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生活中的法律常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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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hen I wake up every day, it is not the bells, but the dreams that strike me.勤学乐观 天天向上(WORD 文档 /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生活中经常会碰到大大小小的问题,而中国人的习惯则是大 事化小,小事化了。有时间即使是吃亏了,也只能哑巴吃黄莲, 能忍就忍了。殊不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 就为大家解开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希望能帮到你。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一、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权向所在单位要求享 受工伤待遇,包括下班时顺道买菜的情况。上下班的途中包括四 中情况:1、在合理时间

2、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 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 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 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不过也有如以色列、希腊、丹麦和中华民国等国采行一院制。“下 议院”的政治家被选来代表较小的选区;而“上议院”则通常是 在联邦国家(如澳洲、德国和美国等)中选来代表州,或是在单一 制国家(如法国)中作为另一种投票的形态。在英国,上议院是由 政府指派的。对两院制的一项批评为上下议院可能只是单纯地映 射对方而已;而对其传统的辩解则是两院

3、制可以降低政府施政的 专断和不公。要通过立法,一定数量的国会议员必须在各院对法案行使表 决权。通常,一个法案会由不同的政治团体共同进行数次的宣读 和修改。若一个国家有一部硬性的宪法,修改宪法会需要有一定 比例的议员同意才会通过,以使宪法的改变变得较难。政府通常 会主导此一由国会议员所构成的过程(如英国和德国等)。但在总 统制的国家内,行政首长会任命自己的内阁来领导其政治伙伴, 不论他们是否为民选的(如美国或巴西),且立法部门的角色则会 被缩限到只有批准或否决的权力。行政法律体系中的“行政部门”是指政府政治权力的核心。在大 多数的民主国家如英国、德国、印度和日本里,行政部门是由立 法部门选出来的

4、,且通常称之为内阁;而国家元首则通常缺少一 般的政治力量,而只能象征性地颁布法令。这种国家元首有时是指派的(德国联邦总统),有时是世袭的(英国君主),有时则是由 大众投票选出来的(奥地利总统)。行政的另一个重要形式可以在法国、美国和俄罗斯等国家中 找到。由于行政机构如果被赋予以无限制的权力,则可以把最专 断的统治合法化,因此在总统制之下,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是分 开的,且对立法部门没有义务。行政部门的角色因不同的国家而有所不同。通常,它会起笔 主要的立法草案并掌管国家的外交关系。军队和警力通常在行政 部门的控制之下,官僚亦然。政府下的部长总管着国家的公务事 业,如卫生署和法务部等。军队和警力军队

5、和警力有时会被形容成是“法律强而有力的后盾”。不 像军事组织的历史和国家的历史一般地长久,常备的警察机构的 历史相对地较短。中世纪英国使用一种被称为巡回法院的系统, 利用公审和公开处死来使恐惧深入人们心中,并让人们保持在控 制之下。第一个现代的警察大概是在17世纪的巴黎,在路易十四在 位时所成立的,但巴黎地方警察声称他们才是世上第一个的制服 警察。1829年,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的专政之后,由政府命令 产生了巴黎以及其他法国城市的第一个制服警察,法文称之为sergents de ville (城市警官)。在英国,1829年在内政大臣 罗伯特皮尔主导之下,议会通过了伦敦警察队法案,建立了伦 敦警察

6、厅。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主张国家是唯一被允许合法使用暴力 的存在。军队和警力依政府或法院的要求而行使武力。衰败国家 这一词是用来指一个国家的军队和警力再也无法维持国内的安 全与制序,整个社会陷入了无政府的状态。官僚如同军队和警力,行政部门也依靠着法律体系下的政治官员 和体系来实行其理念。最早在文献中提及此概念的其中一位是葛 林姆男爵-居住于法国的德国作家。1765年,他写道:“法国法律的真实精神在于古尔耐大亲王曾经极为抱怨的官 僚制度;其中的部署、职员、秘书、巡官和“主管”都不是被指 派来增进公共利益的,但实际上公共利益似乎被确立了,因此这 些部署是必须要存在的。”对“官僚主义”的批评依然是很常

