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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书甲方(债权人、原担保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乙方(反担保保证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1 .最高额反担保安排1.1. 就(下称“基础交易债务人”)与债权人(下称“基础交易债权人”)所签订的合同(合称“基础交易合同”),甲方根据基础交易债务人需求,即将或已经为基础交易债务人履行该 等基础交易合同义务为基础债权人提供担保(合称“本担保”)。1.2. 双方确认,为确保甲方的权利实现,就债权确定期间甲方依 本担保而享有的对基础交易债务人之追偿权(合称“被担保的主债权” 或“主债权”),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约定的
2、债权最高限额内提供反担保。2 .被担保的主债权1. 1.债权确定期间是指:自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2. 2.债权确定期间,甲方向基础债权人所提供之本担保均应纳入 本合同所称“主债权”范围内,无论甲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是否 超出上述期间。前述“本担保”包括质押、抵押、保证等担保方式。3. 3.如甲方与基础交易债务人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则甲方 根据该合同项下有权要求基础交易债务人承担的全部责任(包括但不 限于担保费用、赔偿金、违约金等,以合同约定为准),均应纳入本 合同所称“主债权”范围内。乙方已知悉前述委托担保合同的全部内容。4. 4.本合同成立前已经存在但属于债权
3、确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 应转入被担保的主债权范围。3 .债权最高限额3.1. 债权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3 . 2.本合同约定的债权限额,仅指本金部分最高限额。如加上违 约金、利息等债务的债权总额超过该限额,乙方仍应承担担保责任。4.被担保的主债权确定4 . 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确定:(1)本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2)依据法律规定或甲方宣布主合同提前到期的;(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4)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5)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5 .保证方式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6 .保
4、证担保的范围6.1. 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仅为甲方代基础交易债务人偿还的借 款本金,不包括其他项目(无论甲方已代基础交易债务人偿还)。6.2. 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还包括:甲方依据基础交易债务人与甲 方签署的委托担保合同向基础交易债务人收取的担保费用、违约 赔偿等。乙方已知悉委托担保合同的约定。7 .保证期间7.1.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7 . 2.保证期间自甲方代基础交易债务人清偿或承担债务、费用之 日起算;如为基础交易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则自约定的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8 . 3.甲方按约定分别就债权确定期间发生的多笔债权承担担保 责任的,则乙方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反
5、担保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应分 别计算。9 .陈述与保证9.1. 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其财产情况和信用状况等有关资料, 并保证前述资料的准确、真实、完整与有效。10 公告催收乙方存在逃避甲方监督、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恶意逃废债务或其 他严重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 于:政府部门、联系人、上下游客户、媒体、征信机构等)予以通报, 通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短信、微信、电话、张贴公告等方式, 并有权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催收。甲方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乙方主张权利。11 .特别约定11.1. 甲方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仍应继续对债务承 担保证责任。10. 2.无论基
6、础交易合同是否变更(包括基础交易债权金额、还 款方式、还款期限等),甲方按本担保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按 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10. 3.若被担保的债权还存在物的担保(无论是否由基础交易债 务人本人提供)或其他第三方提供的保证的,乙方的保证责任和担保 范围均不受影响和变化。甲方有权选择合适自己的债权实现方式(包 括放弃担保物权或放弃向其他保证人主张权利),乙方承诺仍承担保 证责任。10. 4.甲方依本合同行使担保债权所得的价款,有权选择按下列 顺序进行清偿:(1)支付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债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 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2)清偿基础交易债务人所欠
7、甲方的利息;(3)清偿基础交易债务人所欠甲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 等。10. 5.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使得甲方知悉的乙方的债务、财务、 生产经营情况,甲方应当保密;甲方应法律法规要求或根据本合同约 定披露的除外。11. 6.如甲方与基础交易债权人签署保证合同、出具保证函或以 其他方式提供本担保在后的,乙方不得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乙方已 经知悉主合同内容。11.合同联系方式IL LL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1)甲方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微信:电子邮箱:(2)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微信:电子邮箱:11. 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
8、 效送达。11. 3.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 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 签收。11. 4.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11. 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 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12. 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 效力影响,始终有效。13. 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同意由 合同约定或法定的管辖机构相一致的管辖机构(无论是 仲裁或法院)管辖。14. 特别声明13. 1.乙方声明:乙方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合同、本担保
9、合同、基 础交易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条款及内容,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全部条款及 内容向乙方做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乙方完全了解本合同全部内容。14. 2.乙方声明:就本次担保,已经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 会或董事会决议程序以及其他批准程序(如有),具备签订和履行本 合同的权限。乙方不得以未经相关程序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与拒绝 承担保证责任。14.附则14. 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14.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15. 3.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以下无合同正文)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时间: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