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案例评析01环境保护法学总论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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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案例评析教学案例及示范评析四大板块:一.环境保护法学总论案例二.污染防治法案例三.自然资源与生态保护法案例四.国际环境保护法案例一.环境保护法学总论案例案例1、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情简述中央出台4万亿元经济刺激方案时,不少担忧和疑虑便随之出现:短时间内 大量建设项目被批准,环评会不会放松?这几年环境治理取得的成效会不会被冲 击掉?为了堵住一些地方放松环评审批管理的苗头,2008年12月4日,承担环 保工作主责的环保部公布了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 通知,其目的就是要求环保工作一方面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的服 务;另一方面,绝不能降低环保要求。

2、但是,基层环保部门在夹缝中生存的现状 依然没有改变。概括一句话,就是基层环保在GDP面前是“胳膊拧不过大腿”。去年以来环保部一方面对符合环保要求,涉及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 境建设和灾后重建等有利于扩大内需的项目,特别是国家重点项目,开辟环境影 响评价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审批;另一方面要严格控制“两高一资”建设项 目的环评审批,利用当前有利时机,通过环评审批,推动“两高一资”行业污染 减排和结构优化调整。据了解去年环保部共批复339个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涉及 到的投资17210多亿元;其中对47个项目不予批复、退回报告书或暂缓审批, 涉及投资将近2000亿元,其中钢铁、化工石化、有色、电力

3、等行业项目数量占 70%o而在此前环保部已经明确要求,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投资项目的环境保 护有关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全面提高工程建设环境管理水平。工程建设领域仍然 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环境保护问题:“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规划未 依法进行环评即通过审批、环保资金使用不规范的现象仍然存在,个别地方将“保 增长”片面理解为“保投资”,导致环保政策放松,监管措施软化。对此,一定 要科学分析、准确判断,采取果断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宁可现在做恶人,也 绝不能将来做历史的罪人”。出相应处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 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

4、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 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 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 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可 以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例5、关键词:限期治理制度案情简述申请人宁夏xx铁合金厂是1985年成立于宁夏xx市xx县内的一家企业,建 成投产以后,一直没有配套建设环保设施。2000年4月17日,xx县人民政府作 出了关于下达“xx县2000年重点工业污染源限

5、期治理任务”的通知,要求 该厂在2000年10月31日前完成治理任务,但申请人称从未收到过xx县政府的 该决定。由于市场影响等因素,申请人于2000年5月被迫停产,2003年4月筹 集资金重新生产。对于申请人的限期治理,xX县政府也未对此再进行处理。2004 年初,XX市进行区划调整时,申请人所在区域由xx县划归xx市xx区管辖,由 于xx区没有环保机构,该项工作由xx市政府直接管理。2004年7月,XX县政 府、XX市环保局分别于申请人签订了XX县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责任书、XX 市污染企业环境保护责任书。在申请人仍处于超标排放的情况下,xx市政府 于2004年8月31日作出了关于关闭宁夏XX铁

6、合金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正在生产的一台6300KVA铁合金矿热炉, 在2000年4月17日,xx县政府关于下达“xx县2000年重点工业污染源限期 治理任务”的通知,要求申请人在2000年10月31日前完成治理任务,实现 污染物达标排放。申请人没有按期完成任务,至今6300KVA铁合金矿热炉的大气 污染物处于超标排放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决定责令申请人停业、关闭。申请人对此不服,向自治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 求撤销通知。思考题该限期治理决定的效力是否具有延续性?法理分析在审理过程中,其中一个主要争议的问题是行政处罚主体问题,依据中华

7、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责 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在这起行政复议案件中, XX县政府于2000年4月17日作出的限期治理决定,2004年初,由于行政区划 调整,申请人所在区域划归xx市政府管辖,xX市政府依据2000年只XX县政府 关于下达“XX县2000年重点工业污染源限期治理任务”的通知,将其作为 环保法规定的限期治理决定,作出了引起争议的行政处罚决定一通知。由于 行政区划调整,造成了对申请人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与最终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政府前

8、后不一致的情况。对于这种实践中出现的情况,是否违背环保法 关于“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的规定,就本案 而言,我们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理由是:一、关于XX县 政府作出的通知的送达问题。xx县政府作出的通知,是以XX县人民政府文件(平 政发(2000) 48号)的形式作出的,发文范围是辖区内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称未收到该通知。在行政复议案件中,由被申请人承担举 证责任。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应该举出申请人收到该通知的证据,例如送达回 证等法律文书,但被申请人不能举出相应证据,根据行政处罚法及行政法的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采取法律规