7、见的,且公务员的工作基 本上是和为了利润而行动的私人企业相对的。但事实上,私人企 业(尤其是较大的企业)也会有一些官僚制度。撇开对官僚制度中 “繁文缗节”的负面看法,公共服务如教育、卫生、警察和大众 运输等都是政府经由官僚制度而得以实现的重要国家功能。写于 二十世纪早期,马克斯韦伯相信一个已发展国家的决定性特征 为其内部的官僚。韦伯写道,现今官僚的基本特征为:官员制定 目标、工作范围由法规规范、部门由专员组成并由上而下管理、 经由公文沟通,以及依法任用公务员。法律专业律师提供其客户有关他们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建言,并在法庭 上代表他们。欧洲人权法院曾提出说,法律应该让每个人都易于 接受,且人们应该

8、能够预见法律是如何影响他们的。为了维持法 律的专业,法律实务一般是由政府或独立的管理组织如律师公 会、律师理事会或法学会来监督。想要成为律师必须经由管理组 织认证后才能执业。通常必须在大学的法律系或法学院读上四 年,取得法律学位后才会通过认证。在一些国家中,还需要通过 律师特考并取得律师证书才能开始执业。一旦成为律师后,律师通常会加入或自行开设法律事务所, 或者是在政府或私人机构中当法律咨询。另外,律师也可能成为 法律研究员,经由商务服务或自由工作提供客户需求的法律研 究。许多经过法律训练的人会将他们所学的技能运用于法律领域 之外。在英美法系的传统中,法律研究对法律的实务是很重要的, 这可以被

9、用来决定法律的现在状态。这通常要经由对法律报告、 法学期刊和法律条文的研究来得到。法律的实务亦包括写书诉 状、讼案、合同、遗嘱或信托等文件。协商和调解的技巧对法律 实务也是很重要的。二、如果未满18岁的孩子夜不归宿,必须对孩子进行教育, 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如果别人借您钱,您一定要他出借据,而且借款数额一 定要大写。(注:诉讼时效为2年)四、如果想要保护自己的家或其他财产,一定不要私设电网 或设置毒物等,否则可能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安装、使 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5日以下 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10、;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 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五、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 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 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六、如果想写遗嘱,一定要注明年月日,并亲自签名。让人 代书,一定要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 都要签名,最好委托律师见证并执行遗嘱。七、抚恤金、生活补助费是在死者死亡后,由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中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 的亲属,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一般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八、民间借贷属于高风险事件,法律规定高于同期利率4倍 以上的民间借贷,是不受法

11、律保护的。如目前一年期贷款利率为 6%,即民间借贷1年期利率高于24%(即月息2%)以上,高出部分 不受法律保护。九、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因这些单位没 有尽到监护职责而受到伤害,这些单位应适当给予赔偿。单位有 过错的,亦应适当承担责任。生活中的法律体系通常,法律体系可以分成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另外还 有第三种法律体系(依然存在于某些国家的部份或整个地区)一 一宗教法,是一种以经籍和其解译为基本的法律。一个国家所使 用的体系通常和其历史、其和外国间的关连、以及其对国际标准 的依附等有关。司法体系认同应遵行的法源为其法律

12、体系的明确 特征。所以不同体系的差别多在于模式的不同,而不在于其内容, 且每个司法体系通常都可以找到相类似的法条。欧陆法系欧陆法系是现今大多数国家所使用的法律体系。在欧陆法系 里,法源主要必须是经过立法机关经由一定的立法程序所制订的 “成文法”,其次还有经由习惯而来的“习惯法”。成文法的历 史可以追溯到数千年前,其中的一个例子为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 法典,但现今的欧陆法系大部分是由罗马帝国的法律实务中开 展,其条文在中世纪的欧洲再度被发现,并以此为基础发展出现 今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主要是民法部份)。在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时的罗马法相当重视程序,且并设 有专门的法官,而是由一般人来判决。判例并不

