构。第123条河流水电规划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河流自然条件、流域社会经济情 况(包括防洪、灌溉、航运、供水、养殖、生态、淹没损失以及有关工农业发展 等)的查勘、探测和分析研究,提出河流水电开发方案,推荐第一期可兴建的 工程。为使推荐方案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应对水文、地质、水库淹没等 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关键厂址应进行必要的勘探工作:对重大的外部有 关问题,应与有关部门协商,求得合理的开发方案。为适应工作需要,对全河流开发不致引起综合利用方面矛盾的河段,可以分 段进行河流水电规划。第条电力系统

41、设计是在电力系统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的。它的任务是分期、 分地区对电力系统规划中初步确定的电源、电网方案进行进一步分析论证及计 算,提出具体发、送、变电工程的建设方案和有关技术原则及措施。第125条火电厂的选厂工作一般分为规划选厂和工程选厂两个阶段。当热电 厂和供地方用电的中小型电厂的建厂地区比较明确时,也可直接进行工程选厂。规划选厂主要为在几个地区分别调查各地区的建厂条件,其中应着重研究燃 料、灰、水、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地质地震等条件;经过分析比较,提出推 荐的建厂地区或几个建厂地区的顺序,包括可能的厂址和建厂规模,并应取得 当地有关部门的同意。工程选厂主要在批准的规划选厂报告所推荐的地区中,

42、针对可能的厂址方案, 进一步落实建厂条件,特别是落实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勘测工作,并取得有 关方面的书面协议或文件,经过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提出推荐的具体厂址 和建厂规模。第条计划任务书是确定工程规模、进度和主要协作关系的重要文件,是 编制设计文件的基本依据。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项目,各主管局应组 织有关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编制计划任务书。第127条电力系统设计、选厂、选坝、计划任务书等是电力工程设计的前期工 作,各主管局应纳入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程序认真编报,及时审批。第条设计文件是安排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单 位应保证设计内容完整、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

43、,并对设计质量负责。第条所有建设项目应按有关的规定、指标和定额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 预算和竣工决算。设计概算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定建设项目总投资、考核设计经 济合理性和建设成本的主要依据,设计单位必须认真编制。第121()条建设单位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安排项目和施工的组织准备工作:负 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投资使用情况,保证工程按计划建成投产;按照国家规 定的经济指标考核本工程的投资效果并报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第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质量负全责。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施工图和制造厂提供的技术文件的要求及有关施工、验 收的规程和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确保质量,不留隐患。第三章设备和建筑物投入运行前的交

44、接第条新建和扩建的电力工程的设备和建筑物,应经起动验收委员会验收 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第132条凡有未完工作的工程不应验收投入运行。新装的机组和附属设备,在完成设备分部检验试运(包括闭锁装置)和自动装置配有起动锅炉第3319条直流炉上水、排空气以及循环清洗的操作,在具有分离器的锅炉 应 进行到过热器截止门前;无分离器的锅炉应进行到所有的管道。直流炉的点火流量,根据制造厂的规定或经试验确定。如无上述数据,则取 额定流量的30%。第3320条在单元机组的直流炉点炉时,在过热器截止门前保持的压力应能 保证锅内水动力的稳定工况,一般根据制造厂提供的或经试验确定的数据规定。第3321条锅炉在熄火后和点炉

45、前,炉膛和所有的烟道,包括再循环烟道,在 燃气和燃油时,必须用送、吸风机通风,时间不少于lOmin;在烧固体燃料时, 烟道的通风可只用吸风机,时间不少于5min。在短时间停炉时(不到30min),允 许仅在下次起动时通风。通风景约为满负荷风量的25%,通风时应注意避免锅 炉产生急剧冷却。燃油锅炉在停炉后再通风前应仔细检查锅炉尾部受热面,在确认无烧损危险 后,方可通风;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压力在90kgf/cm2表大气压(表大气压现为计算压力,lkgf/cm2=0.098MPa,以 下同)及以上的汽包炉的通风不得超过15min。第条锅炉应能在不同的热力状态下起动。锅炉起动应按

46、照设备结构特 性和起动工况试验所制定的起动曲线进行。起动中应使布置在炉膛内的受热面 受热均匀。压力在90表大气压及以上的锅炉受热面、汽包、联箱和蒸汽管道的温度应按 照锅炉制造厂提供的起动曲线所规定的速度控制。第3323条锅炉在检修后的冷态起动中,应根据各部分的膨胀指示器检查汽 包和联箱等膨张情况。在高压锅炉起动时还要监视汽包壁金属温度。汽包的上 下壁温差不应超过40。为防止汽包壁金属的温度不均,可采用从外部汽源或 其他保护装置引入蒸汽和水进行加热的措施。第条锅炉并入蒸汽母管时,应先对蒸汽联接管道疏水和加热,并汽汽压 要接近母管压力;59表大气压及以下者,应较蒸汽母管压力低0.51.0kgf/c

47、m2 大气压;60表大气压及以上者,应较蒸汽母管压力低2.03.0kgf7cm2大气压。第3325条锅炉的运行工况应与试验确定的(包括启动曲线)运行卡片相符。在 锅炉改造或燃料变更后应修改运行卡片。第条锅炉运行时,应能保持过热器和再热器的每一级和每一部分的蒸 汽温度不超过允许值。第3327条锅炉运行时,汽包水位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或经过试验所确定的 上下限水位。第条锅炉安全门的动作压力调整和校验应按现行的锅炉监察规程的规 定。再热器安全门的动作压力为装设地点额定流量下的工作压力的110%。第条进入空气预热器的空气温度应根据燃料的硫分、水分(考虑其烟气 的露点和腐蚀特性)来选择。在炉内采用低过剩空气系数(。=1.021.03)燃烧含硫重油时,进入管式空气 预热器的空气温度不低于70,进入再生式预热器的空气温度不低于60c。第3330条禁止在自然通风状态下投入重油喷嘴。油喷嘴及重油管道应有专用的蒸汽清扫装置,以免停用时残留重油堵塞。第3331条机械雾化的油喷嘴在安装前应在试验台上检查雾化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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