9、定的方式送达管理相对人,否则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xx县政府的通知对申请人而言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作为被申请人 作出通知的限期治理决定;二、假设申请人收到了 XX县政府的限期治理通 知,被申请人的做法是否违反了环保法“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 的人民政府决定”的规定。xx县政府于2000年4月17日作出通知,限定申请 人在2000年10月31日前完成治理任务,被申请人2004年8月31日作出通 知,关闭x x铁合金厂,这种行政区划的调整导致行政案件管辖关系的变更, 同一案件的程序由前后两个不同的行政机关分别进行,虽然是行政法上行政主体 间行政职权的一种承继关系,但环保法明确规

10、定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政府决定 停业、关闭的处罚。被申请人应当重新作出限期治理的通知,如申请人没有完成 限期治理,再由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三、从XX县政府的通知,到被申请人 作出通知,已经过去了近4年的时间,在此期间,被申请人所属环保局又与 申请人签定XX市污染企业环境保护责任书,对申请人的管理已有了新的状 态,可认为取代了 xx县政府的通知,申请人完全有理由相信与被申请人所属环 保局签定的责任书,进而认为如果被申请人如依法对其处罚时,应重新制作限期治理决定书,以便申请人在限定的期限内达到被申请人要求的标准。不能抛开责 任书,而重新以XX县政府的通知再作为行政处罚依据。案例6、关键词:环境规

11、划管理制度案情简述2007年11月2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意将芜湖市域空间利用总体规划列 为全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试点。芜湖市作为安徽省重要的交通枢纽,是长江下游 沿岸的区域经济中心。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利于促进全市生产力的合 理布局、资源的优化配置及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可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 可持续发展。该市提交的关于请求将芜湖市列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城市的 报告中有关芜湖市域空间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提 出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明确,内容安排合理,总局原则同意该方案。请该市抓 紧组织具有一定实践经验和能力的单位编制相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案, 明确技术路线,

12、确定评价重点和评价内容,作为指导下阶段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 思考题如何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现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 么?该制度的责任机制是如何保障评价活动的质量和实效?法理分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 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也是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加强规划环评工作,避免 环境因素考虑不足而导致的生态环境问题,是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 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 展的必然要求。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 称条例),进一步规范和严格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于在

13、规划编制和审批 决策过程中更加充分考虑环境因素,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具有重大意义。按照条 例规定,编制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以及工 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 等专项规划,应在编制过程中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规划的具体范围,由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在规划编制的过程中适时组织进行。规划编制机关在报 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 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 或者说明的

14、,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其审查意见 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查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应 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相关规 划时,对于依法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而未开展的规划,应当要求规划编制机关补 充环境影响评价;未补充的,不予审批其规划草案。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规划审批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可能造成重大 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方案,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议和结论及时进行优化调整。 对规划实施后可能产生的重大不良

15、环境影响,应根据编制机关的报告及时组织论 证研究,提出改进的对策措施。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 指导,依法推进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为规划审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已 经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中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作为 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 环评的分析论证情况适当简化,具体简化的内容应在审查意见中明确。对规划实 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 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各级环境保护和发展改革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沟通和 协调,做好规划编制与环评工作的有序衔接。发展改革部门要严

16、格规划编制和审 批的把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环评的指导,共同推进规划与环评的相互 配合和相互促进,不断提高规划环评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水平。完善规划环评工 作的长效机制:(一)加快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快制定促进规划环评实施的地方 性法规,不断丰富和完善规划环评的法律体系,为规划环评工作开展提供更加完 备的法律保障。(二)积极推动建立部门合作。积极完善与发改、工信、国土、 交通、水利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主动了解有关部门“十二五”规划的编制任务, 推进规划环评早期介入、全过程参与规划编制工作,增强规划环评参与综合决策 的深度和广度。(三)完善分类管理和分级审查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一地 三域

17、十专项”不同类型的规划环评分类管理具体要求,提高规划环评管理的针对 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分级审查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编制的规划环评文 件的审查主体和程序要求。(四)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对未进行环 评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 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重新或补充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已经开展环评工作的规划,其包含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适 当简化。(五)推进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对于“十一五”期间实施的对环境有重大 影响的规划,应督促规划编制部门及时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及时发现问题、 总结经验,增强规划环评的

