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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5月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公布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 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 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救援 队伍和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是 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 的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是指由企 业、事业单位组建
2、的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第三条 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坚持以人 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统筹发 展、专门管理、覆盖城乡的原则和专业化、职业化、规范 化的方向。第四条 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是国家消防救援力量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有效补充。第三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享有基本养老、医疗、 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俣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 遇。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为政府专职消防员办理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第三十六条 专职消防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或者 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 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
3、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 的,按照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交通出行、就医、子女 入学、参观游览、住房保障等优待标准按照消防救援机构 有关标准执行。第三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为专职消防员参加职 业技能学习和职业技能竞赛提供保障。第三十九条 专职消防救援队的执勤消防车辆应当按 照特种车辆登记和管理,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 具和消防救援专用标志;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途中, 按照规定免缴泊车费、车辆通行费。第六章 法律责任十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立和管理专职消防救援队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管辖权的
4、行政机 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一)接到报警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调 派指令,未立即赶赴现场的;(二)在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任务中不服从各 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统一指挥的;(三)未按规定职责开展防火巡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第四十二条在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纳入国家消防救援力量统筹规 划布局,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统一指挥、统一 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第五条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可以依法登 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设政府专职消防救 援队伍,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队伍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七条省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 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制定、统筹规划和业务指导。设区的 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 伍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和发
6、展改革、教育、公 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 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医疗保障、 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 伍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单位专职消防 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八条 对在消防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 显著成绩的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及其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以及省级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队站建设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 队建设纳入消防规划,并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按照国家有 关标准组织建设。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站点布局、建设方 案由县(市、区)
7、消防救援机构报设区的市消防救援机构 审核,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 防救援队:(一)消防救援站数量和布局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 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二)国家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和建成区面 积超过4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 2万人以上的其他乡镇;(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 企业集中的乡镇;(四)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应当建立森林草原消防专业 队的区域;(五)其他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的地区。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 型煤矿、城市轨道
8、交通运营单位;(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 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 业;(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六)公路超长隧道或者隧道群的管理单位;(七)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标准需要建 立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的其他单位。鼓励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单位单独建立或者与其他 单位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第十二条 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的乡镇(街 道),可以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与消防工作所(站)合 并建设。第十
9、三条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的规划选址、建设规 模、消防车辆和装备器材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 行。森林草原火险地区建设的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 同时配备满足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要求的人员和装备。第十四条专职消防救援队投入执勤前,由设区的市消防救援机构组织验收。专职消防救援队不得擅自撤销、整合、变更。确需撤 销、整合、变更的,应当经设区的市消防救援机构同意。第三章队伍管理第十五条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参照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有关制度和要求,建立规范的战备、训练、工 作和生活秩序。第十六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政府 专职消防救援队的日常管理、执勤训练、火灾扑救和应急 救援等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10、。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由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管 理,接受消防救援机构业务指导和指挥调度。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防火巡查;(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三)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四)扑救城乡火灾,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以及地 震、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建筑坍塌和其他以 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五)参与群众危难救助工作;(六)指导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开展消防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建设的政府专职消防救援 队,除履行前款职责外,还应当履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协助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宣传和防火巡查
11、等职责。第十八条专职消防救援队参与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行动,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 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第十九条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实行24小时驻勤备 战,日常驻勤人员不得少于总数的70%。第二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参加火灾预防、扑救 和应急救援等执勤任务,不得收取费用。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开展单位以外的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所产生费用,由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补偿。第四章人员管理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政府专职消防员数量。第二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 员和消防文员)可以在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或者补充到消 防救援机
12、构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第二十三条 省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制定政府专职消防员证件管理办法,实行全省统一的政府专职消防员证件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管理,具体办法由省消防救援机构制定。单位专职消防员可以参照执行。第二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工作由省、设区 的市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单位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工作由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组 织实施。第二十六条招录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 主义制度;(三)年满18周岁;(四)志愿从事消防救援工作;(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
13、心理素质;(七)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具有高中或者同等以上学历,消防文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招录消防救援工作急需的特殊专业人才,由省消防救 援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招录办法。第二十七条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依法与实行劳 动合同用工制度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政府 专职消防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政府专职消防员 职务职级、工资待遇以及奖励、辞退的依据。第二十九条政府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 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不符合招录条件,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 有关情况被招录的;(二)岗前培训考核成绩不合
14、格的;(三)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四)不履行职责、不服从命令、不遵守纪律等违反 队伍管理制度,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组织职业介 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等方式,扶持退出的政府专职消 防队员自主就业。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连续工作满5年,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可以按照规定转聘为消防文员。第三十一条对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的政府专职消防队 员建立退出补助机制。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并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九
15、条情形的或者主动辞职的政府专 职消防队员,不得领取退出补助。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的相关经费应当纳 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管理,接 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所需的经费由其所属的企业、事 业单位予以保障。第三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其 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相适应,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不低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伍预备消防士工资标准,消防文员的工资标准参照上年度 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具体执行办法由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参加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队 员,应当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现场救援补贴标准,发放现场救援补贴。第三十四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制,因勤务需要无法休息时,应当依法安排调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