13、会被公示,所以 任何出现的判例法都是很隐讳的且几乎不被承认。每一个案件都 是重新适用法律加以裁判,这反应了在现今的欧陆法系中,判决 结果对将来的案件并不会产生当然的拘束力。西元6世纪的拜占 庭帝国,查士丁尼大帝成文法并合并了之前存在于罗马的法律, 使其长度缩成了之前条文内容的十二分之一。这被称之为“民法 大全”。一位法律史学家写道:“查士丁尼自觉地回望着罗马法律的 黄金时期,并企图回复其到其三世纪之前的顶峰。”同时,西 欧正渐渐地滑入黑暗时代,且在快到11世纪前,波隆那大学的 学者重新发现了这些条文,并使用它们来解释他们自身所使用的 法律。立基于罗马法的欧陆法系成文法持续扩展到整个欧洲L直 到

14、启蒙时代;然后,到了十九世纪,法国的民法典和德国的民法 典让他们的法律条文进入了近代化。这两部法典不仅深深地影响 了欧陆国家(如希腊),更影响了东亚日本、韩国和中华民国的法律理论。现今使用欧陆法系的国家从俄国和中国至大部份的中美 洲及拉丁美洲的国家。英美与衡平法英美法系与衡平法和其他法律体系最特别的区别在于判例 法,即遵循先例原则(stare decisis) o在“法官造法”之外, 英美法系也都会有通过新法律和条文的政府机构,但并不会被编 成法典。英美法系源自英国,并且被大多数曾经属于大英帝国的 国家或地区所继承(除了马耳他、苏格兰、美国路易西安纳州和 加拿大魁北克省)。英美法系起源于中世纪

15、,当时的英国因为和法国战争,耗费 了大笔金钱而衰弱。英王约翰被贵族强迫签署了限制其立法权限 的条约。1215年的大宪章亦要求国王身旁的法官随从们只可以 在“特定的地方”开庭审判,而不能在不确定的地方行使专制的 判决。在此制度下,法官在法律的形成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而且相对于欧洲的其他国家,英国的司法制度变得高度地集权 化。例如,在1297年当年,法国的最高法院作成了 51个判决, 而英国的上诉法院却只有5个。如此强大且紧密的司法制度产生 了一个苛刻、没有弹性的普通法制度。因此,随着时间的演进,越来越多的人民请求国王推翻普通 法,且由国王的代表一一大法官做出对案件公正的判决。自托马 斯莫尔

16、被任命为第一任大法官以后,一个衡平法的体系便沿着 僵化的普通法身旁成长著,且发展出自己的衡平法院。起初,衡 平法经常被批评说没有规律,“变动得如大法官的脚一般”。但 随着时间的演进,渐渐地发展出了坚固的衡平法准则,尤其是在 约翰史考特埃尔登勋爵任内时。十九世代时,两个系统开始 互相结合。在发展英美法系和衡平法之中,学者总是扮演了一个 很重要的角色。威廉-布莱克斯通于1760年左右开始描述并教 导这两个系统,他是第一位研究此领域的学者。但除了描述之外, 学者们也在寻找解释和基础结构,慢慢地改变了法律实际运作的 方式。宗教法宗教法是指“神的话语是法”这种概念,例如犹太教的哈拉 卡和伊斯兰教的沙里亚

17、法规,两者都是指“遵守之道”。基督教 的教会法典也还存在于某些教会社群之中。法律中的宗教含义是 不可易的,因为神的话语是不可以被决官或政府修改或制定的。 然而,宗教绝不可能提供出一个周全且详细的法律体系的。例如, 在古兰经中虽然有一些法条,但仅作为经由解释产生最进一步的 法律的根源。这主要被包含在被称之为教法学的法学之中。另一 个例子为摩西五经,即旧约圣经中最初的五部经典。其中包含了 犹太法的基本条文,并被一些以色列社会所选用。哈拉卡即是一 部概括了一些塔木德经注解的犹太法法典。不过,以色列法律允 许诉讼当事人只在他们选择之下使用宗教法。教会法典只被使用 于罗马天主教会、东方正教和普世圣公宗的