18、针对性和科学性。(六)完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 制。对于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环评,要及时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 的意见,完善规划环评社会参与平台,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规划环评的良性互动 局面。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 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 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 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 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19、。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 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 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 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 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 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 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

20、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 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 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 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审查 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 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三)环 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 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1、(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 理性;(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 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规划编制 机关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 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规划审批机 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一)对依法应当编写而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综合性规划草案和 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二)对依法应当附送而未附送环 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草案,或者对环境影响报告

22、书未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 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弄虚 作假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 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所收费 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7、关键词

23、:环境法律责任案情简述2007年8月起,北海市XX厂(以下简称XX厂)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存 在改变生产工艺、停止运行污水处理设施、未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就生产排污 等环境违法行为。被告人陈X X身为北海市环保局X义局(以下简称“X义局”) 局长,对辖区内企业和单位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在明知X义厂存在上述环境 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不正确履行职责,疏于监管,继续放纵了 X X厂的上述环境 违法行为,并且于2008年3月份为XX厂出具环保意见,以帮助XX厂通过工 商年审。2008年8月,北海市X义厂连续用桔水生产酒精,产生高浓度污水, 并停止运行污水处理设施,直接将污水排至X义厂外的氧化塘。2008

24、年8月24 日,因暴雨致使氧化塘中污水发生溢排,经“麻蓝胴”河汇入“小码头”河,流 向南康江、最终达到营盘码头海域,造成养殖水体水质被严重污染,导致网箱养 殖鱼类大量死亡。经鉴定,损失总价格为人民币845420元。2011年3月3日, 通过被告人陈X义的协助,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抓获了涉嫌重大环境污染 事故罪的犯罪嫌疑人李X X。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 X身为负有环境保护监 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 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四百零八条之规定,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被告人陈XX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 犯罪

25、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 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陈X X辩称:1、2008年3月, 北海市环保局为X义厂出具的环保意见,是由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曾义 义拟稿,其只是签字;2、2008年3月,其和刘X X在检查中发现X X厂没有进 行整改,仍用糖蜜苗水生产酒精等环境违法行为,当月就口头告知了市环保局监 督管理科科长,所以就没有书面报告;3、排污许可证不是X X局发放的,因此, X X局不需检查X X厂的排污许可证,应由发证机关进行检查。被告人陈X X的 辩护人为其作无罪辩护,提出:1、X X局及陈X X本人没有对辖区内企业污染 行

26、为立案及查处的职责,更无权责令企业关停,陈XX只能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监 督检查工作,是否上报自治区环保局是北海市环保局的职责,并不是陈XX的职 责;2、陈X义已按规定多次到X X厂检查督促整改,并已将XX厂改变生产工 艺的违法行为向北海市环保局有关部门和领导作了报告。在北海市环保局有关部 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陈X X于2008年8月21日对X义厂提出立案处理的建议 并进行立案登记。因此,陈XX已经履行了职责,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3、2008年8月24日X X区发生污染事故,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据当时的天 气预报,污染事故发生前,已连续下了几天暴雨,由此才导致污水溢排的;4、 X X厂通过

27、工商年检的环保意见是北海市环保局出具的,是北海市环保局的行为, 并不是陈X X的个人意见。环保意见正文不是陈X X本人所写,且X义厂通过工 商年检不等于允许其违规排污,出具环保意见与其违规排污发生污染事故没有因 果关系。思考题本案被告人陈xx的行为是否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是构 成环境监管失职罪还是应交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法理分析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XX已按规定多次到XX厂检查督促整改,并已将该厂 改变生产工艺的违法行为向北海市环保局有关部门和领导作了报告。在北海市环 保局有关部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陈XX于2008年8月21日对XX厂提出立案处理 的建议并进行立案登记;x

28、x厂通过工商年检的环保意见是北海市环保局出具的, 是北海市环保局的行为,并不是陈xx的个人意见。xx厂的排污许可证不是xx局 发放的,因此,xx局不需检查xx厂的排污许可证,该厂2008年未办理排污许可 证不应由被告人陈xx负责。综上,陈xx已经履行了职责,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 的情形,应依法宣判其无罪。鉴于北海市xx厂的环境污染行为已对人民群众的 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被告人陈xx予以行政处分。第二种意 见认为,被告人陈xx身为xx局局长,在检查中发现xx厂存在多种环境违法行为 的情况下,仅拟稿以北海市环保局和XX局的名义向该厂发出整改通知,但在该 厂没有整改、一直间歇性用桔水生

