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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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琼中府20165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加钗农场、新市农场,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 业各单位,国营乌石农场、国营阳江农场、国营长征农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已经 2016年第21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组织实施。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6 年 n 月 22日(此件主动公开)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政管理局负责 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6年11月22日起施行。10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工

2、作,对违法建筑进行 分类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海南省查处违法建 筑若干规定和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 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建筑管理等法律法规而建设的房屋、构筑物及其它 设施。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防控和处置 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之前所建的违法建筑。第四条 处置违法建筑,要把握“依法拆除为主、完善手 续为辅”的原则。既要严厉惩处、有力遏制当前违法建设行为, 又要根据不同原因、不同性质进行合理分类,妥善处置。第五条

3、整治违法建筑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开展违法建筑 的分类处置工作,并具体负责县城和乡镇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筑 的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范围内乡村违法建筑的处 置工作,并协助整治违法建筑主管部门开展本乡镇规划区范围内 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政府各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协助整治违 法建筑主管部门做好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第二章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标准第六条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全部拆除:(一)海南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方案中七大重 点整治内容:1.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2.自然 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内的;3.闲置土地 上乱搭乱建的;4.县城主城区内主要街区

4、、主要道路两旁、主城 区出入口,以及严重影响规划,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市容 环境的;5.国道、省道、县道等交通主干道两侧及河道两岸的; 6.棚户区、城中村和城边村等旧城改造项目区内的;7.风情小镇、 产业小镇、富美乡村规划范围内的;(二)2015年5月29日海南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 动方案实施之后新建、在建的;(三)项目征收公告发布后仍在项目区内新建、抢建的;(四)占用基本农田的;(五)占用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建非农业设施,且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六)农村建房违反“一户一宅”政策的;(七)县城规划区内,未经依法批准或通过合法手续取得土 地使用权建设的;(八)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

5、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修 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时限的;(九)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且能够拆除 的;(十)已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十一)县城规划区内老城区居民、城中村村民、农场职工 未经批准,非法买卖土地建设的;(十二)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全部拆除的。第七条应当予以全部拆除的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或领取配合拆迁奖励性资金:(一)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营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2007 年8月10日颁布)实施之前居住于县城规划区内,未取得合法 用地建房用于自住,且属于唯一住所的;(二)本县国营农场职工从未享受过保障住房或人均居住面 积不足13 m2,在县

6、城规划区农场土地范围内未取得合法用地手 续建房用于自住的;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户主选择享受保障性住房政 策的,向县住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核准后予以安置;选择 领取配合拆迁奖励资金的,向县整治违法建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 申请并核准后予以发放。配合拆迁奖励资金执行标准如下:1 .属于楼房的每平方米奖励500元;属于瓦房的每平方米奖 励200元;属于简易房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2 .持有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土地批准书的,在以上标准的基础 上每平方米上调150% (即楼房的每平方米奖励1250元、瓦房的 每平方米奖励500元、简易瓦房每平方米奖励250元),拆除后 收回土地。第八条应当予以拆除的

7、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拆除:(一)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营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2007 年8月10日颁布)实施之前居住于县城规划区内的村、居民或 非本地户籍人员,一直居住在其原居住房屋至今或原居住房屋因 属危房拆除、自然灾害灭失等,未经批准在原址新建房屋,且该 房屋拆除后无房可住的;(二)本县国营农场职工从未享受过保障住房或人均居住面 积不足13 m2,在县城规划区农场土地范围内未取得合法用地手 续建房用于自住,且该房屋拆除后无房可住的;(三)在旧城改造之前,其违法建筑在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 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四)村集体经济组织于2015年5月29日之前在村集体建 设用地、预留

8、地范围内擅自建造用于创收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的;(五)村、居民为了满足生产生活需要,出租或用于本人经 营钢筋、水泥、建材、废品收购和汽车维修等建设的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且符合规划要求的;第九条应当予以拆除的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局部拆除:(一)未经许可在原有建筑物基础上(或周边)改建、扩建 的;(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规划许可证内容建 设,但是通过局部拆除能够满足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通过局部拆除能够 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四)其他依法可以局部拆除的;第十条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办手续:(一)持有国有土地使

9、用证并符合规划要求,在未完善相关 建设许可手续情况下建设的;(二)2015年9月6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村镇居民建 房规划报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日前,(非)城镇规划区内村 庄的村民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规划建 设许可规定,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建设未超 过三层(含三层),总建筑面积在300后(含300 nl2)以内的;(三)未经批准在农用地上建设农用配套设施,经所在土地 管辖单位出具证明,县国土资源局实地踏勘,现状属农用设施的;(四)县城规划区内农场职工建房属于农场职工保障性住房 指标范围内的。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没收实 物或者违法收入,可

10、以并处罚款:(一)局部拆除影响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者全部 拆除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的;(二)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三)拆除将损害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第三章 违法建筑的查处第十二条对违法建筑,按以下程序进行查处:(一)案件调查和资料报送。责任部门应加快完成对已建成 违法建筑的案件调查和资料汇总上报工作。案件调查应当收集书 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勘察笔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 责任部门应当于每周五和每月底前将汇总资料上报予县整违办。(二)违法建筑的处置。1 .依法拆除情形。单批次拆除量在3000面以下且风险评估等级为中以下(含 中)的拆除行动由整违

11、办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单批次拆除量在3000 nT以上或风险评估等级为高的拆除行动由 县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依法 拆除情形的违法建筑按照琼中县违法建筑案件查处流程图(详 见附件)处理。2 .暂缓拆除、补办手续、没收情形。暂缓拆除情形:经县整违办召开专题会议讨论认定后,将暂 缓拆除的违法建筑名单、暂缓情形和暂缓拆除期限统一上报县人 民政府批准。违法建筑缓拆情形消失的,应当及时予以拆除;违 法建筑暂缓拆除时效过后暂缓拆除情形仍未消除的,应当再次审 核确认。补办手续情形:由县整违办、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建设单 位或个人按照补办手续清单要求完成相应整改、

12、缴纳相关规费和 罚款后可提出申请,由县整违办召开专题会议或所在地乡镇人民 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相关部门补办合法手续。没收情形:由县整违办、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 究认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论证的由县整违办负责组织召 开专家论证会,没收的违法收入由县财政部门依法处理。(三)案件结案。对违法建筑的处置结束后,县整违办根据 违法建筑处理的结果进行结案,结案报告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 送省整违办。第四章职责和奖罚第十三条 县政府各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各乡镇、农场 要配合县整违办做好违法建筑的整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国 营农场要积极配合市政、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开展违法建筑

13、的调查工作,提供违法建筑户主的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做好被 拆除户的思想工作和相关法律问题的解释工作;县市政管理局负 责查处城镇规划区的违法建筑,做好风险评估、安全预案工作, 做好被拆建筑物清场,搬移物品和组织拆除工作;县公安局配合 县市政管理局做好拆违风险评估报告,并具体负责拆除行动中相 关防范工作,应对和处置各种突发事件;消防、供电、供水部门 做好断电断水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拆除现场的医疗救护工作。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对在处置违法建筑工作中表现优异 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在处置违法建筑工作中落实不到位或 配合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领导责 任。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筑。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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