18、神职人员之中。一直到18世纪为止,沙里亚法规的一些元素依然可以在伊 斯兰国家中的法律体系中被发现,例如奥图曼帝国的玛雅拉法 典。但在1940年代中期,各国的法律开始带入了许多现代的概 念。到了现在,沙里亚法规只是大部份国家民法和习惯法中非必 要的补充罢了,虽然沙特阿拉伯和伊朗的整个法律体系还是基于 沙里亚法规之下。从1970年代开始的伊斯兰复兴运动,其中很 重要的一项诉求为回复沙里亚法规,这已产生了大量的文献,并 影响了整个世界政治。司法权虽然上述的法律传统已经在各国司法权中产生了若干个相 同的特征,但每个主权实体还是可以有其独特的看法。生活中的法律制度在发达国家里,主要的法律制度有独立的法院

19、、代议议会、 责任内阁、军队和警力、官僚系统、法律专业和公民社会本身。 约翰洛克在其政府论里,以及其后的孟德斯鸠在其论法 的精神内都主张制度内所有的政治影响力一一行政、立法和司 法的权力必须要分立。他们的原则是不应该有任何人可以掌握到国家的所有权力,和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内的独裁理论相 对。更近代,有马克斯韦伯等人重塑有关在行政控制下的国家 的模型。现代军事、政治与官僚的力量对一般人民的日常生活显 现出了许多特别的问题,这些是早期如洛克和虚德斯鸩等作家所 不可预见的。法律专业的惯例和实例是让人民接触公平正义的重 要部份;而公民社会则是一个用来指形成法律的政治基础的社会 组织、社群和伙伴等。司法司

20、法通常是由数名法官组成,负责解决争议,并决定其最后 的结果。大部分的司法系统都含有一到二级不等的上诉法院,以 及负责最后终审和统一法令解释的终审法院。美国的联邦最高法 院、澳洲的澳大利亚高等法院、英国的上议院、德国的联邦宪法 法院、法国的废弃法院、中华民国的最高法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最高人民法院都是各该国家的终审法院。除此之外,大部 份的欧洲国家在各国终审法院之上,尚有欧洲法院,当该国的判 决或法律违背欧盟法律时,可以上诉至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院。 另外,欧洲人权法院允许所有欧洲委员会成员国的人民就关于人 权的议题向该法院起诉。某些国家甚至允许他们的司法机关对于其立法机关所制定 的法律进行

21、违宪审查。在罗诉韦德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便宣 告德州禁止怀孕妇女堕胎的法律违宪。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亦 于著名的三一九枪击事件后,就立法院所制定的三一九枪击事件 真相调查特别委员会条例进行违宪审查后,于释字585号中宣告 其中部分条文违宪,并且使所有违宪的条文于解释公布后失其效 力。司法机关如同立法机关一样,理论上同样需要受到宪法所拘 束。在大多数的国家中,法官只能解释宪法和法律。但在普通法 国家中,就非关宪法的事务,在法律没有规定时,可以透过遵循 先例原则(Stare decisis)来创造法律。在英国、芬兰和新西兰, 有所谓的“议会至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 ”的传统, 因此非经选举选出的法官无权推翻民主议会所通过的法律。在共 产国家中,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常常被认为并非完全的客 观中立,或多或少的屈居于行政或立法机关之下,政府的决策常 常会影响着法院的判决。在伊斯兰国家中,法院经常会检视法律 是否违反伊斯兰教法,在埃及,埃及最高宪法法院便会使这些违 反教法的法律失其效力。立法立法部门的知名例子有伦敦的西敏宫、华盛顿的美国国会、 柏林的德国联邦议院、莫斯科的俄罗斯国家杜马和巴黎的法国国 民议会等。依据代议的法则,人民选出能实现“他们”愿望的政 治家。许多国家是采两院制的,即它们有两个独立的立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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