29、产酒精的情况下,既没有跟踪落实该厂的整改 措施,也没有就该厂相关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或提出立案建议上报北海市环保 局要求立案,以层报自治区环保厅进行处罚,并且仍然为该厂出具环保意见,以 帮助该厂通过工商年审。被告人陈XX虽履行了部分监管职责,但其放任XX厂的 环境违法行为,使得该厂一直违法生产,以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综上,应 依法追究被告人陈XX的环境监管失职责任。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XX身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 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XX厂的环境违法行为监管不力,导致发生重大 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北 海市铁山港区人

30、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XX局和北海市环监支队对XX厂 都有环境监管职责,北海市环监支队监管不力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事 故的污染源,除了 XX厂排出的废水,还有南康镇的生活污水和农业种植、畜牧 业养殖等各类污染物造成的污水。本案属于“多因一果”;被告人陈XX在对XX厂 的环境监管中,多次发整改通知、环境安全隐患通知等一些措施,已履行了部分 工作职责;被告人陈XX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 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公诉意见建议对被告人陈XX犯环境 监管失职罪,免予处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 在对被告人陈XX量刑时可综

31、合考虑其犯罪事实和情节,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 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 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XX犯环境监管 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把握被告人已履行了部分职责,是否仍然构成严重不 负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陈XX身为XX局局长,负有对XX厂进行环境监督管理的职 责,其在2007年8月至2008年8月间对该厂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厂自2007年8 月起,存在擅自变更生产原料、改变生产工艺、用桔水生产酒精、停运污水处理 设施、生产的污水未经处理直

32、接排入氧化塘、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就生产排污等环 境违法行为,仅拟稿以北海市环保局和xx局的名义向xx厂发出整改通知,要求 该厂停产整改,但没有跟踪落实该厂的整改措施,也没有就该厂擅自改变生产工 艺、2008年间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就进行生产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提出立案或立 案建议上报北海市环保局要求立案,以层报自治区环保厅进行处罚,且在明知xx 厂存在多种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为该厂出具环保意见,以帮助该厂通过工 商年审。2008年间,该厂在没有进行整改,没有申请排污许可证,也没有申请 恢复生产的情况下,一直间歇性用桔水违法生产酒精,产生高浓度污水,并排至 氧化塘。2008年7月22日,被告人陈xx

33、对该厂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厂贮存污水 的氧化塘的水面已接近地面,存在溢流排入小河造成污染事故的隐患,氧化塘出 现塌方,出现渗透地下水的隐患,氧化塘四周的防护栏已失去功能等问题,仅发 出环境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没有就此情况书面汇报市环保局,也没有采取 其他相关措施。此外,被告人陈XX在接受审查时如实供述了其知道2008年间XX 厂没有进行整改,仍间歇性用糖蜜冷水生产酒精,没有排污许可证仍将污水直排 入氧化塘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被告人陈xx疏于监管,放任xx厂的环境违法 行为,使得该厂一直违法生产。2008年8月24日,因暴雨致使xx厂的氧化塘中 污水发生溢排,经“麻蓝铜”河汇入“小码头”河,流向

34、南康江、最终达到营盘码头 海域,造成养殖水体水质被严重污染,导致网箱养殖鱼类大量死亡。经鉴定,损 失总价格为845420元人民币。综上,追究被告人陈xx环境监管失职的责任,并 不否认其履行了部分职责,而是因为其未能全面有效的履行职责,按其职守进行 实质上的处理。环评审批,是目前环保部门手中握有的最大权力。但如何用好用实这一权力, 社会各方对环保部门期望颇大。有关专家指出,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之后,环 保部门开始意识到,正是由于过去一些不合理规划导致了区域、流域、海域间工 业、农业、畜牧业、能源等布局欠妥,造成了重大环境隐患。数据显示,全国2 万多家化工企业中,位于长江沿岸的有近万家,黄河沿岸的

