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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方法(经济特区政府规章)(1999年8月5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届第1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9 年9月8日市政府第87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爱护条例,制定本方法。其次条生产经营活动中排放污染物影响环境质量的应遵守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 环境爱护部门)组织实施;各区环境爱护部门在市环境爱护部门的指导下依 本方法做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依其职责予以帮助。第四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管理应遵循浓度限制与总量限制相
2、结合 的原则,严格限制污染严峻的污染源。其次章申 请第五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 振动、放射性物质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持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一)对环境有重大或轻度影响的工业生产活动;(二)饮食、服务、消遣业;(三)医院、电讯工程、广播电视放射、电影制片;(四)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五)排放污染物严峻影响环境质量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第六条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依法先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未经过环境爱护审批或环保验收而投入生产的,应补办审批或验收手续 后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第七条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向环境爱护部门报告排放
3、污染物的 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地点、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及排污口的采样和测流 条件;或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或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 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第八条下列排污单位向市环境爱护部门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一)环境爱护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二)东一深供水饮用水源爱护区内的排污单位;(三)环境爱护特别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四)其他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排污单位。前款规定之外的排污单位向所在区环境爱护部门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 证。第三章审核与发证第九条对下列区域和行业的排污单位,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一)饮用水源爱护区、自然爱护区和其他环境爱护特别区域;(二)印染、电镀、皮革、线路
4、板和其他严峻污染环境的行业;(三)环境爱护重点管理的污染源;(四)排放含COD、石油类、汞、镉、铭、碑、铅、氟化物等污染物的水 污染源;(五)国家规定实行总量限制的其他污染源。对尚未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的污染源,实行浓度限制。第十条环境爱护部门依据污染物排放限制方案,结合申请单位的生产 规模并参照同行业的生产技术水平,核定申请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强度) 限制指标和允许排放总量。污染物排放限制方案由市环境爱护部门依据环境爱护规划和环境爱护 目标要求,结合经济技术条件和环境状况制定,方案应经专家论证,并听取 公众看法。第十一条 对饮食、服务、消遣行业,实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的,其废 水排放浓度限
5、制指标经环境爱护部门认可后可以适当放宽。第十二条 环境爱护部门受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申请后,应于三十日 内予以答复,对特别状况确需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第十三条 对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排放浓度(强度)限制指标和允许排放总量的,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超过的发给 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限期治理。持有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单位必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并向 环境爱护部门申请环保验收,阅历收合格的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验收不 合格的不予发证,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四条 对新建项目,由环境爱护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污染物排放许 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
6、证。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强度)限制指标、允许 排放总量、排污口位置、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时间等事项有异 议的,可以向核定的环境爱护部门书面提出申诉,环境爱护部门应于接到申 请后15日内予以答复。第十六条环境爱护部门确定不予发放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应书面答 复并说明理由;申请单位对不予发证的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 本。许可证正本载明下列第(一)、(三)、(五)、(九)项事项,副本 载明下列各项事项:(一)持证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二)主要生产设备和产品、主要污染防治设施
7、及其处理实力;(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强度)限制指标和允许排放总量;(四)排污口位置,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时间的规定;(五)本证的有效期限;(六)本证的年检时间、年检记录;(七)应遵守环境爱护法律、法规的其他主要事项;(八)违法、违章记录;(九)发证机关和发证时间。第十八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 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第十九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持证单位应向颁 证的环境爱护部门申请换证。第四章监督管理其次十条排污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环境爱护部门的要求规范排污口,并设立标记;(二)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强度)、排放总量不得超出
8、污染物排放许可 证载明的限制指标;(三)污染物排放种类、方式、去向和时间符合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规 定;(四)按规定进行监测和计量,并向环境爱护部门报告排污状况。其次十一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主要事项发生改变的,持证单位 应向发证的环境爱护部门申请变更。其次十二条 持证单位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限期内暂停生产经营、 中止排放污染物的,应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缴交环境爱护部门;复原生产须 排污的,应经环境爱护部门对环保设施进行评估并验收合格后,发回污染物 排放许可证。持证单位被撤消、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缘由终止生产经营,应向环境爱 护部门缴回许可证。其次十三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和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正
9、本应悬 挂于主要办公场所或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其次十四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和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不得伪造、涂 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售。其次十五条环境爱护部门应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现场检查和排污监测。 被检查单位应照实反映状况,并供应有关资料。现场检查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应出示市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隐私。其次十六条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进行年检,持证单位应依据污染物排 放许可证的颁发月份,在以后每年同一月份内持许可证副本向颁证的环境爱 护部门申请年检,环境爱护部门应对许可证所载明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第五章法律责任其次十七条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排放
10、 污染物的,由环境爱护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由环境爱护 部门责令停产或停业。其次十八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持有临时环境爱护许可证、逾期未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由环境爱护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其次十九条持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单位 违反本方法其次十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由环境爱护部门 责令订正,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可并处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持证单位违反本方法其次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环境爱 护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 任务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11、款,依法由环境爱护部门吊销污染物排 放许可证的,予以吊销。第三十一条持证单位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二条规定的,由环境爱护部门 责令订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并处二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三条规定的,由环境爱护部门责令其限 期订正,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方法其次十四条规定的,由发证的环境爱护部门处 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方法其次十六条规定,持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而不 参与年检的,由环境爱护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连续二年不 参与年检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失效。第三十五条环境爱护部门在作出行政惩罚确定之前,必需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告知、申辩程序;应 进行听证的,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实行听证会。第三十六条 环境爱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惩罚确定不服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 爱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第六章附 则第三十八条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按市环境爱护部门指定的时间申 请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第三十九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