35、约3800家。一旦出 现生产事故,就有可能引发重大水污染事件。而我国75家重点钢铁企业中,有 26家建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34家建在百万人口以上大城市。随着城市对环保 要求越来越高,钢铁行业与城市发展的矛盾必将越来越大。导致规划布局不合理, 火电、钢铁、造纸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在某些地方集中,严重超出环境容量,其 背后更主要的原因是利益驱动的部门和地方的“硬权力” o由于规划环评更多触 及的是政府部门的利益,其难度可想而知。规划环评仍待考验,而在实行多年的建设项目环评领域,情况也不容乐观。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新、扩、改、迁的建设项目均需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以 下简称“环评”)制度。环境影响评估

36、报告书(表)均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环评单 位出具,而且必须经过环保部门审批。因此,环境影响评价行政管理人员成为建 设单位、环评机构的“攻坚对象”。近些年“环评腐败”案件多发,上升明显, 已成为违纪违法案件易发多发的“高危地带”。据统计,2002年至2008年,全 国涉及环评管理的违纪违法案件共70件,涉案人数72人,且都是部门以上领导, 其中领导班子成员超过一半,达到43人。针对此环保部已经实施了一系列应对 措施。但有关专家指出,彻底打破环评领域的利益链条,从根本上遏制“环评腐 败”,还需要扩大环境信息的公开范围以及保障公众参与的权利。思考题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如何进一步完善?法理分析基层环保困难重

37、重、”环保部门立法虽多,但是管用的不多”等环保痼疾,仍 待解决。具体分析,其一,基层环保局既要治理污染,还要遵从地方领导意愿确 保财政税收,身陷“两难”境地。中国县这一级的环保局长是最难干的。虽然业 务上受上级环保部门主管,但环保局长职务却是所在地任命的。这样在工作中, 县环保局长自然多照地方领导的意志办事。地方领导虽然也要环境,但是他们中 一些人更想要的是GDP,是钞票,是政绩。其二,面对农民的质疑,县环保局只 有忍声吞气。发生重大污染事件后,老百姓自然上访到环保局。如果环保局去关 企业的门,那么主要行政领导可能就要摘环保局长的“乌纱帽”;如果环保局替 企业说话,那么受害老百姓就砸环保局的“

38、牌子”。其三,在执法过程中,不仅 缺乏兄弟部门的密切配合,相邻县市的环保部门之间也缺乏配合。其四,排污收 费是地方环保局的主要收入来源的尴尬,一直没有改变。其五,违法成本低,守 法成本高,基层环保局防不胜防。企业污染能够赚钱,不污染赚钱少或者赔钱, 这更是中国基层环保局长感到最困惑的地方。当前,不少制造企业在无法依靠技 术进步降低能耗、降低成本,只能朝两个方面挖潜:一是工资,二是环保。有些 企业为降低成本,减少人力、物力支出,置法律而不顾,直接将未经处理的污水 对外排放。以水泥和纺织业为例,要达到起码的环保要求,每吨水泥需增加8 元成本,占水泥出厂价的5%;纺织业排放的废水,如要处理,则每吨需

39、花费1. 21. 8元,增加生产成本5%。企业如果没有这么高的利润率,只能在环保上打游击。 要么不建任何污染处理设施,要么建了以后当摆设,白天将污水存放到预处理池 里,晚上趁没人的时候“尽情”排放,从而节省一大笔成本。环保执法上的“两高一低”,即“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 助长了上述倾向。环保部门为取证一件违法偷排事件,可能要耗费50万元,而 最终落到违法企业头上的罚款,只有区区5万元。面对如此窘境,有建议,环保 需要垂直管理,环保官员需要上级任命而不是由地方任命;要赋予基层环保局执 法的权力,加强执法力度;尤其要赋予环保部门拆除、查封污染源的强制权力。 为早日还祖国青山绿水,建

40、设生态文明社会,必须扭转全国基层环境保护局的被 动工作局面。而在环境立法方面2008年,国务院发表“中国法治建设白皮书”, 总结了当前中国环境立法状况:制定了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 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9部环境 保护方面的法律,以及可再生能源法水法矿产资源法和清洁生产 促进法等17部资源节约和保护方面的法律;出台了与环境和资源保护相关的 行政法规50余件。但是,与环境立法的迅速进展不相匹配的是,环境法律法规 的实施状况正在遭遇越来越多的诟病。一方面,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的环境立法数 量迅速增长;另一方面,制定出来的环境法律法规却似乎并不怎么管用。环境保 护部副部

41、长潘岳坦承:“环保部门立法虽多,但是管用的不多。”不断出台的环 境法律法规并未对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产生预期效果,环境立法面临着一个像西 西弗斯推动巨石上山一样的困境。此前,环境立法面临的主要是环境保护与经济 建设之争。今后,环境立法的主要难题是既得利益的博弈,是利益集团的经济利 益与公众权利、个体权利之争,这也是当前环境立法的关键所在。在利益博弈的 新时期,环境立法的重点在于法律与政策之间进行良好沟通,调整合法行为之间 的经济利益关系,调整环境违法行为之间的法律利益关系。案例2、关键词:排污收费制度案情简述2004年6月28日,江西省无线电高级技工学校收到南昌市环保局送达的排 污核定复核决定通

42、知书和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要求该校自2004年1月起 每月缴纳9375元排污费。该校认为,其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 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且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按规定缴纳了污 水处理费,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无须再缴纳排污费,环 保局属于重复收费。同年7月初,该校向江西省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 南昌市环保局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江西省环保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对 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并于同年8月底做出维持南昌市环保局对该校征收排污费 的复议决定。同年9月初,该校不服江西省环保局做出的复议决定,向南昌市西 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及复议机关

43、做出的行政决定。法院经 审理认为,原告虽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其污水并未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 施,而是未经处理直接排入赣江,所以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 规定免除其缴纳排污费的义务。被告南昌市环保局是征收排污费的法定主体,依 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向原告征收排污费的行政行为事实 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告诉讼是对有关法律、 法规产生误解,属理解上的偏差,故不予支持。随后,原告依据判决,按照南昌 市环保局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缴纳了排污费。思考题污水处理费是否等于排污费?法理分析本案主要涉及排污费与污水处理费两个不同概念及其不同的法律意义。案件 经过

44、复议、诉讼两个阶段才使争议得到最终解决,关键在于双方对排污费和污水 处理费有不同的理解,所以有必要理清该问题。1、排污费及其征收的依据本案 原告认为其不应交纳排污费,那么在这里需要明确一下排污费及其征收的依据问 题。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排污费是强制排污 单位对其已经或仍在继续发生的环境污染损失或危害承担的经济责任,由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向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强制收取的费用。它包括排 污费和超标排污费,是排污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 排污费是国家管理环境的重要经济手段和措施,其目的除了促进排污单位治理污 染外,还有对有限环境容量使用的补

45、偿意义。本案涉及的是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情况。根据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下发的对“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排污费”的解 释,污水排污费是指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按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的排污费。污水超标排污费是指排放水污染物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 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基础上再加一倍 计算后的总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 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 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从规定可知

46、,排污费的 征收对象并非仅针对企业,凡直接向环境排污的,都应承担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所以原告主张其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 生活用水,不应该缴纳排污费是与法无据的。同时原告的污水是直接排入环境的, 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南昌市环保局是征收排污费的法定机关,有权对直接向环 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征收排污费,其向原告征收排污费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法院也依法作出了正确的裁判。2、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本案原告交纳了污水处理费,因而认为不应该再交纳排污费。 争议的焦点在于污水处理费是否等于排污费。所谓污水处理费是指向城市污水集 中处理

47、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污者征收的费用。征收污水处理费的目的是使建设污水 处理设施的预付价值能够回收并得到增值。使用城市供水的居民交纳的城市污水 处理费,由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机构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由此可见,区别于排污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污水处理费是一项服务性收费,是 以提供服务为前提的。目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也逐步走向市场化, 污水处理费逐步成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商的投资回报,不具有对公 共环境资源占有或侵害的补偿意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

48、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 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二者并不能等同。缴纳污水处 理费,仅仅是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可以不再缴纳污水排污 费的两个必要条件中的一个,还有一个条件就是排污者应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 施排放污水。此外,并非只要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且按有关规定 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就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用。根据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下发 的对“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排污费”的解释,如果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地方规 定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在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同时,还应缴纳超标 排污费。对于排放污水达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则不

49、再征收超标排污 费本案的原告虽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却并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而是直接向环境中排放。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其当然不符 合免交排污费的条件。况且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并非环境保护部门,故不存在 重复收费问题,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至于原告和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之间 的问题,属于合同履行的问题,双方若有争议,可另行解决,并不是本案的重点。 3、对违法征收排污费的救济途径。在缴纳排污费的过程中,排污单位对自身的 权利也要有保护意识,本案中的原告虽然误解了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用的差别, 但是却积极维护和争取自己的权益,这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很好的现象。根据排 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 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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